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盗窃犯趁人不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盗窃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有一定的认定标准,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首先,入户盗窃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行为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和盗窃财物两个方面。
非法侵入是指盗窃犯以非法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而不是经过合法手续进入。
盗窃财物是指盗窃犯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后,盗窃了他人的财物。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行为要件,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其次,入户盗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的是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故意或者明知的态度。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盗窃为目的,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并盗窃他人财物。
只有具备这种主观故意,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再次,入户盗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的是客观结果。
客观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客观结果是指盗窃犯实际盗窃了他人的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只有具备这种客观结果,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最后,入户盗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的是证据的确凿性。
证据的确凿性是指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盗窃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并盗窃了他人的财物。
只有具备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主观方面、客观结果和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认定标准,才能对入户盗窃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罪。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入户盗窃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和谐。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二、 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争议
人 户盗 窃既遂 形态 的争议 问题 , 就 是 人 户 盗 窃 成 立 的 盗 窃 罪 是 行 为犯 还 是 结 果 犯 的 问 题 。 刑 法。根据 上述 “ 盗窃 ” 的定义 , 盗窃行为 的 目的是窃取 他人 占有 的公私财 物 , 盗
浅议 入 户 盗 窃 的既未 遂 问题
口邓德兵
案情摘 要 : 2 0 1 2 年1 ( ) 月1 2日上 午 8
时许 ,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伙 同 焦 某 乘 被 害
管制 , 并处或 者单处罚 金 。 ” 这仅 能说 明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构成 的 盗 窃 罪 无 具 体 盗 窃 金额 限定 , 而 对 入 户 盗 窃 的 既 遂 标 准 无
私财物的行为。
2 . 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 客体 , 其 中人 户行 为 侵犯 的是 公 民住 宅安 宁
权, 盗 窃行 为 又 侵 犯 的 是 财 产 权 , 二 客 体 不是 平 等地 位 , 需 划 分 出一 个 主次 来 。
级危害性 , 然后纳入加重情节之一 , 符
合立法原则 。相 比入 户盗窃不是盗窃罪
争 议焦 点 : 李 某 与 焦 某 的 入 户 盗 窃
行 为是 否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
一
1 . 虽然《 刑法修 正案 ( 八) 》 把 多次盗 窃、 入 户盗窃 、 携带 凶器盗窃 与扒窃规定 为盗 窃罪 的特殊表 现罪状 , 与普通 盗窃
有所 区别 , 但 最 终 都 不 能 脱 离 盗 窃 罪 的
、
入户盗窃的概述
之过急 , 不符合 法意 图 _ 卜公众预期。
4 . 基于入 户盗窃 _ 卜人 户 抢 劫 的 多 处 相似 , 在 既 遂 形 态 上 也可 参 考 入 户抢 劫 , 进 而 比较 分 析 。根 据 结 果 犯 的 定 义 , 抢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关 键词
入户 既遂 介: 梁彤 , 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查监督 一 处处 长; 刘继成 , 北京 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一 处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入 户盗 窃行为 的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 践中 , 鉴于入 户盗 窃与 入户 抢劫 都 是侵财 型犯 罪 , 且 两者 均具
有入 户 的客 观行 为和 入户 目的的 非法性 特 征 。故认 定入 户 盗窃
( 二) 入户 盗 窃 实行行 为 “ 着手” 节 点的界 定
笔者 认为 , 在 分析某 一犯 罪停止 形态前 首先要 确定其 实行行
集 体宿 舍 、 旅店 宾馆、 临 时搭建 的工棚 等不 应认 定为“ 户” , 但 在特 产 权产 生 实质 损害 作为 标准 。即把着 手 看作 为开 始实 施行 为人 定情 况下 , 如 果确 实具备 上述 两个 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 定为 “ 户” 。 所 追求 的 、 具 有 引起 某种 犯罪 构成 结果 的现 实危 险 的行为 。 而
在这里 是指 住所 , 其特征表 现 为供他 人家 庭生 活和与 外界相 对隔
犯罪类 型 后表 明入 户行 为 已经 被 实行行 为化 。 笔者 认为 盗窃罪 的本质 是对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 故在 判 断着 手 时应把 是否将 要对财
离两 个方 面 , 前者 为功 能性特 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 征 。 一股 情况 下 ,
通 常 参照 入户 抢劫 的相 关司 法解释 。 参照 相关 规定 , 可将 入户 盗 为着 手 的时 间节 点 。当某 种行 为 的客观 发展 已经 达到 了 开始直
窃界 定为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实施 侵入他 人 生活 的与外 界相 对 接 实施 犯 罪 的程度 时, 才 可 以认定 是着 手 。 有观 点认 为 , 在 刑法
新形势下盗窃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标准的若干规定 >的通 知》 , 北 京市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自身 情况 , 出台了《 关 于做 好 施 <关 于盗 窃 等 六
种侵 犯 财产犯 罪 处罚标 准 的若 干规 定 > 有 关 工作 的
不利 于 打击人 户 盗 窃行 为 。缺 乏 “ 人 户 目的 的非 法 性” 要件 , 在 司法 实践 中 也 极 容 易 造 成 司法 人 员 对 入 户行 为人 的行 为作 罪与 非罪 、 此 罪与彼 罪 的误判 ,
括 细化 追诉 标 准 、 认 定犯 罪停 止形 态等 。文 章分析 了入 户盗窃 、 扒 窃、 携 带 凶 器盗 窃 的认 定与 适 用 ,
认 为将 “ 入 户盗 窃” 和“ 扒 窃” 作 为行 为犯 对待 更符 合 立法 原 意和 宗 旨, 同 时这种 新 增 的犯 罪 未遂 形
态与 犯 罪理论 的停 止形 态也 并不 矛盾 。
劫罪 的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将 “ 入户” 抢 劫 作 为 八 种 加 重 情节 之一 , 司法 解 释 对 “ 人户” 有 比较 详 细 的认 定 , 明确 指 出人户 抢 劫 的认 定 需 同 时具 备 “ 环 境 的封 闭
型” 、 “ 进 入 目的 的非法性 ” 及“ 暴 力或 者暴 力 胁迫 行
De c .. 2O1 3 Vo 1 . 26 No. 4
第2 6卷
第 4期
【 司法实务】
新 形 势下 盗 窃 犯 罪 若 干 问题 探 究
刘 丹
( 北 京市朝阳区人 民检察 院, 北京 1 0 0 0 2 5 )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增加 了盗 窃 罪 的行 为 方 式 , 对该 罪的 定 罪量 刑进 行 了调 整 , 包
对入户盗窃的法律思考

危害性极大 ,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
盗 窃 罪。
关键 词 :盗 窃 ;盗 窃 罪 ;入 户 盗窃
中 图分类 号 :D 0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7 9 6 2—3 6 (0 6 2 0 4 3 9 4 2 0 )0 —0 7 一O
反 了 与罪 刑 罚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重 罪 轻 罚 ,甚 至 不 罚 ,影 响 了整个 社会 的稳 定 。在此 ,本 文 仅就 入 户 盗 窃 问题进 行探 讨 ,认 为人 户盗 窃不 需要 有 次数 或
收 稿 日期 :2 0 —0 —0 06 3 8
犯罪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既然社会危害性 由 多种 因 素 决 定 ,我 们 在 衡 量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小 的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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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2期
20 0 6年 6月
舻蹿 盼 锄 如 姆 粕 姆 啮 榷
安顺 师范 高等 专 科学 校学报
J OURN S AL OF AN HUN F AC R OL GE E HE S C [ E
Vo . No. 18 2
入户 盗 窃 ,其 侵 犯 的不 仅仅 甚 至不 主 要是人 的
.
作者简介 :沈少杰 ,男 ,深圳职业技术学 院法 律系讲 师 。研究方 向 :刑法学。
・
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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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年 2 06 第 期
财产权 。首先 , “ ” 具有 空 间 上 的排 他性 。 即 占 户 的解 释》对 户做 的解 释大致 为 “ 人 生活 的与外界 他 相对 隔离 的住 所 ,包 括 封 闭 的 院落 、牧 民的 帐篷 、 渔 民作 为家 庭生 活场 所 的渔 船 、为生 活租用 的房屋
多方面角度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以“张三偷盗案”为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案例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一日,张三在深夜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
李四发现后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角度(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三盗窃现金5000元及手机,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应以盗窃罪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可以考虑对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伦理道德角度(1)道德谴责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张三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盗窃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受到道德谴责。
(2)家庭责任张三作为家庭一员,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责任。
然而,他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不仅自己陷入囹圄,还让家人为其担忧。
从这个角度来看,张三的家庭责任也值得反思。
3. 社会治理角度(1)社会治安张三的盗窃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2)就业扶贫张三因生活困难而盗窃,说明我国在就业扶贫方面仍存在不足。
浅议“入户盗窃”的法律适用

概 念 的具 体 化 . 是 认 定 某 场 所 是 否 成其 为 “ 户” 的 原 则 性 标 准 其 三 .在 本 文看 来 .某 场 所 可被 认 定 为 “ 户” .还 要求 居 住 人对 于该 场 所 内 的居 住安 全 具 有 相 当程度 的信 赖感 判 断这 种 信赖 感 的有无 应 当参 照 居 住人 在该 场 所 的 居住 时间 的 长短 .其本 人 的生
闫 瑞
( 武汉 大学 ,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4 )
摘要 : 2 0 1 1年 5月 1日正 式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八) 》 第3 9务 规 定 了“ 入户盗窃罪” 。 此 罪应 在 厘 清 “ 户” 与“ 入 户” 含 义的基 础之 上进 行 具 体 认 定 “ 入 户” 的 非 法 性 具 有 客 观 行 为 的 非 法 性 与 主 观 目的 的 非 法性 2种 。入 户 盗 窃 型 盗 窃
者可 称 为物理 特 征或 形 式特 征 .后 者 可 称 为功 能 特
征 或 实 质特 征 这两 个 特征 是此 种 实 质性 的“ 户” 的
家 者 愈少 ,宾馆 、旅 馆 成 了人 们在 外 居住 的主 要场
所 基 于本 文对 于 “ 户” 所 体 现的法 益 的分 析 . 宾 馆房 间是 否为 “ 户” 。 不能 一 概而 论 。如 某 人有 家 不 回 . 而
“ 户” 。
墙、 有 顶棚 、 有 门窗 , 或设 有 防盗 、 警报 装 置等 。其二 , 从 功 能性 质 而言 .系供 人长 期 或短 暂 的饮 食 起 居 生
2 . 宾 馆房 间 。 现 代社 会 . 人 员流动 性较 大 . 长期 居
活. 其有 别 于经 营性 或 营业性 场 所与 办公 场所 等 前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户盗窃应当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为。
认定⼊户盗窃,法律上那么⼊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户盗窃,是指⾮法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盗窃的⾏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于⽣活的场所为“户”。
“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独⽴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
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户盗窃的认定(⼀)⼊户进⾏盗窃是否必然构成⼊户盗窃⼊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
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
然⽽,⼊户进⾏盗窃是否必然构成⼊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户盗窃时,必须注意“⼊户”的⾮法性。
⾏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法进⼊他⼈住所,实施了盗窃⾏为,就应该认定为⼊户盗窃。
但如果⾏为⼈是合法进⼊他⼈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额盗窃⾏为,其⾏为通常对户内⼈员的⼈⾝威胁较⼩,应认定为普通盗窃。
入室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入室盗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入室盗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入室盗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二、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入室盗窃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周岁)的自然人。
2. 犯罪客体:入室盗窃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 犯罪客观方面:a.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
b. 秘密窃取:犯罪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c.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三、入室盗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入室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安全防范:居民小区、住宅区应加强门禁管理,安装监控设备,提高防范意识。
2.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居民应加强个人财物保管,不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3. 及时报警:发现入室盗窃行为,应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4.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入室盗窃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关于入户盗窃的探究

笔者 赞 同第二种 观点 , 理 由如 下 : 1 . 针对 此 问题 , 可 以参照 “ 入 户抢劫 ” 的相 关规 定 , 最 高人 民
关于 审理抢劫 、 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第 削弱, 以致 极大 的损害 和扰乱 公 民的生活 秩序 , 威 胁整个 社会 的 法院《
的 学者对其 的理 解也是各 抒 己见 。在 现 实的 司法 实践 中办理入 户盗 窃的案件 也遇 到 了很 多的 问题 ,本 文针 对在 实践 中遇 到 的问题 , 对入 户盗窃进 行初 步探 究。
关键 词 入 户盗 窃 入 户 目的 入 罪标 准
作者简介: 耿杨杨,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二、 以何种 目的进 入“ 户” 才能构 成盗窃 罪
第一种 观点 : 行 为人 以盗窃 为 目的而 进入他 人住 所 , 才能认
家庭生活 一般指 以婚姻和血缘 为纽 带的基本 社会单位 , 包 括
父母 、 子女及 生活在一起 的其他 亲属为 了生存和发 展而进行 的各 定 为入户 盗窃 ; 而 对于在 户 内临时起 意实施盗 窃 的, 不应 认定 为
也应 认定为 盗窃罪 。 。 活 自有和 安宁 盗窃 的故 意,
人 们心 中最 具安全 感 的地 方 。如果 在这 种地 方财产 权利 都得不
到 有效 的保障 , 会 引起人们 巨大的心 理恐慌 和对社会秩 序信赖 的
入户 盗窃” ; 如 果行为人 基于其他 非法 目的而进入他 人住所 并实 种活 动 。但 笔者 认为 ,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人们 生活方 式 日益 多元 “ 化, 家 庭生活 早 已超越 了传统 的表 现 , 家 庭生活 应为广义 的理解 , 应认 为家 庭生活 , 如租住 房 。理 由如 下 ; 施 了盗窃 行为 的, 也不 应认 定为“ 入户 盗 窃” 。 。 第二种 观点 : 一方 合 法进 入他人 住宅后 盗窃 的, 不应认 定为入 户盗窃 。 因为如 不仅 指上述人 员在一起 , 其他人 员( 只要 相对 固定) 生活在 一起也 面 , 果将 合法 入户后 的盗 窃行为认 定为盗窃 罪, 就不 当夸大 了处罚的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在理论界及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文章立足实际,分析入户盗窃所侵犯的法益,并结合现有法律条文中对“户”的界定的不足,提出对“入户盗窃”犯罪构成认定的想法,并根据刑法上的占有理论,阐述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盗窃;入户;安宁权;既遂;未遂盗窃罪,是一项古老的犯罪,其历史可以大致上溯到私有制的出现初期,“随着原始共产制度变为邦人私有制,邦民享有食器,出现了限制,于是就出现了违反限制的盗窃。
”①直至现代,盗窃罪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财产犯罪之首,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
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不仅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一次作案的案值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数额,故无法用刑罚对其进行责罚,只能处之以治安处罚,致使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震慑,因而此类盗窃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绝,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处疏忽。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打击犯罪,立法机关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此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盗窃行为在定罪时无需考虑数额和次数,可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以及未遂既遂的认定做初步的探讨(为论证需要,犯罪构成上主观和主体要件均为符合,不存在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264条仅原则性的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
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入户盗窃)

来源:ftfzk一、追诉标准入户盗窃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其与扒窃类似,均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特别规定,属于盗窃罪中的特殊情况。
本罪无金额要求,但有定性要求,需要符合“户”的定义。
目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 “户”指住所,即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户”特征表现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讯问提纲问:你因何事被抓获?答:我因为偷东西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偷了什么东西?答:我在X月X日在下沙村和XX偷了XXX。
问:你把盗窃的详细经过讲一下?答: 。
问:你和谁一起去作案的,由谁提议?答: XXX问:同伙的身份情况、相貌特征、联系方式?答: 。
问:你们是如何确定盗窃的目标的,有没有先去踩点?答: 。
问:你们通过什么方式和路线到达作案现场的?答:。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携带了什么工具?答 。
问:你们是怎么确定房间内有没有人的?答。
问:你们通过什么手段进入房间的?翻窗?撬门?还是开锁?答。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由谁开锁,是否有人望风?答: 。
问:如果有人来,望风的人和开锁的人如何联系?答:。
问:你们盗窃的地方是合租房、集体宿舍还是普通住家的房子,房子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答:。
问:你们进到房间后都各自翻动了哪些位置,你们是否有戴手套?答:。
问:讲讲你们偷到的财物的详细特征,还有分别在房间的什么位置偷到的?答: 我在卧室化妆台上偷了一部白色的三星NOTE7手机,连带包装盒全新的,这手机在我住处被警察搜查出来了,跟我确认了手机串号是XXXXXXX;还在化妆抽屉里拿了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全是百元面值的,信封上印的字是“深圳市发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床头柜抽屉里偷了一块金色的劳力士手表,具体型号我不知道,就记得表带是断的。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殊形态;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①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没有改变。
至《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使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现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案例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甲趁夜间无人之际,潜入被害人乙家中,盗走乙家中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害人乙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归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本案中,盗窃罪的客体为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嫌疑人甲非法占有被害人乙的财物,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主体:犯罪嫌疑人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甲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2. 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盗窃罪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主观方面怎么认定,客观方面又是怎样的

⼊户盗窃主观⽅⾯怎么认定,客观⽅⾯⼜是怎样的⼊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主要犯罪⾏为表现之⼀,认定⼊户盗窃时需要注意户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观意志⼀般是属于故意的⾏为,那么⼊户盗窃主观⽅⾯怎么认定,客观⽅⾯⼜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户盗窃主观⽅⾯如何认定⼊户应具有⾮法性。
⾮法⼊户盗窃是指未经他⼈许可,采取秘密⽅式,进⼊他⼈私⼈⽣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为。
这⾥的⾮法性,既指客观⾏为的⾮法性⼜指主观⽬的的⾮法性,并且专指以盗窃为⽬的。
所谓⾏为的⾮法性是指,未经主⼈许可⽽⾮法进⼊他⼈的“户”,因⽽可以排除合法进⼊他⼈的“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为的情形。
所谓的主观⽬的的⾮法性专指,以盗窃为⽬的进⼊他⼈的“户”,因⽽也可以排除因其他⽬的进⼊他⼈的“户”后改变犯意实施盗窃⾏为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形均不可认定为“⼊户盗窃”。
本案中的两被告⼈以盗窃为⽬的,⾮法进⼊他⼈的“户”,主观上具有很明显的⽬的性。
⼆、⼊户盗窃客观⽅⾯是怎样的“⼊户盗窃”的前提是要有“⼊户”的⾏为,然后还要有“盗窃”的动作。
“⼊户”与“盗窃”是⼿段与⽬的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不可。
尽管⽬前尚⽆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户盗窃”进⾏界定。
但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活租⽤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等。
同时可以参考适⽤《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认定“⼊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可见,居所只要具备前⾯的特征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倘若未经主⼈许可,⾮法进⼊上⽂所说的“户”实施盗窃⾏为,就可以认定为“⼊户盗窃”,⽽不问盗窃⾏为实施时“户” 内是否长期或短期有⽆⼈居住。
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盗窃罪的防范措施等方面。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指公私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秘密窃取:行为人采取隐蔽手段,在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察觉的情况下,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多次盗窃: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每次窃取的财物价值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入户盗窃: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
(4)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凶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5)扒窃: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采取扒窃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三、盗窃罪的认定标准1. 数额标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情节标准除了数额标准外,盗窃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以下情节:(1)盗窃的手段、次数、时间、地点等因素;(2)盗窃财物的性质、价值;(3)盗窃后是否及时退赃、赔偿;(4)犯罪后的态度等。
浅议“入户盗窃”

浅议“入户盗窃”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入户盗窃”从”多次盗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罪状。
司法实践中随之对”入户盗窃”是否属于结果犯、如何把握”入户盗窃”中”户”的界定,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界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等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认识,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字:户,犯罪未遂,着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聋哑人),男,21岁,河南省潢川县人。
2011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经预谋,采取持改锥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卖部中(该小卖部为里外两间平房,外间用于经营小卖部,里间用于被害人一家居住),盗窃现金100元,玉溪牌香烟两盒。
后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一家所居住屋内,欲盗窃其木箱中财物,但由于未撬动箱锁未能得逞。
2011年5月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经预谋,使用改锥在撬开被害人张某家院门过程中被发现,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被害人张某居住的院落为独门独院)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本案是否属于”入户盗窃”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中的”户”做出如下界定:”‘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住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而理论界中,对”户”的内涵的认定多不是发生在”入户盗窃”内涵的讨论中,而是在”入户抢劫”的内涵讨论中。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中”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具有同质的内涵,借鉴学者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的讨论,将有助于把握入户盗窃中”户”的理解。
现阶段学者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居民住宅场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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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订,将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且没有对上述三种情形构成犯罪提出数额要求。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对入户盗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六条对入户盗窃的法定刑升格的数额要求做出了规定。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出现变动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产生较大争议。
本文就此简要探讨一下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对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整合,以期对办理盗窃案件有一定的帮助。
一、入户盗窃侵害的法益修正后的《刑法》对盗窃罪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特殊盗窃情形,它们侵犯的法益与普通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
就入户盗窃来说,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公民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及所有权,还包括了公民的住宅安宁。
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独特情形加以规定,一方面是对公民的住宅安宁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有更好的威慑作用,毕竟入户盗窃行为可以反应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并且由入户盗窃引发的抢劫、强奸等次生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对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一)对入户盗窃行为中“入”的认定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由此可以看出,入户盗窃行为中的“入”要求是非法进入。
张明楷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提到,“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违法性提供依据。
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认定为入户盗窃。
”据此,我们可以探讨实践中出现的以下情形:1、行为人基于盗窃的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住所实施盗窃,这毫无疑问应定为入户盗窃。
2、行为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或者非法行为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住所,结果临时转变犯意而实施盗窃的,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根据上述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进入时没有盗窃故意,也构成入户盗窃。
强调的是“入”的行为的非法侵入性。
3、行为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或住所,在户内实施完毕该犯罪后,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的,是否成立入户盗窃?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普通盗窃,不再认定为入户盗窃。
因为,行为人入户是基于其他的犯意,如果对这个既遂的犯罪进行量刑处罚时,已经将入户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就无需再将入户作为入户盗窃的构成事实进行二次评价来考量。
4、行为人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通过欺骗等方式,在表面上经过了主人的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盗窃的,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通过欺骗等方式入户,表面上是合法进入,实质上是非法侵入。
此时行为人进入住宅,也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造成侵害。
5、行为人经过主人的许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转而实施盗窃的,该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再实施盗窃行为,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经被刑法评价过一次,盗窃行为适宜作为普通盗窃罪来对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两罪,数罪并罚。
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是因为其产生了盗窃故意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此时也具有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性。
(二)对入户盗窃行为中“户”的认定根据2013年公布的《两高解释》规定,入户盗窃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由此可以归纳出“户”的两个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
另外,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入户抢劫的“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笔者认为,上述场所也符合入户盗窃的“户”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住宅类型,对于其能否认定为户,可以依据上述两个特征,进行探讨。
1、商住两用房能否作为入户盗窃的“户”加以认定?商住两用房是指集商业经营与日常生活为一体的住所。
比如公民将房屋一半用于经营小商品买卖、机械维修、服装缝纫,另一半用于饮食起居。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场所是否为“户”的认定,需要结合盗窃区域和营业时间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行为人在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盗窃的,由于此时营业场所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时间上也不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密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盗窃的,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要视该营业场所在非营业时间是否具有了家庭生活的属性而定。
对于在非营业时间仍不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营业场所,就与普通商场无异,行为人进行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果行为人在营业时间进入公民用于饮食起居的场所盗窃的,由于该场所具有私密性,与外界相对隔离,不论时间如何,都构成入户盗窃。
2、单位职工宿舍能否认定为“户”?在有些情况下,单位为了给职工提供生活的方便,会安排集体宿舍供单位职工居住。
有的观点认为,职工集体宿舍由于成员之间没有“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缺乏独立的空间私密性,成员随时可以带亲友进入房间缺乏相对隔离性,从而不能认定为“户”。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户”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属性,并不必然强调居住者之间的血缘、婚姻关系。
此属性更多强调的是“户”用于日常生活,比如饮食、休息这样的家庭生活,而非必然的血亲或姻亲等关系。
当然,宿舍成员之间的空间独立性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住宅的空间独立性相比要小一些。
但是,即使是亲属之间,也不能达到完全排他的独立的自由的状态。
至于职工宿舍里邀请亲友进入房间,典型家庭住宅也有亲戚朋友来访,一般此种情况都能明确来访的人员,并不能成为职工宿舍不被认定为“户”的理由。
3、宾馆长期租用房能否认定为“户”?通常情况下,在宾馆盗窃被认定为普通盗窃,其理由基于宾馆人员流动性大、居住环境特殊、缺乏一般住户所具有的空间独立性和私密性属性。
但在实际生活中,宾馆并不仅仅用于解决顾客短期住宿等问题,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宾馆也有客人长期租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盗窃是否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入户盗窃,但应当区分具体情况。
首先,住户长期租住,宾馆租用房就具有居住的相对稳定性,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属性,毕竟长期居住不同于短期的暂住性质。
其次,长期租住房间住户就对该房间合法的占有权,其他人无权随意进入,并且该宾馆房间长期用于住户解决饮食、休息等生活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具有一定的空间私密性。
所以,特殊身份人员了解上述宾馆租用房具有住宅性质,在此场所下发生盗窃,例如,宾馆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进入住户房间盗窃,就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其他普通人员进入宾馆盗窃的,由于宾馆本身的开放性与流动性,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4、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殊社会服务机构能否认定为“户”?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殊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的有效手段已成为社会的常态存在。
这些机构能否作为入户盗窃中“户”来考量,理论界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一些观点认为,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这些机构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存在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还存在后勤服务、医务人员等,群体人员结构有一定复杂性。
并且,刑法已经将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入罪,因此发生盗窃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两高解释》将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只是作为判断“数额较大”的依据,与盗窃罪情形之一的“入户盗窃”并不矛盾。
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作为社会特殊的存在,共同组成一个“大家庭”,他们居住场所也能作为特殊的“户”而存在。
因为,这些机构的居住人员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像正常人拥有家庭住所,但他们却长期居住生活于此,并进行相关家庭生活行为,这些地方因此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和空间私密性。
所以,无论养老院还是社会福利院亦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性均能构成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构成犯罪是否有数额要求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特殊罪状,对其构成犯罪没有提出盗窃数额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还是治安处罚,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可能性。
这也是实务界比较普遍的观点。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利,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这是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入户盗窃也不能例外。
张明楷教授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指出,经济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自然指盗窃物本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是可以换取货币的,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使用价值则是指盗窃物虽然没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是对所有人来说经常使用,或者很有情感上的纪念意义,例如身份证、护照、存折、有纪念意义的照片等。
如果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比较低廉,那么就可能因为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而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比如入户盗窃一张餐巾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第二,刑法分则条文中虽然没有对入户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的数额要求,但是刑法总则的条文中,却对“犯罪”的标准有着隐性的量的规定。
《刑法》第十三条就犯罪的概念有所规定,其中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对于行为人由于饥饿原因入户盗窃一点食物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处罚,而不应纳入刑法的考虑范畴。
四、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对于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两种观点之间也有较大矛盾,这里简要整合一下。
第一种,入户盗窃一经入户就构成既遂,是否窃得财物不是入户盗窃行为既遂的标准。
第二种,实施入户盗窃的,窃得财物构成既遂,未窃得财物构成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窃得财物,即转移对财物的占有。
入户盗窃虽然是特殊的盗窃类型,但是其本质上还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就既遂标准来说,应该与一般盗窃罪相一致。
其次,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入户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与上述入户盗窃行为构罪的数额标准是不一样的。
行为人入户盗窃,窃得财物,构成盗窃罪,是入户盗窃既遂。
行为人入户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窃得财物,也构成入户盗窃罪,是入户盗窃未遂。
这与《刑法修正案(八)》不规定入户盗窃罪的数额要求不相矛盾。
既遂与未遂是在已经构成入户盗窃罪的前提下展开的讨论,是对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恶劣程度对其进行的量刑讨论。
最后,类似于抢夺罪、盗窃罪的财产犯罪,其既遂是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