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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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时,共有四位股东:乙、丙、丁和戊。

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80%的股份;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8年,戊因个人原因将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己。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丙、丁三位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但股东会仍通过了股权转让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此时,己提出要求乙、丙、丁三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共同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遂将己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2. 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登记为公司股东。

在本案中,戊与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己已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己的股东资格。

2. 关于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在本案中,己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加入公司后,甲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己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对此,法院认为,股东责任与加入公司的时间无关,只要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现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答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⑥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⑦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2018年,科技公司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软件定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知名企业开发一套企业资源管理(ERP)系统,开发周期为6个月,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开展了软件开发工作。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就软件功能、交付时间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9年,知名企业以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且软件存在严重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因其未能使用软件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1.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完成软件开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知名企业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导致知名企业无法正常使用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知名企业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02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02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2————公司法案例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

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

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四、某市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

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

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后,于1994年12月,由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项目开工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建筑材料,导致甲公司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丁公司负责丙公司产品的销售,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反而出现销售额下滑的情况。

案例分析题:(1)丙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的独家代理合同?(2)如果丙公司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丁公司未完成的销售额?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戊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戊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庚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支持,并保证技术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己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庚公司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庚公司能否要求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庚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案例背景:辛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壬、癸、甲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辛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辛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分析:(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3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5)2006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6)2006年6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未予以答复。

(7)2006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律答疑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法律答疑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电子产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1. 问题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股东B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C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B、C双方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达成口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处理建议:(1)B、C双方应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如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等。

(2)C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手续,A公司应积极配合。

2. 问题二:公司分红权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但董事会决定不分红,全体股东对此表示不满。

法律分析:(1)公司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1.案情简介: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要点:(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

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2.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分析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分析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

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帐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问题:⏹(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2、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

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原告科技公司因与被告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存在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称,其与被告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软件公司为原告科技公司开发一套企业管理系统。

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完成后,原告科技公司需支付给被告软件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然而,被告软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且存在逾期交付、功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原告科技公司要求被告软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被告软件公司答辩称,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进度延误。

同时,原告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了软件开发进度。

被告软件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被告软件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被告软件公司构成违约,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被告软件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存在逾期交付、功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要求被告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合理,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合同违约的认定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模块二:《公司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二:《公司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二:《公司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违法之处主要有:(1)股东丙未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丙以其专利技术出资符合法定要求,但其出资方式未按《公司法》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股东丁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由于劳务不是现有的价值,需要将来付出,不具有确定性,无法准确估价,加之劳务作为劳动者的专属能力,不具有独立转移性。

所以,即使全体出资人都同意丁的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但因丁的出资方式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所以其行为不合法。

(3)股东乙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乙向某饮料公司转让部分股权,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征求其意见,侵害了其他股东享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乙与某饮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P24案例【解析】答:(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合法,因为该公司董事共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人,出席人数已过半数,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本案例中,共有4名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是合法的,但作出决议却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例中,本应参加决议的股东未参加,无权表决董事却作出股东会临时决议,明显违反《公司法》有关要求。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

双方约定,甲出资40%,乙出资60%。

公司设立后,甲与乙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与乙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甲认为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

二、案件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2. 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发起人或者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协议。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出资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

因此,甲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

(二)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关于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等规定,则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本案中,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乙未违反公司章程。

(三)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甲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 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 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3. 甲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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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5、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gong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

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6、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 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7、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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