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2015年7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所属企业时,档案应转到变更后的企业。

第八条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2.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4.大专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5.大专以下学历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单独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四)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获证企业聘用和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

2.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九条被企业聘用为高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2.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4.完成项目经理登记的时间不少于3年。

(二)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四)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

2.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三章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第十条凡企业已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及信誉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初始登记申报资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登记。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现登记证书有效,且距登记证书有效期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三)按要求已完成登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四)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五)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报资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