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运输危险 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戒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丌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戒者适航证书失效戒者超过适航证书 规定范围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类型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戒具 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戒 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 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4条。 内容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 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 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工作手册 信息通告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该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 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劢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 航空活劢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国内航空法
二、 民航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地方政 府),保护民用航空的健康发展,由民航总局负责起草,报国务 院审议,由国务院颁发这类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
每个行政法规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个方面单独成 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 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三、 民航行业规章
民航行业规章由民航总局(或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以民 航总局局长(或联合)命令的形式颁发,并在《中国民航报》上 刊登。
民航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的18个附件为依据,以航行服 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 通常被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它们只能约束民航内 部的行为。例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
民航总局下属司、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规定、标准、程序、 手册、指南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航空法规系列,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更准确地执行有关航空法规。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通话手册》等。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航空安全问题事关乘客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相关法规必须被严格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从飞行安全、机场安全、飞行员安全等多个维度介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飞行安全飞行安全是航空运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员在飞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飞行指挥,确保飞行安全。
此外,《航空法》还规定了关于飞行员飞行培训、飞行员资格认证、飞行时间限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
另外,飞行器的空中交通管制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用航空法》,对于飞行器的起降、飞行区域划分、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飞行器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二、机场安全机场是飞行器的起降、停靠地点,也是空中交通的重要枢纽。
为了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相关法规对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分类标准、机场的建设条件、机场的经营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机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和运营,确保飞行器在机场内外的安全运行。
另外,机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是机场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机场法》,机场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机场内外的安全。
三、飞行员安全飞行员是飞行任务的执行者,其安全也是航空安全的一部分。
《飞行员法》规定了飞行员的资格认证、身体健康、飞行时间限制等内容,以确保飞行员具备适合从事飞行任务的条件。
此外,飞行员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也是保障飞行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规,飞行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以保持飞行技能和飞行状态。
综上所述,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法规体系。
通过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畅通。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共建和谐稳定的空中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概述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为管理民航领域内的活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它们规定了航空公司经营、飞行员训练、空中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行业的发展。
民航法律1.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立法文件,对民航领域的经营、管理、安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民航法规定了航空公司的管理体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飞行安全等关键问题。
根据民航法,民航局是民用航空领域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民航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航空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航空安全等。
2.民航安全法保障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管理的首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安全法》(以下简称民航安全法)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航空恐怖活动,保障民航安全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安全措施、安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航空公司在落实安全措施、培训员工、防范不安全行为等方面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民航法规1.运输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是根据民航法制定的,对民用航空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包括了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要求、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燃油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安全检查等内容。
航空公司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遵守运输管理规则,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履行运输合同,保障乘客的权益。
2.机场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机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机场的运行,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涵盖了机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机场建设、运行和管理、航空交通管制、客货运输等。
机场必须符合法规要求,获取合格证书,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和旅客的便利。
3.空域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的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平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么】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标准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那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那么】〔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那么】〔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那么】〔CCAR-67〕【航空平安员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那么】〔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那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那么】〔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标准,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开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平安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平安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平安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平安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平安保卫规那么】〔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标准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引言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对民用航空事业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管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文件。
作为航空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航法律及法规的概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情况。
概述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国内外民航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国际规范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文件是为了保障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安全以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主要内容民航法律及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飞行安全管理飞行安全是民航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对机组人员飞行操作的规范要求,航空器维护保养的规定,以及飞行前、中、后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2. 航空器运行及管理航空器运行及管理是航空运输业的重要环节,也是民航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航法规对航空器起降、航线规划、飞行距离、载重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3. 航空器乘客和货物运输管理航空运输业是为乘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行业,因此,民航法规对乘客和货物的运输管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民航法规对乘客的订票、登机手续、行李托运、安全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 航空公司的运营管理作为航空运输业的主体,航空公司的运营管理对民航法规有着重要影响。
民航法规对航空公司的成立、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经营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以促进航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有效管理。
5. 民航行业的监管和处罚为保障民航法规的实施和航空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民航行业的监管和处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违反民航法规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实施情况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实施情况是评价其有效性和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
在中国,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实施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管和执行。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定期进行法规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和国际规范的要求。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引言民航法律法规是指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民航行业的运作和发展。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
本文将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概述,并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规进行简要解析。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民航法律法规按照内容和颁布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等。
这些基本法规为民航行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监管规章:民航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管理和监督民航企业的运营行为,例如《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机场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章通常具有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3. 行业标准和规范: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例如《民用航空机组员资质管理规定》、《民航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
这些标准和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通常被行业内广泛应用。
4. 国际公约和协定: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也参与了各种国际民航公约和协定的签署和实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最基本的法律文本,规范了国际民航的各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行业最重要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民航行业的基本制度和关键原则。
该法共分为10章,包括了民航的组织形式、航权的管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空中交通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律,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我国民航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维护和发展民航事业。
该法也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飞行运输许可的办法,保证了航空公司的合法稳定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还对航空安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包括了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维修和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民用航空法 课件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民用航空运输的定义:使用航空器进行旅客、货物、邮件等运输的一种方式 民用航空运输的特点:速度快、效率高、覆盖面广、安全性高 民用航空运输的种类: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地区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的法规体系: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业规范等
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合同
合同主体:航空公司、 旅客或货主
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违反民用航空法规,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责任: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处理法律责任
THANKS
XXX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导航、通信等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等。 空中交通服务由民航局、空管局、机场等单位提供。 空中交通服务是民用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Part Three
民用航空运输法律 制度
环境保护:关注航空运输对环境的 影响,提倡绿色航空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 球航空业的发展和安全
Part Two
民用航空法主体
航空器
定义:用于航 空活动的飞行
器
类型:飞机、 直升机、滑翔
机、飞艇等
所有权:国家、 企业、个人等
管理:民航局、 航空器制造企 业、航空器运
营企业等
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的定义:为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机场 民用机场的分类:国际机场、国内机场、通用机场等 民用机场的设施:跑道、航站楼、塔台、停机坪等 民用机场的管理:由民航局、机场管理公司等负责管理和运营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简介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针对民航运输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顺畅进行。
民航法律及法规通常涵盖航空公司管理、机场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中国民航行业的最基本法律,于1995年修订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了航空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体系:规定了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利,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保障: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等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竞争秩序: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商业伦理,禁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4. 服务质量: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合理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是对《民航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制定于1997年。
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包括票务管理、航班安排、服务质量等方面。
重要内容如下:1. 航班安排:规定航空公司需事先告知乘客航班计划、延误情况等信息,确保乘客的知情权。
2. 民航人员:对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提出资格要求和培训规定,确保专业素质。
3. 机上服务:规定了航空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坐位舒适度、乘务员行为规范等。
4. 退改签规定:明确了机票的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的权益。
国际公约预防非法劫持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的航空劫机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包括以下内容:1. 预防和调查: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航空器劫持事件的发生,并设立机制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
2. 合作与引渡:要求各国相互合作,包括引渡被指控和定罪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中国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旨在确保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发展、保护航空权益、规范航空市场竞争。
本文将探讨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对航空产业的影响。
正文内容:1.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民航法律法规的核心目标之一。
主要防控措施包括飞行许可制度、航空器适航审定、机场设备及通信导航系统的管理等。
细分的小点包括:航空器飞行员飞行资质要求;航空器维护及检修标准;航空器适航监管程序;机场及运输设施安全管理等。
2.航空市场开放与竞争监管中国航空市场持续开放与竞争监管是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航空公司运营准入机制、航空公司资格审定、航线运输许可制度等,以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细分的小点包括:航空公司资质审定标准;航线运输许可程序;运价管理等。
3.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为了提升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民航法律法规有关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机上服务质量标准、失陪儿童及无行动能力旅客的保护、航班取消等。
细分的小点包括:机上服务质量检查要求;机场无障碍服务设施要求;机闲服务及服务质量监管等。
4.航空人员管理为了规范航空人员的管理,民航法律法规涵盖了飞行员、空勤人员等各类航空人员的准入要求、资格审定、培训及考试制度等。
细分的小点包括:飞行员准入要求;飞行员培训及考试制度;飞行员资质审定监管等。
5.航空运输经济管理航空运输经济管理是民航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方面。
涉及到民航航空燃油管理、票价管理、航空器价值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细分的小点包括:航空燃油管理;票价及票务代理管理;航空器保险及价值评估等。
总结:中国民航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通过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开放与竞争监管、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航空人员管理以及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中国航空业在保障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竞争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航务事业单位是指在航空领域从事航空运输、航空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机构。
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航务事业单位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安全、顺利地进行运营。
本文将对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
一、民航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的组织管理、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空域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明确了航务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要求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管。
2.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是针对航空运输安全进行管理的法规,要求航务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和规程,并加强飞行安全、地面安全、机上安全等方面的预防和保障措施。
3. 《民机配备报废规定》规定了航空器配备、使用寿命和报废的标准和程序,航务事业单位需根据规定定期检验和维护航空器,确保机组和乘客的安全。
二、劳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航务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基本合同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航务事业单位必须合法用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航务事业单位管理员工劳动保障的法规,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工资福利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航务事业单位和员工之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途径解决。
三、航务事业单位相关政策1. 民航发展政策:民航发展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政府鼓励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提供财税、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航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2. 安全生产政策:航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航空安全。
3. 航空运输管理政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空运输管理政策,要求航务事业单位遵守市场竞争原则和公平竞争的规则,推动航空运输市场的开放和健康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1. 引言民航法律法规是指管理和规范民用航空事务的法律和规章。
在世界各国,民航法律法规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安全、高效和可持续的民航运输。
本文将对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进行介绍。
2. 民航法律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民航法律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是为了保证航空安全,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权益,规范航空市场的竞争行为,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目标包括:•规范航空公司的运营和安全标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性;•保障乘客和航空人员的权益和利益;•促进航空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管理航空器的注册和登记;•管理航空器的空域使用和航行权利。
3. 主要的民航法律法规3.1 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和推广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国际组织。
其重要法规包括《国际民航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章程》。
•《国际民航公约》是ICAO的宪章,规定了各国在民航事务上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航空器的注册和民用航空运输的规范。
•《国际民航组织章程》规定了ICAO的组织结构、成员国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各方面的工作职能和任务。
3.2 国家民航法律法规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航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内的民航事务。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民航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事务的基本法律,包括了对航空器、航空运输、航空服务、航空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具体细化和实施,规定了相关的具体条款和细则。
3.3 地区和国际航空组织法规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和ICAO的法规外,还有一些地区和国际航空组织制定的法规,如欧洲民航组织(EUROCONTROL)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等。
这些地区和国际航空组织的法规主要是为了协调和推动跨国地区的航空运输事务,确保航空安全和运营的一致性。
民航法律及法规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前言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控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它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在民航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存在,旨在保障航空安全,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部分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进行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文本。
该法于1995年11月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七章,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民航组织和管理、航空人员、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器维修、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等内容,涵盖了民航行业的方方面面。
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的管理机构、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质要求、航空器的注册与登记等内容,为保障民航安全和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2.《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是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该规则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
该规则包括民航器适航审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审定机构的职责等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和空中安全的重要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领域的法律基础。
该法于2008年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民航安全的组织和管理、民航安全的监察和监管、安全保卫、事故和紧急事件等内容,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航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是我国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
该条例于2004年10月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十章六十条,规定了航空运输经营的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航空器租赁与销售、航空服务质量控制、国际航空运输等内容,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保障乘客权益提供了依据。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民航法律及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范民航领域的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民航事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与民航事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航运输管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适用本法。
第四条民航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合作共建或合作运营民航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中国民用航空局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范围内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民航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组织实施民航法律及法规。
2.监督和管理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进行民航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民航事故应急管理。
4.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开展地方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5.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民航管理机构第八条民航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民航局下设的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市场监管。
2.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民航安全工作。
3.承办本地区的民航运输事务。
第三章航空器运输第十条航空器运输是指通过航空器进行的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民航法律及法规,遵循合同约定,确保运输安全,优化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航空器适航审定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民航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三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合理、互惠和方便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乘客享有购票、改签、退票、行李托运等权益,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航空事故发生时,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文档中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航局:即中国民用航空局,是负责民航运输管理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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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民航使用的标准按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障人体健康、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的标准;保证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和民用机场及设施建设质量的标准;重要的民航基础标准;民航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航空医学、航空
食品卫生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 制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国家利益和旅客、货主或其他用户等的正当权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标准应当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已有国家标准的不重复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各相关标准之间相互配套,同级标准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1)和《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照上述标准。
第十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航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包括:
(一)民航的基础、信息、通用类标准;
(二)有关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的技术和服务类标准;
(三)飞行技术、飞行安全和飞行保障类标准;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类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制和服务类标准;
(六)民用机场及设施类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类标准、物质保障类标准;
(八)民航活动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劳动与劳动安全类标准;
(九)民航安全保卫技术、装备、设施建设类标准;
(十)《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MH/T 0004)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可以根据民航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民航企业内部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企业标准代号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起草小组,根据民航总局标准制定立项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标准,应当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并监督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报批。
行业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委
托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复审。
经复审的标准,其确认、更改、修订、废止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审批、发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实施,民航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
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生产和检验。
对于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