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签约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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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
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
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
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
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
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同法没有对
“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
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
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
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
的名义签订合同,商会企业最好提高警惕(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
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B、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毕
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
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
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
同仍可能无效。
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
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
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
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险点的话要求提供总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40条列举了九种“其他组织”具体形式,其中“法人依法
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被列属于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
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
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
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
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