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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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在咱们聊举证责任之前,先来个小故事。

有一天,小明跟小红打赌,看谁能吃完一碗超级辣的面。

结果,小红痛痛快快地赢了,吃得那叫一个利索。

可小明不服,心里嘀咕:你一定是作弊了!于是,他开始满世界地找证据,想证明小红有暗藏的“秘密武器”。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开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得谁来证明谁的观点。

小明想证明小红吃面是用“特制技巧”,那他就得负责把证据拿出来,像拍电影似的,把所有证据摆上桌。

要是小明一直说小红不行,但又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哎呀,那小红可就赢得心服口服了。

这就像打牌,谁出了牌,谁就得有底气。

小明如果只会“空口无凭”,那他就得老老实实地认栽。

我们再说说这责任的分配,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有些事情,责任自然就落到某个人头上,比如打官司的时候,通常是原告得先把证据拿出来。

要不然,法官可就像看电影时不看预告片,直接让你去看结果。

原告要是没有把证据呈现出来,法官可就不会主动帮你打点子。

这就像在班里发言,老师想听你说的,不会主动问你的意见,你得自己举手。

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你要证明某个事情是对的,但对方一上来就反驳,那这时候可能责任就会倒过去。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绳子拉来拉去,谁有力气谁就能占上风。

这个时候,反驳方得有些“真凭实据”,要不然就很容易被对方打回原形。

再说说举证的要求。

这就像做菜,要有好材料才能做出美味的佳肴。

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来个“胡萝卜加大葱”的神奇组合。

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得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随便便。

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看到一件看起来不错,但摸上去却像是在逗你玩,那你肯定不会买。

举证也是这个道理,证据要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咱们再看看举证责任的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推定”。

这就像你家里的猫,总是能在你回家前准时出现在门口,搞得你总觉得它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法律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些事情很明显,反方反而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法律举证原则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举证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货物交付后,B公司支付A公司款项。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 货物交付的凭证;3. A公司催讨货款的书面证据;4. B公司确认收到货物的书面证据。

B公司则提出以下抗辩:1.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2.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货款;3. A公司提供的催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多次催讨。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为法律举证原则。

以下将结合案例,对法律举证原则进行分析。

二、法律举证原则概述法律举证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法院则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2. 证据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3.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应当合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4. 证据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5. 证据优先原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多种证据中,应当优先采用证据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三、案例分析(一)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原告,负有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A公司提供了合作协议、货物交付凭证、催讨证据和确认收到货物的证据,以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B公司作为被告,则提出抗辩,要求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A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B公司也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

(二)证据真实性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属于原始证据,具有真实性。

合作协议、货物交付凭证和确认收到货物的证据均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律举证原则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举证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首期租金,甲方也交付了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法律举证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1. 甲方的举证责任(1)甲方作为出租方,负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维护房屋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② 房屋交付凭证,证明已将房屋交付给乙方;③ 房屋维修记录,证明甲方已尽到维护房屋的义务。

(2)针对乙方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甲方应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② 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的维修记录,证明甲方已对房屋进行维修。

2. 乙方的举证责任(1)乙方作为承租方,负有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应提供以下证据:① 支付租金的凭证,证明已支付首期租金;② 使用房屋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针对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② 乙方与甲方协商过程中的录音、邮件等,证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本案中的体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

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在社会生活中,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

当这些争议进入法律程序时,举证责任的确定就成为了关键的环节。

举证责任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当事人的权益,那么,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确定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例如,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违约,那么主张违约的这一方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原本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承担。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通常由污染企业来证明其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而不是由受害者来证明污染的存在。

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而污染企业则更有能力和条件来提供证据。

确定举证责任还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对较为灵活,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确定。

比如,在一些消费纠纷中,如果消费者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如购买凭证和商品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明,而商家则需要提供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则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

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且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提出了某些积极的抗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此外,证据的种类和效力也会影响举证责任的确定。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也会影响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

在确定举证责任时,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可获得性。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论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论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前 最 高人 民法 院 院长 肖扬在 第七 次全 国 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坚持司法统一, “ 必须注重正确
行使 自由裁量权 ” 审判 实践 中, 。 由于不同法官对法 律规定理解上 的不 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 况和新 问题 的具体规定 ,出现 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 用标准不统一 的现象 。个 别法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 导致不同地 区、甚至同一地 区法院对 同类案件的裁 判结果也各不相 同,由此 引来社会非议 。【 3 】 近 年来 ,全国各地纷纷发生同类性质案件,如 新闻侵权案、性骚扰案、超市搜身案、超市保 管案 、 银行 吐假钞案等,这些案件在诉讼 中都存在 原告举

些举证 责任分 配规则及其例 外规则 , 以此规范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将四种典 型案例 中的举 证责
关键词 :举 证;倒 置; 自由裁量权;法定化
中图分类号 :D 2 . 90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 1 5( 0 1 5 0 — 4 0 9 8 2 1 )0— 1 O O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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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三 峡 学 院 学 报
行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 官对于双方证据
的强弱态势却仍无法做出明确的判 断,即待证事实 仍然真伪不 明时 ,法官就应适用举证 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则 ,其 目的是运用这种一般规则来确定结果意 义上 的举证责任究竟属于哪一方当事人 。
( 一)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 官对 是否属 于举证责 任倒置 的判 断也包括两个层 次:首先 从 《 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
用个案 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其次从民事实体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

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对一起诽谤案件的分析

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对一起诽谤案件的分析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2年8⽉间,被告⼈杨某到太仓市⼀较⼤的私营企业总经理黄某(⾃诉⼈)的办公室,向黄某提出要求借款50万元。

黄某因与杨某素不相识,不同意借款给杨某,黄某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将杨某驱赶出该企业。

杨某就此怀恨在⼼,伺机报复。

此后杨某将道听途说到的内容,冒⽤该企业⼥员⼯曹⼄男朋友的名义落款,编写成*称:“黄某与该企业三名⼥性时某、曹甲、曹⼄(曹甲、曹⼄系姐妹俩)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与时某有⼀私⽣⼦;黄某在汽车⾥同⼥⼈乱搞被某镇联防队抓住罚款等;请有关领导挽救⼀下黄某,不要让他再破坏⾃⼰与曹⼄的恋爱关系等等。

”杨某叫⼈把以上内容抄成*,于 2002年11⽉18⽇凌晨,把上述内容的4张*分别贴在黄某个⼈公司的⼤门外、该公司员⼯公寓⼤门外、该镇政府⼤门外、及该镇菜场⼤门外。

黄某在次⽇早上发现*后,即派⼈揭下。

黄某了解到*系杨某所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要求追究杨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杨某辩称:这些*是我贴的,*内容是听别⼈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

杨某辩护⼈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的⾏为尚不构成诽谤罪。

1、有多名证⼈证⾔证实黄某与相关⼥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存在*上所写有⾮婚⽣⼦的事实,杨某并⾮捏造事实。

2、上述证⼈证⾔说明黄某的⽣活作风之事,在杨某贴*之前⼰是众所周知,*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为是“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名誉,损害他⼈⼈格,其⾏为⼰构成诽谤罪。

辩护⼈所举证⼈证⾔内容均没有直接证实*内容是确有其事,⼜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杨某也已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应认定这些事实是虚构的;被告⼈杨某采⽤贴*的⼿段,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公之于众,造成⼀定社会影响,⾜以并⼰经破坏他⼈名誉,损害他⼈⼈格,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1年。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第一篇: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一般来说,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的证明责任不能只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样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失衡,因此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谁就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诉讼过程中,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无法举证,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为了便于法官掌握案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分配举证责任。

那么,合同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有关合同其他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篇: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概念。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象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实体法问题则是举证责任的主要分配问题。

审判实务中最有意义的是对分配举例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的举例责任制度进行描述,对目前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缺点用自己的观点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状;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完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第六讲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问题

第六讲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问题
4、我国的主两种情形,法官适用法律不会存在困难, 问题恰恰在于第三种情况。
对于第三种情形,法官须将“真伪不明”拟制 为“真”(事实存在)或“伪”(事实不存在) 才能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在通常情况下,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应拟 制为“伪”(不存在)。
证明责任虽然是裁判规范,但由于承担裁判结 果的是当事人,所以诉讼理论一直是从当事人 的角度说明和解释证明责任。
以确认之诉为例
(3)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 配的
(4)证明责任分配给一方当事人后,不会随 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发生转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现代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是着眼于事实本身的性质而不 是事实所引起的实体法效果分配证明责任。
该说把待证事实区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外界事实与内界事实,然后进行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之所在,乃是败诉之所在。
(二)理解证明责任本质需注意的问题
第一,证明责任是裁判规范,是指示法官在事 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如何作出裁判的规范。
实体法就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只规定了两种 模式:
一是事实存在(一个或一组事实),发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
二是事实不存在,法律后果不发生。
而在证明中,会出现三种结果:其一是该事实 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被证明为假;其 三是该事实真伪未获得证明。
被告败诉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应 当由张志强对其主张的第二台冰箱是旧冰箱负
举证责任,并因张志强举证不足改判张志强败诉。
问: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分配证明责任正确?
案例3:王某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 某一幅画,称该画是委托张某保管的,张某则 称王某早已将画卖给了他,拒绝归还。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研究、运用。

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地位相对凸显出来,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无法解决。

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对该制度研究不够集中,多采列学说而陈其利弊,缺乏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立法不完善表现为虽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足以适应诉讼中纷繁复杂的情况需要。

鉴于此,笔者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系分析、价值分析,提出了一种重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要求体系建构引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

其设立目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因为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虽竭力举出证据证明之,但这种事实毕竟为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溯性,所以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事实存否不明的结果;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须保障民众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请求权的实现,必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答复。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是产生于这种需求。

本文拟通过对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理论或制度规定的考察,总结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在文章的最后,尝试对我们如何完善该制度作一构想。

一、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考察(一)大陆法第淮责任分配的考察大陆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学说众多,形成了大陆法第法学研究的一大奇观。

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尤以德国颇丰,其他各国均从德国引入,而实现理论的本土化。

所以,本文拟以德国为重点考察对象。

1、罗马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罗马法学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两大原则:(1)原告应负责举证义务。

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案例(3篇)

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6年5月,张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李某在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遂将李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疗费发票,证明其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2. 误工费证明,证明其因工受伤休息了30天,按照其月工资5000元计算,误工费共计15000元;3. 护理费证明,证明其母亲在其受伤期间进行了护理,护理费共计5000元;4. 工作证明,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 工作记录,证明李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存在疏忽行为。

被告李某及某公司对张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张某未能证明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疏忽行为是否与张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工受伤,且李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存在疏忽行为,故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张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法院在适用举证责任法律时存在错误。

1.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1999年1月23日上午10点,顾某在上海工艺美术商厦购买一颗标签上注明“天然黄水晶球”得工艺品.顾某当时要求鉴定,但售货小姐表示:“你去鉴定吧,有什么咨询题寻我们.”顾某因此花了2944元将球买下,并得到发票和信誉卡.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十”.此后,顾某随即前往城隍庙得豫园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写明:“球重2898克,直径586mm,方解石”.据此,当日下午13点时,顾某要求商家按信誉卡上得承诺赔偿,但交涉未果.同年在法庭上双方争议得焦点是:顾某拿去鉴定得假水晶球是否确实是被告出售得产品?被告主张“此球非彼球”,原告则主张“此球乃彼球”.而双方又都难以确切证明自己得主张.上海一审法院认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得原则,顾某必须拿出令人信服得证据,故判顾某败诉.二审法院仍持此观点,维持原判.笔者认为,此案得判决是存有疑咨询得.由于此案件——球是否依然原来得球这一争点是某种难以查明得事实,而这种事实又需要有人加以举证证明,但事实上不管对原告依然被告来讲,举证证明均是十分困难得.因此如今,不管法院将举证得责任推向谁,谁就将面临举证不能得情形,从而不得不面对巨大得败诉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一个十分关键得咨询题,即举证责任规则如何客观合理地进行分配与适用得咨询题.而对此案,笔者得疑咨询也正是法院是否合理地适用了举证责任规则.举证责任实质上包含两方面得内容:一是当事人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得责任,相当于大陆法系上得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二是辩论终结时,当事人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得诉讼不利益,相当于大陆法系上得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www在这两者中,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是本质,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只是是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得投影而已.当事人主张有利于自己得事实并为了幸免承担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理应由其承担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这种分担应当讲是合理而公正得.但对这种分担,我们需要明确得是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是不能随便发生作用得.只有当待证事实在差不多穷尽一切合法、可能得证明手段之后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才确切地产生效力.在实践中,有得法官对此理解不深,在审理中一碰上认为查不清得事实就武断得适用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从而导致出现片面化、极端化得倾向.首先,应当明白这个地方得穷尽一切合法、可能得手段,不仅针对当事人而言,即当事人应尽力提供证据,促使法官心证得形成,而且也包括受案得法官.也确实是讲,法官并不能片面地理解举证责任,一味地将举证责任推向当事人,从而过于消极地面对待证事实.因为法官需要努力形成心证,因此,适当积极地面对待证事实,全面审视案件,客观运用推理,对心证得形成应当讲是必要且不可或缺得.其次,这个地方所讲得真伪不明产生得前提条件是:原告提出了有力得本证;被告亦提出了实质性得反证;对争议得事实有证明得必要,自认得、无争议得、众所周知得事实无须证明;用尽合法得、可能得证明手段,法官仍无法获得心证;口头辩论差不多结束,而心证不足得情形仍无法改变.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成就时,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才发生效力.同时,在这些条件中又还包含了对证明标准得要求,即原告得本证必须是有力得,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得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得程度.被告若想反驳、推翻原告得证据或使原告得证据处于难以采信得境地,也应提出实质性得能动摇法官对高度盖然性确信得证据.假如仅仅是口头上得否认,而无有力得证据加以证明,纵然如今被告提出得主张看似难以查清,法官仍应认定原告主张得事实成立,而非真伪不明,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不发生作用.本案中,笔者认为原告顾某已然提供了有力证明自己主张得证据.首先,原告提供了买球时得发票及信誉卡,证明自己确实在一定得时刻、地点与特定得对象有过交易行为;其次,原告提供了专业鉴定处对球得鉴定结论,证明了自己提出得“球为假球”得主张.依照这两项证据,再结合当事人所述得情况发生得全过程(双方对当时原告要求鉴定,下午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等事实并无异议),得出顾某在商厦所购物资为假货得结论,应当讲是不难得.这种盖然性依通常得认识是存在得,同时足以达到举证责任规则中所要求得标准.因此原告得主张初步成立.也确实是讲,如今原告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已告一段落,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已随着原告举证得完成而转移到了被告一方.那么作为被告得商厦是否提供了足以动摇原告证据可采信得证据呢?没有.被告得否认性主张中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否认原告在被告处买得球是假球.这是针对原告提出所购之球为假球得事实主张得反驳;二是被告主张原告所持之球是被“调了包”得球,不是原先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之球.这是一个新得有利于被告得事实主张.上述被告第一层意思中得口头反驳,与原告提供得强有力得假球鉴定结论相比,显然无法推翻原告得证据.而被告新提出得原告“此球非彼球”得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得原则,理应由被告承担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更不用讲有力得证据了.由于被告没能完成已转移到由其承担得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因此,如今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不应发生作用.应认定原告主张得事实成立,由被告承担败诉结果.一、二审法院之因此将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推向原告,一是因为其没能确切认识到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已然转移,片面理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是没能在事实认定进入僵持时期之前清晰地认识到,是被告主张了新得事实,而非原告;三是没能全面审视案件,适当进行推理,认定过程过于消极;四是没有确切理解盖然性得含义及标准;五是没有注意到其心证得结论明显有违心证形成得限制条件——结论不能有悖于通常得社会经验规则.所谓盖然性(probability),也确实是可能性,而非必定性.在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规则要求,只要因果之间具有初步得、一定程度得可能性时,法官就能够对其予以认可.而这种可能性得认定,一般以大众依据常理认为非常有可能发生为准.必定性得证明假如可能所以好,但事实上不现实,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也没有那个必要.从一般得交易适应而言,顾客购物后取得得发票或小票确实是其向商家主张更换、退货或其他权利得依据.行使这些权利并不以权利人证明“此货乃彼货”为前提条件.相反,这种咨询题往往由商家提出并由其举证讲明“此货非彼货”得缘故.如现实中常有一些顾客事后在主张权利时寻错了对象.如今卖方就会对此提出异议,告知其此货并非是其所卖.举证讲明包括让其看一看自己出售得样品,以示自己出售得物资中并没有对方所讲得物品;尽量让对方回忆购物得确切地点,从而排除货是在此所购等等.这些讲明,买卖中得一般做法是,由买方拿着凭据(发票或小票等)和所购之物前往卖方处主张权利,并不需要证明“此货乃彼货”,这是现实中得常理.由此可见,大众对“此货乃彼货”得盖然性认可远远大于对“此货非彼货”得盖然性认可.而当卖方主张“此货非彼货”时,其是对常理得否定,则理应负有证明或讲明得责任.假如像一、二审法院认定得那样,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需要先对物资得真实性进行证明,那么将实际上剥夺消费者在大部分情形下行使诸如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差不多得权利.如此将使消费者在交易中背负过重得责任,不利于交易得进展和权利得爱护.另一方面则过大地减轻了销售者、厂家得责任.最终使举证责任在买卖双方得分配上严峻不平衡.这是对举证责任规则得歪曲,是不可取得.。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证明能力负担,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而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如何确定举证方的责任、证据采信等方面。

具体来说,法官在裁量举证方责任比例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在裁决对证据的采信程度时,应该根据证明权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例如,王某在与张某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张某认为自己依法行驶,王某在证据方面的举证较为困难。

此时,法官可以根据规定定性证明责任,按照事实的可能性比例判定责任比例,将王某举证责任比例定为30%。

又例如在租房合同纠纷中,甲乙双方就租房费用问题存在争议。

此时,法官可以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甲方能够提供租房合同和付款记录等证明,则可以采信甲方证据。

在实际审判中,有不少案例都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例如:案例一:近年来,一款名为“麦乐鸡”的炸鸡产品在国内掀起一股热潮。

然而有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包装并不合规,同时买家和商家在价格、质量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在一起类似的消费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采取如下裁量方式,将商家责任比例定为70%,消费者责任比例定为30%,并要求商家支付一定赔偿金。

案例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人需要提供自己疾病的相关证据。

但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证明难度大、医学先进时代理解的普及难度大等问题。

此时,法官应当依据事实权力,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证明责任比例,如将病人证明责任比例定为50%、医院证明责任比例定为30%、法院积极务实的治疗记录视为证明,最终定责比例并下达判决。

案例三: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庭审过程中丈夫提供了旧情人与妻子通话记录等证据。

但妻子质疑证据的真实性。

争议的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争议的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在众多法律纠纷中,关于法律真实性的争议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张某某诉李某某侵权案”为例,分析争议的法律真实案例,探讨法律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将房屋地基扩大,导致其房屋地基受损,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张某某主张,其房屋地基受损系李某某修建房屋所致;李某某则辩称,其房屋地基受损是因地质原因,与修建房屋无关。

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真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

三、争议焦点1. 法律真实性的认定标准2. 举证责任的分配3. 案件事实的认定四、案例分析1. 法律真实性的认定标准法律真实性是指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正确性。

在本案中,法院在认定法律真实性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

(2)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4)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2.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张李某某侵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某则对张某某的主张进行辩驳,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公平竞争。

3. 案件事实的认定(1)证据分析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现场照片显示,其房屋地基受损严重;证人证言证实,李某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将房屋地基扩大。

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等。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问题选择法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对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有不清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欢迎阅读: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

2006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

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

”“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

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

”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

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

2008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

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

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

举证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大规模侵权案件为视角

举证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大规模侵权案件为视角

Right of Judge's Discretion on Distributing the Burden of Proof——from the View of Mass Torts 作者: 马天骄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北京100009
出版物刊名: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页码: 97-10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大规模侵权 举证责任分配 自由裁量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裁量争议很大,近年来发生的很多案件由于涉及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衡量,而使得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障碍。

"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的概括性规定如何具体运用在个案中,是值得探讨的。

本文从大规模侵权案件入手,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范围,并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裁量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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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肯定 者应 负举证 责任 , 否定 者不负 举证 责任
在 罗 马 时代 , 有 “ 就 一切 被 推定 为 否定 之 人 之利 益 ” “ 主 张之 人有 证 明义 务 , 否定 之人 无 之 ” 这 ,为 为 ,

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 谁 主张谁举 证原 则 一) 这 一原则 是各 国 民事 诉讼 法普遍 适 用的原则 。 当
第 2 卷第 1 8 期
Vo . 8 NO. 12 1
萍 乡高等专 科 学校学 报
J u n l f n xa gCo lg o r a g in le e o Pi
2l O 1年 2月
Fe . 0 1 b 2 1
论 民事 诉 讼举 证 责 任分 配 —— 以真 实案例 为 样本
出有利被 告 的裁判 。
方 调查两人 无偷盗行为。法医鉴定 两人均为轻微 伤。协 商 未果 后, 家属 一怒 之下将小 区物 管告 上法庭 , 要求 赔 偿 医疗费、 交通 费、 误工费及 精神 损害赔 偿费共1 3万 元。 但小 区物 管公 司与保安 均否认有 殴打行为 。 ① 在该 案件 中, 原告 的胜诉 与举 证责 任分 配有 密切 的关 系。 此类案 件如何 分 配举 证 责任 , 何特 殊之 处? 有
裁量权是举证责任规定 的有力补充 , 但常被滥用 , 限制人身 自由权 的民事案件应 明确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 内。
关键 词 : 举证 责任 ; 平 ; 配 ; 法裁 量 公 分 司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9 4 ( 0 10 一O 3 一O 1 0 — 19 2 1 ) 1 O 4 3
只 有这 些 事实 得 以证 明并 由法 院 以裁判 形 式 确认 的 情 况下 , 当事人 的权 利才 能受 到法 院的保护 。 因此 , 民 事举 证责 任一 般都 分配 给权利 主张 者 。 ( ) 二 举证 责任 的后果 责任 一般 由原告 承担 举证 责任 应从 行 为 意义 和 结果 意义 两 种 层 面理 解, 后果 责 任 指案 件 事 实处 于 真伪 不 明状 态 时 , 由承 担举 证责 任 的当事 人承 担不利 于 己方的诉讼 后果 。 作 为 当事 人 地位 完 全平 等 的 民事 诉讼 都是 由原 告首 先 发起 诉讼 的 , 由原告负 担举证 责任 , 如 原告 不能 应 即, 举 证或其 举证 不 能充分 证实其 诉讼 主张 , 官就 应作 法
民事纠 纷诉 诸 法 院 , 求 法 院给 予 司法保 护 , 当就 请 应
其权 利 产 生 、 变更 和 存在 的事实 提 出证 据 加 以证 明 ,
嫌 疑人 , 有两 个 小孩 的供认 书 , 场 留有 偷 窃之 前 踩 现
点 的 暗号 。民警赶到后 , 发现两人身上 有青肿 。事后警


民事 诉讼举证 责 任的一 般原 则
举 证责 任分 配 是指 当事人 按 照 法律 规 定 的 由哪

方 当事人 承 担举 证 责任 的分 配规 则及 举 证 时 限的
要 求 对 自己提 出的诉讼 主 张 各 自承 担 提供 哪些 证 据
的责任 , 是举 证 责 任 的性 质 的外 化及 其 功 能 的表 现 , 其 意义 在于 由法律 预先规 定在 事实 真伪不 明状态 时 , 由哪一方 当事 人来 承担对 其不 利诉讼 后果 的风 险 , 因
举 证 责 任倒 置 指 在 民事 诉 讼 中 一些 特 殊 案 件 上
负 担举 证 责任 的原 告提供 证 据确有 困难 的 , 依照 法 律 规 定 由对 方 当事人 向法 院提供 证 据 , 担举 证 责任 。 负
这 一原 则 只适用 于 一些 特殊 案件 和某些 技术 性 、 专业
人 或 者管 理 人就 受 害人 有过 错 或 者 第 三人 有 过错 承 担举 证 责任 。 ( ) 六 因缺陷产 品致人 损 害 的侵权 诉讼 , 由产品 的 生产 者就 法 律规定 的免 责事 由承 担举 证责 任 。 (z 因共 同危 险行 为致人 损 害 的侵权诉 讼 , 4) 由实 施 危 险行 为 的人 就其 行 为 与损 害 结果 之 间不 存在 因 果关 系承 担举 证责 任 。 共 同危 险行为 侵权是 一般 侵权 行 为 。 告对 违法 原 行为 、 害结果 、 观过错 承 担举证 责 任 , 被告则 对 损 主 而 因果关 系承担举 证 责任 , 于举 证 责任 倒置 的情形 。 属
第 1期
的影 响 。
陈虹 : 民事诉讼 举 证 责任 分 配—— 以真 实案例 为样本 论
・3 5・
此 种行 为也属 特殊 侵权 行 为 , 告承 担过 错推定 被
二、 举证 责任 的特 殊规定 : 置 倒
责任 。这种 情形属 于举 证责 任倒 置 。
( ) 养动物 致人 损害 的侵 权诉 讼 , 五 饲 由动 物饲养
古 老 的举证 责 任分 配 规定 , 仅 为大 陆 法 中“ 张 不 主
消极 事实 的人不 负举 证 责 任” 学说 奠 定 了基 础 , 亦 且
对 英美 法 国家举证 责任 分配 理论与 实务产 生 了深远
收 稿 日期 : O O 1 - 2 21一 0 6
作者简介 : 陈虹 ( 9 6 ) 女 , 南 定安 县 人 , 师 , 士 , 要 研 究方 向 : 17一 , 海 讲 硕 主 诉讼 法 。
陈 虹
( 南华 工商 学院 法律 系 , 东 广 州 5 0 7 ) 广 1 2 5

要: 我国民事诉讼 中以“ 主张 , 谁 谁举证” 为一般规则 , 以此奠定 了举证责任 分配 的基本制度 。基于公平原则 , 又设
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司法裁 量的规定 。 举证责任倒置是针 对举证责 任分配的一般 规则 而言 , 是法律规定的倒 置。 司法
2 1 年 5月 8日晚上 9时 , 阳光 美居小 区 ,4 00 在 1
事人对 自己提 出的 主张有 提供证据 加 以证 明的责任 。
民事 举证 责任 的分配 涉及两 个 问题 : 一是 应 由 当 事人 中的何方来 证 明 , 二是 证 明何 种事 实 。当事人 就
岁 的阿航 和 1 岁 的哥 哥阿 帆在小 区公 告栏上用 水彩 5 笔 画 了一个 字母 K, 随后被小 区保 安带 走 。两 个半小 时后 派 出所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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