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商法总论__第三章_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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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三章

商法总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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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的绝对商行为:





(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动产 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品为目的的行 为。 主要是指投机购买和投机出卖行为。即以廉价买进动产、 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以高价出卖的行为。各种交换、消 费借贷、包工、委托买卖,对取得的物品进行制造、加工 而后转让的行为也算此种行为。 《德国商法典》中所规定的“收买并转售商品或有价证券 的行为,也属此类。主要是指各种买卖商行为”。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及为 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这里主要是指与上面顺序不同的投机出卖和实际的购买。 首先是高价卖出,然后低价买进,从而谋取差额的行为。 但不包括土地、房屋、采矿或农民的自然资源物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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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行为性质界定:


(一)商行为在性质上到底属 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学 理上殊有疑问。 从商行为的特征看,法律行为 是一种表意行为,即行为人企 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 其意思,因此意思表示是不可 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 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 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 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 规定。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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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通说)


通说的观点:商行为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行为。这个概念包 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1、商行为是法律行为 的一种,同一定的法 律规范相联系、受法 律规范调整,其性质 由法律确定。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 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 商行为。由于经营行为属于经 常性的经营活动,它被纳入国 家专门管理范围中,只有履行 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 为商行为。

第一编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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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第一编商法总论__第三章_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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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实 施的行为: 施的行为: 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第三章 商行为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商行为的分类 2.商行为的分类 3.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3.商事代理、商事信托 等特特殊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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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直接从事营 利性营业活动的商 行为。 行为。如买卖行为 等。
(四)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 进行的分类 是指不能直接根
是指商主体实施 的营利性行为或商 法典列举非由商主 体实施亦可认定的 商行为。 商行为。 上述绝对商行为 和相对商行为都属 于固定商行为 据法律规定和商人 营业加以确定, 营业加以确定,而 必须通过事实推定 或法律推定方可确 认其商行为性质的 行为。(如非商主体 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二)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

特征二
第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它表明主体至 少在一段期间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 动,因而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按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 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如家用物件的售 卖)不属于商行为,也不适用商特别法的控制规则。 但在实践中,不少国家的商法往往将某些交易行为初步 推定为营业性行为,例如在公开市场从事的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票据行为等等。(《日本商法典》第510 条)
实例
房屋买卖 转让房屋时,若该该房屋自买房不足5年的,买方需缴纳
房价5.55%的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有9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可见,我国也把房屋买卖视为营业,是一种商行为。 这种规定不合理,对于刚性需求者来说,购买住房是种
特征一
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我国 有关的经济法规中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原 《经济合同法》第2条)而从事的活动。这一特征指明了 商行为所普遍含有的营利性目的或经济性目的,而不问 某一特定商行为事实上是否能够营利。在商法实践中,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 规则。这一判断对于商人来说.往往较易解决,按照许 多国家商法的规定,凡商人(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原则上均应推定其具有营利目的(《日本商法典》第503 条2款),但对于非商人来说,则较难确定,这通常须根 据同类行为所具有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加以确定。
消费行为,满足自己的住房消费需求,“营业税”不合 理. 新国五条(2013):须缴纳20%的所得税。
特征三
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 利性活动。现代各国商法对于商行为含义的界定往往既 要借助于“营利性营业行为”的一般概括,又须通过类 型法定方式列举具体商行为的范围。 在采取严格商人法主义的国家中,民事主体欲从事合法 的商行为首先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以创设其商主体资 格)核定其特定营业范国,取得特殊的商行为能力;而在 采取严格商行为法中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 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同时具有了商行 为能力,因而非经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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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商事行为【导语】商事行为,是商法上与商事主体并列的核心制度,同时也是商法的基本范畴。

商法规则除了少部分外,都是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规范。

无论是商事立法还是商法理论都是把商事行为作为一项核心制度予以规制和研究。

对于商行为的界定,在立法和学理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方法: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商事行为的抽象概括,而英美法国家则大多是列举性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事行为的专门立法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理论研究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提供参考。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商事行为的特征、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的内容,同时应该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进行学习。

第一节商事行为概述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

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行为的认定有不同标准。

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事行为主义认为,应根据客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来判定是否属于商事行为,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主体主义则认为,判断商事行为应根据行为主体的身份,即主体中是否双方或一方是商人;以日本商法为代表的折中主义综合前二者的主张,认为判定商事行为既应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也应结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

在我国,商事行为不是立法上使用的概念,而是商法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人们对商事行为的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资本增值依法所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有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外经营行为”;也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人资本经营的行为,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商法 第三章

商法 第三章

第三章商事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人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或非商人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职业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2)商行为是一种经营性行为。

具有具有连续性、计划性、职业性等是的3.特点:(1)商行为是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市场交易行为(2)商行为是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二.典型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2.商事代理行为3.商事行纪行为,商事留置行为(1)商事行纪行为:A.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此获取报酬。

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B.商事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因此所产生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委托理财)。

(2)商事留置行为:A.商事留置权与民事雷置权的主要区别是:民事留置权的行使要求被留置财产必须与未履行的债权之间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企业留置)4.商事保证行为:(1)与民事保证行为的区别: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票据担保);商事保证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于主绩务而单独存在三.营业1.概念:(1)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

这种活动具有连续性.计划性、同类性、规则性、制度性等特点。

营业是系统化. 体系化.集合化的商行为(2)与营业制度相关联的主要概念有:营业财产《用于营业的特定财产)、营业场所、营业权、营业自由、营业转让等2.特点:(1)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连续性行为(3)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综合性行为,既包括对外经营行为,也包含内部的组织管理行为。

(4)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3.营业自由:(1)含义:A.营业资格取得自由B.营业进入与退出自由C.营业领域选择自由D.营业事项自主设定自由E.营业方式自我决定自由4.营业转让:商主体将其所拥有的营业及其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营业转让的实质是特定经营权的让与,既包括经营者地位的转移,也包括营业财产的转让。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1)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行权时限化,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 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2)交易定型化,商法在商行为方面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 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使法律行为标准 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程序。 ①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 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 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②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③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 便于使用和流通。 (3)权利的证券化,是指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 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 程序。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三、商事债权的法定利率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分,商法为 6分
我国的规定
无一般性规定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通意见124) (民通意见124)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民通意见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日本法: 日本法:
我国的规定: 我国的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易中天逃避中介费
五、金钱贷借中的法定利息请求权
日本法: 日本法: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 587、590Ⅱ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民587、590Ⅱ)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可请求法定利 息(商514条)。 514条 我国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章 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客观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凡属从事商行为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法国标准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基础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 (commerce)的含义1、一般常识上的“商”☆早期人们对“商”的朴素认识: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现代人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是指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或称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为狭义上的“商”。

3、法律意义上的“商”•即广义上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也包括生产、消费等领域。

•法律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的行为总称。

“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第一,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营业行为。

第二,通常须商事登记。

多数国家看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我国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但不是主流。

•[德]海曼:“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三)商法的特征1、规制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与民法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主体的营利。

•注意:这种营利性特征并不代表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也不表现为商法规范本身的营利性,而仅仅只是从法律上构建一个自身营利的组织(商人)或规范其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2、复合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即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输入了很多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德国法学家德恩:“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 •这种复合性(或称“商法的公法化”)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只能说明私法和公法的相互渗透。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各国立法例
三、日本 绝对商行为:根据行为的客观内容 营业商行为:作为营业而实施的行为 商人为其营业所实施的行为,为商行为, 商人所为的行为推定为其营业所实施。 ——(折衷主义)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即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董安生 2.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外经营 行为。——李玉泉、何绍军 3.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王保树 4.商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的行 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 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二)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这是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1.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 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 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 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 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 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各国立法例
一、法国 按照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某个行为是否 是商行为。 商法典第632、633条对商行为作了详尽的 规定。 法国学者一般认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但其范围 在商法典中有详尽的规定。(客观主义)
各国立法例
二、德国 商法典规定,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营业的 一切行为。 商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无相反规定, 推定为属于经营其营业。(主观主义)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与民事代理行为相比较) (一)商事代理行为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民事代理有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只有商人才能成为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而民事代理 的被代理人是民事主体,即事代理 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即商事代理人应当 是商人。 (四)商事代理具有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商事代理都具有有偿性,而民事代理可以有偿,也可以无 偿; (五)商事代理可以采用“非显名主义” , 而民事代理只 能采取“显名主义” 。即商事代理可以被代理人名义, 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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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而 从事 的咨询服务、 的咨询服务、信息服 务等活动。) 务等活动。)
固定商行为推定商行为第二节 特殊商行为一、商事代理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 委托人)的委托, 人(委托人)的委托,在一定区域或处所代替被代理人 同相对人(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 同相对人(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事行为。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事行为。 代理合同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合同关系(内部关系) 被代理人(委托人) 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人 外部关系 责任归属 外部关系 相对人(第三人) 相对人(第三人)
绝对商行为 是指依照法律规 定无条件属于商行 为的行为。 为的行为。
多数国家的商法 将票据行为、 将票据行为、证券交 易所内的行为、 易所内的行为、保险 行为和海商行为规定 为绝对商行为。 为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
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 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 仅由商人实施并仅基于 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 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法国商法典》:基于商行为法的立场,将商行为 、 法国商法典》 基于商行为法的立场, 理解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活动。 理解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活动。 2、《德国商法典》:基于商人法立场,认为商行为是 、 德国商法典》 基于商人法立场, 商主体所为的商事经营行为。 商主体所为的商事经营行为。 3、《日本商法典》:认为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行为的 、 日本商法典》 总称。 总称。 绝对商行为(无商主体要求和目的要求) 绝对商行为(无商主体要求和目的要求) 相对商行为(有商主体和营利目的要求) 相对商行为(有商主体和营利目的要求)
(二)我国学者关于商行为概念的观点: 我国学者关于商行为概念的观点:
1、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指商 、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 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以 、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 营利性为目的和内容的营业性行为( 营利性为目的和内容的营业性行为(营业性指营利性 活动必须具备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 活动必须具备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 3、认为上述观点为传统观点,在现代商法中,传 、认为上述观点为传统观点,在现代商法中, 统的商行为已发展为以资本和智力经营为特征的市场 行为。 行为。
第三章 商行为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商行为的分类 2.商行为的分类 3.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3.商事代理、商事信托 等特特殊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总结商行为的概念: 总结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就一般法律特征而言, 主体基于 商行为就一般法律特征而言,是主体基于 而从事的, 营利为目的的 法定商行为能力而从事的 法定商行为能力而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性行为。 营业性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的分类:
(一)依商行为的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
TOM
UP
是指直接从事营 利性营业活动的商 行为。 行为。如买卖行为 等。
(四)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 进行的分类 是指不能直接根
是指商主体实施 的营利性行为或商 法典列举非由商主 体实施亦可认定的 商行为。 商行为。 上述绝对商行为 和相对商行为都属 于固定商行为 据法律规定和商人 营业加以确定, 营业加以确定,而 必须通过事实推定 或法律推定方可确 认其商行为性质的 行为。(如非商主体 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二)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10万元 10万元
受益人乙 (收益) 丙(本金)
(二)商事信托的特征: 商事信托的特征:
所有权与收益权主体分离。 1、所有权与收益权主体分离。即受托人享有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 托财产所获得利益的索取权; 托财产所获得利益的索取权; 信托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一经成立, 2、信托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一经成立, 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 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 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全面的有限责任。即受托人除非未尽忠实、 3、全面的有限责任。即受托人除非未尽忠实、 注意义务而导致信托利益受损而负全责时,一般 注意义务而导致信托利益受损而负全责时, 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即不能随意辞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即不能随意辞任,信 托组织也不因经营人员的更迭而中断。 托组织也不因经营人员的更迭而中断。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1、商事代理行为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 托 2、只有商人才能成为商事代理的被代 理人 3、依法成立的代理商是商事代理的代 理人 4、商事代理具有有偿性 商事代理可以采用“非显名主义” 5、商事代理可以采用“非显名主义”
(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 间的购销行为、 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 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 为等
单方商行为
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 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 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 间的买卖行为、 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 顾客之间的存贷行为等
(三)根据商行为在引起商事关系发生中的 不同作用的分类
基本商行为 是指行为本身并不 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 要达到的营业目的, 要达到的营业目的, 但可对基本商行为的 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 货物保管、 为。如:货物保管、 仓储、加工包装等。 仓储、加工包装等。 辅助商行为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
商事代 理
总代理和分代理 独家代理和多家代理
(四)商事代理行为的实施: 商事代理行为的实施: 1、实施商事代理行为必须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 围内进行; 2、实施商事代理行为必须维护被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实施商事代理行为决不能滥用 代理权。 代理权。
(三)商事信托举要: 商事信托举要:
1、投资基金信托: 投资基金信托:
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 起源于 世纪中期的英国 发起人投资成立一基金 该基金划分为等值的单位 社会公众) 受益人 (社会公众) 受托人(信托公司) 受托人(信托公司)
2、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 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
美国巧妙地引入该信托设计, 美国巧妙地引入该信托设计,以配合股份公 司发行附担保的公司债。 司发行附担保的公司债。 委托人 受托人 公司债发行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 公司债的物上担保权 受益人 公司债债权人
(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实 施的行为: 施的行为: 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二、商事信托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 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 者处理该财产的行为。 者处理该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在乙(系甲之子)考取大学时, 例如:甲在乙(系甲之子)考取大学时,拿 万元人民币交给信托公司, 出10万元人民币交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帐户, 万元人民币交给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帐户, 委托该信托公司予以适当投资以获取货币利润, 委托该信托公司予以适当投资以获取货币利润, 以其收益作为乙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 以其收益作为乙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而在乙大 学毕业后,将其本金作为丙(系甲之母) 学毕业后,将其本金作为丙(系甲之母)的养老 金。 受托人(某信托投资公司) 委托人甲 受托人(某信托投资公司)
3、设备买卖融资担保信托: 设备买卖融资担保信托:
在铁路公司或航空公司急需车辆、 在铁路公司或航空公司急需车辆、飞 机等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 机等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美国首创了该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制造商 动产设备所有权 信托公司 收益证书
买受人
(三)商事信用
是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 是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商 事活动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 事活动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 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 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贷 款本息的承诺。 款本息的承诺。
此类行为通常包括: 此类行为通常包括: 财产出租、加工制造、 财产出租、加工制造、 保管运输、承揽修缮、 保管运输、承揽修缮、 出版印刷、居间代理、 出版印刷、居间代理、 娱乐服务等等。 娱乐服务等等。
(二)依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所作的分类 双方商行为
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 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 经营行为。 经营行为。
(四)商事期货活动: 商事期货活动:
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由期货买卖双 方商主体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买卖合同, 方商主体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买卖合同,而货款 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买 卖商行为。 卖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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