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四、正式听证旳程序
告知
质辩
决定
告知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将有关听政事项根 据法定程序告知有关当事人。
要式行为
目旳: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听证有关事项,为 其及时、有效地行使听证提供保障。
质辩
在听证主持人旳主持下,由行政机关旳调查 人员与当事人就行政案件旳事实和法律问题 展开质证和辩论旳过程。
抗辩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
行政相对人
这种听证程序花费大量旳人力、物力、财力且不适应行政效率旳要求。
正视听证在各国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合用于法律明确要求旳范围。 如我国《行政处分法》要求旳听证。
行政听证旳形式
非正式听证 非正视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性审判程序听取
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旳唯一根据旳一 种程序模式。 行政机关对怎样进行听证由较大旳自由裁量 权,能够根据案件审理旳需要决定程序旳进 展或中断、终止程序。 各国仅作原则性旳要求,不强调形式。
3. 行政听证意味着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公开有关证 据材料,假如这些证据材料旳公开将损害国家、公共、个人利 益,则可将这些排除出行政听证旳范围。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旳要求和实践来看,行 政听证旳范围主要涉及: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详细旳相对人,但它涉 及“人”旳利益旳重新分配,所以,有必要 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旳意见。
健全主持人制度。
六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旳完善与重构
扩大行政听证旳合用范围:扩大详细行政行为听证旳合 用范围,拓宽抽象行政行为听证旳合用范围。
提升成果效力层次。这要求在高层次予以听证,从而使 问题得以合理、民主地处理。涉及全国旳问题,能够由 更高层或者最高层政府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利益旳听证 会,做出全国认同旳成果才干处理。再有对于行政听证 旳要求部分能够由规章等上升为法律,提升其法律效力。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分别是听证制度、罚款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这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种权利和程序,使得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拥有了说话权和陈述被处罚事实的机会。
听证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公正、透明、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合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形成公正的行政决策。
2.罚款制度
罚款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制度。
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当局用来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
在工作中的运用:罚款制度在遇到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罚金的基数和数量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合理确定处罚金额。
3.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向上级行政
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和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的重要方式。
在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行政复议意见,及时修改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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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一、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凡作出经营性活动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非经营活动罚款数额超过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三、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本局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四、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申报听证的,由本局组织听证。
五、听证应当有听证主持人、本局调查人员、法规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听证员、书记员参加。
六、听证主持人从本局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并享有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决定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法律的行为。
七、听证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书记员由本局内容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其他事务。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证人。
九、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听证代理人的权限。
十、本局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十二、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报请本局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人当场决定。
十四、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质证。
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拟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的道路上不断改善,抛弃错误的、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法律制度,吸取先进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缺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的目的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足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缩小公民处在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差别。
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的发展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我国第一次吸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是通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的极力挽留,[1]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的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
法律的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的道路,使其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
由于听证的设立是为更好的保障和救济我们的权利,它涉及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的权益。
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的完善,才干贴近人心,深得民意。
也盼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假如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和夏娃是否吃苹果,他们认可蛇诱骗他们的故事。
此后,听取各方的意见成为以后坚持的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性1.行政听证的一般概念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事实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是不太相同。
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管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他类型,只要涉及听[1]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192.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2]在英国,行政听证和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是指小规模的调查。
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政决定期,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的事实并基于此问题的法律合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程序。
可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和历史发展的不同,对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范围也就不同。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方式。
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公开、公正、公正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权益的机会,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定义、特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保证决策的公正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听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公开、公正、公正。
首先,听证是公开的,听证会公告、听证会记录等都要公布,使得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充分的传播和公开,确保决策的透明度。
其次,听证是公正的,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定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听证是公正的,在听证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客观、中立的对待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最终决策中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召开听证会、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
首先,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可以选择要求进行听证。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听证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将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通知。
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主管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将结合听证会的情况,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听证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表达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向主管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减少了偏执判断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听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环境。
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和滥用权力。
最后,听证制度强化了治理能力。
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主管部门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取得更好的决策结果。
尽管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制度一、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依法对办理的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必须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陈述和质证。
三、法规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凡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3、较大数额罚款的。
五、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
逾期未书面提出申请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权利。
六、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七、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九、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十、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据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传唤、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十一、对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因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十二、对属于听证范围并且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与权威,建立健全的行政听证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第二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独立、中立的原则。
行政听证的组织主体应当独立于案件的事项负责人,保证听证的中立性;3. 程序正当的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听证的决定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4. 客观、真实的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保证听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行政听证的程序第三条行政听证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提起听证申请。
当事人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应包括有关事项的陈述、证据和请求等内容;二、行政机关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听证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三、组织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四、听证记录和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进行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将其送达给当事人;五、作出听证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结果,综合审查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听证决定,并书面通知给当事人;六、听证决定的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听证决定,如听证决定需要变更或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第四章行政听证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行政听证的权利:1. 当事人有提起听证申请的权利,有权参加听证会并进行申辩,有权听取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提问;2. 当事人有权拥有陈述、申辩、举证和辩论的权利;3. 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有权申请证人出庭和查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4. 当事人有权获得听证会记录以及听证决定的副本;5. 其他与行政听证有关的权利。
第五条行政听证的义务:1.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2. 当事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并保证提供的陈述和证据真实性;3. 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干扰听证会的正常进行;4.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5. 其他与行政听证有关的义务。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一、概述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进行听证活动的程序和操作。
二、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听证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听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各方有权进行质询和陈述。
2.2 独立中立原则行政听证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听证人员应当具备独立的思维和判断能力,不受外界干扰影响。
2.3 司法保障原则行政听证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司法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申请与受理3.1 申请条件相关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听证申请书、相关证据和理由等。
3.2 受理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接到听证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确认受理事项、时间和地点等。
四、组织与程序4.1 组织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听证组织机构,可以是内部成员组成的听证小组,也可以是外部专家组成的听证委员会。
4.2 程序流程听证程序应当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听证庭审、当事人质证和辩论、听证笔录记录等环节,具体流程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进行安排。
五、裁决与结果5.1 裁决方式听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采取公正合理的方式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5.2 通知与公告听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裁决通知书,并在合适的媒体或平台上公示裁决结果,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了解裁决结果。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听证申请书范本、听证通知书范本、听证庭审记录表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和地方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活动。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对特定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一定的决定或准许。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作出准许、认可或批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公平,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听证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听证制度的意义: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首先,听证制度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行政许可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其次,通过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能够及时获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和陈述,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听证制度能够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组织、听证程序和听证结果三个方面。
首先,听证组织是指行政机关要成立独立的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次,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庭审和听证记录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先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庭审过程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陈述权、质询权和辩论权。
最后,听证结果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研究和判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听证申请、听证会、听证决定和申诉救济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许可的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听证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
如果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救济程序。
综上所述,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加强社会监督,听证制度可以实现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听证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理,设立听证程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情,并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下是一些听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1.法律依据:听证管理制度的设立通常有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相关法规和法律通常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怎样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听证事项、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据调查、听证记录等环节。
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听证组织:听证一般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有时可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法院或独立的听证机构组织。
组织方要负责确保听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听证中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进行申辩的机会。
5.听证决定:听证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司法裁决,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
听证的结果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6.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听证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总体而言,听证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机制,通过公正的听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具体应用中,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听证规定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范文
行政听证制度范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行政听证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听证是一种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它可以有效控制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众的利益,维
护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本文从概述行政听证的定义,作用和历史发展入手,介绍行政听证的优缺点,着重讨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合法性与程序性,最后
提出了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等等,以期为行政听证制度未来的发展提供参
考和建议。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意见、答辩和辩护的机会,以坚持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行政听证的职能是:使行
政机关采取的决定有充分的基础;审查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并调整
行政程序;参与行政诉讼;保障公民的私权,防止行政侵权;促进社会公
正的实现。
行政听证也存在一些优点,如:发展司法法定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规范行政行为,提供行政活动程序性的控制;阻止行政滥用权力,维护行
政机关的职责和责任;推动司法审查,及时处理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
权益,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众利益,消除社会不公。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杭民发〔2021〕86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杭民发〔2021〕8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2021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的受理第三章听证的组织人员与参与人员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五章附则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我局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听证活动并具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各业务处室负责承办各自业务领域的行政许可的听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我局应当举行听证。
五、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调查人员;(二)是本案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实施成为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听证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实施目标。
1.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2. 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实施原则。
1.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听证应当公开、公正,当事人有权知情、陈述和申辩;2. 独立性原则,听证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干预听证工作;3. 充分辩护原则,当事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4. 程序正当原则,听证程序应当合法、正当,听证决定应当依法作出;5. 证据充分原则,听证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申辩意见,确保听证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实施步骤。
1. 确定听证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听证机构,明确听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2. 制定听证规则,听证机构应当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程序、证据调查、申辩程序等具体细则;3. 保障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知情、陈述和申辩,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申辩权利;4. 作出听证决定,听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听证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5. 监督和评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人员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听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2. 完善制度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听证工作的制度机制;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听证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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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行政听证制度的实施,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过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行政听证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2、定义和原则2.1 行政听证: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陈述意见、申辩和证据提交的程序。
2.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即公正裁决、平等对待、充分听证、公开透明。
2.3 当事人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允许当事人适当获取证据。
3、行政听证程序3.1 申请: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听证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3.2 受理与备案:行政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听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规定备案。
3.3 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3.4 准备阶段:当事人应在听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准备申辩材料、证据,并予以提交给行政机关。
3.5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主持听证过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允许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3.6 听证记录:行政机关应记录听证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相关讨论和结论,并制作听证笔录。
3.7 结束和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应根据听证过程和证据,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可上诉程序4.1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听证决定不满意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2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4.3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相应案件。
附件1、行政听证申请表格2、行政听证通知样本4、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或制裁措施。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听证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行政决定之前,向涉及利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有关事项的听取意见、听取证据、讨论解决问题的程序。
本文将从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历史演变、程序要求、公正性与合法性保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探讨行政听证制度对于我国治理现代化的意义。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行政听证制度是一个法律程序,是通过听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证据等信息,对涉及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
它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方面利益和可能的后果纳入讨论,有助于保障民主、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
二、历史演变在我国初期,行政决策多由国家机关单独进行,对公众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直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开始对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行政听证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此后,专门的《行政听证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行政听证制度得到了法律保障。
三、程序要求行政听证程序通常包括公告、申请、审查、通知、听证、清单、报告等环节。
下面一一进行简述:(1)公告:为了让公众知晓,国家机关应在规定的报刊、网站、公告栏等公示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
(2)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向国家机关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3)审查:国家机关要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参与听证的人员进行审核。
(4)通知:国家机关会及时通知听证对象有关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
(5)听证:听证分为公开、非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证据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到场,向听证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
(6)清单:听证机关应制定听证清单,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向听证机关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应在清单上进行标注。
(7)报告:听证机关在听证过程中要记录相关证据和意见,及时进行报告。
四、公正性与合法性保障行政听证制度在保证公正性和合法性方面有一定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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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确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就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得道路上不断改进,抛弃错误得、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得法律制度,吸收先进得法律制度,填补空缺得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得目得就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分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得权利,缩小公民处于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得地位差别。
到现在为止,我国得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得发展还就是值得肯定得。
但我国第一次吸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得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就是经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得极力挽留,[1]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得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
法律得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得道路,使其不能更好得发挥其保障人权得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
因为听证得设立就是为更好得保障与救济我们得权利,它涉及我们得生活得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得权益。
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得完善,才能贴近人心,深得民意。
也期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得基本概况如果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与夏娃就是否吃苹果,她们承认蛇诱骗她们得故事。
此后,听取各方得意见成为以后坚持得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得概念及基本特征1、行政听证得一般概念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实际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就是不太相同。
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论就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她类型,只要涉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得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2]在英国,行政听证与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就是指小规模得调查。
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与利益得行政决定时,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得事实并基于此问题得法律适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得程序。
可见,由于各国得法律文化与历史发展得不同,对概念得理解与界定范围也就不同。
而我国得听证制度概念也就是众说纷坛,从我国大力提倡依法行政,构建与[1]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192、[2]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7、谐社会这一要求来瞧,行政机关要符合民意,所以,我认为行政听证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利益决定之前,由权力机关告知其决定理由与有听证得权利,当事人提供证据并陈述意见,权力机最终最终做出决定得一种程序制度。
[3]2.行政听证制度得基本特征(1)准司法性。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开、回避与制作笔录等法律制度,体现了制度得司法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行为中司法程序得具体运用,实现了二者得结合。
(2)法定性。
《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成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含有行政听证得主体、范围、与基本原则等内容,都在法律得规定之内。
(3)公正性。
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进行听证时都要在法律规定中,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歪曲事实,要根据客观事实去解决问题。
(4)时效性。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听证得进行要在一定时限内得进行。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得法理基础与意义1、自然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来自英国得“自然公正”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得公正,包括公平听证与避免偏私两项规则。
[4]实质上,自然公正原则不就是规定当事人有什么权利,而就是规范权力机关应遵守得规则。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来自美国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上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影响得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得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
[5]这项原则得出发角度就是维护当事人各项对当事人不利得一项制度,影响了“行政效率原则”,时至今日,我们也瞧到美国得听证涉及范围方方面面,这也就不妨碍解释美国人得维权意识强,法律水平世界居高得原因了。
3.人民民主原则而我国《宪法》中包含得“人民民主”原则有人民依法通过各项形式参与管[3]张璐璐.行政处罚听证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7:34、[4]刘峰峰.论英国行政法得自然公正原则、[DB/OL]、://cdmdki、/Article/CDMD104222006167025、htm,20060320、[5]王如琰.论美国政宪下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10、理国家、社会、经济等事务,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还要倾听人民得意见与建议,体现了听证得权利。
此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标志着行政民主化得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证依法行政,促进法治社会得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高执法透明度有重大意义。
(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得特点1、程序阶段性《行政处罚法》规定得听证并不就是存在于处罚得整个阶段。
简单得说行政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决定,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等几个大步骤,听证得介入就是从告知后开始,不存在处罚全过程。
2、主体选择性《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得某些范围得处罚举行听证。
这就是当事人得权利,也就是行政机关得义务。
当然,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必须组织,若当事人选择放弃听证,行政机关也应尊重当事人得选择。
这就就是当事人对于听证使用与放弃得选择权利。
3、范围限定性《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得听证范围只有三类,包含有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得罚款,总共得处罚种类一共6种还有一条兜底条款。
警告,一般适用危害小得行为,处罚力度小,可以不用听证。
罚款也只就是适用数额大得才听证。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就是用于错误严重得违法得财产,不适用听证。
还有一项行政拘留没有纳入听证范围,就是立法得缺陷,以后再讨论这项问题。
所以,从法律规定得听证范围不像普通程序得范围广泛,一定意义上说,听证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得特殊程序。
4性质准司法性之所以这么说,说因为行政处罚领域得听证程序有司法得特征,但又区别于司法。
它就是在借鉴司法程序得基础上建立起来得,例如送达、公开、回避、代理等司法性规则同样在听证程序中有规定。
但它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又有本质上得区别。
(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得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知在可能严重损害相对人权益得情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对于一些危害小得案件不便采用听证已节约行政成本。
(五)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得程序《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一些相关规定,可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归为下列几个基本步骤:1、告知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
2、申请被申请人在接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举行听证得7日前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至听证前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要求撤销,或被处罚人主动履行政处罚行为,则取消听证会,报结案件。
对于被申请人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得,行政机关视为放弃。
3、通知要求确定听证人员、时间、地点与方式;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得3日前,应告知听证得案由、地点、方式。
4、举行听证,制作笔录。
即听证程序得主体部分,也决定着当事人最后权益就是否能获得保障得关键步骤。
5、听证结束有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及最后得收尾工作。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一)适用范围不具体,形式单一1、“等”字理解有歧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单就此句,可谓漏洞百出。
法律将处罚听证得适用范围用“等”字做了补充,理解适用时容易出偏差,那到底理解时用“等内”还就是“等外”呢?[6]这一概括模糊式得表达使得由于理解不一,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对政处罚听证范围也没有统一规范,有损法律尊严。
2.“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规定对较大数额得罚款规定,各地大不相同,例如《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较大数额得规定为“个人1000元以上,组织5000元以上”,深圳得规定:“个人5000元以上,组织50000元以上”,海南省更高:“公民1万元以上,组织10万元以上”,差距惊人。
此外,关于同一级别得国家机关海关与国家版权局对数额起点规定竟相差数十倍之多。
3.人身罚没有纳入范围行政拘留本就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得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得处罚异议,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另行规定。
这也就就是排除了行政拘留适用在听证程序中。
而行政拘留就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最大得一种处罚,对它得决定,更应该慎重处理,我们在现实中却瞧到它被随意应用在相对粗糙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立法者对行政处罚得设定不相符,更不利保护公民得基本人身自由权利。
(二)当事人得权利受束在实际法律规定中,保护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权利,就应当有保护她们相应权利得规定,事实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其她参加人在听证中所享有得权利并没有做出规定,对其地位也没有规定,只就是简单得讲了当事人有通知,委托代理人,申辩,复核听证记录等权利,这样得权利规定显然就是不合理得,对当事人与参加人得权益保护不充分,包含范围不健全。
1、行政参加人范围规定狭小行政处罚法中只就是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前知道其[6]张璐璐.行政处罚听证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7:1415、有要求听证得权利,对其她利害关系人却没有有要求听证得权利,这样得规定变相阻止了第三方利益人得参加,对她们来说显然就是不公平得。
2、当事人受告知权利不明确告知在各诉讼法中都有体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当面告知,有书信告知,还有邮件告知。
种种形式就是为方便通知到当事人,也避免了告知方式单一死板带来得通知问题。
但其中各种告知形式得效力问题会影响行政公开程序这一考虑却没有被正视。
3、当事人查阅案卷权得缺失查阅案卷权在许多程序法中都有规定,但在听证制度中却没有规定,就是一项法律漏洞。
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得知情权,也不符合行政机关行政公开得原则。
4、当事人查阅听证报告书权利得缺失查阅听证报告书这一权利理应就是当事人应该享有得,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享有明白处罚依据,参阅案卷处罚结果得权利,还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得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