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三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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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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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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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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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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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柏浪涛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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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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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体现在:刑罚首先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
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其次要与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 的基本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自然法思想-用制定法限制国家滥用刑罚 干预公民个人权利
罪刑法定 沿革意上 思想基础
三权分立思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 法机关适用刑法
心理强制说-事先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 从而促使人们作出趋利避害 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
罪刑法定 真正的思 想基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对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 法平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立法体现和司法 运用。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4.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本章关键术语】
对于电脑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的问题,赵廷光 表示,电脑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冲突,只是在法官做出 量刑时为其提供一种相对客观的参考标准。
对于电脑辅助量刑在现实中应用的问题,有法官表示,电脑辅 助量刑系统可以解决一些“重复性、程序性的案件的量刑,在一 定程度上可以代替人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到当 前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同样的案情,可能因为某些外在因素的不 同,也可能导致量刑结果不同,所以,电脑量刑作为一种辅助手 段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能取代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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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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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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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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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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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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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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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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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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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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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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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 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包括:反和平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 问题。
案二: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上海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加拿大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案三: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中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美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案四: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中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参考案例: 案一: 被告人奥格雷,男,33岁,苏联籍,飞机副驾驶员 被告人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组人员,执行雅库茨 克民航局101/435航班的飞行任务,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 伊尔库茨克。途中,被告人奥格雷趁领航员日哈列夫· 斯去厕所 之机,以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亚波夫· 弗,伊骗 出驾驶舱,随即锁上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 一 把 闭 合 长 123 毫 米 的 折 叠 刀 威 逼 驾 驶 飞 机 的 机 长 阿 布 拉 杨· 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机长被迫改 维· 变了航向,飞越我国领空。于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该机降 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岗乡农田里。我国刑法是否有管辖 权?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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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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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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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刑法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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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二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三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刘凤科——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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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书笔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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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书笔记范文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介绍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范围、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以及法律责任的适用等方面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必须有法定证据和不能逆法推定、刑罚不得过重、犯罪与刑罚的平衡、缓刑、假释和暂时出所等减刑制度等。
-刑法适用范围:刑法适用于犯罪分子,包括中国境内和中国国籍在外的犯罪分子。
-刑法的任务和目的: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并教育改造,同时借此警示其他人。
-法律责任的适用:对于成年犯罪分子,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教育改造。
第二章罪本章介绍了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的确定。
-罪的分类:罪分为犯罪和非犯罪两大类。
犯罪又分为犯罪和轻罪,犯罪分为罪和较重罪。
犯罪和轻罪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罪和较重罪的区别则在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
-刑事责任的确定:根据犯罪分子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确定刑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可以负刑事责任;对于16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一律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法责任本章详细介绍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种类。
-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主要的刑罚形式,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
-刑罚种类:刑罚主要分为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四种,此外还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第四章量刑本章重点介绍了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即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量刑的标准和方法:量刑的标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确定;量刑的方法包括单处刑罚、并处刑罚和选择刑罚等。
刑法 (第三章 破坏经济秩序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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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颁布日期1997-3-14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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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溯及力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至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行 为,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 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不 能依照新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 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 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 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二、我国刑法的域内效力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情况: 3、依据“一国两制”原则的特别规定。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均在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 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 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据此, 在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实行各自的刑法,全国 性的刑法在特别行政区没有效力。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什么地域内适用于什么人。它所解决的是国 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及确定原则
(二)空间效力的确定原则:
1、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 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被侵害的利益 是否属于本国,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 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种主张的根据 是国家的领土主权。
如果在犯罪地该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 的,不应行使管辖权。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及确定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域内效力
三、我国刑法的域外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总则各章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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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各章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一、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部分,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适用的重要作用。
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刑法总则,有利于统一刑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则,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2. 刑法总则对刑法的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公正。
3. 刑法总则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对象和规则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使刑法的适用更加规范和合理。
4. 刑法总则通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约束和规范刑法适用中的各种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以上是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的基本概括。
二、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刑法总则共分为五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法适用,第三章刑法责任,第四章刑法制度,第五章附则。
刑法总则的各章分别对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刑事责任和刑事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约束。
三、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刑法总则第一章总则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总则第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原则、刑法适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等。
(2)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法适用的对象、刑法适用的时间和地点、刑法适用的方式和程序等。
(3)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等。
的核心和基础。
2.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适用刑法总则第二章规定了刑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刑法总则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2)刑法适用的具体规定,包括:刑法适用的时间和地点、刑法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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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可不适用全国性的法律。 应当指出,上述三种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并 不影响我国刑事管辖权的统一行使,因为就广义 而言.上述三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也都是我国广义 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 管辖豁免权。 《刑法》第22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 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 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人原则的要求,与属地原则的管辖也不矛盾。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无 论何时何地,都与国籍所在国存在着的法律上的联 系,享受国籍所在国法律规定权利,承担本国法律 规定的义务。《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这就是说, 对普通公民而言,在国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 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 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 的;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 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 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 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 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保护原则的实 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 外来侵害。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 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 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一 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的内容,刑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 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 和对哪些人有效。 概括起来,国际上解决 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 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 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 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主要是尊重 国家主权和便于工作。 三、刑法人适用范围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一国的刑法对哪些人适 用,包括对本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的效力。我 国《刑法》第7条、第8条对属人管辖作了规定。 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 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这是属
领水,是指一国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 面的水域,该国对这些水域拥有和自己陆地领土 同样的主权。 领空,是指一国拥有主权的领陆和领水的土空。 流动领土,根据国际惯例,航行或飞行于公海 及其上空,或者停泊于外国港口、机场的悬挂我 国国旗的船舰和飞机,是我国的“流动领土”。 因此,《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 刑法。 此外,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以 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本国驻外使、 领馆在所在国具有刑事豁免权。
我国刑法采取行为与结果择一说,《刑法》第6 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围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 用特别法 ①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 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和补充的规 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实行。 ②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另有特别 规定的;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 准,凡发生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 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 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5、折衷原则。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上述 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而本 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国人在国外侵害本国国家 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 本国的刑法。 此外,对国际犯罪,本国 在承祖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有权行使管辖权。
因此,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适用 我国的刑法。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 果都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疑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的处理。从各国的立法例和刑法理论看, 对隔地犯的处理大体有三种主张: ①行为地说。认为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领 域内,才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②结果地说。认为犯罪结果必须发生在该国领 域内,才认为是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③行为与结果择一说。认为行为与结果有一项 发生在该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对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和对人的适 用范围。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这说明,我国刑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之内。 理解 (一)关于“领域”的范围 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 包括领防、领空、领水。 领陆,是指一个国家相对于海洋的陆地领土或 者与他国之间国界线内的陆地领土及其地下地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