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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6月1日
• 二、 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一)总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4 年12月1日;共九章八十条。
•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共九章八十条。
• 2.法定传染病: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 丙类10种;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五)医疗救治:(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
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 染病预防工作; (2)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B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 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 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 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 报告。
C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 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 (四)疫情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 •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三)传染病报告: (1)法定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 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 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第三十条) (2)义务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 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均应报告(第三十一条)。
• (3)报告时限:(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A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 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 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 报告。
•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 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 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 的医疗机构。
• (六)、监督管理: 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 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 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 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七)、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监管制度,防实验 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引起经血液传染病 疾病的发生。
•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 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 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分别为2003年5月9日和2003年11月7日 •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 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12月6日
• 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 月1日
传染病防治中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蓝才燕 副主任医师 电话:0771-5306581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 邮编:530021
• 一、主要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 •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
离治疗; •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 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 疗措施。
•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 3.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条) • 4. 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及管理监督 工作。(第六条)
• 5.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要求:《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 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 8、《病原微生物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
• 9、《消毒技术规范》:2003年4月1日
•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处理预案》2000年12月28日
• 1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急预案(暂行)》2001年6月19日
•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
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 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 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 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 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 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 (二)预防: •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 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 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 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 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 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 二、 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一)总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4 年12月1日;共九章八十条。
•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共九章八十条。
• 2.法定传染病: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 丙类10种;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五)医疗救治:(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
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 染病预防工作; (2)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B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 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 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 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 报告。
C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 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 (四)疫情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 •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三)传染病报告: (1)法定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 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 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第三十条) (2)义务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 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均应报告(第三十一条)。
• (3)报告时限:(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A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 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 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 报告。
•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 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 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 的医疗机构。
• (六)、监督管理: 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 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 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 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七)、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监管制度,防实验 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引起经血液传染病 疾病的发生。
•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 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 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分别为2003年5月9日和2003年11月7日 •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 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12月6日
• 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 月1日
传染病防治中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蓝才燕 副主任医师 电话:0771-5306581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 邮编:530021
• 一、主要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 •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
离治疗; •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 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 疗措施。
•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 3.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条) • 4. 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及管理监督 工作。(第六条)
• 5.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要求:《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 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 8、《病原微生物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
• 9、《消毒技术规范》:2003年4月1日
•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处理预案》2000年12月28日
• 1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急预案(暂行)》2001年6月19日
•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
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 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 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 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 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 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 (二)预防: •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 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 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 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 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 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