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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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4734-18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
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
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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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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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愿性,合同是基于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的要求。
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都有权利进行谈判和协商,以确保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2. 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并签订,各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平等性,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在各方平等的地位下进行,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或利用。
4.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 可确定性,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能够被明确确定,以避免产生争议和歧义。
以上是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特征的高质量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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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其他雇佣关系的存在。
那么关于雇佣关系你了解多少,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您又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8f908a1b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a0.png)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060540d2aa00b52acfc7cae5.png)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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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动态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关系,随着雇佣合同的履行和工作过程的进行,关系会发生变化。
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调整涉及到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具体的事项。
2.对等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对等关系上的,双方在协商和签订雇佣合同时应该是相对平等的。
劳动者以自身的劳动力换取雇主支付的工资,双方在劳动协议的平等基础上合作互利。
3.依法合规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基于国家法律的规范进行的。
雇主和劳动者在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
同时,劳动法律关系也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经济性:劳动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对工作所得的合理期望,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雇主通过支付工资和提供社会保障等福利,获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价值,实现自身的利益。
5.互惠性:劳动法律关系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一种基于互相合作和互惠的关系。
双方应该遵守协定的合同内容,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共同利益。
6.结构性: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结构。
双方在协商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
7.保护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
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工资支付、劳动时间、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8.稳定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稳定的关系,一旦建立,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劳动法律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作和支付工资,不能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总之,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平等、合法、互惠为基础的动态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应该遵守法律、合同的规定,并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以实现共同的利益。
同时,劳动法律关系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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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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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其他雇佣关系的存在。
那么关于雇佣关系你了解多少,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您又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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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有什么区别(一)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三)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四)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五)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六)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目前,针对雇佣合同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七)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建筑工地雇佣法律规定(3篇)
![建筑工地雇佣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00017c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6e.png)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地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建筑工地劳动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加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建筑工地雇佣关系纠纷频发。
为规范建筑工地雇佣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建筑工地雇佣法律规定。
二、建筑工地雇佣关系概述1. 建筑工地雇佣关系定义建筑工地雇佣关系是指建筑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雇主支付劳动者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 建筑工地雇佣关系特征(1)主体特定:建筑工地雇佣关系的主体包括建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
(2)客体特定:建筑工地雇佣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
(3)劳动时间与劳动地点特定:建筑工地雇佣关系的劳动时间通常较长,劳动地点为建筑工地。
(4)劳动关系复杂:建筑工地雇佣关系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
三、建筑工地雇佣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订立建筑工地雇佣关系建立的前提是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④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⑥合同期限、终止条件、解除条件等;⑦其他约定事项。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 工资支付(1)工资支付标准建筑工地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2)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确保劳动者及时、足额领取工资。
3. 社会保险(1)社会保险种类建筑工地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雇佣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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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时间:2012-04-23浏览:2121次
所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这种雇佣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独立存在的,其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有着不同的区别。
雇佣关系的形成,是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
对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中没有列为其合同之名份。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根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征来区分。
笔者认为,雇佣合同的主要特征是,雇佣合同标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雇主按照受雇人的劳动质量、数量、时间支付报酬,只要受雇人付出劳动,雇主就须支付劳动报酬。
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雇主处于管理地位,雇员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控制和监督,按雇主的分配从事劳务活动,雇主支付劳动报酬,雇员不对劳务的结果负责。
在具体劳动中,劳动工具、设备、原料、场地等均由雇主提供。
目前,雇佣关系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他的发展之快,使之尚没有成熟、健全的法律、法规来适应他的需要,而广大的雇工群体也不具备相当的法律意识,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因证据不足,事实又难确认,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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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雇佣关系的合同,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约定上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劳动合同通常是指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它主要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
而雇佣合同则更广泛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雇佣关系,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士等不同层次的雇员。
其次,劳动合同通常受到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有着具体的规定。
而雇佣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相对较少,双方在约定薪酬、福利等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
此外,劳动合同在终止和解除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包括提前通知、经济补偿等条款。
而雇佣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通常更多地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约定。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更注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规范,而雇佣合同更注重于双方在雇佣关系中的自由约定和协商。
在起草和
签订这两种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要求来进行合理的约定和规定。
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eb6f4fb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9c.png)
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两种劳动关系形式,它们在法律和经济层面上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约束。
本文将从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合同关系是指劳动双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先约定好的条件下进行劳动与报酬的交换。
合同关系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劳动者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合同关系主要特点如下:1. 契约自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具有契约自由的原则。
2. 条件一致:双方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件,以确保双方权益。
3. 平等性:合同关系要求劳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强制对另一方进行约束。
4. 法律保护:合同关系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违约,受害方可以向法院寻求维权。
二、雇佣关系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关系是一种基于雇佣合同的劳动关系,雇主为了自身的利益雇用劳动者提供劳动,在约定的条件下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以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和支付薪金为特征。
雇佣关系主要特点如下:1. 所有权清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工作场所、工具设备等具有决定性的权利和所有权。
2. 指挥监督权:雇佣关系下,雇主可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3.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下,对雇佣单位有一定程度的经济依赖,需要通过雇主获得收入。
4. 劳动成果归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雇主所有。
三、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 本质不同:合同关系是双方在自由意愿下约定劳动条件的关系,雇佣关系则是基于雇佣合同的劳动关系。
2. 约束方式不同:合同关系通过合同约束双方的权责关系,雇佣关系则主要依靠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和支付薪金约束。
3. 劳动性质不同:合同关系注重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而雇佣关系更侧重于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和控制。
4. 财产性质不同: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属于个人财产,而雇佣关系下劳动成果归雇主所有。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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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如何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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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可以从它们的特征来划分,雇佣法律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特征有许多不同。
关于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问题,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如何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1、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可以从它们的特征来划分:2、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3、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
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存在大量的口头雇佣合同。
(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工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3)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工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4)在雇工劳务的过程中,雇工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
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的民事主体。
5、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个人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此处的合伙协议一般应是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个人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4)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5)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按照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
(6)个人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的意义,重点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什么是雇佣关系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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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雇佣关系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听到“雇佣关系”这个词。
但究竟什么是雇佣关系,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说得清楚。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一聊这个话题。
首先,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属于雇佣关系呢?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个人受雇于企业或单位。
比如说,_____在一家公司担任文员,每天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进行工作,公司每月按时给_____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下,_____和公司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
再比如,家庭雇佣保姆来照顾家庭生活。
雇主与保姆约定好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保姆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这也是典型的雇佣关系。
还有建筑工地上,建筑公司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明确了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和工资结算方式,这同样属于雇佣关系。
另外,一些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帮忙打理生意,比如小餐馆雇佣厨师、服务员,小商店雇佣售货员等,也构成雇佣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是否属于雇佣关系,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雇用人对受雇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方面是否有一定的控制权。
如果受雇人在工作中需要听从雇用人的指挥和安排,那么这很可能是雇佣关系。
第二,是否由雇用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比如,一家工厂为工人提供生产设备和工作场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雇佣关系的存在。
第三,雇用人是否定期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存在固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这也是雇佣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四,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雇用人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
例如,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负责送快递,这是快递公司业务的核心环节,那么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雇佣关系与其他一些类似的关系,如承揽关系、委托关系等,是有区别的。
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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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合同,在法律上有一些区别。
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 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组织进行工作,劳务合同则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企业或个人提供特定劳务的合同关系。
2. 权利义务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有权安排和监督员工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员工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而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则有权利支付相应的费用。
3. 关系结构不同:在雇佣合同中,员工通常是用人单位的下属,受其领导和管理。
而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是独立的,享有更多的自主权,接受劳务的一方则是委托方,有权要求劳务提供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 法律保护不同:不同国家对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保护程度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雇佣合同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涉及到劳工权益、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劳务合同则更侧重于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情况中,有些合同可能具有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特征,具体的区别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来确定。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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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的权利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服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雇佣合同中之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若一方出于道德上或宗教的慈善为另一方提供劳务,不成立雇佣合同。
2、雇佣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双方就劳务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任何方式。
因雇佣为不要式合同,如何判断雇佣关系的存在,民法学者见解不一。
有的认为,确立雇佣关系应严格依民法用语,受雇人系指依雇佣合同而服劳务之人,不能作相反的解释。
有的认为,如果依民法关于雇佣关系之规定以雇佣人是否选任和监督受雇佣人为其承担责任的根据,适用范围过窄,若外表看来虽无雇佣关系,但其双方关系的性质极似雇佣,也应视为雇佣关系。
有的认为,受雇佣人原指基于雇佣合同服劳务而受有报酬之人,此定义未免过窄,不能起到保护被害人之目的,故应扩张解释,认为凡为他人服劳务者,均可视为受雇佣人。
笔者认为雇佣者应是为他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之人,只要事实上存在这种关系即可不要求有书面协议。
3、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基于法律或亲属关系而提供的劳务不能成立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
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一、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时: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____至星期
_________,每天从_________点至_________点,一周共_________小时。
四、报酬: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五、扣除款: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
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
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七、差旅费: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八、保险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
_________美元。
(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
(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费_______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
十一、其他规定: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_________(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
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
十二、终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
人;或
2.因故:在工长或其代理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
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
十三、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代理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十四、汇款及其他义务: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十五、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
雇主(签字):_________ 雇员(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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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