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之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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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之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郴州人事考试网。
【解读】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就是“终身”两个字。只要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那么不论时间变化、空间变化,也就是不管经过了多少年,是现职还是已经退居二线,不管身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这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慎重决策。
[意义]
一是让权力不能干预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二是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之前的做法及影响]
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决策的合法、公正、科学、民主,另一方面使得决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但又无人负责。导致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决策的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变化]
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实际上,将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至于倒查制度,就是如何来确定责任、如何来追究“终身责任制”。出了问题,如何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呢?倒查是最容易、最有效的方式。根据问题,来倒查决策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科学、民主,这样就能发现谁是真正应该对决策负责的人。
[困难之处]
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一个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更愿意随意决策,随时决策,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这样的心里,有这样的抵触、排斥的情绪,并不难理解。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解决措施]
如何使制度落实,一是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二是建立配套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最好转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
部的法定义务,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三是由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追责,干预司法的党政领导一经查实后将受到上级纪检部门的相关处分,处分措施应具体明确,起到震慑作用,以达到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