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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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建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进度、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的住宅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住宅楼的使用功能,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辩称,这些问题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并非乙方施工不当。

2. 工程进度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施工材料延误等原因造成的。

3. 款项支付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工程进度和质量方面存在问题,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甲方核实情况。

乙方则认为,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应以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为由拖欠款项。

三、法律分析1.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施工方,有义务保证工程质量。

若乙方施工不当导致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进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款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若甲方以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为由拖欠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5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双方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情况1. 工程进度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工程进度延期申请,理由是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场地。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缓慢,影响了工程的整体进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纠纷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正常施工误差,拒绝整改。

3. 工程款支付纠纷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施工进度。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纠纷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提出工程进度延期申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未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工程进度延期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纠纷本案中,甲方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款支付纠纷本案中,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始终未予支付。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本案反映了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案(一)案情简介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设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2年,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付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

2015年,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停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乙公司返工、修复,并赔偿损失。

3. 付款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要求乙公司承担停工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部分预付款。

三、法院审理1. 工程进度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但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故意拖延工期。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部分违约责任,但未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

2. 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但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部分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 付款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但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故意拖延工期。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部分预付款。

四、判决结果1. 乙公司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公司承担部分修复责任,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3. 乙公司退还部分预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法律纠纷案例,涉及工程进度、质量、付款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工程进度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进度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工程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总投资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中标,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集团与业主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滞。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2016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开招标,建筑集团以最低价中标。

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进度、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过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成本等方面出现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纠纷产生(1)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集团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影响工程使用。

(2)工程进度延误:建筑集团因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3)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建筑集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4. 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建筑集团承担以下责任:(1)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支付违约金;(3)承担因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的损失;(4)承担因工程成本增加造成的损失。

建筑集团则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部分设计变更未经其同意,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施工记录、工程进度表、材料价格等。

2. 法院判决(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建筑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达到严重影响工程使用的程度。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位于某市的住宅项目。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2019年6月,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归属;2. 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3. 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费用承担;4. 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损失赔偿。

三、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应在2020年3月完工。

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建筑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起诉之日,工程仅完成了60%。

2. 工程款支付:地产公司已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5亿元,其中包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地产公司认为,由于工程进度延误,已支付的工程款中部分款项应予以返还。

3.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双方对工程变更进行了多次协商。

部分变更费用已支付,但双方对部分变更费用存在争议。

4. 解除合同:地产公司认为,由于建筑公司严重违约,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要求解除合同。

四、法院判决1. 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由于建筑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因此,建筑公司应对工程进度延误承担责任。

2. 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部分款项属于预付款,应予以返还。

对于进度款,因工程进度延误,法院酌情减少了部分款项的支付。

3. 工程变更: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已协商一致并支付的变更费用,应予以确认。

对于存在争议的部分变更费用,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地产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

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位于XX市的一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36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成本增加。

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分歧,最终导致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划分及违约责任;2. 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3. 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增加及责任划分。

三、案件经过1. 争议发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成本增加。

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在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分歧。

2. 协商无果:双方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诉讼提起:协商无果后,开发商于2014年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4. 审理过程:XX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建筑公司参加诉讼,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5.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XX市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划分及违约责任: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开发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部分违约责任,但责任比例不宜过高。

(2)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由于工程进度延误,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并对未完成工程量部分不予支付。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

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1.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因此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2. 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施工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资料,证明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质量问题;(3)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认可文件。

2. 甲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方能够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这是其获胜的关键。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施工方的资质、业绩等情况,避免因施工方质量不达标而造成损失。

3.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4.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有利于双方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启示1. 施工方应注重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2.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施工方资质,选择有实力的施工方。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建筑工程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将推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在整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拒绝继续施工。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因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甲方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部分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施工质量及损失赔偿等问题。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1.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较为严格,当事人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或忽视条款而导致合同解除。

2.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损失赔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设计一栋办公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了设计方案,但甲方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

工程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工程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未能协商一致。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建筑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3. 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4.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3)验收报告显示部分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

(4)付款凭证显示开发商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3. 判决结果(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建筑公司返工并赔偿开发商损失。

(2)关于工程进度问题,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判决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

(4)关于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均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项目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项目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商业、办公、住宅等多种业态。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负责施工。

双方于2013年10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土建、安装等施工任务,工期为36个月。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纠纷。

2017年,双方矛盾激化,承包商停止了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2. 工程质量及保修问题3. 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认为,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开发商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2. 承包商答辩承包商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且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和材料。

此外,承包商表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不存在质量问题。

3.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同时,法院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确认了承包商已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

4. 法院判决(1)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承包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关于工程质量及保修问题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显示合格,承包商不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确保工程质量。

(3)关于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和材料,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开发商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承包商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劳务纠纷案例(3篇)

建筑法律劳务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李某为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劳务,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中的钢筋绑扎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劳务费用、工作条件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1. 劳务费用问题: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8000元,但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工资发放存在延迟,且实际工资低于合同约定。

2. 工作条件问题:李某反映,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帽、手套等。

3. 工作时间问题:李某称,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每天8小时,实际每天工作时间约为12小时。

三、双方争议1. 建筑公司观点: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良好,工资发放存在延迟是由于财务流程问题,并非故意拖欠。

关于工作条件,建筑公司表示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李某未提出具体问题。

至于工作时间,建筑公司认为李某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安排。

2. 李某观点:李某坚持认为,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且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

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因恶劣工作条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四、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

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况,且工作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确保工作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赔偿因恶劣工作条件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李某加班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法律劳务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19年,地产公司计划开发一座高端住宅小区,遂与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总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进度延误:地产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延误,影响了地产公司的销售计划。

2. 工程款支付:地产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3. 工程质量:建筑公司认为,地产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然而,由于建筑公司管理不善、施工技术不熟练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1年3月,主体结构施工尚未完成。

2. 工程款支付:在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地产公司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但建筑公司以工程进度滞后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工程质量: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地产公司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墙体裂缝、混凝土强度不足等。

地产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整改,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工程进度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程法律纠纷典型案例(3篇)

工程法律纠纷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地产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开发商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施工单位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该项目于2015年正式开工,预计2018年底竣工交付。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2015年3月,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施工内容,合同工期为30个月,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2. 施工过程中纠纷产生(1)工期延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项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期延误。

(2)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多次向开发商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开发商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3)质量争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就整改责任和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3. 诉讼请求(1)开发商请求判令施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

(2)施工单位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1. 工期延误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均负有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进度延误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 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

由于开发商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3. 质量争议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开发商,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开发商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但施工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为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决定启动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由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合同签订后,建筑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施工过程建筑集团与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2019年5月签订了《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承建某市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集团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

2.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施工过程中,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拖欠工程款。

截至2020年3月,建筑集团累计完成工程量80%,但仅收到工程款3000万元,尚有45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3. 工期延误由于工程款拖欠,部分材料供应商拒绝供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建筑集团多次与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协商,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以保障工程进度,但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始终未予理睬。

至2020年6月,工程进度滞后2个月。

4. 诉讼请求建筑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否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建筑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万元。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3篇)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XX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开始施工,但由于种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至2013年仍未完工。

2014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开发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施工方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并承担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但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条件不符合预期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 工程款支付情况:在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后续工程款的支付出现了争议。

施工方认为,由于工程进度滞后,其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不应支付工程款。

3.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施工方对部分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部分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4. 工程延期损失:由于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开发商认为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延期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

三、争议焦点1. 施工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款?3. 施工方是否应承担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4. 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哪一方承担?四、法院判决1. 关于施工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法院认为,尽管工程进度滞后,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施工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

土建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建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5月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开发商遂与建筑公司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2. 工程延期问题3. 工程款支付问题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工程质量不合格。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2. 工程延期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实际工期已超过18个月。

经调查,工程延期原因如下:(1)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发商多次要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2)材料供应:部分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了工程进度。

(3)施工管理:建筑公司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

3.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验收时,开发商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延期和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1. 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有主要责任,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 工程延期问题:法院认为,工程延期部分原因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问题,部分原因是由于建筑公司施工管理不善。

因此,判决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3. 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

因此,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工程延期和工程款支付三个方面。

建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院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全套设计服务。

合同约定设计费为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设计工作完成后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设计院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提交了设计图纸及文件。

2012年,开发商开始组织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多次停工和返工,增加了施工成本,并延误了工期。

开发商认为设计院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遂与设计院协商解决。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遂将设计院诉至法院,要求设计院退还设计费并赔偿因其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设计院是否应当退还设计费?2. 设计院是否应当赔偿开发商因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设计院的设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以及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关于设计费退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足以构成重大缺陷。

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提交了设计图纸及文件。

因此,设计院有权要求支付设计费。

至于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后续的设计修改或补充服务中进行解决。

2.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认为,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些不合理之处导致了施工过程中的停工和返工,增加了施工成本,并延误了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设计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设计院赔偿开发商因设计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履行问题法院认为,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提交了设计图纸及文件,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设计院有权要求支付设计费。

2. 设计缺陷认定法院认为,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这些问题并不足以构成重大缺陷。

建筑纠纷法律案件(3篇)

建筑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滞。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划分2.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3. 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三、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在两年内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问题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经双方协商,工程延期至三年。

2.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问题。

经鉴定,这些问题影响了住宅的使用功能。

3.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开发商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四、法律分析1. 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双方均有责任。

开发商在工程变更后未及时与建筑公司协商,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解决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因此,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本案中,工程质量问题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责任。

经调查,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均存在责任。

因此,双方应共同承担修复责任。

3.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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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

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

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

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

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广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周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何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周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张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方均未提供主张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方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

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周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

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旭日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方委托合肥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

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张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国家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因包括双方经结算审定均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和存在争议的结算内容两个部分,是否应当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永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尽管该请求中包含了双方无争议和存在争议两部分内容,但是该公司是明确要求永利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相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

永利公司上诉认为无争议的工程款和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华新公司2015年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款本金63147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500万元,并提供了计算依据和方法,按照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本案属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三)工期纠纷:一是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延期开工或者缓建、停建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等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等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等损害发包方的经济效益。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3542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经惠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经惠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工期违约。

裁判要点: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56个日历天数。

之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工期提前25天。

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超合同约定期限竣工日约240天。

依双方合同中“晚交工一天罚款1万元”的约定,通州建总本应承担的迟延交工罚金应为240万元,但本院二审结合当地施工天气的实际状况,扣除了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冬季停工期,已经照顾了通州建总的利益。

故在通州建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迟延完工系因经惠伦公司的原因之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及实际竣工日期等,认定通州建总应当承担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

(三)分包纠纷:承包人为按期完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或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第三人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到不到合同约定以致产生纠纷。

另资质问题、履约范围不清等原因也是发包方和转包方、承包方三者之间产生分包纠纷的原因。

案例索引:(2015)民一终字第35号(易新建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

但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阴阳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形成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一的合同。

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此类合同纠纷以各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有效避免了“阴阳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以哪个文本进行结算?2.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裁判要点: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 年4 月5 日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内容是一致的,即没有29-3条款的内容,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没有29-3 条款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问题,对具体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约定,恒升公司自己也主张已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9182. 8 元,而29-3 条款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明显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精准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9个小案由,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修装饰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三、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规定1、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解释》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其不但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而且法院也不能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

案例索引:(2016)苏02民辖终50号(郑子春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约定管辖能否排除专属管辖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其他规定《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很显然,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它所涉及的通常是“债权纠纷”。

因此,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最高院并没有明确,哪一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哪一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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