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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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 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 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 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 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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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 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 以上至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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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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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外埠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①《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 2012年1月1日前生育的需提供《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照
• 附注: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 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北京市人口育计 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但此子女为 “再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即使满二十四 周岁初育,也不能算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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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的享受
•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 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 个月基本工资(现应修正为单位平均缴费 基数)的标准给予奖励。(《北京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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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算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 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 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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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女职工难产生育一婴儿,且满足晚育条件, 此女职工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3000元,其 配偶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7000元,晚育奖 励假由其配偶享受,则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 给女职工生育津贴多少元?
2. 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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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 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 社医发〔 2005〕62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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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发展
(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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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第四条:“不得在女 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504号):
1.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 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 疗保健
•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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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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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 基金的利息 3. 滞纳金 4.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504号):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 其职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 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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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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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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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 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 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 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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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 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片页、有效期页、续签页、变更页、配偶及子女页);
填报报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信息登记表》
《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 (生表二) *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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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晚育奖励假由其配偶享受,配偶单位平均缴 费基数为7000元。 晚育奖励津贴=7000元
※正常生育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共 计105天。 女职工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3000元。 生育津贴=(3000÷30)×105=10500元
生育津贴合计= 7000元+10500元 =17500元
•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 女职工难产、多胞胎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 加产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 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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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产:
• 产钳助产 • 胎吸 • 剖宫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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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 晚育。(《北京市人口育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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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 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按照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 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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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基数的核定: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 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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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 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 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 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 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 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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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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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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