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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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归责原则 违约的救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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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来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后,即溯及既往的自始无效。 部分内容被撤销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 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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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判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完全 效力要件,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通常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债务承担合同
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德国采用“不当得利”制度。 中国法没有对两者进行规定,但是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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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及其要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须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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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及其效力形态
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 人乃至第三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效力的不同,世界大多数国家将合同分为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此外,德国的民法典和中国的合同法 还将合同另行分为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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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及其判定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 赋予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合同。 一般包括: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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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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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三)中国法对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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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 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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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与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是指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 约的约束。而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世界各国基本都把要约在送达 受约人时生效作为要约生效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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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三)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受 要约人的拘束力。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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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国际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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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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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成立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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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国Sam际ple商He事adin合g 同的效力。
3.了解影响国际商事合同效力的因素。
4.了解不同国家合同法的规则,具备选择准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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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独有的制度,它是指“合同一方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 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2.约因: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约因是指 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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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 限内的追认或同意,以及所附条件成就。 经追认权人追认或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或同意,则自始无效。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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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事 合 同 法
本章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特征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要约 承诺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效力瑕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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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事 合 同 法
本章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违约与救济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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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表4.1 大陆法、英美法和中国法对合同的定义
大陆 法系
英美 法系
中国 法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 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 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
消灭、债的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各种债务关系等。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
判例法和具 卖法》和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统一商法典》等,但只
体合同的成 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关于商事交易合同作的规
文法 定,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
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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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三)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的期限已过而消灭 (2)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而消灭 (4)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不同国家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对流条件”和“履约次序” 我国《合同法》吸收并采纳了两大法系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 权制度。 国际公约《通则》:第7.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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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二)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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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来自百度文库
二、承诺
(一)承诺及其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行为。一项有效 的承诺须符合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交错的要约”不构成承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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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效力一般与合同成立具有同时性,但有时也可能存在异时性。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要视条件是否成就或期限是 否届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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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及其判断标准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 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种类和范围,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15种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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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条件
要约(offer),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指一方当 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 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缔结合同的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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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三)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
中国《合同法 》 《通则》
表4.4 对承诺的撤回的不同规定
承诺的撤回 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 诺撤回的问题。 在采“到达主义”的国家,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 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即可以撤回 。如果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 诺人便不得撤回其承诺。 我国合同法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通则》第2.9条规定:“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 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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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及其制度体系
表4.2 不同国家法系合同法的编制体例(续表)
《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中国《合同 法》
1994年5月通 过
《通则》凡109条,包括前言和7个篇章,对 合同法的各组成部分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 规定。
1978年起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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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三、违约的归责原则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国法
《通则》
表4.6 不同国家法系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 意或过失应负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 的责任,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 和过失。《美国合同法重述》第314条对“违约”的定义是:“凡没有正当理由的 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允诺者,构成违约。”
《布莱克法学辞典》:“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 的协议,该协议创设做或不做某特定的事情的义务。”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 组 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共101条,分别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成;1988年起 合同的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等四部分。
对中国、法国
、美国等国生
效。
凡23章428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
;总则对合同法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 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 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分则规定了买卖合同等
我国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效力
(三)撤销权
撤销权的概念,成立的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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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违约的形式
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英美法和大陆法有较大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两种违约形式。 在英美法系,英国法律把违约分为违约条件和违反担保。美国法 律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 国际公约的《通则》在“违约”的概念上并未提及 我国《合同法》把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过错责任。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任何不履行均 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 济手段一并行使,但该不履行根据本通则属可以免责的除外。”并且在该条的注 释中明确指出:“本条重申像其他救济手段一样,损害赔偿的权利产生于不履行 这个唯一事实。受损害方当事人仅仅证明不履行,即他没有得到被(对方)承诺 的履行就足够了。尤其没有必要另外去证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当事人的过程 引起的。”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和商业秩序,可避免举证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过分困难等弊端,在实践中得到了广 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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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二)承诺生效及生效时间
在英美法系多采用“邮箱规则”(又称“投邮生效规则”),即一 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承诺必须在到达要 约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才得以宣告成立。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到达生效原则。 《通则》基本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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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及其制度体系
表4.2 不同国家法系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大陆 法系
英美 法系
《法国民法典》在第三卷中对有关合同事项加以明
确规定。而第三卷卷第三编的标题即“合同或合意之债
以成文法 的一般规定”。
为主
《德国民法典》“总则”,规定有关合同成立的一
般问题,第二编规定对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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