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11.8.18

合集下载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等,借鉴国内外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和陕西省、西安市的相关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四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七条高新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综合用地(Z)(十一)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第八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九条第四项中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八条中的“邮电通信”修改为“邮政、电信”。

2.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3.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对《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十四条。

五、对《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九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十七条中的“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卫生”。

六、对《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六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0•【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4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划定的地域内,实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开发区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与科技开发相关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工矿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七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市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发〔2012〕16号)、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发〔2014〕1号)精神,扎实推进社区组织全覆盖工作,加快和谐社会、宜居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确保新建居住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提前预留各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要求,科学编制本区域内的社区发展规划,确保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居住区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各开发区社区发展规划于11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解决已建成居住区遗留欠账问题各开发区要对规划范围内社区管理未覆盖居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集中清理,对具备社区设立条件但没有规划预留社区办公用房的居住区,由开发区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社区办公用房,2014年年底前全部解决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遗留欠账问题。

三、无缝对接,做好社区组织全覆盖各开发区、相关区县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配套设施、谁发起成立”的基本原则,对人口规模在2000-5000户的居住区及时成立社区;对于户数规模少于2000户的居住区,可就近纳入开发区、相关区县所辖其他社区代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户数标准成立社区,待周边区域建设开发后,再重新规范调整社区管辖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0
【摘要】国办函[2000]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陕政字[1999]68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城北未央路两侧,南起南康村,北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J], 无;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J], 无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 [J],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J],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陕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每个县(市、区)的省级经开区不超过1家。

第五条省级经开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园区运行3年以上,有健全独立运行的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修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狄寨乡和洪庆镇”修改为“狄寨街道办事处和洪庆街道办事处”。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者,一经发现,由村民委员会责令丧主就地平毁”删除。

3.将第十二条中的“火葬地区内遗体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揽遗体运送业务”删除。

4.将第十三条中的“平毁”修改为“深埋”,并将“逾期未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就地平毁”删除。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7.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西安市开发区条例》于2002年11月27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4月16日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23
•【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施行日期】2011.02.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1
附件2:
附件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市政告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市政告字〔2011〕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告如下: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6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西安市复印业管理办法(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7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1988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七、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八、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1993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1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九、西安市行政奖励工作规定(1993年6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一、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二、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三、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四、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1995年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五、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1995年3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十六、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6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七、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十八、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九、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1996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西安市强制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病人办法(1997年1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一、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二、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三、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四、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1997年9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二十五、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六、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7年10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七、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八、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九、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9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一、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二、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三、西安市黑河饮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1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四、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9年4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五、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999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七、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2000年4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八、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三十九、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2001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一、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2001年6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二、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7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三、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2002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四、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五、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六、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七、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八、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九、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2002年12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五十、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一、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二、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五十三、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五十四、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2003年6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五十五、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03年11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六、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七、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八、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2005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九、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05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6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一、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二、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六十三、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四、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6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五、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六、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07年2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七、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07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六十八、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7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六十九、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七十、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十一、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2008年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七十二、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9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七十三、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七十四、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2009年3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十五、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七十六、西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七十七、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2010年6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七十八、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2010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正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

”“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结束——。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市工信发[2011]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市工信发〔2011〕1号)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莲湖区发改委)、财政局:为了充分发挥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市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做好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西安市加快工业和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西安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处(市政府大院内)联系人:辛伟电话:87295376邮箱:zxqyfzc5832@网址:(西安市工信委网站)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南大街23号)联系人:许绥安电话:87279725传真:87279711邮箱:87279717@网址: (西安财政网)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一月七日附件: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为了充分发挥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提升工业产业集聚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西安市加快工业和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和《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11年度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开发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开发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开发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的管理,保障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开发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开发区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指导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开发区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于管理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开发区内的所有企业、居民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有以下职能部门:1. 经济发展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等工作;2. 安全管理部: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3. 环保监管部:负责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和管理;4. 基础设施管理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5. 公共服务部: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有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监督工作。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和民生问题。

第三章负责人员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政府任命,负责领导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命,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请了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协助管理工作。

第四章企业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在开发区内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开发区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履行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得违反劳动法规。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管理委员会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缴纳或少缴。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偷逃税款,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居民管理第十八条居民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地乱扔垃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等14个开发区(园区)的决定-市政发[2003]13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等14个开发区(园区)的决定-市政发[2003]13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等14个开发区(园区)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等14个开发区(园区)的决定(市政发[2003]138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文件规定,我市积极开展工作,扎实认真地对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了清理整顿。

市政府第47次市长办公会议听取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西安市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情况的汇报,决定对我市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等14个开发区(园区)予以撤销。

名单如下:一、撤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二、撤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湖科技产业园三、撤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四、撤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五、撤销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六、撤销阎良工业园七、撤销阎良北屯乡镇企业小区八、撤销灞桥区十里铺乡镇企业小区九、撤销西安御苑生态旅游区十、撤销长安潏河开发区十一、撤销临潼区新市工业园十二、撤销临潼区滩张工业园十三、撤销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十四、撤销周至县杨凌高新开发区哑柏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按照市政府决定,做好开发区(园区)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2003年11月26日——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6]4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定性、定量、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一)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建设。

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体系,明确主管责任人及工作要求;重视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激励机制,有专设的招商引资机构,保证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数,确保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

建立专门的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引进协调议事机构,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职责分担、考核严谨、奖罚分明的合力保障和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进。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包抓责任制;设立项目跟踪服务专员;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规范、数据准确、分析合理,并在本地区招商引资网站发布;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相应的研究和准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每年至少新增3-10个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三)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市信息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市级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资产公司,各区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非公局)、国税局、地税局:《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已经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营造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落实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研发项目依法被确认为技术开发项目后,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年度(企业纳税年度)相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二)工艺规程制定费;(三)设备调整费;(四)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五)技术图书资料费;(六)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七)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八)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九)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十)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

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

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9.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1992年8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土开发整治和以此目的而进行的调查、规划、计划、管理、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是本行政区内的陆地、水域、空域及其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国土开发整治,是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总称。

第三条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任务是综合开发国土资源,合理布局生产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城乡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土开发整治应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使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兼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国土开发整治的综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土开发整治的综合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必须珍惜国土资源,承担对国土的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国土调查第七条实行国土调查制度。

国土调查必须坚持统一部署、部门协同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八条国土调查分为综合调查和专项调查。

综合调查是以区域综合开发整治为目的,由多部门、多学科联合进行的对某一地域的国土资源、环境状况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调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和规范全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和规范全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和规范全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9
【实施日期】2011.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和规范全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工作
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发改委,“五区一港两基地”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07〕114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范围
企业申请办理和到期换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直接在有关部门按程序要求办理。

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在申请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先向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开发区(基地)发改局提出核查申请。

对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规划局
关于“西安市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
的意见函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列入讨论议案,经我局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研究讨论,拟提出如下建议,请与参考。

该条例第九条,一款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具有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职责,我局认为值得斟酌。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X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我局认为赋予开发区管委会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职责与上位法不符。

与国家强调的规划编制权不得不放下的精神不符。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开发区设立XX 机构或分支机构。

已承担了该项X权。

两条规定职权亦有重叠。

我局建议:取消第九条,一款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职责表述。

- 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