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X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营运客车技术档案管理并符合部令及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工作需要,由涉及车辆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建立、存档和管理,为规范管理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营运客车基础技术档案营运客车新车入户后,由车辆管理部门及车辆使用部门建立车辆基础技术档案及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一台帐,并将车辆入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审验、运行使用与维护、修理等全过程相关资料收集归档。
营运车辆基础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营运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2、《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4、《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复印件;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6、机动车交通事故贲任强制保险》和《道路营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单》、《常运客车关塑捌分等汲评定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8、《机动车登记证书》;9、机动车辆照片;10、《营运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11、《汽车行驶里程记录》台帐:(营运分公司建立存档);12、《汽车主要资料记录、车辆履历记录》台帐;13、《车辆一级维护作业单》、《一级维护作业过程记录》、《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单》、《二级维护作业过程记录》、《二级维护竣工出场检测报告》、《维修结算清单》;14、《营运车辆报废管理台账》;1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6、《营运客车交通事故记录》(营运分公司建立存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 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 1589,以下简称“国标GB 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及意义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标导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大胆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满足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道路运输条例》,原交通部及时组织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构筑了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可是,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号令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正,以下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车辆技术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削弱了车辆技术管理应有的作用。
由于13号令酝酿、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
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汲取发达国家车辆分类管理经验,重新确定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并将13号令和4号令进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018车辆技术管理规范1045-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
甘祖荣 2018.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 • 2016-04-08发布 •2016-07-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车辆 技术管理的机构及人员、车辆选购、车辆使用、车辆维 修、车辆检测评定、车辆处置、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车 辆技术管理考核。 •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普通货车)、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的技术管理, 其他车辆的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
• d)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 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客车的技术等级应达 到JT/T 198规定的一级,其它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 以上; • e)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 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 达到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 f) 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货运输车、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符合JT/T 794要求的 卫星定位装置; • g) 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 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除了满足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 分别符合GB 29753、JT 617和JT/T 789的要求。
•
• GB/T 8226 道路运输术语 •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 GB 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 方法 • GB/T 27876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 GB/T 27877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 GB 29753 道路运输 食品与生物制品 冷藏车 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文件
XXX公司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体要求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车身标识、统一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营运,坚持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一、车队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三、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设置,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
(一)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二)车队成立技术设备科,为车辆技术管理专职机构,专门负责车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管理职责,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3名,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重点工作岗位安全从业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水平;一般性故障的排除和诊断能力;掌握维护工艺;对各类车型有所了解;具备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客运车辆选配、购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车辆结构,确保车辆维护可靠性、车辆行驶安全性、旅客乘坐舒适性和车辆使用经济性等有效性,特对我队营运车辆的选配、购置事宜作出如下规定:一、车辆购置申报: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即先行由经营者申请,车队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审批后,公司统一安排购车。
二、车辆选配要求:选购营运客车主要根据安全性能及操作的可靠性、动力性、通过性能、舒适性及整车造型、内装饰和燃油达标公告、客车类型等级公告的要求为原则。
供方企业必须是通过IS09000、2000版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3C认证并经公司实地考察与公司签订了售后服务技术协议的厂家,车辆技术配置由公司技术设备部与生产厂家共同确认,填写统一的技术配置表,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公司道路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道路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维护与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2. 公司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3. 公司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度、维护保养、年检、事故处理等。
二、车辆使用管理1. 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各项性能指标正常。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疲劳驾驶或进行任何违法驾驶行为。
3. 车辆使用后,应及时归还车辆管理部门,并做好行车记录。
4. 非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车辆不得私自使用。
三、车辆维护保养1. 车辆应按照厂家推荐的时间间隔和公里数进行定期保养。
2. 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上报车辆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3.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的时间、内容及费用。
4. 鼓励驾驶员学习基本的车辆维护知识,提高自我维护能力。
四、车辆年检与保险1. 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为车辆续保,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3.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车辆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安全管理与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取消其驾驶资格。
3. 公司鼓励员工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安全的驾驶环境。
六、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1. 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2. 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事故发生后,应配合警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如实提供事故信息。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模版(2篇)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模版一、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土石方运输车辆。
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随身携带,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六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八条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第十条应设置车辆使用表,由公司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行政部稽核。
第十一条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行政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二条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二、司机管理规定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解读
维护制度 维护周期 维护计划 维护作业 监督抽查
委托维护:
委托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二级维护的 车辆,作业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8344、GB/T 27876、GB/T 27877 、JT/T 1009及地方标准要求,维护完成后 应妥善保存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凭证。
维护制度 维护周期 维护计划 维护作业 监督抽查
⑩ 做好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衔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 的车辆技术问题。
企业应建立车辆采购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制度建设 车辆采购相关部门及职责;
采购计划(企业应根据运输任务需求,提出车
技术论证 辆新增或更新的采购计划);
采购流程; 选型论证;
技术条件
合同管理; 车辆验收。
采 购 流 程 示 例
企业应建立轮胎管理台帐,准确记录轮胎的厂牌、规 格、胎号、换装日期及维修、报废信息,定期登记实 际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
企业应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等,制定 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指标,定期统计考核。
制度建设 维护周期 维护计划 维护作业 监督抽查
建立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维护管理部门及职责; 作业分类; 维护周期; 质量管理; 定额指标; 统计考核要求。
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安全行车 ,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安全事故。
严格日常“三检”,做好相关记录,发现故障或安全隐 患应及时报修。
前期管理 运行管理 能源管理 轮胎管理
建立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能源管理相关部 门及职责、能源类别、定额指标和统计考核。
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能源类别等 ,依据相关标准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指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一、车辆选购和管理1. 按照国家道路运输车辆标准选购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道路运输安全要求。
2.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技术状况、维修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机械、电气、制动、转向等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4. 对车辆的轮胎、发动机、传动、制动等零部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二、驾驶员管理1. 建立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安全驾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确保驾驶员具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资格和能力。
2. 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驾驶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评估,确保驾驶员的身体条件符合道路运输安全要求。
4. 对驾驶员的行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三、车辆维护和保养1. 建立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维护保养。
2. 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对车辆进行一级维护和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机滤、轮胎、制动液等,确保车辆的机械系统正常运行。
4.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保养,包括更换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火花塞等,确保车辆的电气系统正常运行。
四、车辆检测和检验1. 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检验,包括车辆的制动性能、侧滑性能、灯光性能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对检测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维修和整改。
3. 对检测和检验周期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安全应急管理1.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流程和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2. 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运输企业管理制度
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运输企业管理制度1一、制定依据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
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
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
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指我国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有序和便利,提高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并规范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
2.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车辆的购置、安全技术检测、运输证明和运行规范等。
3.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质量要求,包括运输价格、运输安全、服务态度和服务设施等。
客运站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客运站的建设和规划要求,包括站点选址、场地布局和设施装备等。
2. 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等。
3. 客运站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运输组织、票务管理、客流控制和站内秩序等。
4. 客运站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权益,推动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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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目录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2)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5)车辆维护制度 (6)客运车辆牌证(派车单)管理制度 (7)营运车辆报废制度 (9)车辆“三检”制度 (10)1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及随车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技术管理1、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实行维修、强制维护制度。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维护保养,超长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每1个月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保养作业,每一个趟次必须进行一次一级维护;普通班车每月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作业,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其它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每10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保养作业,行驶三个月但里程不足8000公里也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2、根据超长及其它客运车辆运行现状及二级维护周期,严格按照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按车况的优劣制定二级维护计划,按期发出二级维护通知单,按时维护。
3、车辆的技术管理由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要经常对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及大修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建立车辆台帐和车辆技术档案,及时掌握车辆状况,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2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
4、二级维护必须在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经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合格后,汽车维修厂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严禁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业户维护。
5、对未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检测、定期检测的车辆,公司应收回线路牌和道路运输证,并由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维护和检测。
6、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作好营运车二级维护管理,不留隐患。
7、公司依据国家对机动车等级性能标准新的规定要求,强化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管理。
依据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制定车辆大修计划。
营运客车大修必须到一类维修企业进行。
8、建立车辆大修台帐登记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台帐包括:入户日期、大修时间、大修厂名、合格证等,随时检查大修执行情况。
9、公司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维护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并收集整理维护资料存档备查。
10、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营运。
二、随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1、按规定配备车辆安全随车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关台帐;32、按规定车型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3、按规定车型配备防滑链、应急锤和安全带;4、按规定配备三角木和警示牌。
对车辆安全随车设施、设备公司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为增强车辆完好率,预防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技术档案4累计行驶里程、耗油指标、月实际耗油、月节、超记录、节、超年累计。
5、车辆机损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货物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6、车辆保险情况记录: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1、公司要落实专人负责对车辆技术档案进行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要确保真实性和及时性,不得损毁、涂改、伪造,要及时对车辆变更情况、年审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更新。
3、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4、档案更新后,过期的档案至少保存2年。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为了确保客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法》关于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车辆性能和技术等级的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不发生机械事故,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我公司所有参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两项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标准。
5年以5标准进行一次检测,超过5年的车辆每六个月按照这两项标准进行一次检测。
二、营运车辆性能检测和技术评定我公司所有参营车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在进行车辆行驶证定期审验的同时,到宜宾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三、审验要求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未通过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2、按照营运车辆行业管理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3、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相关资料,按照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
车辆维护制度为了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辆具有良好的使用性和可靠性,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道路旅客有年数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营运车辆要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二级维护。
维护作业项目必须符合《汽车维护、监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6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必须做到无漏项无减项作业。
二、所有车辆的维护按照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维护。
1、一级维护指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车辆维护作业。
2、二级维护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臵等的车辆维护作业。
三、车辆的定期维护应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维护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作业。
四、日常维护主要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一月三次,二级维护一年四次。
五、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维护的车辆不得运行。
客运车辆牌证(派车单)管理制度为有效规范企业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以及运输组织,防止车辆非正常运行,强化企业的车辆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预防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牌照统一管理,科学合理调派车辆,实现公司规范化7管理,严禁驾驶人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承揽运输业务,防止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人出私车,带私货,或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
二、班线客运车辆经公司安全科审查驾驶人证照后,方可将牌证交予该车主车驾驶人或机动驾驶人,主车驾驶人要按规定进站安检,按核定的班次、时间、线路运行,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三、临时包车应将班线客运线路牌交回企业,由客运站安检员或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发班前,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进行检查,安全科对驾驶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合格后方可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并进行详细登记。
二、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及时上缴派车单和运营单证,否则不予派车。
三、派车单的主要内容1、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2、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四、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8营运车辆报废制度一、营运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报废,严禁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营运性运输。
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报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车辆必须强制报废。
1、累计行驶50万公里。
2、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报废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车辆送回收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完清在我公司一切经济手续和法律手续,包括:按揭、标的、安全、保险等项目内容。
2、取得国家认可的报废车辆回收入库及回收费用凭证。
93、办理公安交警微机下户手续,取回相关凭证。
4、将报废相关手续和营运证、线路标志牌5日车辆管理相关制度于2013年8月10日修订车辆“三检”制度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督促驾驶员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3号令)、(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定车辆“三检”制度如下:一、驾驶员每趟次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出车前的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行车证件、牌照是否齐全,并检查随车装臵、工具及备件等是否齐全带足。
102(环绕车辆一周,检视车身外表情况和各部机件完好状况,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擦拭门窗玻璃、清洁车身外表,保持灯光照明装臵和车辆号牌清晰。
4(检查燃油箱储油量、散热器的冷却液量、曲轴箱内机油量、制动液量(液压制动车)、蓄电池内电解液量等是否合乎要求。
5(检查发动机风扇皮带是否有老化、断裂、起毛线等现象,松紧度是否合适。
6(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
剔除胎间及嵌入胎纹间杂物、小石子,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还要注意带好备胎,放臵要牢靠。
7(检查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横、直拉杆等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旷。
8(检查轮毂轴承、转向节主销是否松动,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母是否紧固。
9(检视驾驶室内各个仪表和操纵装臵的完好情况。
检查灯光、刮水器、室内镜、后视镜、门锁与升降器手摇柄等是否齐全有效。
1110(检查方向盘、离合器、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器的情况是否正常,离合器踏板与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正常规定值。
注意方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得超过30?。
11(起动发动机后,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察看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二、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密切注意车辆状况,发现车辆异常(异响、方向跑偏、制动疲软等)立即停车检查,及时确定异常原因,消除隐患,无法消除时,报告安全技术部门联系维修厂家进行应急处理,同时通知经营部门安排车辆及时疏散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