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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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别:AP08086 学号:AP0808602 姓名:陈斌
关于非婚同居之立法完善
一、非婚同居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二、我国非婚同居现状
2008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解除非婚同居案件438起,比前一年同期大幅增长。大多数同居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私下解决,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这个数字的增加,足以说明实际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也大量增加。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2009年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是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伴侣组建的。总体来说,在我国,婚姻外的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同居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我国非婚同居人群分布:一是适婚年龄的青年人,二是老年人。20—29岁年龄组同居者占全部同居人口的14.3%,45—54岁年龄组占全部同居人口的31.7%。非婚同居人群集中的另一个年龄段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城市中老人同居已相当普遍,非婚同居以“搭伴养老”的形式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需求。
三、非婚同居的危害
1.弱势群体受侵害。
法律对非婚同居并不加以规制。因此,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另外,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各种问题。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2.分手财产难分割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恋爱同居十年,两人同心协力,苦心经营布匹及服装加工生意,其间用共同积蓄于2004年8月购置门面房一处,登记产权人为张某,后来因各自家庭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且张某在与另一男子蔡某于2009年2月6日领取结婚证,致他们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他们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及被告以个人名义购置商铺一处均属事实。且原告不能提供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财产是其劳动所得购置的。因此,法院判定:因原告的起诉证据尚不切实充分,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负担。
由此案可见,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保护,不能对非婚同居的财产做出明确的调整,分手财产分割只能是难上加难,面对这样的问题,也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3.生命的抛弃
非婚同居虽然是个人自由行为,但由其引起的如弃婴等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
较严重的社会问题。2009年6月,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件“父母同居六年余,孩子出生不久被父抛弃”的事情:同居6年多生下女儿,男方因女方生下的是女儿,对母女俩变得冷淡,最终分手。孩子的母亲以女儿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的父亲一支性支付抚养费142800元。当今通过人流遗弃婴儿的也不在少数。天津长安医院2010人流调查数据中,在所有被调查的非婚同居女性中,曾经因为意外怀孕而流产的人有90%,其中更有80%做过两次以上的手术,最多的有一位女性朋友,已经做了6次流产手术。这些数据表明,非婚同居意外怀孕遗弃了很多无辜的生命。因此,法律应给以非婚同居一定的制裁,以免滥杀无辜。
四、立法构想
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因此,应该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而回避甚至制裁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1. 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始终不同于婚姻生活,对非婚同居必须明确规定:一、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同居契约确定。二、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三、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由此可见,非婚同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区别。这三点能给非婚同居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避免发生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纠纷、争端。
2. 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未婚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是空白。因此,宪法必须规定“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非婚同居,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律以共有财产处理。”这样既能避免解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可以保护非婚同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3.未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必须是属于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些明确的法条法律,可以避免不再出现遗弃婴儿的现象,爱惜生命!
4.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对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一般应判决予以解除。但必须明确限制男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时间。即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两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另外,必须判定强势群体给弱势群体以损害赔偿,尤其是给女性身体健康、心里、精神等方面带来伤害的赔偿,具体金额可根据伤害程度而定。
非婚同居的弱势群体多数为女性同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国家有权利及义务保护这些弱势群里女性同胞们。女人是祖国的花朵及世界的未来神圣不可侵犯,希望国家完善立法保护非婚同居的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