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中劳护字第37号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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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580319

【实施日期】58031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题注】(58)中劳护字第37号

【章名】全文

“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

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

作暂行办法”在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上业经讨论通过,现在予以公布实行。

这四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并参考几年来各方面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各部门应通知所属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企业部门并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当前的矽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再结合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应建立各项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使今后的工作能够经常地、有所依据地开展,以便尽快消除矽尘的危害。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应对

企业执行“四个”办法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

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根据几年来

工厂中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石英粉厂、玻璃制品厂、耐火材料厂、砂轮制造厂、陶瓷厂、搪瓷厂、电瓷厂、选矿厂、机械制造厂(翻砂、喷砂车间)和其它生产过程中产生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各种作业。

3.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的根本任务是防止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粉尘在

空气中飞扬,使车间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含量不超过二毫克,含10%以下的含量不超过10毫克,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4.工厂防止矽尘危害工作必须采用技术、组织和卫生等综合措施才能充分

收到效果。最基本的技术措施有下述各项:

(1)在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破碎、运输、过筛、混料、投料等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以机械来代替人力进行操作,以避免工人和矽尘接触。

(2)使用不含游离二氧化矽或含量较低的物质作为原材料,以代替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矽的材料,同时在某些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颗粒较大的矽砂(大于15微米)代替危害性大的细粉。

(3)原材料加工和使用过程,采取洒水湿润,甚至将全部生产过程改用湿法,并辅以喷雾等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

(4)对含矽原料的破碎、混合、运输、过筛、包装等过程和机械厂的喷砂过程等生产设备应最大限度做到密闭,并须装设排风除尘设备,以防止矽尘飞扬。

(5)结合生产特点,加强车间的通风换气,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的方法,把新鲜空气送到工人工作地点,以降低空气中含尘量,但须注意不应把已沉集的粉尘吹起或从室外吸入含尘量很大的空气。

(6)加强对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对职工进行个人防护及防尘教育。

5.从密闭设备或从产生粉尘的车间中排出的含尘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并送往高空稀释,以达到大气卫生防护的要求(粉尘含有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时送入高空后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矽尘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

6.一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企业中,产生粉尘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的规定,使厂房与其它车间及工厂办公室保持一定距离,厂房结构、门、窗、天花板及地面便于洒水清扫和防止粉尘堆积。现在产生粉尘的厂房应尽可能使门、窗、天花板及地面符合上述要求,并注意机械设备的合理布置,以防止在厂房中积尘并便于洒水清扫。

7.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

8.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并须制定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贯彻执行。

二、湿式作业

9.在生产条件许可下,应首先采用湿式作业,以防止矽尘危害。

10.生产石英砂粉的工艺过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全部改为湿式作业,但须注意下列要求:

(1)原料在搬运前应先洒水湿润,以免石块上附着细粉或因撞击而发生粉尘。

(2)在破碎机下料口和出料口等处,应安装喷雾或喷水装置,使石块在初碎过程中绝大部分保持湿润。

(3)经流槽泄水后的初碎石块,尽量直接与提升机相衔接。

(4)初碎后石块的储料库必须有盖,并在进料口处加装喷雾装置。

(5)普通磨机必须具有便于检修的挡水板,以免在生产进行时发生水浆四溅现象。

(6)用碾轮磨机进行研磨石粉时,应按生产情况而加水湿磨。使用具有筛板型的碾轮磨机时可向磨盘浇水,或随着碾轮加水;使用槽盘或碾轮磨机可把原料及水一起加入,加水量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用连续生产方法时,原料与水的重量比一般以1:4至1:5为宜。所有已破碎石块需全部湿润。

(7)湿润的砂粉,以在水中进行筛分为宜,既可保证不产生粉尘,又可增加筛分效力。

(8)应尽可能用水进行分级洗涤石英粉,以尽量排除危害性较大的细粉(如0.1--15微米的细粉)。

(9)制成湿砂粉,一般仅进行自然泄水,以符合一定含水量即可。

(10)由于生产上原因,必须把石英砂料进行烘干时(小于150目的细粉,则绝对不能进行烘)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①先将砂粉进行洗涤,尽量除去危害性较大的细粉;

②烘干过程中应避免撞击,使砂料破碎而产生粉尘;自制的烘干设备不宜采用刮板式有撞击型式的烘炉;

③温度不可过高,以免砂粒破裂而发生粉尘,一般以165℃以下为宜;

④干燥程度以适应生产需要为限,一般含水量以不低于5%为宜;

⑤在上述措施尚不能防止矽尘飞扬时,必须装设排风和除尘设备。

(11)生产废水必须先进行沉淀后再行排出,以免淤塞下水道和影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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