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法释[2017]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2.27【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16年12月29日签署。

本《安排》已于2016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1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

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

第三条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对方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将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转送相关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

委托方应当按照受委托方的要求予以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出具委托书。

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

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

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周艺津【期刊名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z1【摘要】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asic law as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which has a unique his-torical background. For some specific fields we need to keep the fuzzy, in order to leave the wisdom of later generations to solve. But It has brought many controversial issues for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according to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s interpretation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Hong Kong area, re-spectively in 1999, 2004, 2005, 2011 four times to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Hong Kong to explain, dissolved the constitutional crisis three times.%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香港地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对于某些具体的领域因需要保持了模糊,以留待后人的智慧进行解决,但同时也给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带来了很多争议性问题。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林哲森摘要:《香港特区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以司法终审权,而人大释法与之并行不悖。

人大释法符合《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我国的宪法体制,虽然人大往往是被动释法,但却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政治性,其解释规则亦异于特区法院。

为了使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之间进行更好地衔接,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明晰《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强化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并适时启动修法程序。

关键词:人大释法;司法终审权;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55-09自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香港地区实现了持续的繁荣与稳定,这既是“一国两制”的成功试验,亦得益于香港地区良好的法治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为《香港特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将循序渐进地建立起适合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实现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政府构架。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区享有诸多自治权力,其中就包括对实现香港法治相当重要的“司法终审权”。

香港特区十多年来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尤其在大陆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对接机制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些难以理顺的情况,而其中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引起的争议最为巨大。

①本文试图通过对人大释法这一机制的探讨来检视两地释法机制的衔接问题。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基本法委员会在人大释法中的定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7条第(4)款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而《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更加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专用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实践 第二、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第三、“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
会议全票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在北京召开
意义 避免了一场宪制危机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四次释法 明确香港在对外事务上的权限范围
原告
被告
美国FG基 金公司
执行两项国 际仲裁裁决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公司及旗下三家子 公司为连带被告
• 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国家豁免 • 香港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
驻香港特 派员公署
政制及内 地事务局
终 司审 法 独权立
以人大解 释为标准
提请 解释
援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终 解释权
并不矛盾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一次释法 解决港人在内地子女居港权争议
1999.1.29 香港终审法院 裁定
•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 包括在其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 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香港无权自行 决定或改变其 政治体制
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
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推动香港民 主政制发展
基本 法
一国 两制
各方 利益
长期 繁荣 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三次释法
明确行政长官剩余任期
根据基本法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 须于2005年7月10日前选举新的行政长官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p o et a h e i n0 h n e p ea ins se o h a i w l n ti art ej dca n e e d n e r v h tt ed sg ft ei tr r tt y tm ft eb scl wi o mp i h u iil d p n e c o a l i
儿 Ku - mi g i n
( c o lo a ,Fu a ie st ,S a g a 0 4 3 ) S h o flw d n Un v riy hn h i 0 3 2 Ab ta t Th n e p ea in o h o g Ko g b sclw so ra i nf a c O t e p o e n ta y sr c : ei tr r tto ft e H n n a i a i fg e tsg ii n e t h r p ra d se d c i lme tto ft e b sclw.Re e ty s u sa o tt e p we fi tr r tto ft e b sclw a e mp e n a in o h a i a c n l ,is e b u h o ro n e p ea in o h a i a h v
o n e p eai no h a i w t ec u t fHo gKo g c ni tr r tt eb sclw ny u o u h rz — fit r r t t ft eb scl s h o rso n n a n e p e h a i a o l p n a t o ia o a t n,a d t eca s sb y n h i t ft ea t n m y o h go h l b u mit d t h a d n i o n h lu e e o d t el mi o h u o o ft e Re in s al es b te o t eStn ig s Co mmitef ri tr r tto . Th ril h n d a o a io ewe n Chn s i ln e a n e — te o n e p ea in ea tce t e r wsc mp rs n b t e i e e man a dS lg lit r

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

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

作者: 胡锦光[1];朱世海[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侨教研室,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5-4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香港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香港法院因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在实践中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给行政长官施政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能够为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提供有力支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释法,也不宜经常释法,难以为行政长官施政提供经常性的支持。

针对香港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为促进行政长官施政,应对《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加以修改和完善,以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

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论文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法律规定论文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德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以来,进行了三次释法,有关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都引起了诸多争议。

本文对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依据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基本法正式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的三次立法解释均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从1999年的“无证儿童居港权”争讼案的解释分歧,到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争议,再至董建华卸任后新特首任期问题的看法不一,无不反映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都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法理上他们的关系究竟如何,本文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一、解释权归周的法律规定(一)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香港因为历史原因,和内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实行的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

回归前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而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官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立法解释有非常大的争议。

而在内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行政法规做出行政解释。

当具体应用的解释出现错误或冲突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或纠正,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结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仅有宪法等法律依据,而且有程序上的约束限制,也关乎着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的现实需要。目前,加上2016年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对香港基本法做出了五次释法,之前四次基本法释法分别为:居留权案件、“两个产生方法”宪政争议、“二五之争”以及刚果(金)案,四次释法的启动和意义虽不同但存在共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主动释法,更加表明中央对香港社会重大事件的高度关注,实践证明这种主动释法是必要且及时的。当然,继续完善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坚定中央领导地位的同时,实现两种解释的完美配合。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现少数人违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甚至存在着部分立法会候任议员如梁颂恒、游蕙祯等人,利用宣誓平台,公开发表辱国及“港独”言论,这种公然煽动“港独”的行为引发了广大爱国民众的强烈愤慨。“港独”泛滥,造成了香港内部的撕裂,并严重影响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关系,导致两地民众对立,矛盾激发。如果任由这样的“港独”势力及煽动性言论污染香港立法会,必然会造成危害“一国两制”和香港社会的动荡局面,也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满腔爱国热血。于是,在“港独”越来越激进化、暴力化的重要关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适时对香港基本法做出了第五次释法。我们都清楚且不能否认,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港独”的本质在于分裂国家,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安全,也严重违反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如果不对“港独”势力加以严厉打击和遏制,会直接危害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进行基本法释法,才是最正确明智的选择。
香港回归后实现了社会制度上的“一国两制”,同时也保持了法制上的英美法系特色。面对具有普通法色彩的香港法律,如何对待因法律解释理论和法律解释制度差异所引起的冲突,也就会直接影响对基本法的释法。为了能够化解这种矛盾,缓解法治秩序的分裂,必须明确并坚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大陆和香港只有在实现制度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效运行,维护香港法治秩序,实现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所以,在探讨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和实施后,足以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能够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为香港特区法院公正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实现特区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香港法治的发展。

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形势与政策期末论文(2)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班级:建环2015-01班学号: 2015110785姓名:陈辰时间: 2017年6月[摘要]:香港认识祖国的过去也要认识祖国的现在,接受过去的中国也要接受现在的中国,祖国虽然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也要看到并承认国家一直在进步。

“两制”不是分裂,而是对融洽相处的退让,是中央考虑到是骨血同胞的特殊情况下,在合法的基础上增加合情、合理的感情因素,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们必须尊重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度,尊重我们的祖国,中央行使自己的职权,是合法合理的行为,既是权力,也是责任,香港应该理解,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两地达成社会共识你,攻克艰难险阻,实现共同繁荣![关键词]:人大释法,一国两制,人大常委,香港治理[正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基本法关于香港公职人员就职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确切含义。

这就要让我们回到2016年10月12日,在就职宣誓仪式上,两名新党员立法议员(梁颂恒,游惠桢)违规宣誓、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对此香港立法会秘书处启动刊宪程序,裁决二人丧失议员资格,宣告两名议员议席空缺,并要求二人归还薪金。

就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发声表明了中央反对“港独”的坚决立场。

在本文中,我首先将阐述自己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理解与看法。

那么,何谓“人大释法”?这其实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的解释。

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拥有宪法与法律的最终解释机关。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国两制”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基本法得到落实,而基本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得到落实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发文字号】法释〔2008〕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7.03【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

《安排》已于2006年6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
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1 / 1。

大力整治“港独”香港基本法104条出台了

大力整治“港独”香港基本法104条出台了

大力整治“港独”,香港基本法104条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

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他强调,香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法律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

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解释要点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解释要点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解释要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要点解读:港澳办发言人就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发表谈话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7日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下简称释法)发表谈话。

该发言人说,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该发言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发言人最后说,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会各界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港独”的危害性,珍惜和维护香港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中联办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发表谈话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
英国BBC中文网日前发表文章,题为《香港观察:解铃还须系铃人》,作者为香港自由撰稿人林贡钦。

文章如下:
“又要释法啦!”“阿爷又要干预香港啦!”每当香港面临寻求人大释法前夕,一阵阵反对的声浪,在香港此起彼伏。

释法的由来
释法,即法律解释。

当法律条文遇有争议时,立法机构或法官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这是宪法赋予的权?。

香港回归1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四次主动或被动地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
第一次是应香港政府请求对居港权问题的释法;第二次是主动对香港政制发展的释法;第三次是应香港政府请求对补选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第四次是应终审法院请求对香港涉外事务的释法。

现在面临要进行第五次释法。

这是香港律政司就外佣居港权提请香港终审法院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虽然在第一次释法时已就居港权问题的立法原意做过阐明,第五次释法是否有新意,这将对解决外佣及双非婴儿居港权问题的最终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香港“一国两制”的司法实践中,难度最大的可能是,香港长期实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思维与内地目前实行的欧陆法系的条文法思维的磨合。

十五年来的每一次释法,如果抛开政治层面的诠释,都是这两大法系在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具体司法实务上的正面接触、碰撞和磨合。

其碰撞烈度,从初始的非常强烈,再衰三竭,逐渐习以为常。

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罕见的。

回归后,香港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一国两制”,其中实行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造成不少难题和困惑,然而,解决这些难题和困惑的途径很多,不能只局限在释法这一种途径上。

条条大路通罗马。

香港应立足于用现行的司法体系和照顾到香港市民长期适应的普通法习惯来解决这些难题和困惑,而不是动辄寻求或依赖人大释法甚至修法,这对香港的法治发展不是一件好事。

说得文雅一点是“解铃还须系铃人”,说得粗鲁一些是“自己的屁股自己擦”。

如果释法成为常态,香港的“高度自治”将是一句空话。

自我完善
俗话说,形势比人强。

任何地方的法制都有局限性,都需要自我完善,与时俱进,香港法制的发展也不例外。

在现行司法制度下,法官判案时所依据的是“遵循先例”的普通法原则,可是当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时,即普通法与衡平法出现矛盾时,应以衡平法为归依,做出注重实体公平正义的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通过判例变更机制,以新的判例纠正不合时宜的判例,自我完善,与时俱进。

以双非婴儿和外佣居港权问题为例。

《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一款明确表示了香港永久居民是在特区成立前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依照此款,双非婴儿应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第24条第四款写明在香港特区成立前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可以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依照此款,外佣有条件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目前,根据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审判中国大陆户籍居民在香港所生下男童庄丰源居港权的案件,双非婴儿已从法律上落实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虽然从2001年至2011年间,已获居港权的“双非婴儿”超过17万人,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问题,引起香港社会的极大不满。

目前,香港政府采取口岸拦截、医院拒约、高额收费等行政措施阻止双非孕妇在港产子,但仍无法完全杜绝双非婴儿在港的突击出生。

2011年7月份,在香港工作了25年的菲律宾籍外佣伊万杰琳,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对外佣构成歧视。

2011年9月30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条例》对外佣的排除条款不符合《基本法》。

目前香港有30万名外籍佣工,其中有12.5万人在港居住超过7?,如果他们成功取得居港权,以每个家庭4人计算,这批外佣带?的配偶和儿童,可能?香港人口突增50万。

该裁定引发香港社会的极大反弹。

这是典型的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严重分歧的判例,香港的法院完全可以应运衡平法的原则,做出符合公平原则的判决。

法制、平等、人权等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是建立在香港整体利益基础之上的。

香港的法制应以最大多数香港公民的意志为依归,要符合和争取全体香港公民的最大利益。

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以及媒体和各利益团体,共同对应外佣及双非婴儿居港权问题。

除了司法体制有所作为外,港府可停止批准在港连续住满六年的外佣的劳务合约,立法会可动议和立法解决外佣及双非婴儿居港权问题。

系铃人解铃,对香港法制的维护和完善,是最佳选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