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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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干部工作准则》,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院系主要职责开课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组织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并遵照执行,报教务处备查。

2.指派专人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印刷。

3.负责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4.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业课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5.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6.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考一人),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7.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

8.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三年。

9.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10.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系学生各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负责派出监考人员,要求每学生小班派监考一人。

2.于考试的3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3.按规定办理学生补考、缓考、重修的审批手续,将名单报送开课院系并交教务处备案。

4.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单的记载、保管和报送。

5.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学籍科备案。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实践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合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必修课程考核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次进行。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7~8周进行,以随堂或课外作业方式进行。

随堂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节课。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

选修课考核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80分钟。

第十一条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重修。

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

第四章成绩评定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与学信息的有效反馈途径。

严格考核管理,强化考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的关键。

为维护课程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考核方式第一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依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核方式,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考试课的考核由学校统安排,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三条考试课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整体掌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课的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

(一)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听课、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答疑等平时学习情况确定。

(二)期末成绩主要依据期末考试结果确定。

一般情况下,除参与教学方法改、考试改的课程外,含有实验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

第四条考查课重点考察学生平时学习和掌握知识的情况。

考查课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期末成绩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大作业、论文等多种方式确定。

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

第五条实践教学环节重点考察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

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表现、实践效果等综合评定。

第二章考核资格第六条学生参加完整教学环节或经批准同意自修并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及实践教学环节者,即取得考核资格。

第七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其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要求1/3及以上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主讲教师应在所任课程结束前,宣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重修课程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 6 学时(迟到两次折合 1 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 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 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考试组织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环节。

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考查(包括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实习、口试、实验等形式)两种类型。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重视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

第四条具体课程考试方式的总原则是适当减少笔试、运用多种课程考核方式。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二)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确定,其中考试课程在每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中安排不超过三门;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学院安排在期中、期末考试以外的规定时间。

(三)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确定,考核时间由主考教师安排在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外的规定时间。

(四)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原则上采取课程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教师自行安排。

(五)公共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语言类等实践性强的课程,原则上采取实践操作考核。

(六)实验教学环节的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操作。

第五条同时间内结束、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一般统一安排同卷考试。

延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英语课除外),应每学期进行小考,但按一门课程综合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

第六条考试时间安排(一)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90分钟;(二)选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非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60分钟;(三)考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长相适应。

第二章命题第七条教务处协同各教学单位建立完善的主干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八条命题的基本原则(一)各类课程考试的命题,一般由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组成;(二)所有命题均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除少数特殊课程外,每套试题的题型不能少于四种;(三)所有课程的考试(查)命题必须掌握好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覆盖面;(四)所有命题都要以电子稿方式存档,做到格式规范;(五)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六)在试题构成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识记型试题应占60%;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七)命题应尽量避免雷同。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试卷管理等相关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为课程);本办法中所称试卷是指评定本科学生课程成绩主要依据的书面材料,包括考试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等。

第三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如实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由本科生院进行组织管理,由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课程考核的考场巡视工作,组织本科生院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机关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参与考场巡视,监督、指导监考教师全面履行监考职责,约束学生诚信应考。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考风考纪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学院是考风考纪工作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的长效机制,院长(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是具体责任人。

学校将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纳入学院绩效考评体系。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都应召开课程考核工作会议和考风考纪建设会议。

课程考核工作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领导主持,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学习课程考核的相关制度,对考试管理及命题、试卷安全、阅卷、成绩评定、监考等工作进行培训和要求。

考风考纪建设会议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持,组织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全体学生学习考风考纪的相关制度,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诚信应考宣传教育。

第三章考核类型、方式及成绩构成第八条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大学考试管理细则

大学考试管理细则

大学考试管理细则为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考核方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及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均需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系(所、教研室)负责人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

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

考查可采用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其中口试,应设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考试小组(主考1人)具体负责实施,考试以考题抽签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回答问题。

二、命题基本要求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每一个知识点每一道考题都要对应具体的课程目标。

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难度适当,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2.命题工作应由课程负责人和课程骨干教师组成的命题小组完成,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对试卷内容进行审核。

3.对通识教育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精品课程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使用一份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

4.试卷采取统一格式(学生学籍管理中心、各学院均备有出题纸,也可从学生学籍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性质、教学班号及考试类型(开卷、闭卷)等相关信息。

5.所有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两套试卷(题库类上机考试除外),并做好标准答案和统一的评分标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计划地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

学生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反映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实践教学环节、校外课程修读的考核及成绩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四条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要求的主要依据。

任课教师应当在每学期第一次课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六条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堂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含口试、论文写作等)。

必修课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任课教师可以在每学期第10周向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以下同)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同一科目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应难度相当,内容不能重复。

一般A卷作为正常考试用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

相邻学期的试卷内容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九条试卷须经系主任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后,方可送交印刷厂。

任课教师须对试卷样稿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才能印制。

第十条学生课程学习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实现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全面提升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XXXX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XXXX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

第四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预科学生及交流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课程组或命题教师确定,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网络在线考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

第六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试等。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七条要建立完善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八条命题要求(一)命题应该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要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本科理论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理论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本科理论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课程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达成的重要手段。

为推进理论课程考核改革、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升课程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理论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应多元化,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对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综合能力的测评。

课程考核分为试卷考核和非试卷考核两种形式。

第三条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业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应不低于30%,且平时成绩记载不得少于三次。

4学分及以上的课程,应当有期中考试成绩。

第四条课程考核应加强学生学习效果的过程考核,平时成绩应由课前预习、课堂讨论、实验操作、课后作业、随堂测验、阶段测验、期中考试等组成,强化课程平时考核,防止课程结业“一考定成绩”的考核弊端.第二章试卷考试第一节命题与审核第五条命题与试卷审核是课程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由课程负责人或系(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审核通过后的试卷由开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六条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既要注重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应给学生发挥创造性留有空间,以鼓励、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

(一)命题应力求题型优化、结构合理,试题用词用语要力求规范、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闭卷试题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一套试卷的题型应当多样化.主观题所占分值原则上应不低于50分,并合理设置单题分值。

开卷试题应以综合分析题、综合应用题为主,且不能在学生携带的参考资料中找到完整的考题答案。

(二)命题应当题量恰当、难度适中,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试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试卷考试不得出现考试时间未过半而完成答卷的学生已过半的情况。

学生卷面成绩应基本呈正态分布。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干部工作准则》,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院系主要职责开课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组织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并遵照执行,报教务处备查。

2.指派专人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印刷。

3.负责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4.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业课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5.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6.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考一人),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7.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

8.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三年。

9.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10.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系学生各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负责派出监考人员,要求每学生小班派监考一人。

2.于考试的3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3.按规定办理学生补考、缓考、重修的审批手续,将名单报送开课院系并交教务处备案。

4.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单的记载、保管和报送。

5.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学籍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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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校发[2005]教字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试环节,强化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5]教字13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安排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既是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及对学生的学习状态测试的手段,又是对学校学风和教风的检查。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每学期学校和院系都要召开考试安排专门会议。

第三条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进行考试。

全校通修课和院系学科核心课程统一实行考教分离制度,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由院系具体安排。

第四条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进行。

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完成,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公布,不准无故变更。

第五条课程考试每一个考场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其中该门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监考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要做好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相关文件材料等。

在考试前,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校团委等单位参加的学校考试巡视组,负责对全校各考场状况进行检查与督察。

各院系应成立院系分管领导牵头的考试巡查组,负责检查、规范本院系的考场秩序。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保密第七条课程考试命题坚持“严谨、科学、规范、合理”原则,由各院系具体组织。

命题教师要严肃认真负责,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试题审核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试题审核由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

未经审核的试题,不得进行印刷。

第八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

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获取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学生的创新能力。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知识点分布要科学,难易程度要适当,题型结构要合理,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就A、B两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并避免与近四年试题雷同。

所有课程考试应建立试题库。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从试题库调用的试题应占50%以上。

第十条考试形式一般以笔试(闭卷或开卷)为主,也可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

非笔试方式,非通修课,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院系分管负责人审批,通修课由院系提出并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考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命题应使用全校统一的试题纸。

试题表达要简练、清晰、准确,试题内容必须打印,并在命题的同时给出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以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各院系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制度。

严格履行试题登记手续,每一环节交接都应有文字记录。

院系教务员凭教务处试题印刷审批单,按商定时间到指定地方印刷试题。

试题从命题、审批、印刷、保管全过程均需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如出现泄密等问题,按《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考场要求与纪律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必须是学校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并要求认真负责、穿着整洁、举止端庄,并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对学生座位进行编排。

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学生按编排就座,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及相关物品放在讲台或指定地方,核对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

第十五条学生座好后,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要求与纪律,要求学生检查桌面上、抽屉内等是否有与本门课程有关的内容或非考试用品,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应在试卷发放前,清点、检查试题,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或院系教务员联系。

第十七条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在试卷上的固定位置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核对准确。

第十八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等),不回答学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如发现学生有作弊现象,应立即制止并作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院系或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考试剩余时间。

考试结束时,督促学生按时交卷。

试卷清点无误后,封装,并交相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归档并提供阅卷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须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入场,以无故缺考论处,卷面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与管理,遵守考场纪律,按指定座位入座,及时清理桌面、抽屉中与本门考试有关的内容,并将所有非考试用物品放在指定区域,不准干扰考场秩序。

第五章考试违纪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在考场上不听监考教师劝阻,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10-30分,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有意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2.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3. 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4.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5.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夹带者;2.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3.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4.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5.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请、替校外人员考试);2.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3.盗窃试卷者;4.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5.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6.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者;7.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利用其它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述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或二十五条做出处理的学生如果对自己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如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或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试卷评阅与要求第二十九条试卷评阅工作由各院系具体组织负责完成,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当场开封试卷,集体评阅,分工负责,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

第三十条在试卷评阅过程中阅卷人应参照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及评分标准的要求,认真细致得评阅,保证评阅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试卷一律采用红色笔批改。

阅卷记分方式保持前后保持一致,得分点明确,分数计算准确,卷面分数一旦判定,不得改动。

如需要改动,阅卷老师应在旁边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阅卷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含电子成绩单)交院系教务员。

对有特殊原因的成绩应用红笔注明“考试违纪、无故缺考、缓考”等字样,并签署评卷教师姓名。

第三十三条试卷评阅完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试卷分析报告,结合学生答题情况和分数构成,分析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分析试题难易程度、覆盖面、题量等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评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三天内结束(全校统一考试课程在5天内交教务处),阅卷教师应及时将成绩登记表报院系教务员。

第七章成绩登记与管理第三十五条课程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采用百分制。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平时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的通知》校发[2004]教字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分数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

如需改动,阅卷老师应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由院系组织另请老师评阅。

第三十七条阅卷结束后,各院系教务员尽快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并将其不及格课程以及相关学籍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八条如果学生对自己成绩有异议,有权向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负责核实。

根据需要,由教务处组织本校其他老师或其他学校老师对该生的试卷进行重新评阅。

最终有效成绩按照核实或重新评阅后的成绩计算。

第八章试卷抽查与处理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试卷抽查制度。

抽查分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院系自查,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上学期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情况进行自查;二是学校抽查,每学期开学第四个星期,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对上一学期的试卷进行抽查;三是校外专家审查,根据需要由教务处负责进行。

第四十条试卷抽查范围包括全校所有本科生课程的考试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表、平时成绩原始记录、考场情况登记表、缓考申请等全部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对于试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经查实,按照《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考试资料归档与保存第四十二条考试相关资料均需归档保存。

学生成绩单、毕业总成绩单应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原件归入在学校教务处学籍档案室,院系教学档案室保存复印件,属永久性保存文件。

第四十三条各类考试相关资料的保存具体办法,按照《西北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其他第四十四条本细则中课程考试的范围包括《西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以及国家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各类学生竞赛等。

对于本细则部分条款不适合某些课程(如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的考核,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缓考和重修相关规定按照《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北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校发[1996]教字29号文件和《西北大学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发[1997]教字15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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