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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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关键 词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共 同受贿 国家工作 人 员 密切 关 系人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O l .7 . I 1 0 .5 2 2 l)0 1 20 三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并 知道 其 密切 关系 人利用 自己的职 权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3 11 D年 1 口月 ( ) 中
{占 I 缸金 ; I
试论利 用 响 受贿 与共 受贿 的关 系
夏 燕
摘 要 最 高人 民 法院 、 高人 民检 察院 20 最 09年 l 0月 l 公 布 Ⅸ 于执 行 < 6日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团家工 作人 员利刚职 务上 的便利 为请托 他人 获取 利益 的 , 密 切关系 人 的行 为 构成利 片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其 J 人谋 取利 益 , 意 清托 人 以本意 见所 列形 式 , 授 将有 关财 物给 予特 而剥 于 国家工 作人 员的 行为 , 既不能 认定 为受贿 罪 , 也不 能认定 为利 刚影 响 力受贿 罪 。如 果是 因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自己滥 用职 权
的补 充规 定( ), 《 法修正 案( )第十 三条 罪名确 定 为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的主体 是非 国 家工作 四 将 刑 七 》 人 员, 而受 贿罪作 为 身份 犯 , 其主体 只 能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 , 但是 , 国家 _作人 员却 可 以构成 受贿 罪的共 犯 , 以 ,利 用影 非 T - 所 “ 响力 受贿 罪” 一罪名 确 立后 , 这 其与 共 同受贿 的关 系 问题 存在 诸 多争议 , 文将就 这 一 问题 进行 简要 的分析 。 本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新 的 罪 名 , 仅 符 合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不 联 的 也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非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受贿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做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罪名解释(四)》正式将此种犯罪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①笔者认为,既然刑法明确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对《刑法修正案(七)》所增加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得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必要的。

这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促进反腐败刑法立法的国际化,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1、对比分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刑法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虽然二者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但从行为模式上是极其近似的,二者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

对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因其职权的存在,就有人能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而利用其职权完成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过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大, 适用 民法 范畴 的规定 为宜 。 ②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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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相信很多的⼈都知道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其中有⼀项是利⽤影响⼒受贿罪。

那么,什么是利⽤影响⼒受贿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呢?利⽤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利⽤影响⼒受贿罪。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利⽤影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直接参照《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刑法》第三百⼋⼗⼋条之⼀: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影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的关系密切⼈、离职的国家⼯作⼈员及其关系密切⼈,⽽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作⼈员⾃⼰。

2、客观⽅⾯不同利⽤影响⼒受贿罪中⾏为⼈先是利⽤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作⼈员直接利⽤⾃⼰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

即在这⾥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为⼈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作⼈员。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犯利⽤影响⼒受贿罪的,处罚是⾮常重的。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第 3 8条 之 后 , 为 其 下 之 一 ( 刑 ) 8 作
将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以 及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外 孙 外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 胞 兄 弟 姐 妹 等 养 继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一 种 用 影 响 力 与 贿 赂 的 交 易 。 因 此 , 定 “ 是 确 利
出去了 。 -
的人 , “ 即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及 其 他 与 、离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这 弥 补 了 立 法 上 惩 治 对 不 具 有 身 份 却 具 有 受 ,
响力 受 贿 罪 则 将 主 体 扩 大 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不 具 有 公 职 身 份
法不可混为 一谈 , 规定 与我 国的传 统 的亲 属观念 也不 相符 合 , 此
缺 乏 现 实 合 理 性 , 是 将 对 行 为 人 可 以 产 生 现 实 影 响 力 者 排 除 更
据《 事诉 讼法 》 八 十 二条 的规定 , 亲属 是 指夫 、 、 、 、 刑 第 近 妻 父 母
子 、 、 胞 兄 弟 姐 妹 。对 于 应 适 用 哪 一 范 围 , 法 实 务 界 及 理 女 同 司
论学术 界争论不休 , 者认为 后者 规定 的近 亲属 法范 围过 窄 , 笔 应 以最高 法关于执行《 法通则 》 解释 为宜 。 民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是 以血 缘 联 系 、 姻 关 系 等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婚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圃躅—l盏i竺!!型生f叁型查垒盒试论利用影响勿受贿罪与共月受贿的关系夏燕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El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努,将((卉l l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弄q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2-O 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包括近亲属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属于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利用黢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毖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争议梳理及解决路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争议梳理及解决路径
第2 7卷 第 1 期
21 0 1年 3月
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ej gU ies yo vlE gn eiga d Arhtcue o ra fB in nv ri fCii n iern n c i tr i t e
V0 J No l 27 .1 Ma.2 1 r 01
Ab ta t ic h sr c :Sn eteAme d n oteC i n l a f h e peSRe u l fC ia ( I i a d dt n me t r t h mia w o eP o l’ p bi o hn V ) s d e o L t c I
u d rtn igo h be t e ap c fte ci . T i p p r itn s t sr o tte ds ue o h n es dn fte o jci s e to h r a v me hs a e ne d o ot u h ip t n te s be to eci , n a h pno h th u jc f h r h udb h e ea u jc ,a d u jc ft r h me a d h steo iinta esbe t eci so l eteg n rl bet n t ot me s te u i c n as e teS be t fteci . h nt a l b h U jc r o o h me
文 章 编 号 : 04— 0 1 2 1 ) l 0 7 0 10 6 1 (0 1 O 一 0 2— 4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犯 罪 主 体 的 争 议 梳 理 及 解 决 路 径
王 俊 梅
( 京 建 筑 工程 学 院 文 法学 院 ,北 京 北 10 4 ) 0 0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刍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刍议
充 分 发挥 它 的作 用 ,这 关 系到 反腐 倡廉 建 设工 作的 总体 成效 , 有 着 十分 重大 的意义 。 预防, 更加注 重 制度 建 设 , 展 从源 头防 治腐 败 的工 作 领域 ” 拓 。 今后 制 定规章 制 度 , 一定 要适 应党 的建设 和社 会 发展 的 需
参 与作 案或 者 利用 原职 权或 者地 位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索贿 受 贿 ,
¨ 川
的阶段 。去年 1 0月 1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根 的 行 受贿 方 式 由直接 变 为间接 , 得更 为 隐蔽 。这 些违 法犯 罪行 为 据 刑法 修正案 ( 第十 三条 规定 发布 司 法解释 , 增罪 名 “ 变 七) 新 利用 已经 严 重败 坏 了政 风 民风 , 响 了党 和 政府在 人 民群众 中 的威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国家 工 作人 员 的近 亲属 或者 其 他与 该 国家 影 ,将
关 词 响 受 主 键 影 力 贿 体 j 中图 类 : 2 分 号D o 9 文 标 码A ¨ 献识 :
约 国的行 政 部 门或 者 公共 机 关获 得 任 何不 正 当好 处的 条 件 。 ” 近 年来 , 随着 社会经 济形 势的发展 变化 , 受贿犯罪 的手 段不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于 20 年 l 05 0月 2 7曰正 式批 准 断 翻新 , 出现 了一些 新情况 , 个别 国家 工作人 员往往利 用身边 人 了 《 合 国反腐败 公 约》 这标 志着 我 国 的反腐 败进 入 了一个 新 联 ,
了 讨论口
为了打击 这种 行为 ,0 3 20 年通 过 的《 合 国反腐 败公 约》 联 规
定 : 公职 人员 或 者其 他任 何人 员 为其 本人 或 者他 人 直接 或 间 “ 接 索取 或者 收 受任 何不 正当好 处 , 以作 为该 公职人 员 或者 该其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影响力受贿罪 的犯 罪构成 及 司法适用
文 李 景 华 李 山 河 ◎
20 委8次届了华 会 常 员 七一过中 大 O 月日十通人 人 9 会,议 国 代 共 务 第 会 民民 年 2第 全《表 2
和 国刑法 修正 案 ( ) , 定在 《 法》 3 8条后 增加一 七 》规 刑 第 8 条作 为第 3 8条 之一 ,新 增 了一种犯 罪 , 两高 ”关 于执 8 “ 《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相 关 问题
( ) 罪 主 体 问 题 一 犯
本 罪 的犯 罪 主体 为 特 殊 主 体 。 为 三类 : 是 国 家 分 一 工 作人 员 或者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近 亲属 , 二是 其 他 与 国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
达 到 足 以影 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程 度 的 人 员 。 “ 关
行 刑法 确定 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四)将该 罪 罪名 确定 为 “ 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 。为正确理 解和适用 这一刑法 新增 的犯 罪, 我们对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 的一些 问题进行 研析 。
孙子女、 外孙 子 女 以及 同父 异母 或 者 同母 异父 的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胞 兄 弟姐 妹 等 亲 属 养 继 排 除 出近 亲属 之 列 , 仅 与 我 国 民事 、 政方 面 的法 律 不 行
本 罪 的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特定 人 员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中规 定 的近 亲 属 包 括配 偶 、 母 、 女 、 父 子 兄弟 姐 妹 、 父 祖 母、 外祖 父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孙 外 最 关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近 亲 属关 系 的人 : 二是 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以及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人 员 ) 系 密切 的人 。 国家 工 作 人员 ( 及 离 职 关 以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 “ 亲 属 ” “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 的 近 及 其 人 ” 是 与 国家工 作人 员 ( , 以及 离 职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关 系 密 切 的 非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对 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犯 罪 主 体 限 于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者认 为 有 些 不 妥 . 笔 对 于本 罪 的主体 . 从 以 下几 方 面 界定 应
“ 亲 属 ” 包 括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 、 、 、ຫໍສະໝຸດ 、 、 近 除 夫 妻 父 母 子
有 责 任及 义 务 把 其 他 的 家族 成 员 照 顾 好 二 是 基 于 地
理 原 因产 生 的 密 切 关 系 即人 们 在 同 一地 域 一 起 居 住 而 形 成 的人 际关 系 , 同 乡 、 里 等 , 是 因地 理 原 因 如 邻 这
而 产 生 的 特 殊 社 会 关 系 .某 些 时 候 会 比血 缘 关 系 还 要
亲 近 。三是 基 于 职业 关 系而 产 生 的密 切 关 系 。如 合 作 、 合伙 、 徒 、 下级 等 关 系 。 师 上
国家 工 作人 员 因本 人 的职 权 或 地位 对 其 他 国家工
女、 同胞 兄 弟 姐 妹 ” , 外 还包 括 “ 父 母 、 祖 父母 、 子 祖 外 孙 女、 外孙 子女 ”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的“ 亲 属 ” 近 概念

“ 系 ” 二 层 含 义 . 是 人 或 事 物 之 间 的 相 互 联 关 有 一 系: 二是 牵 涉 和影 响 本罪 的 “ 系 密切 ” 是 指 行 为 关 . 人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之 间 有 着非 常 紧密 的联 系 .行 为人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行 动 有 着牵 涉或 者 影 响 作 用 .以至 于 国家 工 作人 员 听从 行 为 人 的 意思 指 示 “ 系 ” 关 主要 来 源 于 以下 几 方 面 :一 是基 于 血 缘 关 系 而 产生 紧密 的 联系 。 包括 直 系 血 亲关 系 、 系血 亲 、 旁 近姻 亲关 系 等 。 我 国传 统社 会 就 重 视 家族 利 益 .家 族 成 员 与 成员 间有 着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

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作者简介:王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我国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直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从词义上讲,近亲属范围明确,但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其范围不尽相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些法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似有矛盾之处。

刑事案件中近亲属范围最窄,行政案件范围最广,民事案件则介于中间。

为什么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会出现这种范围上的差异呢?有人认为是因为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国家职权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为主,以私权利的行使为辅,以保障社会、打击犯罪为主,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辅的目的,以及保障整个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立法者认为不宜扩大近亲属范围。

而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最大限度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因此不宜限制过窄。

有学者认为对近亲属规定的不同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

有人提出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出发以及考虑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认为如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范围参照刑诉法第82条第6项规定,则可能范围过于狭窄,应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确定的近亲属范围为宜。

浅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浅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二、 “ 关系 密切人 ” 的界定
理 论界 的较多 争议集 中 于此一 一何 为 “ 关 系密切人” ,而也有学 者 回避此 问题 , 认为 “ ‘ 关系密切人 ’本 身没有 明确标 准而 具有极大的解释空间 , 这种脱 离词语的实质 含义 ,仅从形式到形式 的界定 ,永远都无法 得 出令人 信服大 的结论 ”对此 观点 有待 商 榷 ,因为作 为一种犯罪 的构成要件 ,必须被 解释 , 因而才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作为“ 关 系” 则是 由于 自 然和社会因素而形 成的人与 人之 间的联系 ,如基 于血缘 、地缘形成的亲 属关系 、乡邻关系 ,基于交往 、工 作形成的 朋友 、同事关系等。“ 密切 ”则是对 “ 关系” 的程度修饰 , 其法律意义在 于划分 刑法规制 的范 围, 保 持刑法 的谦抑性和权威性 。因此 准确 、合理地解 释 “ 关系密切人”具 有重 要 理论和实践意义。 2 0 0 7 年中纪委 的《 中共 中央纪委关 于严 格禁 止利用 职务上 的便利 谋取 不正 当利益 的若干规定 》 、最高院和最高 检联合发布 的 《 关 于办理 刑事案 件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中出现 “ 特定关系人 ”一词 , 并规定 “ ‘ 特定关 系人 ’指与 国家工作人 员有近亲 属、 情妇( 夫) 以及其他共 同利益关 系的人 ” 。 核心为共 同利益关系 ,而且应在广义上作解
关于 “ 近 亲属 ” 的限定 无论是 《 关于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适 用意见 ( 试行 ) 》中关 于 “ 近亲属 ”的 规定 , 还是 《 关于执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行 政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适用意见 》中对 “ 近 亲属 ” 的列举和概括性界定 , 都远 远超过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六条第 六项 的规定 :“ 近亲属 ”是 指夫 、妻 、父 、 母 、子 、女 、同胞兄弟姊妹 。过宽的 “ 近亲 属”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减轻控诉机关证 明责任嫌疑 , 控诉机关只需证明近亲属关系 的存在 ,而毋须 证 明下文 中 “ 关 系是否 密 切” ;并且随着 时代发 展 ,城镇化 的发展正 冲淡并 瓦解传统伦理观念 ,因此 “ 近亲属” 应该缩小范 围, 适应现实 的状况 。同时为保 持刑法 的谦抑性 , 不过分地发动刑罚权 ,保 障公 民利益 ,应限定 “ 近亲属 ”的范围。而 且刑 事法 律有着 相 同的 内在 价值追 求和 统 性, 故应适用 《 刑事诉讼 法同政治利益关 系 ( 如政 党成 员之间的关系 ) 、共 同文化利 益关系 、 共 同社会利益关系、共 同生态利益 关系。而 《 刑法 》三百八 十八条之~ 的 “ 关 系” ,则没 有具体列举和概括规定 。但 是现 实生活中 , 像 同学 、老战友,以及宗教信仰 相 同、有共 同生活情趣的人等 , 不存在共同 利益 , 但关系密切 , 利用他们之 间的影响力 去请托办事、收受财物 ,违法乱纪 ,损害国 家和人 民利益。因此此处的 “ 关 系”应包括 利益关系和非 利益关 系,因而将上述行为主 体 的违法犯罪活动规制 于刑法之 中。 对于 “ 密切 ”的界定 ,由于 “ ‘ 密切 ’ 是一个社会学概念 ,不可能得到量化 的客观 标 准 ,对其 把握必 须结合 具体 的环境 和条 件” 。首先 ,查证是否具有关 系。直接判断 , 是否具有近亲属关系、情妇 ( 夫) 关 系;若 不 具有上述 关 系 ,则查证 是否具 有师 生关 系、 朋友关系 、 同事关系( 或者上下级关 系 ) 、 乡邻关系等 ; 若仍无上述关系 , 查证是否具 有经济往来 、 共 同的宗教信仰 、 相 同的兴趣 以及 其他身 份关 系等 。判 断上述 关 系是否 “ 密切”的难度一般是从易到难的 。其次 , 查 明交往时间的长短 。往往交往时间越长 , 关系越密切 ; 而且时间愈长 , 对或者离职 的 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愈大 。再次 , 可根据请 托事项判断和衡量关 系的密切程度 , 请托事 项涉及面越广、利益越 多、性质越不正 当, 判断关系愈密切。 总 的来说 ,关系密切人的范 围包含特定 关系人的范围 , 并且关 系密切人 的界定须结 合具体时空条件加以判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界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界定
第 8卷
第 3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n n J dca l eVo ain lColg o ra fHe a u iilPoi c to a l e c e
21 0 0年 9月
S p e e , 01 e t mb r 2 0
V0. . 1 8 No 3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不 能 称 作 “ 国家工作 人 员” 非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 有观点称其为“ 非国家工 作人员” 即认为 :《 , “ 刑法修正案 ( ) 规定 了‘ 七 》 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影 响力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者 收受请托 人 财 物 ’ 交 易 行 为 。 规 定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规 的 …‘ 指 定 —一 笔 者 注 ) 打 击 非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与 ’ 受 贿 赂 的 重 是 参 收 大举措 , 对于完善我国受贿罪的立法 和推 进反腐倡 廉建设具 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 , ” 不能将本罪 的犯罪主体之三种人 统称作“ 非尉家工作人员 ” 。理 由如下 :.从语 词含义上 言 , 1 本 罪 的犯 罪 主 体规 定 的有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分析条文规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具体包 括
三种 人 :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关 系 密 二 切 的 人 ; 是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这 三 种 犯 罪 主 体 能 否 三 统称 作 “ 国 家 工作 人员 ” 笔 者 作 一 辨 析 后 , 对 本 罪 的 犯 非 , 再 罪 主 体 的 范 围逐 一 阐 明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界定作者:高志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中,由于对犯罪主体的表述使用了“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等模糊性词语,所以理论研究部门及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主体的范围的理解差异较大。

“近亲属”的范围采用《刑事诉讼法》划定的范围比较妥当,“关系密切人”的判定必须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密切的事实,且在实质上这种关系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基金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1124004502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2011年度科研经费资助。

作者简介:高志玲,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0-03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细分为五类:(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5)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准确认定或进一步厘清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近亲属”的界定“近亲属”本是一个概念相对明晰,范围较为确定的用语。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等不同位阶、不同部门都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但范围大小不一,因而这些“明确”的规定反而使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近亲属”的认识不明确了,故有澄清的必要以解决理解上无所适从的状况。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指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近 年 来 , 我 国 查 处 的领 导 干 部 受 贿 犯 罪 中 。 领 导 干 部 身 边 的 如 配 偶 、子 女 和情 人 等 参 与犯 罪 的 现 象 屡 有 发 生 。 以 往 的 司法 实 践 中 ,针 对 此 种 现 象 ,基 于缺 少对 上 述 “ 边 人 ” 进 行 专 门 规制 的 法律 条 文 , 司法 身 工 作 人 员往 往 引用 刑 法 总 则 关 于 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并 结 合 刑 法 分 则 受 贿 罪 的 规 定 以 受 贿 罪 的共 犯 加 以 惩 治 。 弊 端 在 于 , 由 于受 贿 罪 属 于 身 份 犯
基 于 卜述 社 会 现 实 之 需 要 , 又 为 协 调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立 法 如 《 联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之 要 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圈刑 法 修 正 案 ( )》 (以 七
下 简称 “ 修 匕” )第 十 三 条规 定 了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家 工 作 人 刑 国 员 的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该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关 系密 切 的人 ,通 过 该 国家 工 作
要。
不 正常 的 感 情 关 系 ,表 现 亲 密 ,超 出 一 般 同 志关 系 ;第二 种 是 近 亲属 之 外 的 亲 戚 朋 友 ,因 为 双 方 存 在 共 同 利 益 关 系从 而形 成 密切 关 系 的人 ;第 三种 是 因 为 情 趣 相 投 而 形 成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 如 酒 友 、棋 友 、牌 友 等 等 。” 笔 者 以 为 ,上 述 对 关 系 密 切 人 范 围 的 概 括 有 一 定 道 理 ,但 是 从 形 式 上 进 行 列举 ,未 能 把 握 此 概 念 的 核 心 ,作 出实 质 性 的定 义 。本 罪 名 称 为 “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 ,顾 名思 义 ,本 罪 的 主体 是 凭 借 其 与 国家 工 利 作 人 员存 在 一定 关 系 ,利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能 给行 贿 人 带 来 好 处 来 收 取 行 贿人 的贿 赂 。 本 罪 主 体 与 国家 工 作 人员 存在 一定 关 系仅 是 表 象 ,实 质 上 说 ,构 成 本 罪 主体 的一 定 是能 够 对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决 策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人 。否 则 ,本 罪 名 与 诈 骗 罪 就 无 法 区 别 开 来 。 因为 现 实 上 存 在 一 种 情 况 ,行 为人 打着 是 某 国 家工 作 人 员近 亲 属 的旗 号 ( 实 上 确 实 是 该 国家 事 工作 人员 的 近 亲 属 )允 诺 为他 人 办事 而 受贿 或 索 贿 。但 实 际 上 行 为 人 与 该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感 情 早 已破 裂 ,换 言之 ,行 为 人 根 本 没 有 能 力去 影 响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使 其 为行 贿 者谋 取 不 法 利 益 。那 么该 行 为人 就 只能 构 成 诈 骗 罪 , 而不 是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因此 笔 者 以为 ,所 谓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形 式 上 看 ,可 以列 举 为如 情 妇 、挚 友 以及 其 他 存 在 共 同利 益 关 系 的 人 , 但 实 质上 ,是 能 够 对 国 家 _作 人 员 的决 策 行 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的人 。这 种 『 : 混 合 式 的定 义方 法 ,有 助 于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此 罪 与 彼 罪 之 间 的界 限 。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名主体的问题。 这 也 是 本 罪 名 中 争 议 较 大 的 一 个 问 题 ,存 在 肯 定 说 、否 定 说 和折 中说 之 争 。首 先 ,笔 者 不 赞 成 否 定 说 的基 本 观 点 。正 如 前 述 ,本 罪 的犯 罪 主 体 包 括 ( 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近 亲 属 、与 (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关 离 离 系 密 切 的人 和 离 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种 类 型 。 除 了最 后 一 种 以 外 ,法 律并

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

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 3 8 第 8 条之一规定 :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 通过该 国家工质疑与批评 , 最终 19 年刑法并 未采 纳这 一观点。 97
19 97年刑法关于受 贿罪 的规 定是 以受 贿罪 、 位受 贿 罪 、 单 非
种 身份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其特殊的犯罪形态, 研究利用影响
暂行规定实施条例 》 第三条规定 , 利用本人现任或 曾任职 务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 的 , 是受贿行 为 。这 一条 规定 已经 开始 也 关注“ 职务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 在受贿犯罪 中的作用 了, 但是 , 这

行 为 ,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 本 人 从 中 同请 于 人 索取 或 l 非 收 赏 为 向 七 首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义

财物 的, 以受贿罪论处 。这条规定的出现 , 明离退休 国家工作 人 ” 说 员已渐人受贿罪 主体 的立 法视野之 中 , 然而该 规定也 引起 了不少
二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主 体 及 其 罪 名 沿 革 利
作 出的《 于贪 污贿 赂、 职犯罪适 用法律 问题座谈 会 纪要 ( ) 关 渎 稿 》
规定 : 离退休 的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 成的便 利条件 , 过在 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 职务 上的行为 , 通 为请托人 谋取利 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 托 人财 务 , 以受贿 罪处 。这 条 规定 继 承 了 不 19 年刑法 以来 的观 点 , 用影响力受贿罪依 旧未得正名 。 97 利
质为标准进行 分类 的体 系中刑法专条规定了斡旋受贿作为受 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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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2
可见 ,现行 法律和司法解 释对 “ 近亲属”范围规定 不一 致, 是引起刑法理论界对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近亲属 的范围
界定争议 的根源 。 笔者认为 , 正确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 亲属” 的范 围,需要从五个方面进 行分析和 理解 。 近
( ) 立法精神 上看 , 刑 事诉讼 法》关于 “ 一 从 《 近亲属”
法对近亲属 的范 围有规 定时 , 刑事司法 实践就理应与其规定 保持 一致 ,而 不宜选择 民事 或者行政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此外 ,从法律责任 上看 ,刑事责任 比民事 责任 更严厉。 所以立法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主体范 围时, 理应 比民事责任
承担 主体范围更严格、范围更小 , 这也 符合 刑法 的谦 抑性 的
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 抚养 、赡 养关 系的亲属 。 ”
作者简介 : 李立蜂 (9 1 18一),男,河南商城人 , 郑州 大学法律硕士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 宏文 (9 1 盛 17 一),男,河南光山人 , 庆市人 重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李震 (93 18 一),男,河南周 I人,郑州大学法 Z 1 律硕士 , 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重 研究方向为刑 法实务。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则可 以推定行
点 。第一 种观点认为 ,“ 关系密切的人”有几种类型 :一 是
为人 和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 ( ) 三 要弄 清楚 “ 系密切”的构成要件 关 在具体 个案中认定 关系密切 , 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 要 一 看是否存在某种关 系,二要看 已有的 “ 关系”是否 “ 密切” 到足 以影响到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 只有二个
的规 定体现 了三大程序 法共同的价值取 向
第二种观点认为 ,“ 关系密切 的人”主要存在几种常见的关 系 :亲戚关系 ( 近亲属除外 ) 、情感关系、经济利益关系、 朋友关系、 同事关系、 同学关系、老乡关系、情人关系等。
相对于 民事司法解释关于 “ 亲属”范 围的规 定 , 事 近 刑
( ) 法律一致性上看 , 刑 事诉讼 法) 四 从 )关于 “ 亲 近
属” 的规 定保持 了实体 法和程序 法 内在的一致 性
利用 影响力受 贿罪是刑事犯 罪, 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
才能在司法上得 到最终确认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一对 “ 孪
生兄弟” ,有一定相 同的立法价值 和司法追 求。 当刑事诉讼
范围为宜 。L第三种观点认为 ,从我国社会 的家庭、亲缘结 2
构 以及实 际交往情况 出发 , 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 中的“ 近亲属” 应 当包括与 国家工作人 员具有三代 以内直系血 亲和旁系血 亲的人 ,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岳母 、女婿、几媳 、 孙子女 、外孙子女等 。【 j 正确认识利用影响力中 “ 近亲属”的范围 , 要还原到 需
围的理解 ,主要有兰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中的 “ 近亲属”应采用 刑事诉讼法 第 8 的规 2条 定 ,即夫 、妻、父 、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种观 J 点认为 ,< ( 刑事诉讼法 第 8 2条将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 女、外孙子女 以及非 同胞兄 弟姐妹等 亲属 排除在近亲属之 外, 不仅与我 国民事、行政 方面 的司法解释相矛盾 , 也与我 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不相符合 。因此 , 考虑到传统的亲属伦理 收稿 日期 :2 1一O —2 01 6 O
要求。
对关系密切 的人 的范 围界定 究竟采取何种标准 , 有事先
判断、事中判断、事后判断等多种。 笔者主张应当采用事后
判断 ,即如果行为人可 以利 用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便利 ,

利 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中 “ 系密切 的 人 ”的理解 关
刑法理论 界对 “ 关系密切的人”的认识 , 要有 四种观 主

利 用影响 力受 贿罪 中 “ 亲属 ”的理 解 近
分析 刑法理论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 近亲属 ”的范
立法层面 上来 。纵观现有立法 ,除了 刑事诉讼法 对 “ 近 亲属”作 出上述规定之外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在 民事审
判和行政诉讼 中也对 “ 近亲属 ”的范围作出的不 同规定。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干 若
如同乡关系 ; 基于感情产生 的关系 , 如朋友、恋人、情人等
关系 ;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 ,如客户 、共 同投 资人、债权 债
务等关系 ; 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 生互相信任、 在 互相借助的
其他 关系 。u第 四种观点认为 ,“ 系密切 的人”包括与国 J 关 家工作人 员和离职 的国家工作 人员具有 三代以 内直 系血 亲 和旁 系血 亲关系的人 , 如侄儿 、侄女等 ;与 国家工作人员和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 员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 如具有生意上 合伙 、合资 、分享利益 的人 ;与 国家工作人 员和离职的国家
( ) 法律位 阶上看 ,《 三 从 刑事诉讼 法 作 为基 本法律
仅 次 于宪法 ,具有较 高的法律效 力 最高 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 是指导 下级人 民法院 司法审 查 的标准 ,并不属于正 式法律 范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 行< 民法通则>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第 1 2条 明确规定 是对 “ 民法通则 中规定 的近 亲属 ”的解释, 最高 人民法 院 关于 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区” 。
观念 、 实合理性 以及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 法 目的在于惩 现
治特定人 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等因素 , 对于利 用影响力
受 贿罪 中的近 亲属而言 ,( < 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近 亲属 的范 围明显过窄 ,应予适当扩大。目前应 以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 执行< 民法通则> 干问题 的意见 ( 若 试行 ) > )规定的近亲属 的
第3 卷 第 1 3 期
21 年 1 02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 v r i fS in ea dE g n e i g o r a a ie st o ce c n n ie r o Hu y n
V 1 3NO 1 o. . 3
实践对该 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 。从立法原意 、受贿罪的本质 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 , “ 亲属”应 限制在 刑 事诉 近
讼 法》规 定的 “ 亲属 ”范 围内;对 关系人应联 系相 关因素进行动 态认定;离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 包括 四类人 员。国 近 家工作人 员也应 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 围。 关键 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 ;国家X作人 员 - . 中图分类号 :0 2 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7- 2 9 (0 2 10 3 — 3 6 3 2 1 2 1 )0 — 1 20
“ 近亲属 ” 定的共同之处 , 规 体现 了立法者在三大程序法 上
共 同价值取 向。因此 ,以 “ 夫妻、父母、子 女、同胞兄弟姐 妹”作为利 用影响力受 贿罪中 “ 近亲属”的范围较为合适 。 ( ) 法律原 则上看 ,( 二 从 《 刑事诉讼 法 关于 “ 近亲属” 的规 定符合刑 法的谦抑 性原 则要 求 “ 刑法并不适 用于 所有 的违法行 为,而只能慎重、谦虚 地适用于 必要的范 围内,这就是刑法 的谦抑 性 。 4 ”【刑法 的 谦抑性要求严格界定刑法 的打击主体 , 防止犯罪 扩: 大化。 刑 事诉讼法 >关于近 亲属 范围的规 定,既对近亲属 的: ) 范围有一 定的限制 , 又符合 扩大 受贿罪主体 范围的立法 本意 , 正体现 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工作人 员事实上形成荣 辱与共关系的人 ,如情人等。
上述规定尽管都有 其合 理之处 , 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 决 刑法理论界对利 用影响力受 贿罪 中 “ 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 分歧 问题 。厘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 “ 关系密切的人”的范 围,需要理解 “ 关系密 切的人 ”的概念渊源、判断标 准以及 “ 关系密切”的构成要件 , 不脱离现有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在 规定 的基础上 , 借鉴刑法理 论界 的合 理主 张 , 不能为 了追求 标新立异而去随意解释 。 ( )要弄清楚 “ 一 关系密切 的人 ”的概念 渊源 从我 国立法规定来看 , 关系密切的人” “ 这一概念与 最
第 l 条也 明确规定是对“ 1 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的近亲属” 4
的解 释。可见 , 两个条款 关于近 亲属 的规 定,其效力显 然 这
不及 刑事诉讼法 > )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 办理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简称 ( < 意见> 第 1 条规定的 “ > ) 1 特 定关系人”这一概念密切相 关。 意见 > )中的特定关系人是 指与国家 工作 人员有近 亲属 、 情人 以及其他共 同利益关系的 人。 刑法修正案 ( ) 中的关系密切的人正是从 意见 七 中特 定关 系人演变 而来 , 但二者含义不 同, 围也不 同。 范 意 见 》中的特定关系人必须是共 同利益 关系 的人 , ( 而 ( 刑法 修 正案 ( ) 七 》中 的关 系密 切的人的范围更广 ,除了共同利 益 关系 的人之外 , 还包括其他 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只是 关系密切 的人 中的一部分 。 ( )要弄清楚 “ 二 关系密切 的人 ”的判断标准
J n2Ol a. 2
论利用影响 力受贿 罪的犯罪主体
李立峰


盛宏文


( 郑州 大学 ,河 南 郑州 4 0 0 ;重庆市 人民检察院 ,重庆 4 14 ) 501 0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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