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共有处理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案例分析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保护和侵权纠纷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各国法律体系都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探讨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最常见的途径之一。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和解协议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达成,如支付侵权赔偿金、交叉授权等。
和解协议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解决争端,同时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2.诉讼程序如果和解无法实现或双方意见较大分歧,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通过法院的审理,可以确定专利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尽管诉讼程序可能耗费时间和金钱,但它为受侵害的一方提供了一种强制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仲裁机制仲裁是一种快速、保密且成本较低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途径。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员,并根据仲裁员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避免了繁琐的法庭程序,提高了解决争端的效率,尤其适用于国际专利纠纷。
4.调解和协商调解和协商是另外两种相对非正式的解决途径。
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可以进行对话和妥协,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协商对于保持双方的关系和声誉具有重要作用,并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
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1.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的专利纠纷案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专利侵权案例之一。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电子侵犯了其创新设计和功能专利,要求巨额赔偿。
最终,两家公司在多个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法律战。
通过多轮诉讼和和解,最终达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交叉授权协议,结束了专利侵权纠纷。
2.高通与苹果公司高通与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芯片领域的专利纠纷近年来备受关注。
高通控告苹果公司侵犯其无线通信技术专利,并要求禁售部分iPhone产品。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多起诉讼后,双方达成了全球性的和解协议,苹果公司同意支付高通巨额专利授权费用,并签署长期授权协议。
专利分析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技术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侵权纠纷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专利法律事件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新兴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其一项发明专利。
该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该专利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三、专利分析1. 专利权利要求分析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节能环保设备,包括:动力源;控制器;执行机构;传感器;所述动力源为太阳能电池;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执行机构;所述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参数;所述执行机构根据所述控制器指令执行相应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环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所述微处理器通过读取存储器中的程序实现对执行机构的控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环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包括: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温度和湿度。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包括动力源、控制器、执行机构、传感器等。
但在权利要求2和3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差异。
2.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2)假冒专利的行为;(3)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且未取得原告许可,构成专利侵权。
四、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有效。
2. 专利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且未取得原告许可,构成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其中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某款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电子设备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1. 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2. 被告承认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二审1.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 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共有知识产权使用收益纠纷之甲乙纷争
共有知识产权使用收益纠纷之甲乙纷争一、案例详情甲、乙两人共同研发了一项技术,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将该技术许可给丙公司使用,并获得了高额的许可费用。
乙得知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共有知识产权的权益,要求甲分享许可费用,并停止未经其同意的许可行为。
甲则认为自己在技术研发中贡献较大,有权单独决定技术的使用和许可。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共同研发的技术所获得的专利为双方共有知识产权。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将技术许可给丙公司使用并获得许可费用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共有知识产权的权益。
法院判决甲应将许可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并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再擅自许可该技术给第三方使用。
三、律师点评在共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各共有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收益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共有知识产权并获得收益,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确的选择。
同时,此案例也提醒人们在共同研发或拥有知识产权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的专利权之争:XYZ技术公司的收益分配纠纷分析1.案例详情本案涉及两家高新技术企业——ABC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与DEF研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EF公司”),双方曾于2015年合作开发了一项突破性技术,该技术极大地提升了某行业产品的性能与效率,并共同申请获得了该项技术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争议日益成为企业及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
其中,专利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分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专利侵权案例,并探讨相关解决办法。
一、涉案方背景介绍被侵权方: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设备研发与生产的企业。
该公司拥有多项核心专利,但近期发现其核心专利被他人盗用。
侵权方:YY公司,是一家新兴的医疗器械企业。
该公司涉嫌侵犯了XX公司的专利权,并在市场上推出了类似产品。
二、侵权行为分析根据对案件调查与证据的整理,我们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1. 专利权的确权问题侵权方YY公司在推出类似产品前,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也未与被侵权方XX公司进行授权交易。
因此,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2. 专利侵权行为的实质性分析被侵权方XX公司在其核心专利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而侵权方YY公司的产品明显模仿了被侵权方的发明。
侵权方YY公司的产品与被侵权方XX公司的产品在外观,功能,工艺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了实质性的专利侵权行为。
三、专利侵权解决办法探讨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专利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办法:1. 诉讼解决办法被侵权方XX公司可以选择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将侵权方YY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侵权方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并证明侵权方YY公司的侵权行为,最终争取到法院的支持与判决。
2. 和解解决办法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侵权方YY公司可以主动承认侵权行为,并向被侵权方XX公司进行赔偿。
而被侵权方XX公司也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合理的解决条件,以保护自身权益。
3. 调解解决办法被侵权方可以选择寻求第三方机构的调解。
专业的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制定有利于双方的补偿方式。
四、案例总结本文以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专利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涉案方的背景以及侵权行为的实质性分析。
专利申请的合规性与有效性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专利申请的合规性与有效性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保护创新成果、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然而,专利申请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是专利申请者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旨在探讨专利申请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相关的要点和策略,帮助申请者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合规性案例分析1. 案例一:xxx公司的专利遗漏问题在某高科技公司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复杂的技术内容和疏忽,未能提交全部相关专利申请。
结果,在相关技术领域出现了竞争对手借此技术实施专利诉讼的情况。
针对此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合规性的问题:- 专利审查要求:公司是否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和要求有全面的了解?- 专利申请策略: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投入,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专利查找?- 审查流程管理:公司内部是否建立了专利审查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所有相关专利申请都得到及时提交?2. 案例二:xxx发明人署名问题在某创新型企业的专利申请中,由于发明人署名不完整或错误,导致后续实施专利权的归属争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专利申请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认发明人:创新企业应确保在问世前的创新过程中,明确认定发明人,并按照其实际贡献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署名。
- 名单审查:进行专利申请前,应对发明人名单进行审查,避免遗漏或错误的情况出现。
- 发明人义务:发明人要对其作出的贡献保持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专利申请的合规性。
二、合规性实践经验分享在将专利申请纳入企业创新战略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实践经验可提高专利申请的合规性。
1. 创新管理制度建立- 建立专利申请的流程和标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 建立专利发现机制,鼓励内部创新和技术分享。
2. 技术调研与信息收集- 建立技术调研体系,定期进行前沿技术的调研和信息收集。
- 与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定期获取领域内的专利信息和技术动态。
3. 专利审查与检索- 在专利申请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和审查,并评估申请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眼镜”的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多项创新技术,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为了保护其创新成果,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同年8月获得授权。
然而,在智能眼镜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外观、功能极其相似的“仿制智能眼镜”。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仿制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仿制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仿制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的有效性: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侵权行为的认定:仿制公司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3. 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仿制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定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仿制公司的产品在整体外观、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仿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以下将对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专利案例分析成功保护创新的法律分析
专利案例分析成功保护创新的法律分析专利案例分析:成功保护创新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科技发展的时代,创新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竞争优势。
为了保护创新的成果,专利成为了一种必不可少的法律保护手段。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专利案例,探讨成功保护创新的法律策略和问题。
案例一: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这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侵权案件。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在设计和功能上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成功地保护了其在iPhone和iPad上的创新设计和功能。
这件案件揭示了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并展示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负面后果。
专利保护的成功法律策略之一是确保专利申请的充分和有效性。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针对其创新设计和功能提交了详细和清晰的专利申请,以确保其专利能够充分保护其技术和创新成果。
此外,苹果公司还积极保护其专利权,及时发现并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其权益。
然而,专利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专利审查过程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创新成果在等待专利授予期间面临侵权的风险。
其次,专利诉讼成本高昂,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此外,不同国家间的专利保护法律体系和实施方式也存在差异,给跨国企业的专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案例二:特斯拉的电动汽车专利开放特斯拉公司在创新和推动电动汽车技术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他们的专利策略同样备受关注。
特斯拉公司于2014年宣布,他们将开放其电动汽车相关的专利,并承诺不会起诉那些使用其专利来推动电动汽车技术发展的企业。
这一举措被认为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整个行业的创新。
特斯拉公司的专利开放举措展示了一种与传统专利保护截然不同的发展策略。
通过将专利开放,特斯拉公司表明他们更关注行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而不仅仅是自身利益。
这种开放的专利策略使得其他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特斯拉的创新成果,从而促进整个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
然而,专利开放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特斯拉的专利开放策略并不意味着其他企业可以随意使用他们的专利。
专利权案例分析ppt
专利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权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我们了解专利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进行专利权案例分析。
2. 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公司A是一家创新型技术公司,拥有一项创新发明专利。
公司B是一家竞争对手,涉嫌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A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3. 案件分析3.1 公司A的专利权公司A的专利是一项创新发明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X。
该专利技术解决了一个行业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该技术的所有权利,并有效期为20年。
3.2 公司B的侵权行为公司B推出了一个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相似的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公司A认为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并构成了直接侵权。
公司A 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侵权行为。
3.3 法律诉讼公司A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他们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了专利侵权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组织了相应的庭审活动。
3.4 法庭判决经过一番庭审,法庭查明了公司B的侵权行为,并认定其对公司A的专利权构成了侵犯。
法庭作出了如下判决:•公司B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司B赔偿公司A损失;•公司B在一定期限内公开道歉;•公司B承担公司A的诉讼费用。
4. 案例启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专利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型企业非常重要。
公司A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确保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专利侵权行为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B在侵权行为被确认后,不仅需要停止侵权,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A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最终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
5. 结论通过这个专利权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的重要性以及维护专利权的方法。
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专利侵权纠纷是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争议,涉及到对专利的合法性和使用权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此类案件的建议。
案例描述:该案涉及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X与另一家公司Y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公司X拥有一项涉及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并自认为公司Y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公司X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公司Y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请求相应的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Y的产品确实侵犯了公司X的专利权。
基于对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公司Y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公司X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首先,案件涉及到专利的侵权问题。
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是对特定发明的一种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X拥有专利权,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谁能使用他们的发明。
公司Y的产品被认为侵犯了公司X的专利权,即未经公司X的许可擅自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其次,针对专利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了公司Y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公司X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这显示了专利侵权行为是被法律认同并予以制裁的。
通过对专利救济的判决,既保护了公司X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纠纷案例的解决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1. 专利权的合法性:在这个案例中,公司X主张其拥有合法的专利权。
然而,在其他案件中,可能出现专利权的争议。
因此,在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审查和确立专利权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2. 专利技术的侵权证明:在案例中,公司X需要证明公司Y的产品确实侵犯了其专利技术。
这涉及到对专利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为了证明侵权事实,需要进行技术比对、调查取证等程序。
3. 经济损失的计算:在案例中,公司X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这需要对公司X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而专利权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专利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科学家,他在研究领域取得了一项重要的科学发现,并申请了专利权。
然而,在获得专利权后不久,他发现有一家公司正在对他的发明进行盗用,并未经授权地进行商业化生产。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并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专利权遭到侵犯,他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他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起草一份警告信给侵权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样能够向侵权公司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告诉他们小明是认真维护自己权益的。
如果侵权公司拒绝配合,小明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明还可以向专利局申请进行侵权调查。
专利局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给出专利侵权意见书。
这对于小明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专利侵权意见书可以为他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还能够帮助他更好地理解和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小明还可以尝试与侵权公司进行谈判,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通过与侵权公司进行对话,双方可以达成一些共识,例如许可使用专利或签订授权协议等。
这样能够解决纠纷,减少法律风险,同时还能够为小明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总之,保护和维护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受侵犯的发明者来说尤其如此。
在本案例中,小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例如通过起草警告信、提起诉讼、申请专利侵权调查等。
此外,通过与侵权公司进行谈判,也能够找到一种和解的可能性。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小明都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为自己取得的创新成果获取应有的回报。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
案例:A厂于1995年2月申请专利“防爆荧光灯”,于1996年2月22日获得专利证书。
后A厂发现B公司擅自制造同样的产品,遂向某市专利管理局投诉立案。
B公司辨称在专利申请日前(1994年11月)已经设计完毕并制造出样品,并召开了“防爆电器新产品"座谈会,介绍推广防爆荧光灯及支架,并于1994年11月将图纸与样品送交某部电气仪表防爆质量检测中心检测,B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某市专利管理局也认定了以上事实。
且B公司的使用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分析: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本案例就属此种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它不仅关乎创新者的利益,也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案例一:“_____”商标侵权案“_____”是一家在某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未经授权使用相似商标的产品,试图混淆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该侵权行为对原品牌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害。
首先,消费者可能因为误认而购买到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从而对原品牌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侵权产品的低价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原品牌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受到挤压。
在这个案例中,原品牌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他们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样本、销售记录以及相关的宣传材料等。
同时,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款和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院经过仔细的审理和判断,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公开道歉等。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品牌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迹象。
同时,要注重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_____”软件著作权纠纷案“_____”是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
然而,不久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_____”功能和界面极为相似的软件,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侵权软件的出现对原创软件的开发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方面,大量的潜在客户被侵权软件吸引,导致原创软件的销售量下降。
另一方面,侵权软件的低价策略破坏了市场的正常价格体系,使得原创软件在价格竞争中处于劣势。
原创软件的开发者迅速采取行动,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两款软件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和分析,以确定侵权的事实。
同时,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并准备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垃圾分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
然而,传统的垃圾分类方式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环保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的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遭到了质疑,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发明专利法律相关问题。
二、案例基本情况1. 发明名称: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2. 发明内容: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垃圾种类,并通过机械臂将垃圾分拣到对应的垃圾桶中。
3. 专利申请: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CNXXXXXXX。
4. 质疑与纠纷: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某环保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与其公司研发的垃圾分类设备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于是,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撤销该专利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具备以下特点:(1)新颖性: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和机械臂分拣垃圾,与传统垃圾分类方式相比具有显著区别,符合新颖性要求。
(2)创造性:该机器人的设计思路独特,解决了传统垃圾分类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3)实用性:该机器人能够在实际应用中提高垃圾分类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2.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
(2)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3)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达到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在本案中,环保科技公司认为其产品与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然而,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1)技术方案不同:环保科技公司的产品主要依靠人工分拣,而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和机械臂分拣,技术方案存在显著差异。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一定的专利保护期限,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专利法案例,来探讨专利法的适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专利权的案例。
某公司发明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他们申请了专利权并在申请期间对外公开了该产品。
后来,另一家公司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并声称他们并未侵犯该专利权。
在此案例中,关键问题是申请专利时的公开行为是否影响了专利权的有效性。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公开行为会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例。
某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后来发现另一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在起诉侵权的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了专利无效的辩护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是被告提出的专利无效辩护是否成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性需要经过专利局的审查,如果专利局认定专利无效,则专利权将丧失保护。
案例三,跨国专利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国内申请了一项专利,并在国外市场发现了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跨国专利侵权问题。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在不同国家具有地域性,因此需要在不同国家分别申请专利权。
对于跨国专利侵权问题,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能需要进行国际诉讼或者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专利法案例分析对于理解专利法的适用和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同时也需要遵守专利法的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专利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权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中,专利权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特定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专利权的相关法律原则,探讨案例中的争议点,并为未来的案件提供参考。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专利权案例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某项技术的专利,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了专利权。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公司声称他们在申请该专利之前就已经研发了相同的技术,并认为该专利对他们的正当权益构成了侵犯。
案例分析:1. 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申请专利的公司是否具备专利权。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该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了专利权,这意味着他们在该技术上具有独占权。
而另一家公司声称他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研发了相同的技术。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两个关键问题:申请专利的公司是否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在他们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研发了该技术,以及专利局在对该专利进行审查时是否有遗漏或错误。
2. 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除了审查申请专利的合法性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影响。
在该案例中,另一家公司声称他们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具备了相同的技术,如果申请专利的公司获得了专利权,这会导致该技术上的市场垄断。
因此,我们需要权衡专利的独占性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如果确定存在专利侵权,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何保护原公司的权益,并确定侵权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侵权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侵权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
另外,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恶意的,原公司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侵权公司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解决方案:鉴于上述问题和考虑因素,我们可以提出几个解决方案:- 专利局可以重新审查申请专利的合法性,并考虑另一家公司声称已具备该技术的证据。
如果证据表明申请专利的公司在申请之前就已经研发了该技术,专利局可以撤销该专利。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5年,原告自主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表,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2018年,原告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然而,在专利授权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案件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包括外观设计、功能模块、操作方式等。
被告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外观设计、功能模块、操作方式等方面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
(2)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二)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使用该产品的。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且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符合专利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多少损失?(1)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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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有处理的案例分析目录一、双橡股份 (2)二、青松股份 (4)三、汇川技术 (8)四、博云新材 (10)一、双橡股份公司目前拥有三项国家发明专利和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其中前三项发明专利是公司承担的国家“863 计划”——超细纤维超真皮革关键技术研究的主要科研成果,项目已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
其中“超细旦聚酯短纤维”专利是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心技术。
该专利在生产超细纤维核心技术上获得了原创性的突破,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改变了我国高档人工皮革研发和生产处于技术追随者的局面,填补了我国在高档人造革合成革原创性技术方面的空白。
采用此种技术生产的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超真皮革,手感柔软、滑爽丰满,透气透湿性、弹性优良。
公司是“863 计划”的申请单位,东华大学是联合申请人。
东华大学即原中国纺织大学,被列入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设有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等10 个国家和教育部科研基地,连续两年纺织类三大检索论文收录总数超过世界其他九所著名纺织院校的总和(来源:东华大学网站)。
公司前后共有20 余人参与了该项目;东华大学派出5 位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实验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在“863 计划”研究项目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有,因此,公司和东华大学是上述三项发明专利的共有人。
2008 年1 月20 日,公司(甲方)与东华大学(乙方)签署了《专利共有权人协议》,双方约定:“一、东华大学作为以上三项专利(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超细旦聚氨酯长丝和弹性非织造基布的起毛方法)共有人自愿放弃以下权利: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上述专利生产或者销售产品;2、分享甲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上述专利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获得的收益;3、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4、专利实施许可权及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专利权。
乙方对专利所涉及的秘密范围负保密责任,包括开发上述专利时的图纸、设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技术秘密。
乙方须严格保密,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
但上述技术资料、技术秘密由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乙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二、甲方就乙方自愿放弃权利并承担保密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费五十万元。
”上述三项发明专利自获得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日期间,公司一直未用于实际生产,未获得相关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专利共有权人协议》,公司已向东华大学支付完毕经济补偿费五十万元。
公司与东华大学在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上述《专利共有人协议》。
该协议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东华大学有权处分其所有的专利共有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放弃协议中载明的各项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协议签署后,公司与东华大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方的义务,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东华大学放弃三项专利相关权利的法律手续完备,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公司前后共有20 余人参与了公司承担的国家“863 计划”——超细纤维超真皮革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参与人员利用在多年生产实践中掌握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诀窍,在该项目的研发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攻克了多项技术难题,在申报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超细旦聚氨酯长丝、弹性非织造基布的起毛方法等三项发明专利的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 公司技术人员已掌握募投项目的关键技术和产业化的核心技术。
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生产技术是募投项目的核心技术,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经过多次独立的实验及试生产,已掌握该核心技术,生产出的“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已被江苏省科技厅评为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拥有业内领先的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被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授予“中国超细纤维合成革创新研发基地”称号。
公司设有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是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公司技术更新和运用的保障平台,也是公司实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源泉。
研发中心组织机构与企业总体架构、发展规模、经营和生产状况相适应,为公司产品研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为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公司以研发中心为平台,与东华大学、河北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无锡嘉元非织造布技术研究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进行不同形式的科技合作。
综上所述,公司在未来技术更新和应用上不存在对东华大学的依赖。
二、青松股份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校企合作中研发资金具体投入情况,并补充披露研究成果共有或归对方所有情况下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的必要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校企合作研发项目的核查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除了通过自主研发开发出了连续复合精密分馏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之外,还积极借助科研院所的力量来提升公司的研发水平,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建立了合作关系,采取建立合作研发中心和项目合作开发的形式开展校企合作。
具体情况如下:1、发行人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合作建立技术研究中心2009 年7 月29 日,发行人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签署了《合作建立“南京青松林化技术研发中心”协议书》。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南京青松林化技术研发中心的宗旨是以发行人的技术需求为指导开展研发活动;2、南京青松林化技术研发中心拟以合成樟脑生产及松节油综合利用技术为主要内容承接发行人委托的研究和开发;3、研发中心完成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共有;发行人有权独占实施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未经发行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不得单独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发行人因单独实施研究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协商确定;4、如果发行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技术研发成果实施转化,经双方同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可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协商确定。
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不得单独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发行人因单独实施研究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协商确定;4、如果发行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技术研发成果实施转化,经双方同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可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协商确定。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人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合作建立的研究中心所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研究成果为双方共同共有,并且未经发行人同意,共有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得实施该等研究成果,发行人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独占实施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故双方协议约定发行人具有相关研究成果独占实施权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故双方协议约定相关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针对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合作建立的研究中心所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研究成果,在所有权方面,发行人拥有共同共有权,在使用权方面,发行人具有独占实施权;该等符合法律的权利保障措施使得发行人有权根据经营生产需要、无需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排他性地实施该等研究成果,从而保证了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2、发行人与厦门大学合作建立松节油深加工研发中心2009 年5 月15 日,发行人与厦门大学签署了《关于合作成立松节油深加工研发中心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研究中心的职责:负责随时了解发行人的产业需求计划,并根据发行人的产业需求,组织科研课题;负责组织人员与发行人申请国家和省市各职能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各类科研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根据发行人需要,负责为发行人培训有关的技术研究人员。
2、在合作期限5年内,发行人每年向厦门大学提供人民币20 万元资金作为研发中心的运行费。
3、成果归属:在研发中心中立项并取得成果的课题归双方共同共有,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在研发中心中立项并取得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在研发中心立项所取得的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在各方进行商业化生产所获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协商确定。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人与厦门大学合作建立的研究中心所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研究成果为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作为研究成果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单独实施该等研究成果,但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针对与厦门大学合作建立的研究中心所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研究成果,在所有权方面,发行人拥有共同共有权,在使用权方面,发行人具有非独占的实施权;该等符合法律的权利保障措施使得发行人有权根据经营生产需要并且无需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实施该等研究成果,从而保证了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3、发行人与福州大学化工学院进行的技术合作2005 年8 月5 日,发行人与福州大学化工学院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福州大学化工学院已完成“从龙脑合成乙酸龙脑酯”项目技术的小试研究,拟与发行人合作进行该技术的中试研究;2、发行人负责提供中试研究的原料和设备,福州大学化工学院负责实验研究的全部工作;3、该中试研究的成果归福州大学化工学院。
在“龙脑合成乙酸龙脑酯”项目技术完成中试后,根据对实验结果的分析,发行人认为该项技术能够应运于公司的产业化生产,发行人与福州大学化工学院签署了相关技术转让协议,发行人受让了“从龙脑合成乙酸龙脑酯”技术(技术秘密),发行人拥有了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拥有了“龙脑合成乙酸龙脑酯”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该等安排措施保证了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二)发行人目前自有技术的核查情况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发只是作为公司自主研发的一个补充,并不会导致发行人依赖外部研发力量。
发行人自主开发出了连续复合精密分馏技术、浮阀塔板与不锈钢无壁流规整波纹填料混用分离技术、高真空精馏塔组连续分馏技术、冷态含水复合催化剂一次性加入的异构反应技术、氢阳离子树脂催化剂技术、用于合成樟脑生产系统中的异构反应釜变频装置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的开发均由发行人独立完成,并且已应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