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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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根据您提供的标题“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以下是该实施细则的模拟内容:
1. 总则
- 明确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2. 外汇账户管理
- 规定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程序和账户管理要求。

3. 外汇交易管理
- 规定外汇交易的种类、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和交易监管。

4. 外汇收支管理
- 规定外汇收支的报告制度、审核制度和外汇收支的监管措施。

5. 外汇资金使用管理
- 规定外汇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监管。

6. 外汇风险管理
- 规定外汇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方法。

7. 外汇市场监管
- 规定外汇市场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8. 违规处理
- 规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和处理程序。

9. 附则
- 规定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和修订程序。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拟示例,并非实际的法律文件。

实际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制定,并在官方渠道发布。

如需获取具体的法律文件,请访问相关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该细则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外汇管理机构、外汇市场、外汇交易、支付、外汇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接下来将重点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为,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主体的外汇管理行为。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风险可控等。

第二章外汇管理机构主要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和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外汇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外汇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同时设置外汇局和外汇营业机构,负责外汇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章外汇市场主要介绍了中国的外汇市场体系和交易制度。

外汇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外汇交易所市场。

外汇交易方式主要有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等。

还规定了外汇市场的报价、成交、清算和结算等具体步骤。

第五章支付主要介绍了跨境支付的规定和限制。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办理跨境支付业务,但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

同时对涉及涉外收付款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六章外汇风险管理主要介绍了外汇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措施。

规定了外汇风险管理的认定条件、报备要求和处理办法。

同时对外汇风险管理的资产与负债匹配、杠杆比例和风险敞口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第七章监督检查主要介绍了对外汇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加强了对外汇管理行为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总而言之,《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和规范外汇管理的具体行为,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外汇交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同时加强了外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有助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发布日期】2007-01-05【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国务院令第532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及其他单位在外汇从业中及其活动。

一、目的
为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订本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个人在外汇市场的行为、强化外汇管理责任,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安全性,对个人外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外汇从业及活动,包括:
1.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包括个人汇款、汇兑、非居民汇票以及旅游汇兑等;
2.个人拨出外汇进行投资、收购国外货物、服务或者接受国外货物、服务付款;
3.个人准备或参与境外学习、旅游或其他活动;
4.其他外汇活动。

三、准予有关放行文件
1.个人准备进行外汇从业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其外汇从业放行的有关文件。

2.境外旅游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涉外支付清单,并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境外涉外支付清单说明放行的有关文件。

3.个人准备投资境外或者从事除自费境外旅游外的境外活动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准予该等活动外汇放行的有关文件。

4.境外学习、旅游的,应按照境外支付清单报备有关支出。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首先,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外汇市场的监管职责和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我国的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管,他们对外汇市场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包括监督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行为、监控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等。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外汇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细则对外汇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界定。

细则规定了外汇交易的主体资格、外汇交易的方式、交易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外汇市场进行非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外汇交易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措施,提高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细则还规定了外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细则明确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披露与外汇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信息、交易人数和交易金额等。

这样,投资者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市场的运行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这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对外汇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细则还规定了外汇交易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细则列举了一系列外汇违规行为,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幅度。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外汇市场的管理和操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外汇交易行为的明确界定,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提高外汇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则,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防范外汇市场波动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外汇交易
(一)外汇兑换
2.外汇兑换机构应对外汇受益人核实有效的有关资料,使用实名制登记系统登记外汇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

(二)外汇进出口
1.外汇进出口实行备案制度,受益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进出口业务情况,并不断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进出口的变动情况。

2.外汇进出口的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汇、购汇,申请汇出时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常进出口公司的专用账户进行汇入。

二、外汇收支
(一)外汇收入
1.外汇收入应经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才可使用,外汇收入应作为有效的结汇凭证,并及时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外汇收入的支付须有有效的票据,由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由有关银行结汇。

(二)外汇支出
1.外汇支出应经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才可使用,外汇支出应不断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支出的变动情况。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1. 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由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市场情况确定。

2. 代理办理:
-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
办理。

- 代理取款和代理结售汇均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外币现钞提取:
-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 超过1万美元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4. 汇出汇款:
- 办理外汇转账时,卡对卡转账需要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在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而购汇时,应选择存入个人外汇账户。

5. 外汇储蓄账户:
-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 牌价计算:
- 等值美元的牌价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月初牌价计算的,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保险起见,再少算一点存入金额。

7. 规范性文件: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废止、修改或调整。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外汇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外汇交易、外汇存款、外汇汇出、外汇汇入等外汇业务。

第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第二章个人外汇交易第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兑换:个人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二)外汇汇出:个人可以将外币汇出境外;(三)外汇汇入:境外个人或机构可以将外币汇入境内;(四)外汇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银行,或将人民币存入外汇储蓄账户;(五)外汇贷款:个人可以从银行取得外汇贷款。

第五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二)真实性:个人外汇交易应当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构交易背景;(三)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四)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个人外汇存款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储蓄账户;(二)外汇定期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定期存款账户;(三)外汇通知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通知存款账户。

第七条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存款活动;(二)真实性:个人外汇存款应当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构存款背景;(三)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个人外汇存款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存款真实、合法;(四)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汇出第八条个人外汇汇出包括以下内容:(一)汇款:个人可以将外币汇出境外;(二)旅行支票:个人可以购买旅行支票并携带出境;(三)汇票:个人可以购买汇票并携带出境。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外汇风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依法办理外汇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六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经常项目:(一)贸易收支;(二)服务收支;(三)收益收支;(四)经常转移。

第七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资本项目:(一)直接投资;(二)证券投资;(三)衍生品投资;(四)其他投资。

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贸易收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二)服务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收益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经常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直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证券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衍生品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其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外汇市场管理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外汇市场违法行为:(一)操纵外汇市场;(二)虚假买卖外汇;(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四)其他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外汇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外汇市场交易风险管理。

第四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分为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

第十四条境内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

1.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是为了支持国家汇率改革、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 细则旨在防范保险业风险,强调“放开渠道、制度先行”的原则。

- 细则的颁布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对于提高保险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外汇管制下的保险金跨境转移:- 保险金跨境转移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购买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可按经常项目办理汇出。

- 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资本项目,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 身故理赔金出境只能适用移民转移,而无法适用继承转移。

- 移民转移适用于取得境外居住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

3.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银保监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 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 为落实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实施细则放宽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并为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 取消了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和30年经营年限要求。

- 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综上所述,中国保险行业在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外汇资金运用、加强跨境转移管理、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和股权限制等措施,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化进程。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一、外汇管理目的与原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外汇市场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特制定本细则。

1.2 原则:实行统一的外汇管理制度,保障外汇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保护外汇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二、外汇管理机关职责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监督外汇市场的运行。

2.2 各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外汇管理工作,包括外汇业务审批、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三、外汇定义与范围3.1 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3.2 外汇范围: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外汇担保凭证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四、外汇收支与经营4.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确保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取得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5.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表。

5.2 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国际收支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6.2 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备案等手续。

七、外汇市场与交易7.1 外汇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汇交易提供便利。

7.2 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外汇风险管理8.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

8.2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外汇风险。

九、监督检查与措施9.1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等。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 ]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能够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够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能够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她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经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一、為貫徹執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理和統計工作,以保障國際收支的平衡。

三、《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通過購股、參股或者新註冊成立的獨資、合資的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類型的機構。

黨、政機關已在境外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辦法》的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補報有關材料,辦理登記手續,並將所需境外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或委託給境內具有境外投資資格者管理,有關轉讓或委託書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共同舉辦的,由出資較多的一方,或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負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抄報其他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

五、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1)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規;(2)投資所在國(地區)的外匯管理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者投資股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如屬限制外匯資金自由匯出的國家(地區),投資者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當局允許該項投資股本、利潤匯出境外的合法證明原文;(3)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境外投資專案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和投資回收計畫的報告;(4)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和該項投資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業優惠的證明書;(5)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6)我駐外使館對專案的審查意見;(7)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

【2018-2019】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精选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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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篇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1X]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X]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境的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境的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境的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三、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入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

四、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者将汇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兑出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五、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

六、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

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中国银行不另行发给证明。

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

八、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九、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十、已歇业的外国企业和已离境的外国侨民,要求将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有价证券携带出境,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放行;但是,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十一、凡中国与外国订有双边货币进出国境协定者,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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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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