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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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新闻事业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从单纯的政治报道,过渡到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各个社会领域。

新闻媒体承担着报道信息、引导舆论以及舆论监督等社会责任。

但随着新闻舆论监督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自由度也不断扩大,新闻媒体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与社会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

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及与之相关的字眼也频频见于媒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此种情况,本文从舆论监督及新闻侵权二者的冲突关系,以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衡平进行了探讨,希望能找出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与防止新闻侵权的结合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衡平、措施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舆论监督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舆论监督不断强化的过程中,五光十色的新闻侵权诉讼也日益增多,二者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宪法明确赋予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新闻侵权主要是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进行的侵权。

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既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又能尽量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寻求到二者充分结合点,衡平二者的关系,具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本文在参考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总结和思考,对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及二者的衡平作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希望对加强和改进新闻监督工作有所帮助。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概述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定义
舆论监督的本来意义,是指人民大众对各种权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
众人物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

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

①我们平常所指的舆论监督并非这个意思,由于公众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来表达的。

因此自然存在的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传媒监督”。

“传媒监督”主要是指公共通过报刊、杂志、书籍、新闻、广告等途径对社会公共事物,公共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目前舆论监督被理解为“是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②其中,“传媒监督”又以新闻舆论监督为主要方式和表达方式。

所以,我们通常说的新闻侵权诉讼也是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引起的。

关于新闻侵权的概念,国内很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

我个人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违反法律规范或者新闻规范,在采访、报道或编辑等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关系
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都在大力的提倡舆论监督。

其中以传媒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既是监督公共权力,遏制权力腐败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盾牌”从一定意义上讲,舆论监督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经由媒体传播而形成的客观效果。

舆论的真正使命就在于满足和维护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一切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舆论监督权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那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制,把该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权力也就发展成为了侵权。

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一旦超越了法定的界限,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新闻侵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至少,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又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所以新闻侵权是媒体过失或故意超越法定的界限,侵犯了人们的名誉、荣誉、姓名等民事权利,是新闻媒体过度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而产生的后果。

由于没有明确的
法律作保障,“以法律为准绳”境况,决定了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共生”关系。

只要一天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二者,那么只要有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就必然伴随而生,唯有变化的也只是数量多少和范围大小的变化而已。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业与西方的不同,我国的舆论监督往往与国家公共权力联系起来,是我国政党制度政务公开的一种监督手段,进而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体现。

这种特殊性又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功能和意义。

1、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能促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还是党的作风之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具体体现
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广泛性以及及时性等特点,一些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而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上强大的舆论压力。

迫使有关部门作出回应,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

2003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被当做乞讨人员,遣送收容站,结果却在收容站里死掉了。

这一事件经过《南方都市报》报道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应。

2003年6月温总理就召开国务院会议并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在这其中,媒体真是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在共产党成立之时,就明确了监督批评的民主作风。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就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文件和方针政策。

1987年党的十三大里的政治报告中就有规定。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要求把党内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又提到了舆论监督。

2002年党十六大政治报告又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组织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中央那么重视舆论监督,因为其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足可见其重要性。

2、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国家司法权属于公共权力,要使公共权力得以正当、公平的行使就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监督系统。

舆论监督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在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和出现失误时,通过舆论监督这个“第四种权力”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这样就有利于错误的纠正和形成对权力的制约。

3、新闻舆论监督符合人民的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可以有效抑制司法腐败。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支力量,对于社会上的一些贪污腐败现象具有很大抑制的作用。

在司法队伍中有不少浑水摸鱼,在幕后暗箱操纵的人。

通过新闻记者的追踪调查,可为司法监督机关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这样使这种腐败现象引起重视,从而纯洁司法队伍。

舆论监督还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新闻事业的根本方向是为人民服务的。

朱镕基称赞“焦点访谈”为“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就是体现。

二、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表现形式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是一种“共生”关系。

产生新闻侵权,主要是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超越了法定的界限。

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总的来说,包括滥用舆论监督权和不合理、不当使用舆论监督权。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类:
1、偷拍偷录、强行采访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指公民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或擅自公开的权利。

揭示隐私“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③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通过偷拍偷录、强行采访、正面报道、未经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等形式。

所以,但凡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时,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的限度。

2、内容失实、评论不当侵犯、伤害名誉权
舆论监督中,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刊载、播出有损名誉的文字、图形或语言。

主要有内容失实、评论不当等表现形式。

3、未经许可非法使用侵害肖像权、姓名权和名称权
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会涉及公民的肖像和姓名、法人的名称等,新闻媒体侵害公民的肖像权主要是通过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歪曲使用、无正
当理由使用他人的肖像等形式。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主要是通过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形式。

4、未经作者同意非法使用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内容。

媒体在新闻报道,监督时涉及到公民、法人组织的著作权,如果不注重交代注明作者,那就容易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权。

新闻媒体侵害著作权主要通过五种方式,表现为拒付报酬而侵害著作权;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作品而侵害著作权;使用侵权作品侵害著作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著作权;强行署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等。

(二)特点
建国以来,我国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是《民主与法制》里的一篇文章。

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了我国的审判实践。

据有关资料显示,1987年—1989年是新闻侵权的第一个高峰,特点是小人物告大报,默默无闻的小老百姓无法忍受侵权的批评报道,把党刊党报和新闻媒体告上法庭。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被称为新闻侵权诉讼第一案的新疆喀什工会女干部奚弘诉《人民日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

到了1989年—1993年出现了第二次高峰,是伴随着报业的发展而兴涌起来的。

这次主要是以明星告小报为主。

从1993年起是第三次高峰,主要特点是工商法人状告新闻媒体。

原告主要是以维护名誉、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要求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赔款,标的额在逐渐增加。

2001年末,参加“新世纪舆论监督理论研讨会”的与会者认为,新闻侵权的第四个高峰到来了。

这一次的特点是普遍性、多元性、和复杂性、易发性。

这一阶段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诉讼技巧纯熟,诉讼时间长久,诉讼参加人增多,诉讼关系复杂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新闻侵权案件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难以处理。

至今已有几千名记者被告上法庭,几百甚至千的媒体被推上被告席。

随着新闻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说明了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侵权舆论监督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了。

由于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也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和探讨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它具有另外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点。

1、新闻侵权的影响范围广泛
新闻侵权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发表新闻报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属于大众传媒,其报道、发表的受众是不确定的,其传播的对象不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或特定年龄的人,而是任何人均可参与的。

所以一旦出现侵权的新闻报道,其传播的范围面是很广的,也注定了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比一般侵权所造成的要大。

2、新闻侵权的传播速度快
新闻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及时性,时效性,事件一发生,就要求新闻工作者立即对该事件的情况进行报道,讲求速度,否则新闻也就没多大意义了。

但是在追求高速度的同时,由于时间的限制,新闻工作者不可能完全做到平衡和细细审核,所以新闻侵权的案件也就随之增多了。

3、新闻侵权主体的复杂性
新闻侵权是通过新闻报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则新闻要公开发表就必须有新闻制造者和新闻发布者。

新闻制造者包括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及向新闻媒介发表自己的作品的非专业新闻工作者。

在我国,公民自己尚不可以自由出版报刊杂志,必须通过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才可出版。

在发生新闻侵权诉讼时,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侵权责任。

4、新闻侵权与保护的利益衡量
新闻侵权的这种特性是由新闻自由的双重性决定的。

新闻自由是在一个限制的范围内而言的,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会侵害其他权利,产生了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构成新闻侵权。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利益在同一场合发生冲突时,我们就要研究,究竟要保护哪一方,向哪一方倾斜,为哪一方让步的问题了。

实践中,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有时候大于其他权利,有时候对其他权利的保护范围则小一些。

因此,在不同场合,新闻自由的地位变化也决定了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不一致。

三、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现状
自1987年我国第一起新闻官司案件“二十年疯女之谜”开始,新闻侵权案件就越来越多。

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刻细致的研究,新闻侵权案件也越
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由于保护舆论监督在法律上无法可依,在新闻侵权诉讼中,保护舆论监督权只能以事实为依据,而缺少“以法律为准绳”。

④目前我国由于舆论监督而引发的新闻侵权的现状如下:
1、新闻侵权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有几千个新闻单位,几百个新闻工作者涉及新闻侵权诉讼。

据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上个世纪以来,我国名誉权案件每年以四千多件的速度增长,其中新闻侵权案件占50﹪以上。

另外,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案件中还有涉及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人身权利。

说明新闻侵权案件近几年来,数量增长很快,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2、新闻侵权涉及的对象层面不断扩大
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很多公众知名人物,既有企业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许多国家机关。

新闻侵权对象上至国家高官、明星人物,下至普通老百姓,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层面,涉及范围很广。

3、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主要依靠诉讼来解决
目前解决新闻媒体侵权案件主要依靠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方式,由于机制不够健全,用的很少,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也不大,矛盾双方解决纠纷的机制很少。

在我国民法的其他领域里,仲裁、和解、调解等非讼解决机制已被大量的运用。

在我国新闻诉讼率不断攀升,新闻法律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为了能跟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新闻侵权案件中使用非讼机制势在必行。

4、新闻媒体利用网络侵权的现象日趋严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获取信息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

网络新闻侵权和传统新闻侵权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只是载体不一样。

网络有多元化、主体虚拟化的特点,因而新闻媒体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更易造成新闻侵权的产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所以,完善网络新闻侵权,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规范新闻舆论监督是很有必要的。

(二)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的原因
1、从我国法治建设方面来看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运用舆论的力量促使这些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行的一种社会力量。

舆论监督是预防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错误及其他偏差的重要力量。

国家鼓励并支持人们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第三世界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颁布了《新闻法》、《新闻记者法》及相关法律,但我国大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直接的可操作性规范,同时对于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对于二者适用的规范也只是宪法或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

我国的舆论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27条、41条等规定了舆论监督权。

除了宪法外,还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的各种文件和方针政策中,也对舆论监督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要求,把党内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⑤十六大报告中也作了规定。

对于由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侵权案件,我国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等有关规定,还有1993年6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新闻诉讼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作出了解答,对新闻侵权构成要件作了规定。

1998年8月我国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承认媒体有批评与被批评的权利,仍然规定新闻失实和有侮辱内容的报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尽管有些省份也制定一些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专门的规定,处理新闻侵权诉讼和实行舆论监督权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但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可依,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及舆论监督侵权责任与范围等方面缺乏一些共同规范。

借助其他法规,把舆论监督侵权视为一般侵权,原本就不公平。

而新闻媒体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社会需要,扩大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又缺少必要法规,此往,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2、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众人权意识不断增强,新闻媒体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闻侵权纠纷不断浮出水面。

以海口为例。

海口海南省传媒业最发达的地区,聚集了海南主要的媒体。

在2003—2005年海口某一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占60﹪。

该院受理并审结的新闻侵权案件21宗,其中18宗为名誉权侵权纠纷,2宗为肖像权侵权纠纷,2宗为隐私权侵权纠纷。

以上只是众多新闻侵权案件中的一个角,可见,我国近几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数量之多。

纵观各级法院近几年审理过的新闻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等。

进几年来,新闻侵害名人名誉权的案件,以及网上流行的“人肉收索”等现象都反映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如何维持一个正常的“度”,这个界限又是如何划分?应该如何去把握?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多样和不断发展,导致既定法律带有局限性,使得人们行为的界限不清晰,权力之间的冲突现象就存在可能性。

舆论监督是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

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最有效的形式,新闻机构和记者受人民的委托对国家机关、党政工作进行监督。

而新闻自由是《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

新闻侵权行为是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等进行的侵害行为。

可见,新闻侵权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侵害。

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此外,宪法还规定: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侵权的实质就是两种不同权利的冲突,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冲突,即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舆论监督,属于一种公权利,其自由是相对的。

而人格权则是对公民或组织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属于一种私权,其是绝对的权利,没有正当的充分的理由是不可侵犯的。

新闻自由的任务是鞭挞社会丑恶陋习,揭露社会黑暗现象,而人格权则以保护公民的名誉、隐私为基本要素。

在二者发生冲突时,究竟孰轻?孰重?法的天平应更倾向哪一边?就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当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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