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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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
政部颁


•金融企
业呆账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制
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内部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包括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各类资产。

第二章 呆账认定标准
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股权等资产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
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
(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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