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_50038_–_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1 总则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进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装需要;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
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宜小于1.0m×1.0m。
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
当竖井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
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采用防爆波活门 + 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4.7和图A.0.2)。
进、排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
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3. 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5)。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1 总则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的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下称本规范),用以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细则》(HN 88-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进步及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就现行城市防空地下室有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作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城市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以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涉及地下室设计要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地下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室细部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门窗及玻璃要求,防火、防护体系设计要求,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内公安机关主管的建设项目及民用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第三条所有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防空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建筑项目的防空安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设计第四条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设计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质量要求,规范操作,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第五条在地面、地下某层以上安装防空地下室,应将地下室外围面以上一层混凝土内嵌一定厚度的钢筋网,采用现浇或预制整体配件。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应设计成牢固、抗震性能良好的特别结构。
若设有地下停车库,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能够满足防空功能要求。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且与其它建筑物有安全楼梯通道相连。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设置的设施应根据防弹、防烟性能作出设计,保证地下室内公众在防弹、防烟及安全出口方面受到足够保护。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按照可容纳人员而得出的三类:小型、中型和大型地下室,地下室的尺度应根据规划的使用要求,按照可容纳人员的尺度设计。
第二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第十条地基处理中除采用相应技术对地基结构加固外,还应当着力保证混凝土基础制作质量,以达到设计要求。
(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电气部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7 电气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O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
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源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2 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
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 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
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 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电气部分及条文说明GB50038-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GB50038-2005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 4.11.7、 4.11.17、 5.2.16、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PPT参考幻灯片
㈡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 (3.1.2.)
㈢工程之间的连通(3.1.4.)
⒈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 ⒉与非人防地下建筑之间的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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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与周围环境的协调(3.1.5.)
㈤防早期核辐射的基本条件 (3.1.10.)
⒈针对的对象和包含的内容 ⒉防早期核辐射的计算条件 ⒊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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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主体设计
6
⒋核武器:指原子弹和氢弹的总称。核爆
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⑴热辐射:核爆炸形成的火球辐射出来的
光和热;
⑵早期核辐射:核反应过程中辐射出来的
γ射线和中子流等辐射线;
⑶核电磁脉冲:在核爆炸瞬间形成的大
范围的瞬间强电磁场;
⑷冲击波:核爆炸形成的在空气中具有
强间断面的纵波;
⑸放射性沾染:核爆炸产物以及感生放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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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设计工作顺序:一般是先地上、 后地下;先平时、后战时;
⒉在平面布局基本确定的条件下, 完善战时的防护。
18
二、一般规定
㈠避开危险目标(3.1.3.)
⒈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距离 ⒉与有害液体、重毒气体储罐的距离
㈢按照防化要求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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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条 件
人员情况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要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二、转换措施的具体做法
㈠平时通行口的封堵
⒈防护要求 ⒉转换时限 ⒊构件封堵洞口的限制
㈡平时出入口(和通风口)的封堵
⒈防护要求 ⒉转换时限 ⒊构件封堵洞口的限制
㈢顶板(防护密闭楼板)的封堵㈣设备 安装口㈤通风采光窗
〈Ⅷ〉防水和装修
一、防水
㈠室外地面排水 ㈡防水等级要求 ㈢顶板防水
二、内部装修
㈠装修设计原则 ㈡选材要求 ㈢对顶面、墙面、地面的要求
㈣与周围环境的协调㈤防早期
核辐射的基本条件
⒈针对的对象和包含的内容 ⒉防早期核辐射的计算条件 ⒊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
〈Ⅲ〉主体设计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
㈠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㈡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准
⑶规定中未注明抗力级别的,系指本规范适 用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或乙类)防 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Ⅱ〉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㈠地下建筑的特点
⒈封闭、恒温的空间 ⒉需要机械通风和工人照明
㈡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㈢室内净高
⒈一般防空地下室 ⒉战时车库
四、顶板、外墙的防护厚度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
⒈全埋式管道层 ⒉非全埋式管道层
㈢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防 护距离㈣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的外 墙厚度
五、防护分区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围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防结构设计深度解析
前言要讲人防,我们要先明晰“三时”的概念。
平时: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战时: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临战时: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本文仅就《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人防的防护原理,做简要阐述。
为叙述方便:《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内部发行)GB50038-2005(以下简称“人防规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以下简称“可靠度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以下简称“荷载规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内部资料)2003年版(以下简称“人防技术措施”)。
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
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城市(地区)之间的战略地位差异悬殊,威胁环境十分不同,“人防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
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防空地下室是为战时服务的、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特殊地下建筑,与普通地下建筑相比较,其使用对象、条件、要求均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设计原则、设计标准和处理方法上,均与普通地下建筑不同。
就其战时防护来看,防空地下室的防御对象是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其防护要求主要体现在抗力要求、防毒要求、和辐射防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23456789102.2 符号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防标准图集问题讨论
人防标准图集问题讨论《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是指导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的法规性文件,笔者在学习和执行该规范时,发现规范中有些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讨论,笔者在文中提出与同行们探讨。
1 战时清洁通风、滤毒通风系统上各设备选型的规定《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对战时清洁通风、滤毒通风系统上各设备的选型有多处规定,有些还是强制性条文,计有:5.2.8/4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4 滤毒通风进风管路上选用的通风设备,必须确保滤毒进风量不超过该管路上设置的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
② 5.2.16规定,“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③ 5.3.3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3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④ 5.3.4/2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他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他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由于设备选型太重要,所以,规范前后多次反复的这样编写,设计人员应十分注意。
通过比较还发现,①(记为Lds≯Lde)和②(记为Lde ≮Lds)只是正说、反说的差异,本质上是一样的,但①不是强条,②是强条;③和④也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但③是强条,④不是强条,而且没有讲清楚“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与“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的不同配置为什么有不同的要求。
人防工程 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
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一、新建人防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等相关规范要求,一次性完成以下内容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2.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3.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4.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普通地漏;5.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处埋设的平时使用的、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短管、给排水防护密闭套管、电气防护密闭套管及防爆波呼唤按钮;6.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内敷设的设备管线及在人防工程室内外回填层埋设的给排水管道。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的设备房间及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内容(一)战时砌体电站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平台;电站控制室;电站贮油间;电站进风除尘室及集气室;各防护单元战时进风机房;各防护单元除尘室与集气室之间的砌体隔墙。
(二)战时电站1.战时电站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电站进风机;进风管道、阀门及风口;2.战时电站排风系统:电站排风机、排风管道、阀门及风口;3.战时电站排烟系统:排烟管道及管道上的阀门;管道保温;4.战时电站给排水系统: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5.战时电站供油系统:战时油管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油用阀门,油用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6.战时电站电气系统:电站双电源配电箱;照明(应急照明)箱;进、排风机控制箱;固定电站附属设备隔室操作控制箱;已安装设备的进出电缆。
(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参照人员掩蔽工程)1.战时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战时进风风机(清洁式风机、滤毒式风机或清洁滤毒合用风机);进风管道及管道上的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防火阀、消音器;进风管道利用平时风管的,与平时风管连通,采用独立进风管道时管道出机房;2.战时排风系统:防毒通道超压排风管道;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排风机;消声器;战时排风扩散室至消声器之间的管道安装到位,消声器之后的临战转换安装;3.防化检测、取样及测量管:各种防化检测、取样、测量管及末端阀门;超压测量装置;4.战时给排水系统:战时给水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仅战时使用的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5.战时电气系统:常用电源配电总柜(箱);防护单元配电总箱;战时进、排风机控制箱;平战两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平战两用排水泵控制箱;已安装设备配套的电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要
风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防
风
室外
毒
空袭和染毒时不
间断通风 允
㈢贮水间、开水间
⒈贮水间(6.2.6.) ⒉开水间(3.5.3.) ⒊设置位置(3.5.4.)
㈣厨房(3.5.5.)
㈤防化通信值班室(3.5.6.)
㈥配电间(3.5.7.)
二、柴油电站
㈠电站的设置
⒈设置要求() ⒉电站的位置(3.6.1.) ⒊机组出入口(3.6.4.)
㈡固定电站(、3.6.2.)
⒈依战时功能确定 ⒉依抗力级别确定
⑴乙类防空地下室 ⑵甲类防空地下室 ⒊转换工作量与当地条件相适应
㈡转换措施应符合的规定(3.7.1.)
⒈转换措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⒉符合结构设计第4.12.节的相关规定 ⒊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2.1.20.)
⒈外墙(2.1.21.) ⒉临空墙(2.1.22.)
㈡限制的对象(3.1.6.)
⒈上部建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6.1.2.、 7.4.3.)。
6-2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人防结构设计深度解析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人防工程对于一般民用设计人员来说是陌生,甚至神秘的,但是其实一般的人民防空工程(这里主要指“人防规范”所涉及的核5级常5级以下)。
本文仅就《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人防的防护原理,做简要阐述。
为叙述方便:《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内部发行)GB50038-2005(以下简称“人防规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以下简称“可靠度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以下简称“荷载规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内部资料)2003年版(以下简称“人防技术措施”)。
为了便于形象上的认识,请看下图(此图仅作介绍之用)。
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
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城市(地区)之间的战略地位差异悬殊,威胁环境十分不同,“人防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
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防空地下室是为战时服务的、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特殊地下建筑,与普通地下建筑相比较,其使用对象、条件、要求均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设计原则、设计标准和处理方法上,均与普通地下建筑不同。
就其战时防护来看,防空地下室的防御对象是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其防护要求主要体现在抗力要求、防毒要求、和辐射防护。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预定的防护要求和战时使用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3.1强制性条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第4.1."3、4."1.7、"4.9."1、4."11."7、4."11."17条,具体条文从略。
3.2基本规定3.2."1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的规定。
2.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1:50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们、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
3.采用平站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
4.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A中底A.2节规定的内容。
3.2."2设计依据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3.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3.2."3结构设计总说明每一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
若防空地下室与其上部的地面建筑为同一个子项,可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合写,也可专门列一小节,说明地面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未包含人防设计的内容。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宜提供供审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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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防护单元和防护单元隔墙
⒈防护单元(2.1.17) ⑴设备自成系统(3.2.8.) ⑵出入口满足要求(3.2.8.) ⑶变形缝符合规定。(4.11.4.)
⒉对防护单元隔墙的要求(3.2.9.)
⒊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及其防护密 闭门
⑴一道防护单元隔墙的相邻防护单元连通 口(3.2.10.)
⑵设有两道防护单元隔墙的相邻防护单元 (和邻近但不相邻的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3.2.11.)
三、规模、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 (3.2.1.)
㈠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㈡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准
㈢室内净高
⒈一般防空地下室 ⒉战时车库
四、顶板、外墙的防护厚度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3.2.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3.2.3.)
⑵规定中未注明甲类或乙类的,系指甲、乙 两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⑶规定中未注明抗力级别的,系指本规范适 用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或乙类)防 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Ⅱ〉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㈠地下建筑的特点
⒈封闭、恒温的空间 ⒉需要机械通风和工人照明
㈡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⒋核武器:指原子弹和氢弹的总称。核爆 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⑴热辐射:核爆炸形成的火球辐射出来的 光和热;
⑵早期核辐射:核反应过程中辐射出来的 γ射线和中子流等辐射线;
⑶核电磁脉冲:在核爆炸瞬间形成的大 范围的瞬间强电磁场;
⑷冲击波:核爆炸形成的在空气中具有 强间断面的纵波;
⑸放射性沾染:核爆炸产物以及感生放 射性灰尘等对地面和水源等的污染。
㈢按照防化要求划分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要
风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防
风
室外
毒
空袭和染毒时不
㈡可不设室外出入口的条件(3.3.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⑴具有连通条件的防空地下室 ⑵没有连通条件的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前提条件: ①核6级、核6B级; ②地下室已占满红线;
⑵允许的做法 ①具有连通条件的防空地下室 ②没有连通条件的防空地下室
三、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 防堵塞
㈠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3.3.3)
⒊扩散箱(3.4.8.) ⑴适用范围 ⑵选用技术(附录A)
三、防护通风及其设备
㈠防护通风设备
⒈密闭阀门(2.1.53) ⒉过滤吸收器(2.1.54) ⒊电动人力两用风机 ⒋自动排气活门(2.1.55)
㈡防护通风系统
⒈主体要求防毒的战时通风(2.1.48、 5.2.8.)
⑴机械进风、超压排风 ⑵多种通风方式
㈡密闭隔墙和密闭门(3.2.13.)
七、人防物资库设计(3.2.16.)
〈Ⅳ〉出入口
一、出入口的分类 ㈠按位置划分
⒈室内出入口(2.1.25.)
⒉室外出入口(2.1.24.) ⑴独立式室外出入口 ⑵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㈡按使用功能划分
⒈主要出入口(2.1.27) ⒉次要出入口(2.1.28) ⒊备用出入口(2.1.29) ⒋平时出入口
㈡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 (3.1.2.)
㈢工程之间的连通(3.1.4.)
⒈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 ⒉与非人防地下建筑之间的连通
㈣与周围环境的协调(3.1.5.)
㈤防早期核辐射的基本条件 (3.1.10.)
⒈针对的对象和包含的内容 ⒉防早期核辐射的计算条件 ⒊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
〈Ⅲ〉主体设计
㈤简易洗消(3.3.24)
⒈合一布置的防毒通道 ⒉单独布置的简易洗消间(2.1.42)
七、其他出入口 ㈠备用出入口(3.3.19) ㈡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3.3.25) ㈢电梯(3.3.26)
〈Ⅴ〉通风口、水电口
一、通风口位置和防堵塞
㈠设置要求(3.4.1.) ㈡通风口之间的距离(3.4.2.) ㈢通风口的防堵塞(3.4.5.)
间断通风 允
进出物资
许
染 不间断通
毒
风
设备允许染毒
防化要求 洗消
设正规洗消 设简易洗消
不设洗消
五、本次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㈠与现行(2003年发布)的《人民防空 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相一致;
⒈突出了对常规武器的防护(如设常5级、 常6级); ⒉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 ⒊增加了新的低抗力等级(如核6B级); ⒋修改了部分标准和要求(如防护单元、抗 爆单元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38 - 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Ⅰ〉绪论
一、人民防空和防空措施
㈠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防护措施,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 战争潜力的防空。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 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的原则。
㈢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⒈外通道长度(3.3.12) ⒉内通道长度(3.3.12) ⒊临空墙厚度(3.3.13)
㈣室内出入口
⒈通道形式(3.3.14) ⒉内通道长度(3.3.14) ⒊临空墙厚度(3.3.15)
㈤厚度不满足要求的临空墙辅助做法 (3.3.16.)
㈥人员掩蔽所的掩蔽入口
⒈掩蔽入口的宽度(3.3.8.) ⒉掩蔽入口梯段的做法(3.3.9.)
⒈全埋式管道层 ⒉非全埋式管道层
㈢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防 护距离(3.2.4.)
㈣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厚度
(3.2.5.)
五、防护分区
㈠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的划分(3.2.6.)
⒈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大小
⒉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条件 ⑴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 ⑵位于多层防空地下室中人防层以下的各层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 ②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
⑶上下楼层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2.12.)
⑷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的连通口 (3.2.14.)
㈢抗爆单元和抗爆隔墙
⒈抗爆单元(2.1.18.) ⒉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3.2.7.)
六、防毒分区
㈠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和染毒区
(2.1.15.、2.1.16.) ⒈主体要求防毒的防空地下室(3.1.7.) 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3.1.8.)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2.1.20.)
⒈外墙(2.1.21.) ⒉临空墙(2.1.22.)
㈡限制的对象(3.1.6.)
⒈上部建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5.2.13、 6.1.2.、7.4.3.)。
㈢表达形式与内容(1.0.2.、说明 1.0.2.)
⒈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的各类工程,但 回避了指挥工程以及甲级防化工程(如 核生化监测中心)的具体规定;
⒉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的各类工程,但对 医疗救护工程等未做具体规定。
⒊表达方式:
⑴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 定,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 地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
五、人防门的设置
㈠门的种类和数量
⒈防护密闭门(2.1.35) ⒉密闭门(2.1.36) ⒊门的数量(3.3.6.) ⒋门的开启方向(3.3.6.)
㈡门前尺寸(3.3.7.)
㈢防护密闭门的抗力(3.3.18)
㈣防护密闭门的设置要求
(3.3.17)
六、密闭通道、防毒通道、 洗消设施
㈠设置的位置、数量(3.3.20)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㈢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设计工作顺序:一般是先地上、 后地下;先平时、后战时;
⒉在平面布局基本确定的条件下, 完善战时的防护。
二、一般规定
㈠避开危险目标(3.1.3.)
⒈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距离 ⒉与有害液体、重毒气体储罐的距离
⒉主体允许染毒的战时通风
四、滤毒室(2.1.38、3.4.9.)
㈠设置要求 ㈡房间关系Fra bibliotek五、洗消污水集水坑(3.4.10)
㈠设置位置 ㈡设置要求
六、防爆波电缆井(2.1.59、3.4.11)
㈠设置位置
〈Ⅵ〉辅助房间和柴油电站
一、辅助房间
㈠通风机房
⒈位置要求 ⒉隔声、吸声、减震(3.9.5.)
㈡厕所
掘开式
单建式
主体的上部无永久性地面建筑
附建式
主体的上部有永久性地面建筑
(防空地下室)
㈡按照防御的武器划分(1.0.4.)
按防御的武器划分的人防工程
工程类别
预定防御的武器
甲类 乙类
核武器、
4
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种
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3 种
㈢按照战时的功能划分:(说明1.0.2.)
㈢按通道的形式划分(指室外出入口)
⒈直通式室外出入口(2.1.30) ⒉单向式室外出入口(2.1.31) ⒊穿廊式室外出入口(2.1.32) ⒋竖井式室外出入口(2.1.33) ⒌楼梯式室外出入口(2.1.34)
二、出入口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