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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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

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

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

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

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巴司发[2009]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间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间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州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各自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既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调解优势,又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三、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大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三调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三调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较好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为我市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湖南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

(一)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导,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三)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四)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运行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调解因素,形成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调委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认真做好所管辖的调解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衡阳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副局长担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天津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推动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一)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各单位要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内,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三调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三调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三调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全文)根据省综治办、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解释、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实施意见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综治办协调政法四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解释、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方案》、《市“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的要求,新区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以联动破解难题、联动促进和谐为出发点,实现管理资源共享、职能优势互补,进一步提执法管理工作效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XX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市新区综治办市交警大队市法庭三、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

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XX。

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

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市政办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2〕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96号)的精神,为切实搞好新形势下“大调解”工作,积极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组织机构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和行政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畅通行政调解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身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金昌市委员会,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8日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和推进平安法治金昌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共建共享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成为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和深化平安法治金昌创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组织指导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2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2【实施日期】2012.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落实“民主法治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内的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通过疏导、说服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工作是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提高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洪洞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高院“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的总体安排和市中院三大重点工作、五项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执法办案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全市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本院深入推进司法调解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慧为组长,立案庭庭长张晓萍为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调解中心,其职能职责是:领导全院司法调解工作,联络、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组织、制定司法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通报调解成果,并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调解技巧和经验交流等。

二、指导思想切实转变司法观念,树立“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最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的审判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委、院、局)《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大调解体系,完善调解工作激励奖惩机制,积极探索司法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和执行和解等方式,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工作目标通过司法调解专项工作,使我院的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的排名中勇争第一。

立案调解率达到20%以上;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人民法庭调撤率达到90%以上;行政案件协调率达到50%以上;再审案件调解率达到4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率达到90%以上;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60%以上。

四、工作措施在司法调解中,要讲究调解艺术,增强调解技能,既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撤率,又要有效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性。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浙司〔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司〔2017〕5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及时、有效、规范衔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调解优势,将矛盾和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合法。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调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便民利民。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以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机关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衔接和调处程序,避免当事人因衔接工作机制增加程序负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工作意见(初稿)为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平安延寿”建设,我县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为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实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在国外,我们的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的美誉。

我们各级调解组织所倡导的“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产生的效应是不可替代的。

依法依理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各方面利益关系,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这种调解体系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深层次矛盾突显,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往往通过诉讼程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常常是案结事不了,再诉再审案件居高不下,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样一个时期,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几年至上而下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也充分说明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地位在“宪法”“民事诉讼法”都以确立。

2002年以来,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院出台了两个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009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实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新的司法理念,人民调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立案前、诉讼中、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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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镇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
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镇“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现为我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镇、村和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工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由镇调解中心负责牵头,加强各村(居)、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和场镇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大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上墙公示制度。

镇、村(居)两级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员衔接制度
村(居)级调解中心要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人大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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