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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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 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 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构成 接受。——非实质性变更
▪ 生效原则——到达主义
▪ 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
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
▪
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
▪ 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
C.应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
▪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 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4)在方式上,必须以明示或行为作出
▪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 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 接受。
▪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 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 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 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 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 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 2.接受生效的时间
▪ 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 达生效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 但也有一些例外:
▪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 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 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成立
第一个条件Leabharlann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国 能力限制人名称 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 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订立合同能力人
法 国
能力限制人
缔约能力限制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和完全不能控制或者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除获纯利益的民 事行为外,需经 代理人同意,否 则所签合同无效
(二)法人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法院基本上奉行了公司的越 权行为为无效行为的宗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 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说:“工商企业、个体 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 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全部为超营项目的, 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中国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 使中国的法制环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93年,最高人 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合 同约定仅一般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的,例如一般地范 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营、专卖及法 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 的,可按照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 确认合同无效。”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 《80公约》第16条 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 第2款
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了承诺期限的或以其他方 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且基于信赖行事
案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 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 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 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 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 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 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 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情况下,美国 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 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 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 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ppt55页).ppt
(一)必须存在对价
In common law system, a promise is enforceable if it is supported by consideration.
(二)对价必须与允诺有关
对价的基本规则
1.必须存在对价; 2.对价必须与允诺有关; 3.对价必须是有价值的,但不要求充足
(对价须是具有某种价值的东西,但价 值上不一定相称); 4.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5.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 能是过去的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 能作为对价;
7.对债务的偿付不能作为对价;
There must be some kinds of connection between a promise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fered to support the promise.
(三)对价必须有价值,但不要 求充足
西方有一句法谚:“一分钱 或一粒胡椒亦可构成一个有价 值的对价。”
Mountfort v. Scott(1975)
被告答应以1美元价格把自 己的房子卖给原告,但后 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 分的对价。
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 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 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 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 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才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onsideration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诺言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守承诺并诚 实信守合同条款。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起草和解释
1 契约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应基于当事人意图、合同条款及上下文的规定。
2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无效合同及其应对方法
当合同违背法律规定时,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际商法合同法中的风险防范
总结与展望
1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
势
应用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一些注 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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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向国际标准化和融合,以适应全球 化经济发展的需求。
合同起草应准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理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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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业交 易的发展和合作。
产品责任和合同风 险
厂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当事人应注意并防范合同风 险。
合同缺陷和违约责 任
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当 合同发生缺陷或违约时,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端解决方式和国 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可通过商事仲裁解决 争端,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与国际商法合同法相关的案例分析
投资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合同中金融争议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 课件
#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课件
什么是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合同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合同的概念 和内容,适用范围和重要性。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尊重法律框架内 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 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2024年《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带)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课件内容1.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包括但不限于课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
1.2甲方保证课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3甲方应确保课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
二、课件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课件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传输等方式交付给乙方。
2.2乙方收到课件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课件内容有异议,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具体理由。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进行修改,直至乙方满意。
三、课件使用3.1乙方购买课件后,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3.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进行修改、复制、传播等行为,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四、知识产权甲方保证课件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因此导致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引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应依法取得相应授权,否则视为违约。
五、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课件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日内终止。
六、违约责任6.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6.2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7.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
商业广告何时构成要约
1.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明示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3.商品房买卖的说明具体确定,对订立合同
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直接目的 订立合同 内容 对象 约束力 合同主要条款 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唤起对方要约 不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要约人 对邀请人无约束力
(二)承诺的效力
1、承诺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投邮主义”
(deposited acceptance rule) 大陆法采取“到达主义” 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 纳到达主义。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
本节练习题
1.以下关于要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B )。 A.要约是意思表示 B.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同一含义 C.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D.要约应表明相对人承诺即受其拘束
2.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
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 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 D )。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练习题:
甲商场2月1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购买彩电50
台。确定承诺期限至2月25日,2月28日甲商场收到 乙公司的信件后一直未作表示。关于乙公司承诺的 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26日发出的,则乙公司的 承诺有效 B.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26日发出的,则乙公司的 信件构成新要约 C.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18日发出的,因邮局的原 因而迟到,则乙公司的承诺有效 D.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18日发出的,因邮局的原 因而迟到,则乙公司的信件构成新要约
第4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4.2 合同的成立
4.2.4 合同的形式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 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一是要素原则,也就是成立要件原则。合同如果没有法律所规 定的书面形式,就不能成立。二是证据原则,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 证明合同的存在,但不必然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 法典,所以,只能根据某些单行法
规的规定和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
非法的情况大体有两种: 对各种违法的事由加以归类。下列
一种是交易的标的是法 三类合同被认为是非法的: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格式合 同,《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包 括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 (二)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
(四)
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 (三) 权利、义务的协议。
4.2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能力;
4.2 合同的成立
4.2.5 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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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
2
英美法
3
中国法
英美法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
• 大陆பைடு நூலகம்系各国通常都在 实现某种有价值的、合法的目的,
其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合 法性加以规定,但各国
因此,合同成立除了前述的当事人 有缔约能力、必须有对价等有效条 件外,还要求合同的目的与效力必
国际商事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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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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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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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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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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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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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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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 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2024《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股份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2)“股份”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包括与该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3)“合同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股份的价款;(4)“转让日”指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的日期;(5)“目标公司”指甲方持有的股份所在的公司;1.2解释本合同中的仅供参考,不作为解释本合同条款的依据。
本合同的章节、条款和附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股份转让2.1股份转让2.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3股份转让的交割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
股份转让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目标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第三章保证和承诺3.1甲方保证和承诺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持有的、有效的、无任何权利瑕疵的。
甲方承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乙方保证和承诺乙方保证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是乙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乙方承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一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
4.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5.2仲裁5.3诉讼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国际商法第4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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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诱使
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1)行为人存在欺诈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相对人陷入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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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胁迫 以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
2 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 追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 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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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内容的确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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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当事人只以语言达成合意。
(二)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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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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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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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作出。在有些情 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作出。
(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换言之,要约应表明缔约目的。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变动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 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部表达的活动。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 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可将合同分 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 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而存在的合同。
四、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当事人双 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 卖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当事人 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
我国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按 照该公约的规定,我国企业与参加公约的 国家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在合同中 约定选择适用其他的法律,则合同自动适 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时,按照该 公约处理,但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因此,它只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法律渊源。
(四)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首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当事人说的。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 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 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再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 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 法订立的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pt(共59页)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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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
总则
3
合同的订立
4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概 述
一、通则的产生 对国际商事合同的普遍原则进行国际重述。
1994年5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将最后定稿的通则公布于世 包括: 序言及其余7章共118条
2004年增加三章
主要包括:序言、总则、合同的成立与代理权、合同的效力、合 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抵销、 权利的转让、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
八、若干术语的定义 “法庭”——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当事人有一个以上都额营业地时,为与合同极其履行有最密
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指应该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债权人”——之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当时复制出的任何通信方式。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请问: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存在有关疑问】 1. 学校登公告的行为是何种行为? 2. 甲、乙、丙三公司携带资料到学校商谈的行为是何种 行为?
五、通则的任意性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 或者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六、通则的解释 考虑到通则统一适用的需要,要确保通则在不同国家最大限度地以同一 种方式解释并适用。凡是属于通则范围内但通则又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应尽可能根据通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七、通知 采用“送达生效”原则
2.强制性规则优先
3.善意和公平交易
二、合同形式 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合同证明(我国保留)
三、合同效力的约束力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惯例和通常做法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 任何做法的约束。除非该惯例的适用将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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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 组 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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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三)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
中国《合同法 》 《通则》
表4.4 对承诺的撤回的不同规定
承诺的撤回 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 诺撤回的问题。 在采“到达主义”的国家,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 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即可以撤回 。如果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 诺人便不得撤回其承诺。 我国合同法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通则》第2.9条规定:“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 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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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三)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的期限已过而消灭 (2)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而消灭 (4)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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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效力一般与合同成立具有同时性,但有时也可能存在异时性。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要视条件是否成就或期限是 否届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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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及其判断标准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 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种类和范围,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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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独有的制度,它是指“合同一方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 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2.约因: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约因是指 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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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及其制度体系
表4.2 不同国家法系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大陆 法系
英美 法系
《法国民法典》在第三卷中对有关合同事项加以明
确规定。而第三卷卷第三编的标题即“合同或合意之债
以成文法 的一般规定”。
为主
《德国民法典》“总则”,规定有关合同成立的一
般问题,第二编规定对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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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 限内的追认或同意,以及所附条件成就。 经追认权人追认或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或同意,则自始无效。
违约的归责原则 违约的救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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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来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效力
(三)撤销权
撤销权的概念,成立的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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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违约的形式
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英美法和大陆法有较大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两种违约形式。 在英美法系,英国法律把违约分为违约条件和违反担保。美国法 律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 国际公约的《通则》在“违约”的概念上并未提及 我国《合同法》把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不同国家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对流条件”和“履约次序” 我国《合同法》吸收并采纳了两大法系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 权制度。 国际公约《通则》:第7.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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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二)代位权
15种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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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条件
要约(offer),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指一方当 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 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缔结合同的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消灭、债的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各种债务关系等。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
判例法和具 卖法》和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统一商法典》等,但只
体合同的成 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关于商事交易合同作的规
文法 定,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
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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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表4.1 大陆法、英美法和中国法对合同的定义
大陆 法系
英美 法系
中国 法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 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 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
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过错责任。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任何不履行均 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 济手段一并行使,但该不履行根据本通则属可以免责的除外。”并且在该条的注 释中明确指出:“本条重申像其他救济手段一样,损害赔偿的权利产生于不履行 这个唯一事实。受损害方当事人仅仅证明不履行,即他没有得到被(对方)承诺 的履行就足够了。尤其没有必要另外去证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当事人的过程 引起的。”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和商业秩序,可避免举证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过分困难等弊端,在实践中得到了广 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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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三、违约的归责原则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国法
《通则》
表4.6 不同国家法系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 意或过失应负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 的责任,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 和过失。《美国合同法重述》第314条对“违约”的定义是:“凡没有正当理由的 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允诺者,构成违约。”
共101条,分别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成;1988年起 合同的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等四部分。
对中国、法国
、美国等国生
效。
凡23章428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
;总则对合同法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 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 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分则规定了买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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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及其制度体系
表4.2 不同国家法系合同法的编制体例(续表)
《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中国《合同 法》
1994年5月通 过
《通则》凡109条,包括前言和7个篇章,对 合同法的各组成部分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 规定。
1978年起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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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及其判定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 赋予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合同。 一般包括: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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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三、效力瑕疵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德国采用“不当得利”制度。 中国法没有对两者进行规定,但是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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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及其要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须为合法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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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事 合 同 法
本章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特征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要约 承诺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效力瑕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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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事 合 同 法
本章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违约与救济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