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观中的科学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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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观中的科学与伦理
2005-10-06王建民点击: 3176
战争观中的科学与伦理
战争理论中有一种人们熟知的观点,即战争按其性质可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但是,谈论战争的性质,这是客观地看待战争,是把它作为认识的对象、科学的对象,而正义和非正义概念只是一种主观立场的表达,因此,这对概念是否适于在科学上为战争定性,有重新研讨之必要。
照西方某些辞书所云,正义战争的概念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早期由公元4世纪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所倡导。这大约是指他的《上帝之城》一书中的言论。1[1]然而,人们使用“正义”“非正义”概念谈论战争问题,时间上要早的多。例如,约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载有大量演说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参战各方频频使用“正义”“非正义”的用语为自己辩护或抨击对方。1[2]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早就对战争有了“义”与“不义”之分。1[3]我们今天有关“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说法,似乎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根据。例如,列宁曾经说:“战争与战争不同,有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有进步的战争和反动的战争,有先进阶级进行的战争和落后阶级进行的战争,有巩固阶级压迫的战争和推翻阶级压迫的战争”;1[4]革命战争“是历史上所有一切战争中唯一合理的、正当的、正义的、真正伟大的战争。”1[5]
经斯大林审定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作了如下概括:
“布尔什维克认为战争有两种:
(一)正义的、非掠夺性的、解放性的战争,其目的或者是保卫人民抵御外来的侵犯和奴人民的企图,或者是把人民从资本主义奴隶制度下解放出来,或者是把殖民地和附属国从帝国主义者压迫下解放出来;
(二)非正义的、掠夺性的战争,其目的是掠夺和奴役别的国家和别国人民。布尔什维克拥护前一种战争。至于后一种战争,布尔什维克认为必须对它进行坚决的斗争,直到举行革命和推翻本国帝国主义政府。”1[6]
上述观点长期影响着苏联的军事社会学理论。例如,在一本出版于1971年的题为《苏联对军事哲学的研究》的著作中,还能读到这样的话:“战争的政治内容和目的决定着战争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因此,每一具体战争都或者带有正义性质,或者带有非正义性质。而战争性质又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战争的态度。”1[7]
在我们的出版物中,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观被进一步发展为“马克思主义的战争观”了。正义战争被定义为“一切符合人民群众和民族根本利益的战争。如解放战争、反侵略战争。马克思主义者赞助一切正义战争”;非正义战争则是“一切违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争。如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战争、掠夺和奴役别国人民的侵略战争。马克思主义者反对一切非正义战争。”1[8]后面的讨论将表明,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划分与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毫不相干。
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概念不是规定战争客观性质的科学概念,它们只是一种对于战争的伦理立场的表达。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
区分,可以用以表示对某种战争的主观态度和立场,鼓动群众参战或反战的热情。如果把战争现象作为科学的对象、认识的对象,要揭示战争现象的客观性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概念在此毫无用处。如果再进一步,把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分当作科学规定并用于评判其他形形色色的战争和战争观,则不仅不能增进人们对战争现象的认识,反而会造成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详细分析之前,有必要举几个例子,看一下这种战争理论在科学研究中的影响。
第一个例子。论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战争观时,贺麟先生批评了黑格尔关于“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的罪恶”的观点,并进一步批评说:“他不具体分析战争的社会根源,历史条件……他也不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而漫无差别地宣扬战争有保持民族伦理生活健康、防止长期和平会使社会腐化堕落的作用。”1[9]在这个问题上,侯鸿勋先生在《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一书中有类似批评意见。1[10]
第二个例子。197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19世纪普鲁士军事理论家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一书的中文本。在“出版说明”中有这样一段评论:“书中,作者集聚了大量的材料,力图用辩证的方法研究战争理论,得出一些至今看来仍属正确的论断。但是,由于其所处的阶级和时代的限制,书中有些观点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关于战争的性质,即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问题始终未能作出明确地阐述。”1[11]
第三个例子。人们还记得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那场论战,战争的正义和非正义问题是争吵的热点之一。当时,以苏共为首的一方认为,核武器改变了以前关于战争的概念:原子弹不讲阶级原则,它不管帝国主义者在哪里,而劳动人民又在哪里,它成片轰击,消灭一个垄断资本家,就会消灭数以百万计的工人。论战的另一方指责上述观点没有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抛到九霄云外。1[12]
二
人们对正义和非正义概念有不同理解,但有一点似乎没有异议,即这对概念属伦理道德范畴。作为伦理道德范畴,它们不可能满足为充满矛盾的社会现象定性的要求;如果用它们来表示事物的客观性质,就会造成定义的任意性和自相矛盾。正如黑格尔老人所说的,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把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规定纳入一个定义中,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1[13]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定义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矛盾内容的定义,就是说,定义中涵盖的那些战争类型在性质上是交叉的、多重的,某种战争可能同时适应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这两个相互对立的定义。下面以一些战争评论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举例中当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评论为主。通过这些评论,可以推断,如果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听到今天的人们谈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观,他们大概会说一句:我们只知道我们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1[14]
按照前述正义战争的定义,反抗剥削和压迫的解放战争是正义战争,因为这种战争是进步的,是符合人民群众和民族根本利益的。但是,对于某些客观上造成历史倒退、最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解放战争”,如何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来定性呢?比如,欧洲中世纪有过若干次农民战争:1381年的英国瓦特·泰勒起义;1450年的英国杰克·凯德起义;1524一1525年的德国农民战争等。这些战争是农民阶级反抗统治阶级的战争。然而,战争的后果却与人们的愿望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战争造成了历史的倒退和“人民利益”的更大损害。对此,恩格斯曾评论道:“近六百年来,城市总是一切进步运动的策源地,农民在独立的民主运动(瓦特·太勒、杰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