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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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内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绿地规划
第三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并结合成都市
的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四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合
理布局各类绿地。

三、城市绿地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生态建设和景观绿化,合理选择植被种类和布局方式。

四、城市绿地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绿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加强对绿地的巡查和保护,及时治理绿地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由本规定优先适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平顶山律师娄底律师清远律师连云港律师临汾律师张家界律师哈密律师景德镇律师建筑工程涉及利益重大,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实施了严格的把控,建筑工程规划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环节,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规范管理、改善现存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设置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下文是对该规则的介绍,请大家阅读。

▲一、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定义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4)设备管道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5)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密度计算▲(一)建筑密度定义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建筑基底面积定义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有裙楼的建筑计算主楼的基底面积时,可将裙楼屋面视为地面。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办事指南

《建设项⽬绿地率指标审核》办事指南《建设项⽬绿地率指标审核》办事指南⼀、项⽬概述1、项⽬名称:《建设项⽬绿地率指标审核》2、办理单位: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办理窗⼝:市政务服务中⼼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4、承诺时限: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收齐必备材料之⽇起四个⼯作⽇内,完成现场核实绿地⾯积,并核发《建设项⽬绿地率指标审核核定表》或《建设项⽬配套绿地率指标核定整改意见书》。

5、收费标准:不收费6、窗⼝电话: 86924808 86921926⼆、法定依据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条;2、《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条、第⼗六条;3、《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城[1992]313号);4、《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字[1994]716号);三、办理程序第⼀步:申请⼈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市建委(牵头部门)窗⼝提出申请,由市建委窗⼝⼯作⼈员将申请材料分送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受理。

第⼆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政审批处对申报建设项⽬的配套绿化⼯程进⾏现场踏勘。

第三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政审批处根据成勘院绿地现状测绘电⼦图结合现场踏勘情况计算出建设项⽬的实际绿地率,对基本按照规划总平⾯图完成绿地建设并符合《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的,核定绿地率。

对绿地率指标差⽋⼤于误差范围且有可整改为绿地空地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政审批处将核发的《建设项⽬绿地率指标审核核定表》或《建设项⽬配套绿地率指标核定整改意见书》送达市建委窗⼝。

第五步:申请⼈到市建委窗⼝领取《建设项⽬绿地率指标审核核定表》或《建设项⽬配套绿地率指标核定整改意见书》两份。

四、申请材料1、《成都市建筑⼯程竣⼯验收申请表》⼀份(市建委提供)。

2、市规划局审批的1:500总平图复印件⼀份。

3、绿化竣⼯测绘⾯积图⼀份(由申报单位通知成勘院进⾏绿地竣⼯图测绘)。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 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3.1 建筑间距 (18)3.2 建筑退界 (22)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公园城市示范区指标体系

成都市公园城市示范区指标体系

成都市公园城市示范区指标体系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构建美丽宜居的城市,成都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提出了建设公园城市示范区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成都市制定了公园城市示范区指标体系,以从多个方面评估公园城市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一、生态环境指标生态环境是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因此,评估其生态环境的指标非常重要。

其中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土壤污染等指标。

空气质量指标可以通过检测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来评估,水质状况指标可以通过监测水体中的水质指标来评估,土壤污染指标可以通过检测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来评估。

二、绿色空间指标绿色空间是公园城市示范区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园、绿地、绿化带等。

评估其绿色空间的指标包括绿化覆盖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等。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区域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公共绿地面积是指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绿地的面积,人均绿地面积是指每个市民可以享受到的绿地面积,是评估一个城市宜居程度的重要指标。

三、交通指标交通是城市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评估交通的指标包括道路通行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

道路通行能力是指道路的承载能力,可以通过交通流量和交通速度来评估。

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公交车站的布点密度、线路覆盖程度等来评估。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公园城市示范区的交通网络是否完善,出行是否便利。

四、文化和社会服务指标文化和社会服务是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它包括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

评估文化和社会服务的指标包括教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医疗设施的覆盖程度、娱乐设施的种类和质量等。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公园城市示范区的文化氛围和社会服务水平,对市民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

五、住房和环境质量指标住房和环境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居住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

评估住房和环境质量的指标包括居住面积、居住条件、环境保护等。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成府函〔2015〕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成府函〔2015〕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
成府函〔2015〕44号
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局: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3-2020)〉的请示》(成林业园林发〔2015〕62号)收悉。

该规划已经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4年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3-2020)》。

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实施,抓好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巩固创建园林城市的成果,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结束——。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成都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导则(1)

成都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导则(1)

成都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导则(试行)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0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2)2.1道路绿地率及覆盖率指标 (2)2.2道路绿化建设基本原则 (2)2.3道路绿化植物选择要求 (3)2.4成都市中心城区道路绿化提升改造指导原则 (4)第三章道路绿化 (5)3.1行道树 (5)3.2道路分车带绿化 (10)3.3路侧绿带 (13)3.4街旁游园 (16)3.5交通岛绿化 (18)3.6停车场绿化 (19)3.7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绿化 (20)附录一名词解释 (24)附录二编制依据 (28)附录三本导则用词说明 (29)附表及附图 (30)第一章总则第1.1条根据城市道路景观发展建设的科学性、地方性及特色性要求,结合成都市现有道路绿化中出现的系列问题,本着提升道路景观建设水平,提高道路绿化建设质量的需要,特编制本导则。

第1.2条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主城区、成都天府新区和高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绿化维护改造的城市道路绿化工程。

其他区(市)县可参考执行。

第1.3条本导则作为道路绿化设计、技术审查、绿化施工标准及依据使用。

第1.4条本导则指导范围包括道路红线范围内、道路红线与控规绿线之间、控规绿线外建筑退红空间的绿化。

第1.5条导则编制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对道路绿化设计范围内的自然地貌、河流等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重视水土保持和生态景观,使道路与周围环境景观和谐统一。

第1.6条国家现有规范、地方现行标准已有内容本导则不再重述。

第1.7条城市道路绿化施工及养护应参照《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移交》三个标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2.1道路绿地率及覆盖率指标第2.1.1条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小区绿化率多少合适?成都小区绿化率标准是多少

成都小区绿化率多少合适?成都小区绿化率标准是多少

成都小区绿化率多少合适?成都小区绿化率标准是多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绿化率是代表一个小区绿植覆盖率的数据,绿化率越高,那么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就越好,小区的绿化环境对于住户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平常休息时间,茶余饭后在小区里面走一走能够放松一下,那么成都小区的绿化率多少合适呢,成都小区的绿化率标准是多少呢?成都小区绿化率多少合适1、一般住宅小区的绿化率都是有标准的,公共的率地是的要求是绿化面积不能低于400平方米的。

也就是用地的绿化面积不能少于总面积的70%。

然而在国家政府规定的是不能够少于30%。

2、计算绿化率的时候包括了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带状化公共绿地。

因此,大家在买房除了对房子的户型的设计还有和一些基本的房屋信息外,还要关注“三率”,说到三率,大家是不是又蒙了呢?就是指的绿化率、房屋使用率、容积率。

3、绿化率跟大家居住的房屋的容积率的影响一样,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关注这个绿化的问题。

这直接对我们的身体和生活质量有关系的。

这个绿化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住户就越舒服。

成都小区绿化率标准是多少1、绿化率并不是一个标准的说法,实际上完整的说法应该是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高一些。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2、绿地率没有上限,通常以下限控制,但是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

3、绿地率标准查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4、住宅小区绿化率的指标国家政府是明确规定不能够低于30%,绿化率现在国家是管理的比较严格,因为绿化率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是不会允许房地产开发新的项目的。

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异地绿化费核定)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城市基础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异地绿化费核定)工作,加强绿地建设情况监督,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其它区、市、县可参照施行。

三、办事程序(一)受理凡申办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的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申请表》一份。

2、市规划局审批的1:500规划总平图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复印件须同原件大小复印,不能拼接)。

3、绿化竣工总平面图一份(绿地竣工后,由申报单位经具勘测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绿地竣工图)。

4、规划局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套(核验原件)或房产处竣工建筑测量报告总表一套(核验原件)。

7、分期实施项目需要提交前面几期的核定意见表8、其他材料。

(二)审核1、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按报建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对绿地指标进行审核,并对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建设项目核定绿地率指标,存在指标差欠的异地绿化费按项目申报时收费标准计算核定。

2、为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核发制度,即: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第一审核人进行审核,由第二审核人进行核发。

(三)审核时限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经办人在四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核发《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绿地率指标核定表》(异地绿化费核定单)。

四、绿地起止界的确定及绿地面积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确定:①绿地边界在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则算到红线。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落实绿建要求(1)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落实绿建要求(1)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来源:科设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95次[字体:大中小]成建委〔2017〕58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成都市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拟在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一)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项目1. 全市范围新取得土地(含招拍挂、划拨、协议出让等,下同)的房建工程项目。

2. 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未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且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批的房建工程项目。

(二)执行原有要求的项目1. 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未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但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批的房建工程项目。

2. 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已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建工程项目。

二、执行标准(一)民用建筑项目1. 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

2. 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及由社会代建的公益性建筑(含社区服务类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站)、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运动场馆等公建配套用房,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剧院、科技馆、体育馆等教科文卫体类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

3. 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4.同时含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综合类项目,公共建筑部分和居住建筑部分分别对应单一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标准执行。

(二)工业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

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

成都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成都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审核实施办法》解读
一、修订起草背景
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为起草背景。

二、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是在2011年制定并公布施行的,随着生态城市建设发展及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相关要求,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中绿地率指标审核的需要,加之该办法有效期已临近,故重新修改该办法势在必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修改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城市建设的特点。

在适用范围、办事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审核办法等内容有所修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于五城区。

(二)取消收取异地绿化建设费,需满足审核的绿地指标。

(三)因不在收取异地绿化建设费,取消了“单位内部的建设项目:依据我局以往的绿地普查档案(现按二〇〇五年的),凡达到《条例》规定的30%或35%绿地率指标的单位,原拆原建项目不再征收异地绿化费;否则,按《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核定收费。


(四)取消了“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的项目: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项目,按建筑物投影面积核定收费。

”取消了“农民新居工程等工程异地绿化费减免:报建单位应持相关部门的文件,在没有重大侵占绿地行为的情况下办理异地绿化费减免和绿地率指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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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
(异地绿化费核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城市基础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异地绿化费核定)工作,加强绿地建设情况监督,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其它区、市、县可参照施行。

三、办事程序
(一)受理
凡申办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的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申请表》一份。

2、市规划局审批的1:500规划总平图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复印件须同原件大小复印,不能拼接)。

3、绿化竣工总平面图一份(绿地竣工后,由申报单位经具勘测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绿地竣工图)。

4、规划局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套(核验原件)或房产处竣工建筑测量报告总表一套(核验原件)。

7、分期实施项目需要提交前面几期的核定意见表
8、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按报建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对绿地指标进行审核,并对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建设项目核定绿地率指标,存在指标差欠的异地绿化费按项目申报时收费标准计算核定。

2、为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核发制度,即: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第一审核人进行审核,由第二审核人进行核发。

(三)审核时限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经办人在四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核发《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绿地率指标核定表》(异地绿化费核定单)。

四、绿地起止界的确定及绿地面积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确定:①绿地边界在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则算到红线。

②距房屋围护结构外边线1.0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③开敞式院落组团
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应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说明: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私家花园绿地面积计算:当居住建筑宅旁(宅间)绿地设计为私家花园,经业主共同约定且明确私家花园由物业公司统一实施并管理的,按私家花园用地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

3、屋顶(构筑物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建筑物地下室顶板上方做环境绿化使用时,地下室顶板面标高如至少有一边低于临近道路标高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按地下室顶板上方做绿化种植面积奖励绿地面积。

(2)建筑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上方做环境绿化使用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距离小于0.6米或顶板面标高高出室外道路地坪标高不超过3.0米,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按地下室顶板上方实际绿化面积的50%奖励绿地面积。

(3)其他建筑高度不超过40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作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的绿化时:屋顶绿化面积达60%以上的,可按屋顶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达不到60%的,按实际绿化种植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

(注:屋顶绿化应按相关规范设计和施工)
4、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测量的绿化面积奖励绿地面积。

5、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①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树距合理,定植成活后覆盖率达到70%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6、植草砖铺地:植草砖铺地概不计入绿地面积。

7、树阴式停车场的绿地面积计算:对于露天停车场按标准停车位设置,地坪为植草砖铺地,每个车位有一棵胸径大于10厘米的乔木的树阴式停车场按车位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

8、代(待)征绿地的绿地面积奖励: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异地绿化费缴纳)时,应当完成代征绿地基本绿化,我局可根据代征绿地完成的程序、质量和认建认养协议等进行绿地率指标奖励。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核办法:
1、“定性不明、定界不明”的项目:对于总平方案已由市规划局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如其总平面图上内部用地性质标注不明,或绿地界限不清,则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完善总
平面图,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如用地性质发生变化,原则上应送市规划局重新审定后再报我局。

2、单位内部的建设项目:依据我局以往的绿地普查档案(现按二〇〇五年的),凡达到《条例》规定的30%或35%绿地率指标的单位,原拆原建项目不再征收异地绿化费;否则,按《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核定收费。

3、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对于立项、投资计划、规划红线、总平方案均已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但需要分期开发且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前期开发项目的绿地面积,超出法定绿地率指标部分,可以计入后期开发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对于整体规划绿地率达标,但前期开发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指标的项目,可按前期项目核定异地绿化费的20%至30%预收部分费用,待整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完成后总体核算补差,总体达标后退还预收款。

4、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的项目: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项目,按建筑物投影面积核定收费。

5、农民新居工程等工程异地绿化费减免:报建单位应持相关部门的文件,在没有重大侵占绿地行为的情况下办理异地绿化费减免和绿地率指标审核。

六、旧城改造及新区开发的界定
1、原则上,二环路以内(含内侧)地段,按旧城指标计算审核;一环路以外(含外侧)地段,按新建指标计算审核。

2、二环路外侧,对于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如具备待拆旧房的产权证书及其危房鉴定书,或1992年(含1992年)以前的征地或划拨土地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新征农田或其它用地,均认定为新区开发建设项目。

3、三环路以外,均按新建指标审核。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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