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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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处置、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有: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含油废旧滤芯、含油废旧钢丝绳。

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废油漆、废稀料。

废荧光灯管、废色带(墨盒、硒鼓)、石棉、废旧电路板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划分

第四条物资供应科职责: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办

法,做好有毒有害物资的管理,防止在储存、发放和运输时逸散泄露污染环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制订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转运、处置危险废物。

第五条基建后勤科职责:负责全矿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制定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及总结。监督检查物资供应科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分类贮存的执行。负责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安全、合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六条人事劳资科职责:组织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负责做好出入矿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登记与管理工作,使其符合环保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九条各单位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办法识别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果不能准确识别某危险废物,可咨询物资供应科、基建后勤科。

第十条对需要交旧领新的危险废物,如:电池、乳化液、机油、灯管、棉纱等。全矿各单位需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办理废旧收料单方可领用新料。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一周内交回至物资供应科统一贮存、保管。并由物资供应科开具废旧收料单入库。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用合适的收集工具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液态危废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如废矿物油可用油桶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

第十三条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用与装盛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容器必须坚固不易破碎,防渗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应稳妥地粘贴在容器的适当位置, 确保不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的配件阻挡及遮盖。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各业务科室要监督分管单位、队组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第十七条各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要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和存放容器,分类标识存放。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要建立本单位危废台账。(见表1)

第十七条物资供应科要将各单位交回的危险废物与

一般固体废旧物资分开存放,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物资供应科要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和存放容器。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存放容器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包装物、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十条物资供应科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在位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库保管员应每天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危险废物要码放整齐,保持库房清洁。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科要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帐(见表2),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交回时间、名称、数量、回收单位和处置时间。并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月报制度,物资供应科于每月26号前以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月报表(见表3)的形式报基建后勤科处置。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运输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洒落等防范措施。行驶过程中如发生包装物破损及危废泄漏等,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危险废物带来的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保卫科负责对出矿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不得放行出矿。

第三十条物资供应科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物资供应科负责牵头矿危险废物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中将危险废物统一交回至物资供应科管理的规定。凡发现擅自利用、转移

处置危险废物的扣1分;因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或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保护措施导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扣2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物资供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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