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当今社会,医疗行业发展迅速,与之相伴的是医事法律的日益重要。
医事法律是一门涵盖医疗法律、医疗道德伦理、医务管理等多学科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在日常的医疗实践中,医生和医院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下面将对一些医事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规范、不按照医疗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而造成患者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有权获得救治和赔偿,医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整改。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患双方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医疗纠纷的常见类型包括医疗质量争议、医疗费用纠纷和医患关系破裂等。
在医疗纠纷中,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例如仲裁、调解或诉讼等。
二、医患权益保护医患权益保护是医事法律的核心之一。
医生和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决策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益。
患者有权了解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信息,并可以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
医生和医院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非法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患者也应当尊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建议。
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患者提供合理、科学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医疗广告与虚假宣传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宣传医疗服务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不良信息,以免对患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虚假宣传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宣传过程中故意夸大疗效、治愈率或使用患者的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以此误导患者的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的违背。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真实有效的宣传。
四、医疗保险与医疗赔偿医疗保险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一、医事法学概述医事法学是指研究医疗行为与法律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医疗法、医疗纠纷处理法、医疗保险法、医疗执业法等内容。
其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权益。
二、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医务人员有责任提供专业医疗服务,而患者则享有相应的医疗权益。
同时,医患双方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医疗侵权纠纷的处理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主要包括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医疗事故赔偿等内容。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四、医疗保险法律医疗保险法律是指针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和保障,确保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医疗保险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的范围、实施机构以及参保、缴费等相关事项。
五、医疗执业法律医疗执业法律是指针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医疗执业法律主要包括医师职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六、医疗隐私保护法律医疗隐私保护法律是指保护患者医疗隐私的法律规定。
患者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隐私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和滥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七、医事法学的挑战与前景医事法学是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纠纷的增多,医事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现代社会中,医事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医事法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医事法学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在法律规范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此外,医疗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更加科学和公正的机制。
总之,医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到法律、医学、伦理等多个领域。
医事法律知识点归纳
医事法律知识点归纳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高度关注,医疗纠纷也屡见不鲜。
这背后离不开医事法律的运用和维护。
本文将从医事法律的角度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医疗纠纷的诊断与鉴定医疗纠纷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和医患双方合同争议。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纠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会进行事故的诊断与鉴定。
这包括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损害是否属实、医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调查。
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需要分析医生的专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损害结果是否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过程需要依靠法医学、临床医学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判断。
同时,鉴定的结果也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二、医患合同的要素和解释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合同的要素包括:一方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或医院,另一方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
医患双方在合同中应当约定诸如医疗服务内容、费用、风险承担等相关事项。
对于医患合同的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文本、意图以及特定情境。
若存在争议,法院将根据法律原则和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确定合同的具体内涵。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约定、交易习惯、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医生和患者都应当保持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争议的产生。
三、医疗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当医疗纠纷发生,并确定医院或医生存在过错或医疗事故后,受害患者常常要求获得赔偿。
医疗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医疗赔偿的标准分为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于医疗赔偿的程序,首先需要向医院提出索赔请求,医院应当及时调查并回应。
若患者不满意回应,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患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
四、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监管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医疗机构在医事法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
医事法学知识点总结
医事法学知识点总结医事法学是指医学法律学科,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医事法学包括医疗法务、医学伦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对医学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和规范化管理的学科。
医事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医学法律基础知识、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医学伦理道德等内容。
一、医学法律基础知识1. 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遵守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2. 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和患者投诉处理等工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医生的法定义务医生是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准则和法律规定,履行好医疗执业责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4.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患者享有医疗权利和义务,包括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知情权、健康权和参与医疗决策的权利等,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医疗纪律、支付医疗费用等。
5. 医疗合同的法律要素医疗合同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生之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关系,涉及到医学、法律和经济等多个领域。
医疗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真实、公正、保密等法律要素。
6.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生、医疗机构或患者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标准等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二、医疗纠纷法律责任1. 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根据医学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包括医疗错误的事实、医学鉴定的结论等。
2.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医生、医疗机构或患者的过失或疏忽程度、损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 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是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
4.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和患者,每个主体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医事法学 学习笔记
医事法学总论医事法学的概念(一)医事法学的概念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与医事法(Science of health law)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
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产生: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必须也必然要调整各种关系,包括人的健康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人类自身卫生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由此逐渐产生了大量规范、调整社会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医事法律规范。
20世纪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日渐被蓬勃兴起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就是在这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孕育和形成了一门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学。
性质: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是法学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从职能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学科结构看,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和医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
任务:是将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基本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相结合起来,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实践,用法律手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三)医事法学发展趋势1.理论研究深入化。
2.法律体系完整化。
3.立法范围扩大化。
4.技术规范法律化。
医事与法(一)医事(卫生)“卫生”古代原始含意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卫生的概念发展变化为含义广泛的医事活动。
从现代广义来理解,医事(卫生)泛指为维护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医事(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它包括:优生优育,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
其次, 随着地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医事(卫生)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
医事法学期末提纲(答案版)
医事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答案版)2014·11·15晚整理,问号部分请补充。
关于医事法学这门课程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主要讲什么,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研究对象:医事法律规范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医事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医事法学体系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医事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国外医事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如何运用医事法学理论来解决医药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学科性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从法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法律科学中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科学范畴)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与法学(二)与医药卫生科学(三)与医学伦理学(四)与卫生政策学(五)与卫生事业管理学(六)与法医学【该部分见书P3】重中之重是他的法律关系,医事法律关系,其类型(包括组织关系,管理关系,服务关系,构成要素),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产生前提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2)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事前调整)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事后调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部门法律关系(3)构成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然人和法人);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客体(4)法律关系的运动:(1)产生: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变更: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部分或全部的变化(3)消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医事法律关系: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医事法的调整对象:(一)医事组织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二)医事管理关系: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医事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期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目的纵向的行政管理体系(三)医事服务关系: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药卫生咨询、医药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横向的社会关系(医疗法律体系)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P15】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立法的主体有哪些,每一个立法主体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又称医事立法。
医事法学复习
医事法: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学研究对象: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医事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4.社会共同性医事法基本原则:1、健康保护原则(主要)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正义原则4、患者权力自主原则(获得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医事法学相关学科关系:1、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医事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和发展专门研究领域;法学吸收医事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来丰富自己。
2、医药卫生科学:两者是相通的,医药卫生科学与医事法学有着必然的联系,医药卫生科学发展使立法思维受到影响和启迪,促进许多医事法律法规产生;医事法律可以决定医药卫生发展的方向,为医药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医药卫生战略的实施。
3、医学伦理学:联系表现在医事法体现了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医德体现了医事法学的要求。
医事法和医德相互渗透互为补充。
4、卫生政策学:卫生政策是医事法的灵魂和依据,医事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医事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化。
5、卫生事业管理学:医事法律规范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
6、法医学:(1)研究对象不同: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设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医事法(2)产生的依据不同:应法律的需要产生,任务是运用自然科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医学问题(法医学);应医学的需要而产生,任务为运用法律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医事法效力范围:是指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医事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律、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医事法规卫生法期末重点掌握
第一章*卫生法的含义优生优育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防疫保健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医疗康复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卫生法的定义: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调整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第二章*不予注册医师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兵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传染病紧急措施1、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封存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性病监测病种:国务院已决定将淋病、梅毒、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及艾滋病等7种疾病作为我国的性病监测病种。
#第四章*患者的权利1、患者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患者享有获得公正、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3、患者享有对自己疾病以及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及同意权4、决定权5、患者人格尊严及隐私应得到尊重6、申诉权*医疗机构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1、患者患传染病需进传染病医院,院方非传染病医院2、患者所患疾病属疑难杂症而院方因技术设备条件等限制无法诊治3、患者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拒绝支付*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事故。
医事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卫生政策与立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1)2、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P5)3、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
(P33)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见课件285)5、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P263)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专门的组织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所涉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技术性判断,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的专门性活动。
(P204)7、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以其拥有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及其他可调动的医疗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解决患者特定的健康问题而与前来就诊的患者订立的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协议。
(P229)8、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像、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P130)9、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P320)10、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P324)11、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权利。
医事法学2019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医事法学1.医事法的调整对象是?(P8)医事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各种医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调整范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医事法主要调整以下三个方面社会关系:医事组织关系;医事管理关系;医事服务关系。
2.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P18)医事服务关系3.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什么?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法律4.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P18)主体是: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5.属于医事行政处罚方式的行为是什么?(P21)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其常用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6.《母婴保健法》施行终止妊娠规定有哪些?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7.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什么义务?(P320)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医疗行政执法的主体是?(P29)医疗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医学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组织等。
9.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判断,P19)10.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中西医并重的原则。
法医学期末考试知识要点
填空:1. 呼吸、心跳、脑功能的停止时人体死亡的标志,并按照呼吸、心跳、脑功能的停止的先后顺序分为呼吸性死亡、心脏性死亡和脑死亡。
2. 早期死后变化(死后24小时以内尸体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超生现象、尸冷、尸僵尸斑、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尸体痉挛、自溶和自家消化等。
3. 尸斑的颜色有时可提示某些死亡原因。
可推测死亡时间。
4. 晚期后变化(24小时以后发生的尸体变化) A.毁坏型晚期死后尸体变化: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
B.保存型尸体变化: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浸软。
5. 死亡方式通常有:自杀死、他杀死(非法他杀死、合法他杀死、过失伤害死)、意外死。
6. 缢死的位置为颈部。
7. 缢死可在悬位或立、蹲、跪、坐、卧等任何体位姿态下发生。
8. 缢型:前位缢型、侧位缢型、后位缢型。
缢死分为自缢和他缢。
9. 溺死的尸体征象:外表征象:尸斑浅淡、口鼻部泡沫、鸡皮样疙疙瘩、手中抓有异物、皮肤膨胀、皱缩、脱落、尸体的浮沉和腐败;内部征象:上呼吸道肺部所见、心血管改变、消化道溺液及异物、气管中有浮游生物、颞骨椎体内出血、肌肉出血、颅脑颜面部淤血、器官内溺液外渗。
10.溺死的死亡机制为窒息。
11.损伤形成的三要素:致伤物、作用力、人体组织12.机械损伤的分类:(1)、按致伤物的性状: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2)、特殊类型损伤:交通损伤、坠落伤、颅脑损伤(3)、按损伤性质:自杀伤、他杀伤、意外或灾害伤(4)、按损伤形态:表皮剥脱、挫伤、创、骨折、内脏破裂和肢体断离13.擦伤的分类:按致伤物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制分为抓痕、擦痕、撞痕、压擦痕14.挫伤可伴有不同程度的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症反应15.致伤物形成的创皆由创口、创缘、创角、创壁、创底和创腔(创道)六个部分组成16.法医学中最常见的是颅骨骨折,其次为肋骨骨折、四肢骨骨折、脊椎骨骨折和盆骨骨折17.敏感区:也称触发区,是指人体的太阳神经从、喉返神经分布区、颈动脉窦区、外阴部和肛门直肠部等18.震荡伤包括:脑震荡、脊髓震荡、心脏震荡和肺震荡20.钝器伤包括:徒手伤、咬伤、棍棒伤、砖石伤、挤压伤、坠落伤21.锐器伤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23.切创多见于自杀,他杀较少见24.砍创常呈梭形哆开,创壁平滑,无组织间桥,创底较平,有时出血较多。
医事法重点
医事法【名解】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医疗合同关系: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构成一项要约,医疗机构接收患者就诊构成一项承诺,医疗合同因此而成立,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
(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医疗法律关系)3、强制医疗关系: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某些疾病的患者赋予强制接收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的课以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4、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5、医师行医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的权利。
6、医师治疗特权: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是实现患者自由、自治的基本要求。
但在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师职业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之目的,这种权利就被称为医师治疗特权,或称为医师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
7、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在通常情况下符合违法性要件但由于其他事由的存在而被认为没有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特性在于法律的明确特别规定。
9、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过程。
10、医疗意外:主要指的是不能预见和预防的并发症、难以预知的患者特殊体质、不能预见和避免的意外情况。
11、医疗技术鉴定:是指在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鉴定人受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指派或委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结论的活动。
医事法学分类复习
2009—2010年度医事法学期末复习范围1名称概念: 1. 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医事法学》2. 》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门法律学科。
医《事 3.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事《医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 4.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 5.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状态。
《医事行政诉讼》或法律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 6.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犯做出裁决的法律活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7.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不认为是犯罪。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8. 》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9. 》也就是作为被告的医药卫生行讼权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举证倒置政机关必须提供原先做出具体医药卫生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像民事诉讼中的由原告提供证据。
如果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在医事行10 》《复议前置政诉讼中不举证或者举证不实,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即对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只能先向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申11 》是指人民公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12 》是相对公诉而言的。
医事法复习资料
医事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医事法概述一、医事法(一)医学与医疗医学是通过研究各种因素(包括衰老、疾病、暴力伤害等)对人体生命过程的影响,努力防御这些因素并纠正已经造成的影响而维护生命过程的一门科学和技术。
(二)医事法的含义1.医事法Medical law(From Wikipedia):Medical law is the branch of law which concernsthe prerogativ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and the rights of thepatient. It should not be confused with medical jurisprudence(=forensic medicine),which is a branch of medicine, rather than a branch of law.The main branches ofmedical law are the law on confidentiality, negligence and torts in relation tomedical treatment (most notably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riminal law in the field ofmedical practice and treatment.医事法是以医患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是法学与医学的交叉学科?2.医事法与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包括●●公共卫生法卫生体制和卫生规划、传染病防治、卫生检疫法、生育健康、精神卫生、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法等●●规制医疗服务的法律医务人员(医师、护士等)与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执业行为管理法(诊疗项目、处方病历、医疗废物、医疗广告、消毒、感染控制等)、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法等●●药品及健康相关产品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等的规制(生产、流通、储备、安全)●●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相关制度(三)医事法的起源和发展国外医事法的起源和发展中国古代医事法和当代医事立法发展趋势(四)医事法的特征以医学技术发展为基础,以医学模式转变为背景解决区别于通常法律领域的特殊问题涉及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各部门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五)医事法的基本原则1.公益性原则2.医患平等和知情同意原则3.不伤害原则4.医疗法治原则5.尊重医学科学、适应医学发展原则(六)医事法的渊源二、医事法学(一)研究对象与任务医事法学:研究医事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法学分支学科。
医药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1、卫生事业性质:我国卫生事业市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生产性、人道性、技术性、经营性.2、卫生事业管理: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卫生事业的规律和特点,将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时合理地提供给全体人民,并对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组织体系、系统活动和社会措施进行管理.3、卫生事业管理的内容:优化卫生政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科学地编制和实施卫生计划、提升卫生系统功能.4、20世纪50年代卫生工作四大方针:"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结合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 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5、我国卫生事业现状:6、卫生事业管理学:是研究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学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卫生事业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与国情相适应的卫生政策;研究与正确政策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方法,研究我估计世界各国卫生事业管理的经验.7、卫生事业管理学研究内容:卫生事业管理的理论、卫生组织体系、卫生政策、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事业管理的方法8、卫生事业管理学研究方法:(1)编制卫生发展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方法.(2)卫生政策分析的方法(3)卫生事业管理中的调查研究方法(4)卫生事业管理中的实验研究方法(5)卫生系统、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方法(6)卫生项目管理的方法(7)卫生服务营销管理的方法(8)国外卫生事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9、卫生管理职业化:第四章卫生组织体系1、卫生组织体系:包括直接提供卫生服务的组织〔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组织等〕;具有直接管理卫生职能的卫生行政组织,以与卫生第三方组织.卫生组织体系构成:卫生行政组织、卫生服务组织、第三方组织按城乡分:〔1〕在城市,卫生组织体系指的是城市卫生服务网络〔2〕在农村,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2、卫生部职能: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制定卫生机构、卫生人力、卫生服务的标准;依法管理和监督卫生事务3、其他健康相关的行政组织:中医药管理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组织爱国卫生运动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4、卫生服务组织类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信息结构5、我国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特点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特点:〔1〕卫生服务层级为社区卫生机构和综合性卫生机构两个层级〔2〕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被称之为"六位一体即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与计划生育督导我国乡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特点:〔1〕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由县与县以下卫生组织机构构成,形成"三级卫生保健网,即县医院、卫生防疫站、幼健院等单位是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组卫生室〔所〕为基础的三级结构,服务面覆盖占中国人口80%的农村地区.〔2〕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与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与业务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6、我国卫生组织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体系布局不合理导致服务可与性较差;2组织体系中的条块分割导致管理困难;3市场机制对多元组织机构的影响;4政府职能的缺位与不统一导致组织功能的不确定性--7、组织变革遵循的原则:1明确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责任;2建立四项基本卫生制度,增加卫生服务的可与性;3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利用卫生资源;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卫生领域8、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职能: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改善公共卫生;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等第五章健康保健制度1、健康保障制度:是指将预防保健、疾病诊治、护理康复、心理咨询、健康教育等作为保障服务的内容,形成了健康保障制度``2、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分类: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商业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农村医疗保障3、健康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1、国家卫生保健制度模式:特点: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提供,由政府进行计划性配置,费用增长相对缓慢,覆盖面广,有较好的普通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障全体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主要为国家所有.为大多数公民提供免费的综合的医疗服务.代表国家:英国、瑞典、丹麦、芬兰、爱尔兰、西班牙、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2社会保障模式〔1〕特点: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共同负担,强调个人责任;参保者享受健康保险的权利与缴费义务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健康保险一般由中介组织实施,实行"现收现付",政府对其是宏观监督和社会管理,注重政府的作用,强调全面的覆盖和平等的享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人收入的横向转移,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同时强化自我保障意识,体现效率原则;筹资渠道法制化、多元化;基金有稳定来源,政府负担相对较轻代表国家: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韩国、荷兰、哥斯达黎加、##3、商业保险模式:〔1〕特点:完全的市场化,不同险种由市场不同需求产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默契关系,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自愿投保,共同负担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政府负担较轻.经营保险者主要以营利为目的,适应层次的不同需求,降低了医疗服务的成本,促进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营利性的医院在医疗院系中占主导地位,所有医院基本实行管与办的分离.代表国家:美国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⑴特点:具有强制,根据法律规定,每个工作的人都必须依法参加保健储蓄,只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储蓄医疗保险,强调个人责任,个人通过纵向积累解决患病就医时所需费用,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费用时自费补差或以为来储蓄偿还,对于费用的约束性较强,较好的解决了医疗费用负担的代际转移问题,同时还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政府负担较轻.代表国家:新加坡--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第六章卫生政策分析1)卫生政策的定义:政府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而制定并实施的用以规范政府、公民和医院等社会组织的目标、行为指南、策略于措施的总和.2)卫生政策的特征:政治性、复杂性、阶段性、系统性第七章卫生服务规划工作1、卫生服务规划的原则:①协调发展的理念②可持续发展的理念③系统的理念④目标和过程的理念〔加上适当的解释〕.2、卫生服务规划的步骤:①背景分析:目的是综合性概括过去个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为确定今后工作的重点提供背景资料.②拟定目标③修正目标④制定战略⑤实施战略⑥监测评估.3、卫生服务规划评价方面:适合程度评价、足够程度评价、进度评价、效率评价、效果评价、效益评价、影响评价4、区域卫生规划: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其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卫生与疾病状况、不同人群需求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区域卫生发展方向、发展模式与发展目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规划的的卫生结构,使卫生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形成区域卫生的整体发展.〔注:卫生区域规划周期为5年,最终目标:是区域内所有人群都能得到他们该得到的健康需求,同时又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区域卫生规划特征:1针对特定区域2核心是优化配置卫生资源3涉与社会各个部门4从战略角度研究卫生问题第九章卫生服务质量管理1、卫生服务质量管理模式:服务过程导向的管理模式、客户需求的管理模式、供求互动的管理模式、整体质量管理模式.2、卫生服务质量标准面临的挑战:1个体化的卫生服务行为难以标准化2多样性的卫生服务步骤和途径难以标准化3以患者为中心的卫生服务思想观念和标准还很缺乏4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难以满足要求5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等软件难以满足要求6卫生服务供求双方的沟通渠道商不通畅第十章卫生人力资源管理1、我国人力资源的基本情况:中国卫生人力资源的人数规模,卫生人员占全国职工人数的5.0%;中国卫生人力资源的发展趋势,增长速度放慢,城市人生人员比重增加10%,农村减少10%,学历层次有较大提高.第十二章卫生系统绩效评价1、绩效评价的方面:评价主题、评价维度、评价指标三个方面.2、卫生系统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减寿人年数PYLL 无残疾期望寿命LEFD 健康期望寿命ALE 伤残调整寿命年DALY 伤残调整期望寿命DALE 健康的不公平性HI3、卫生系统反应性的内容:是卫生系统的产出之一,指医疗卫生机构对个体普遍合理期望的认知和适当的反应.不是指个人期望的反应,而是公众普遍合理期望的反应.4、卫生系统反应性的构成:第一部分〔对个人的尊重〕:尊严、##性、自主性,第二部分〔以病人为核心〕:与时关注、社会支持、基本设施质量、选择性.5、卫生系统反应性评价的意义:①了解公众的合理期望是卫生系统管理的核心②反应性涉与基本人权是基础,反映行动目标的核心就是保护和提高基本人权③卫生系统少量的投入就可以改善反应性的部分指标④反应性的改善比健康改善要快得多.6、筹资公平性: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卫生投入,个人或家庭对卫生的投入应当按照其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而言,而不是根据其所得的服务成本来确定.第十四章初级卫生保健管理1、20##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含义:它指的健康是从家庭、学校和工厂开始的,人们必须在其生活和工作的地方保持健康;人们将运用比现在更好的办法去预防疾病,减轻不可避免的疾病和伤残的痛苦,通过更好的途径进入成年和老年并安然告别人世;在居民在公平地分配一切卫生资源;所有的个人和家庭在能接受和提供的范围内通过充分参与,享受到基本的卫生保障服务;人们将懂得自己有理了拜托可以避免的疾病桎梏,来创造自己与其家庭的生活,并且明白疾病不是不可避免的.2、初级卫生保健策略的含义:1. 初级卫生保健的服务对象是全体居民,它使卫生保健服务最大限度地深入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场所.2初级卫生保健的方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科学依据的、其费用个人和政府支付得起的方法与技术.3初级卫生保健的承担者除了卫生部门外,还包括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并且通过个人、家庭和社区的广泛参与才能实现.4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是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控制和消灭一切危害人民健康的各种因素5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的目的是使全体人民公平地获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从而促使全体社会成员达到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3、初级卫生保健策略的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社区与群众参与原则、部门协调原则、成本效果和效率原则4、初级卫生保健策略的内容:增进健康、预防疾病、医治病伤、康复服务第十五章社区卫生服务管理1、社区卫生服务:使社区服务中的一种最基本的、普遍的服务,有全科医生为主要卫生人力的卫生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一种社区定向的卫生服务.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为一体.2、社区卫生服务的特征:1基层医疗保健、2人格化照顾、3综合性照顾、4持续性服务、5协调性服务、6可与性服务、7以家庭为服务单位、8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9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10预防为主、11团队合作的工作方式.3、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1有利于优化配置卫生资源2有利于卫生事业适应社会需求3有利于坚持"预防为主"的积极战略4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5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6有利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7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8有利于医学模式转变4、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1〕健康教育2〕社区医疗3〕社区预防4〕社区康复5〕社区保健6〕社区计划生育服务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科室设置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辖区每万人至少配2名全科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1-1.5万人设置,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第十六章医政管理1、医政管理: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服务与其相关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2、医政管理的性质: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政务管理,由此决定了医政管理工作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公益性、职业人道性和时效性等基本属性3、医疗机构的分类:12类P3144、医疗卫生技术准入评估的几个方面:对医疗卫生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适应性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估.5、医院感染分类: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系统、腹部和消化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泌尿系统、手术部位、皮肤和软组织、骨,关节、生殖道、口腔、其他部位6、医疗急救概念: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构成:指挥调度系统、通讯联络系统、运输救护系统、自救互救系统、医疗抢救系统和情报信息系统7、我##购血机构:分类:血站,单采血浆站,18-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职业许可证》有效期3年,《单采血浆许可证》2年8、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生损害的事故.9、医疗事故的特性:1、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2、发生在医疗搞活动中争议的事件3、##行为是过失4、造成患者人身伤害5、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者缺一不可.10、医疗事故分级:一级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甲、乙两等〕;二级指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乙丙丁四等〕;三级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P335图第十七章疾病控制管理1、传染病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9种.甲类:鼠疫、霍乱,乙类:人管然性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肺结核、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梅毒、疟疾、伤寒和副伤寒.丙类:肺结核、血吸虫病、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2、慢性病:指长期的、不能自愈和几乎不能完全治愈的疾病.包括: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患、代谢性异常、精神异常与精神病、慢性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其他疾病等.3、慢性病引起的危险因素:人口年龄结构改变和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城市化和人口迁移、环境因素、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4、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后者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6、地方病流行特点:1病情重、范围广2危害大3病因单一,疾病流行地方性明显4病区偏远,病种多,防治难度大5季节性,易反复第十九章药械监督与管理1、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Drugs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2、GSP〔Good Supplying Practice for Drugs〕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针对药品在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为保证药品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套药品经营管理的质量保证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3、基本药物:可译为精华的药物.有两层含义:一是已上市药物中最为精华的;二是最基本的,是满足人群重点卫生保健需要的药物,而且其价格是社会公众能够负担的.通过基本药物可以使社会的资源得到最优化使用.4、基本药物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要并重.5、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过范围的6、劣药:1未标明有效期或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敷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7、药品广告管理的原则:8、医疗器材分类:第一类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材第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材第三类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二十章中医药管理1、中西医结合内涵第二十二章卫生改革与发展1、卫生改革:是一个促进国家卫生政策、规划和实践发生重大变化的过程.这些变化将通过改变卫生的重点、法律、规则、组织和管理结构以与筹资安排而实现.卫生部门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改善卫生服务的可与性、公平性、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2、卫生改革动力:1人们对卫生保健的期望值提高、需求增加2卫生保健费用增长3支付能力有限4对传统体制的怀疑论5卫生服务体系的官僚化6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7对行医行为的新认识3、卫生改革的步骤:确定问题2、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3、政策开发4、做出政治抉择5、实施改革6、评价改革效果。
医药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一.医药卫生法学1.概念: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纵向)b.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横向)c.调整刑事法律关系d.调整国际卫生关系二.医药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医药卫生法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构成要素*:a、主体:1.卫生行政机关: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医药院校等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4.公民:病人、医生等b、内容:医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c、客体: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
(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2.行为。
卫生审批、申请许可3.物。
食品、药品、化妆品4.人身。
角膜、血液、骨髓、脏器等。
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他人或本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民法上的“物”进行转让或买卖。
5.智力成果。
医学论文、医疗仪器的发明、新药的发明等。
3.产生、变更和消灭a.条件:法律事实的实现。
b.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制售假药、劣药..事件:地震、失火、法律的修改、政策的调整。
三.医药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
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a.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b.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d.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2.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医事法学复习题
医事法学复习题医事法学复习题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医疗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对于医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医事法学的知识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在临床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还能够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下面是一些医事法学的复习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复习巩固相关知识。
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因医疗行为而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对于因其个人过失或疏忽而导致患者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是“医学常识”。
即根据医学常识和专业标准,判断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规范。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学常识或专业标准的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3.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协商是指医患双方通过友好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诉讼是指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4. 医疗纠纷中的医患责任如何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医患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过错原则”。
即根据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和患者的责任程度,判断医患双方在纠纷中的责任比例。
如果医务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医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嘱进行配合或存在自身过错,患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医疗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
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义务,并规定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被泄露或滥用。
6. 医疗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医疗广告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事法学分类复习
2009—2010年度医事法学期末复习范围1名称概念: 1.《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2.《医事》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3.《医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
5.《医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法律活动 6.《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8.《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9.《举证倒置》也就是作为被告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原先做出具体医药卫生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像民事诉讼中的由原告提供证据。
如果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在医事行政诉讼中不举证或者举证不实,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10《复议前置》即对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只能先向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医事法学相关知识点总结
医事法学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1. 医生的法律责任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保护患者的隐私,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此外,医生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诊疗记录的书写和保存,对于医疗差错造成的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护士的法律责任护士在工作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护理工作。
在护理过程中,护士应当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情况,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对于护理差错造成的损害,护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医疗差错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患关系的规范1. 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患者有权知情,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诊疗方案、治疗风险和预后情况,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医疗决策。
如有需要,患者还可以要求获得第二意见或者拒绝治疗。
2. 医疗合同医疗行为一般需要建立医疗合同,医生和患者双方应当在医疗合同中约定诊疗内容、费用标准、治疗风险等事项。
医疗合同是医患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3. 医患纠纷的解决医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一些常见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和解决。
三、医疗责任1. 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诊疗标准或者因个人疏忽、疏忽失职、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医疗损害。
医疗差错可以包括诊断错误、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问题。
在医疗责任认定过程中,需要根据医疗差错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技术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者突发情况等导致的患者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疗行为的技术水平、操作流程、设备运行等方面的情况。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
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4.社会共同性医事法基本原则:健康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患者权力自主原则(获得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医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医事法律关系、享有医事权力和承担医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包括:国家医药卫生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医事权力和承担的医事义务。
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医事权力和医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医事法效力范围:是指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医事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律、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法没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情形除外,从旧兼从轻。
医疗机构的概念: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荐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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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政策与立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 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1)2、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P5)3、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 的机构。
(P33)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见课件285)5、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 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 诊断药品等。
(P26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专门的组织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所涉及的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性的冋 题进行技术性判断,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事故等 级及责任程度的专门性活动。
(P204) 7、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以其拥有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 及其他可调动的医疗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 规程,为解决患者特定的健康问题而与前来就诊的患者订立的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 协议。
(P229) 8、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P130) 9、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P320)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 的行为。
(P324)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 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权利。
(P111 12、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对于医务人员出于检查需要而 拟在患者身上采取一些有创的检查、昂贵检查,或者是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将要 让患者服用比较贵重的药品或者实施对健康有损害的有风险的治疗措施,需要患者同意和授权,以便医务人员可以实施这些检查和治疗。
(P111)10、非法行医罪: 11、患者知情权:二、简答、案例分析1、医事法律的特点:(1)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2)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3)医事法律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4)调整手段的多样性;(5)内容的广泛性。
(见课件17-21)2、医疗执业的特征:(1)医疗执业主体资格受管制性;(2)医疗执业是医师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行为;(3)医疗执业的目的是人的健康价值的创造。
(P32)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6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34)4、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P37)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主观上必须是由于过失;(5)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6)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见课件287)&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医患双方不愿协商,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3)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贝U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见课件300)7、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其它情形。
(见课件305)8、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见课件314)9、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见课件368)10、脑死亡的哈佛标准:(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患者无感受性、无反应;(2)自发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图平坦。
(P198)11、医师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情形:(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P57)12、不予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由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P55-56) 13、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学历要求: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经验要求: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3)专业要求:必须是医学专业;(4)工作要求: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
(P54)14、不属于超出执业范围的情形:(1)对患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P58)15、阅读并理解课本P132的内容(我国的规定)。
三、填空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为三级。
(P36)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P37)3、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见课件293)4、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见课件314)5、司法鉴定人的条件:(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见课件315)6病历必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P135)7、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课件363)8、医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是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
(P302)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方法。
(P181)10、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从临床上看,则包括脏器移植、组织移植和细胞移植三种类型。
(P192)1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药品。
(P267)12、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
(P265)13、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
(P53-54)14、目前,鉴定专家分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两大类。
(P208)15、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P275)1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P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