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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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目录】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
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
【正文】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
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
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
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

(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2)入户抢劫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

(7)持枪抢劫的。

(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

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
一、走私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给公司、股东、债券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券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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