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改编剧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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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改编剧本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改编作品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小说《》改编集电视连续剧《》。

2、权利归属

乙方同意将以上剧本全权交付甲方使用,剧本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律师提示】本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

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报酬支付

3.1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3.2乙方向甲方提交-集剧本初稿并交付甲方后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3.3乙方完成-集修改完成稿,经甲方认定通过后,在开机前甲方将剩余稿酬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律师提示】报酬的付款方式为阶段性,主要是约束乙方,保证剧本进度和质量。

3.4电视剧拍摄制作完毕后,甲方允诺另向乙方支付原稿酬的%,即人民币元,作为奖金,在首播前一次性付给。

3.5甲方应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报酬支付时间以银行收到该款项为准: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4.1.甲方保证在未来电视剧制成品及宣传品上署明:

原作编剧:

终稿编剧: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变更以上署名格式。

4.2.甲方保证拥有该原创剧本《》的电视剧本改编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由甲方承担。

【律师提示】著作权改编权属于财产权利,此条约定旨在保证甲方已经享有该作品的改编权,避免与著作权人产生纠纷,影响乙方改编工作。

5、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5.1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完成小说的改编工作。

5.2乙方完成改编工作后,保证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一次或多次修改,直到甲方同意不再修改为止。

5.3 乙方保证不将本电视剧中人物、情节、故事等主要元素向第三方提供(以获得报酬为准),并不以此另行创作剧本,否则法律责任自负。

【律师提示】此处也可约定不以获得报酬为准,只要是乙方擅自将主要元素提供给第三方,都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或者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6、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

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7.2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规定,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及乙方应得收益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按其延迟支付的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经过甲方同意,可在日之内交付作品,逾期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者乙方需向甲方只顾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7.5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8.其他约定

8.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

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2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8.2.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实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2.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8.3本合同要求所有通知应以信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于本合同所载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于送达。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律师提示】此条约定,避免一方因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涉及

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方实际没有收到,没有相应证据。

8.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5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争议解决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对争议的解决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二者只能择其一。争议解决选择法院,双方可在此处进行约定或者在争议产生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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