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代理费为核心银保业务扫除羁绊再进一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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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业务代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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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保业务代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业务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保业务代理,是指商业银行在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前提下,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其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保险业务代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客户基础;(三)具有与保险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保险产品;(三)具有与保险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公司授权书;(二)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信息,明确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三)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四)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销售情况,确保销售数据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向商业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真实的保险产品,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商业银行提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培训资料;(二)向商业银行提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信息;(三)对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保险合同成立、保险理赔等相关信息;(五)按照约定支付商业银行代理费用;(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豫保监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豫保监发〔2011〕91号)各省级人身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近期我局通过对部分银行邮政网点进行暗访,并对部分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及银行邮政网点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管理极不规范,误导行为严重,蕴藏着巨大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规范销售行为,杜绝误导现象(一)规范使用宣传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银保产品宣传资料或制作宣传展板,严禁在销售网点摆放违规银保宣传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供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二)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宣传介绍保险产品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严禁使用“存款送保险”、“高利息存款”等误导性陈述,严禁使用“存”、“利息”“零存整取”等词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相混淆,严禁承诺无法保证的分红、收益。

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全面介绍保单利益、费用扣除等内容,不得夸大收益。

(三)严禁诱导销售。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新保监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新保监发〔2009〕28号)各银监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银行业协会:近年来,我区银保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整合金融资源、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也存在不规范竞争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象,侵蚀了业务队伍,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中退保风险,影响我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性各保险公司、银行业机构应从防范金融风险、治理商业贿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高度来认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性,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原则,共同推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各保险公司、银行业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

二、加强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一)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银行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新疆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费法律规定(3篇)

代理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费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委托代理关系所发生的费用。

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理关系的确立和代理行为的实施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就代理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代理费的定义、支付方式、计算标准、争议解决等。

二、代理费的定义代理费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用以补偿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所付出的劳动、风险和费用。

代理费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其支付与否、支付标准等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代理费的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约定在代理事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代理费。

2. 分期支付: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约定在代理事务的各个阶段支付相应的代理费。

3. 按比例支付: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约定根据代理事务的完成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

4. 固定支付: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约定无论代理事务的完成情况如何,代理人都能获得固定的代理费。

四、代理费的计算标准1. 根据代理事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代理费。

2. 代理费可以按照代理事务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 代理费可以按照代理人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计算。

4. 代理费可以按照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标准计算。

五、代理费争议的解决1. 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解决:当委托人与代理人对代理费产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2. 请求仲裁:委托人与代理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对代理费争议进行仲裁。

3. 提起诉讼:委托人与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代理费。

六、代理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的,代理人有权要求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由委托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委托人与代理人可以约定代理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第一篇: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银监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向商业银行统一支付,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或单位收入账户,不得转账到其他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

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

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

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

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2010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1.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

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

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

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

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60%。

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80%。

河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监冀局发[2011]125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监冀局发[2011]125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监冀局发〔2011〕12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一、认真学习,完善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进一步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起售前揭示风险、售时合规办理、售后跟踪关注的业务流程,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制度,强化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要建立起有效的客户风险测评制度;对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要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出现银行工作人员“无证从业”、误导销售、代客户抄录和签字确认等行为,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以各种形式驻点销售。

三、统一格式,规范宣传。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宣传保险产品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

销售过程中,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湘保监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2号)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双方的共赢合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和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管理,严禁签订“小协议”(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执行。

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与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另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手续费结算账号等要素,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银保专管员)账外支付手续费或其他利益,明确禁止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利益。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应在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保监局和湖南银监局备案。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支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

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

标题:银保业务代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业务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保业务代理,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人”)委托,在其营业场所代为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保业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理人的资格与义务第五条代理人在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资格认定。

未经认定,不得开展银保业务代理。

第六条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开展银保业务代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业务人员、业务处理系统等条件;(四)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二)确保保险产品的销售、宣传、解释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三)妥善保管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银保业务代理情况,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第八条代理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在代理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

未经授权,不得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退保规定等重要事项,并协助保险消费者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十条代理人应当提供保险消费者的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佣金支付与管理第十一条代理人开展银保业务代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佣金。

规范银保合作,打击销售误导,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中国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规范银保合作,打击销售误导,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中国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不少于 4) (小时 的专项培训 。保 险公 司银保 专管 员也应取 得《 险销 售从 业 人 员资 格证 书 》 并 保 ,

问: 为什么要出台《 监管指引》 ?
且每年接受不少于 3 小时的培训。对侵害消费 6
者权益 、 违法违 规的机 构和人 员 , 以通 过 吊销 可 许可证 或资格 证进行处罚 。 3 规范银 保 产 品 管理 , 保 向客 户 销售 的 霹 、 确 保险产 品依法合 规 。要求 银行 代理 销售 的保险 《 产 品应是 按照 保 监会 有关 规 定 , 经过 保 监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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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保 监 会 就《 业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务 监 管 指 引 》 记 者 问 商 答


近 日,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
《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 引》 日前 , 。 保监 会有关部 门负责人就此 回答 了记者提 问 。
品的应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 并且接受过 蓉
浅 L . 邑洗 呋 跌 洮 虎 虎 洗 盹 洗 洗 . 虎 专映 . 9 如 魂
双方加强战略性合作, 创新销售模式 。第三, § 要
求银 行根据保险产 品的复杂 程度 区分 不 同的销 ≥ 售区域。 墨 问: 对行业落实《 监管指引》 有什么要求和
手续费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客 户投诉 比较 集 中 , 会 反 映 强 烈 , 不 妥 善 整 社 如 毛 治, 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 负面
影响, 还会影 响保险业 和银行业 的声誉 。
批或备案的产品。明确保 险单封面印制要求, § 以及保 险合 同应具备 的要件 。 ≥ 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 、 防止商业贿赂风险。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等保险服务,并获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三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四条总行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第五条支行不得与任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任何协议,其代理销售的产品按照总行签订的保险协议进行。

第三章营销管理第六条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管理包括宣传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及客户信息管理。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及辅助宣传品,不得在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的宣传材料,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存档。

第八条销售人员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从客户利益出发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向客户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不得误导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

具体包括:1、销售人员原则上应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2、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必须在行内安装有录音录像系统的工位进行录音录像,至少包括产品类型名称、产品特性、产品风险、客户权益以及对客户提示的内容;3、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存款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存款利息等进行类比;4、销售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5、销售人员不得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夸大保险合同利益;6、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 2 -授权书和抄录产品声明等重要文件;7、销售人员不得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8、销售人员不得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9、销售人员不得促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10、严禁销售人员销售非我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或将我行客户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其员工。

代理费的法律规定(3篇)

代理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行为在各个领域日益普遍。

代理费作为代理人提供服务的报酬,成为代理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代理费涉及法律、经济、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其规定较为复杂。

本文旨在对代理费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代理费的定义代理费,是指代理人因提供代理服务而向被代理人收取的报酬。

代理费可以采取固定金额、比例、提成等方式计算。

三、代理费的法律规定1. 代理费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

”此外,《合同法》、《代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代理费进行了规定。

2. 代理费的计算标准(1)固定金额:代理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金额作为代理费,适用于代理事项较为简单、风险较低的情况。

(2)比例:代理费按被代理人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适用于代理事项较为复杂、风险较高的情况。

(3)提成:代理费按被代理人获得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适用于收益与代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3. 代理费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代理合同签订后,被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合同签订后,被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分阶段支付代理费。

(3)按月支付:代理合同签订后,被代理人在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定数额的代理费。

4. 代理费争议处理(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代理费问题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申请有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调解、仲裁均未果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代理费的特殊规定1. 公证费: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可以收取公证费。

公证费与代理费的性质不同,但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交叉。

2. 税收:代理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保险代理费法律规定(3篇)

保险代理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代理费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所收取的费用。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费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保险代理费涉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等多方利益,其法律规定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对保险代理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代理费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保险代理费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所收取的费用。

保险代理费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奖励金等。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证金。

”(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当收取保险代理费,保险代理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保险代理费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比例;保险代理费应当明确、合理;保险代理费应当及时支付。

”三、保险代理费的计算方法1. 手续费手续费是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规定的比例,从保险费中提取的一定金额。

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手续费 = 保险费× 手续费比例2. 佣金佣金是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在销售保险产品后,按照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报酬。

佣金的计算方法如下:佣金 = 保险费× 佣金比例3. 奖励金奖励金是保险公司为激励保险代理人提高销售业绩,在特定时期内给予的额外报酬。

奖励金的具体金额和条件由保险公司自行规定。

四、保险代理费的法律规定1. 保险代理费比例限制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费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比例。

具体比例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点等因素自行制定。

2. 保险代理费支付保险代理费应当明确、合理,并及时支付。

保险公司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保险代理费的支付方式、时间等。

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的通知

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的通知

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云保监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的通知(云保监发〔2010〕38号2010年2月26日)各人身保险省分公司:近年来,我省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特别在代理手续费支付方面有较大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

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云南保监局将加大对银保手续费的非现场监管,将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六跟”即:“跟渠道、跟险种、跟方案、跟地区、跟费用、跟手续费”,全程监控银保业务费用。

各公司应按季度向我局上报《银保业务销售费用(六跟)统计表》(见附件),该统计表可在云南保监局外网()中下载。

各公司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于3月15日之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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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代理费为核心银保业务扫除羁绊再进
一步-
眼下,在有些银行,连大堂保安都上阵推销保险公司的产品。

这从一个侧面展示了银保业务的火热程度。

银保业务是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广泛的网络可以卖出去更多的保险产品,而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也可以获得不菲的代理收入,这是一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

快速发展中有隐忧
目前银行代理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

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已经占寿险公司总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

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下,银行与保险的业务结合,即银行保险的发展,已取得了相当迅猛的进展。

商业银行近几年对中间业务的重视也是促使银保业务大发展的重要原因。

在银行利润点开始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益的中间业务转移的大背景下,银行越来越重视代理保险业务。

各家银行开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客户的优势,更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银保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行代理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该通知从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规范代理费为核心
加强对手续费管理是本次两大监管部门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核心内容,《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遵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
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应为此单独核算,并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此前,我国银保市场代理费的恶性竞争颇为严重,一些保险公司纷纷提高代理手续费以刺激银行更加积极销售自家的保险产品。

在我国,银保业务往往被保险公司视为迅速开拓业务规模的“捷径”,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本身销售能力不强,更喜欢借助银行这个成熟的销售渠道。

在这种情况下,高额的代理手续费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开启银行代理渠道大门的最直接的法宝。

有业内人士透露,4年前,银保产品的代理费尚不足1%,但现在,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

为了争取到银保合作协议,有的寿险公司把代理费悄然提高。

一种说法是,有的代理费甚至达到了3%至4%.而近年加入银保战团的产险公司,其开出的价码更高。

此外,保险公司还经常做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工作,力争让自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在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口中得到更多的推荐。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人士深有感触,他透露,由于一个银行代理网点可以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柜台人员的推荐对客户的选购非常重要,因此保险公司除给销售激励费外,往往用请吃饭、出国游、送消费卡等种种方式激励销售人员。

但是,《通知》中并未对手续费的限额进行明示,分析人士指出,今后可能是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加以规范。

据一家寿险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透露,目前行业协会已经将银保代理手续费标准定为:5年期趸缴业务最高手续费为保费收入的3%,期缴业务的最高手续费为2.5%.
银保合作探索新形式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尚处于分业经营的状况,但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日益明显,今后,银行业和保险业将拥有更大的合作机会。

股权合作也将成为银保之间合作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

在近日进行的中国银行A股IPO中,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再保等10家保险机构参与了中行A股网上发行,
实际申购近5亿股,投资15亿余元。

网上申购加上战略配售4.94亿股、投资15.22亿元和网下申购5.17亿股、投资15.92亿元(回拨机制实施后),保险业共计竞得逾15亿股,投资46亿余元,超过中行A股发行规模的20%,并超过其他机构投资者成为中行A股的最大股东之一。

在监管部门开放保险资金入股银行之后,保险公司的这次快速出手,可谓牛刀小试,痛快利落。

对保险业和其他行业的混业经营问题,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将稳步参与金融的综合经营,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将逐步从产品服务等浅层次的合作向机构、股权等深层次的合作发展,实现综合经营条件下的客户和信息资源的共享,使不同经营业务领域的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目前,随着政策的变化,我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正在尝试更深入的合作,综合经营各项业务的金融集团也有希望在将来面世。

除了传统的银保合作模式外,我国的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等各大商业银行都积极探索尝试新的银行保险模式,包括成立专业保险公司或参股保险公司等,希望通过组织创新推动深层合作。

有业内人士指出,只有使得银行、保险公司合作变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参股、相互融合,合作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才是未来银保业务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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