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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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数字化加工承包方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出入库、扫描,并严格履行手续。严禁对不在扫描范围的档案进行翻阅、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三、对扫描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档案内容不得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数字化加工承包方对所扫描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入库,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目录有错误、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及时沟通处理,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电子化扫描的档案在扫描后尽量按原顺序入库,对需要作出调整的档案文件,及时向领导报告,协商对问题档案进行处理办法。严禁私自处理解决。

九、在档案加工场所严禁携带手机、U盘、相机等可存储设备。在加工期间所需要的电子设备、存储装置严禁携带出加工场所。

十、出入库的档案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并且做好每日扫描进度的登记。

十一、档案加工场所工作人员上下班及中午休息时间必须严格签到。十二、在档案电子化加工工作结束后,所有在期间使用的、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都要将存储介质移交档案馆接收,严禁带出。在加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的资料要统一交由档案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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