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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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刑法中的故意人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人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人罪案例分析在刑法中,故意人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或犯罪结果,却依然作出了具有故意和主观恶意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探讨刑法中的故意人罪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某甲因与乙发生纠纷,持刀朝乙的胸部刺去,导致乙当场死亡。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却依然坚持作出具有故意和主观恶意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知持刀刺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依然刺向了乙的胸部,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甲与乙因一些琐事产生争执,甲拳打脚踢地朝乙脸部和身体多次猛击,导致乙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后果,却依然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知他的行为会对乙造成身体伤害,却依然采取了暴力行为,最终导致乙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三:非法拘禁罪甲因与乙发生经济纠纷,为逼迫乙归还债务,将乙关在一个密闭的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违反他人的人身自由,依然故意进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恐吓等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侵犯乙的人身自由,却依然限制乙在一个密闭的房间中,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四:抢劫罪甲携带凶器进入一家银行,恐吓柜员并威胁要抢劫银行。

柜员出于恐惧,交给甲一定金额的现金。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携带凶器恐吓柜员并威胁抢劫银行,最终成功占有一定金额的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故意人罪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和构成要件。

无论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明知自己行为后果的故意都是构成这些罪名的重要因素。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
法条:238条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任何限制性
规定。
对没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婴儿或者丧失自主
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 禁。
3、本罪的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既可 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 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 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 层农村干部。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 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006得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
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



涉及下列情节显著轻微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 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 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以追诉的情节

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 人身 自由 2.强迫劳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限制 人身自由 方法强迫劳动


3.前者为自然人犯罪,后者为自然人、单位犯 罪
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
为,不能认定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犯罪人故意将他人非法拘禁,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非法拘禁,那么犯罪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客观方面则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

具体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未经被拘禁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场所或者范围内;3.在拘禁期间,犯罪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释放。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其中拘役和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那么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拘禁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才能更好地避免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拘禁行为。

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在社会秩序稳定的法治社会中,人身自由被视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偶尔会发生一些人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违法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各国都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判罚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文将就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进行探讨。

1.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定义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指的是一方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违法的手段,将他人非法关押在某个地点,限制其行动自由,侵犯其人身权益。

2.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刑法规定各国的刑法对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例如,在中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分别被规定为刑法第238条和刑法第239条。

根据不同情节,如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等,法院将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3.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此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国际上的法律判罚不同国家对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也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联邦刑法将非法抓捕与拘禁罪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一系列刑期,从数年到终身监禁不等。

而英国刑法则将此类行为定为虐待罪,并规定了最高14年的刑期。

5. 其他辅助措施除了刑罚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其他辅助措施来预防和打击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例如,加强对相关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人身自由的重视;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等。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山东省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案例分析事件概述:2010年1月15日,山东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案件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甲、乙、丙。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经过。

2010年1月15日晚上,甲、乙、丙三人在一家小酒馆中饮酒。

因为某种争执,他们对一名叫张某的年轻人产生了敌意。

在酒馆内,他们对张某展开了毒打,打断了张某的手臂和腿部。

随后,三人将张某按住,胶带捆绑他的双手和双脚,并将其强行推入了一辆小货车中。

经过约30分钟车程,这辆小货车停在了某山区的一处墓地附近。

甲、乙、丙三人将张某从车上拖下来,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随后,三人将张某推进一个古老的土坑中,用泥土掩埋一部分他的身体,仅露出头部。

之后,三人离开了现场。

事发当晚,张某的家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失踪。

警方展开了搜寻工作,经过一番调查和侦破,最终找到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死者身上的伤口和他们的供述完全相符,甲、乙、丙三人被立即逮捕。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暴力手段将张某非法拘禁,并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此案中,甲、乙、丙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张某束缚于车辆内,之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推入土坑中,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依照本案实际情况,甲、乙、丙三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伤情评定,可以认定成伤情严重,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犯应受到刑罚,情节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针对本案,可以明确认定甲、乙、丙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法律 (3)1、《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二、司法解释 (6)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3、《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包括南京) (13)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16)1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6)13、《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17)三、行政法规 (18)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8)四、部门规章 (19)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19)2、《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1)五、地方法规 (2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2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5)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5)一、法律1、《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江歌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3篇)

江歌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江歌案件是指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的案件。

该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1.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江歌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歌,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江歌案件中,江歌被陈世峰杀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3.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江歌案件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还对其进行了殴打,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4.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江歌案件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

5.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江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江歌的家属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赔偿损失。

简析非法拘禁

简析非法拘禁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罪)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所谓⼈⾝⾃由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的⼈⾝⾃由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为不受他⼈⼲涉,不受⾮法拘禁、逮捕,⼈⾝⾃由权利不被⾮法剥夺和限制,⼈⾝⾃由权利在受到⾮法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社会⽣活中,公⺠可以根据⾃⼰的意愿来⽀配⾃⼰的⼈⾝⾃由权利,在不妨碍法律标准的原则上,充分⾏使个⼈的⼈⾝⾃由权利。

⼈⾝⾃由权利在《宪法》中受到充分的认可,这⾥所认定的⼈⾝⾃由是指⼈⾝个体在具有独⽴思维意识的状态下对于⾏为能⼒的⽀配权利,这⼀点需要与精神病⼈或者⽆意识状态的特殊⼈群的“⼈⾝⾃由”权利进⾏区分。

这就需要在对于⾮法拘禁犯罪定义⽅⾯,⾸先对于被拘禁者的思想状态和⾏为意识进⾏判定,如果对⼀个⽆⾏为意识控制⼒的⼈采取限制⼈⾝⾃由的措施,法律的判定标准需要进⾏相关界定。

如果对⼀个植物⼈或者精神病⼈进⾏⾏为管控,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能否构成⾮法拘禁犯罪,就判定本⾝⽽⾔具有⼀定的难度。

如果限制对象已经丧失了⾃主⾏为能⼒,⼈⾝⾃由在这类⼈的具体⾏为⽅⾯难以体现,则对于这类特殊案例⽆法构成⾮法拘禁罪。

• 那么,对于⼈⾝⾃由进⾏限定的条件需要从被“控制⼈”本⾝进⾏分析。

⼀般对于⾮法拘禁和⼈⾝⾃由限制可以想象为对被害⼈进⾏⼿脚捆绑束缚,并对被害者进⾏⾔语或者⾏为动作的威胁,使⽤暴⼒⼿段进⾏强迫等,使被害⼈被迫屈服,失去⾏为⽀配能⼒的客观状态。

另⼀种关于⾏为限制的条件可以根据被害⼈控制范围进⾏犯罪界定。

如某案件中,被害⼈被囚禁在某⼀废旧⼯⼚内,使被害⼈⻓期在废旧⼯⼚的范围内活动,失去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对于被害⼈活动空间进⾏限制。

非法拘禁案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案例:非法拘禁案—江某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时间:2008年3月10日事件细节:2008年3月10日,江某与张某在某酒吧偶遇,并在争吵中发生冲突。

江某由于情绪激动,决定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

江某在酒吧内非法拘禁张某长达72小时。

事件发生后,张某家人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目击证人的陈述。

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警方很快确定了江某涉嫌非法拘禁的事实,并在3月14日逮捕了江某。

接受警方调查时,江某对拘禁行为供认不讳,并辩称其出于愤怒而采取了这种极端手段。

经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后,江某被正式起诉非法拘禁罪。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审查了警方收集的相关证据,包括视频监控、目击证人陈述和拘留期间的相关记录。

江某表示悔过,并向张某及其家属道歉,表示此类行为不会再发生。

然而,法庭认为江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同时给张某及其家属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创伤,并对江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法庭最终判决江某犯有非法拘禁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庭还要求江某向张某及其家属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拘禁案件,涉案人江某的恶劣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可称为得以平反和合理对待双方的结果。

一方面,法庭充分考虑到了江某的悔过表态,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并处罚金;另一方面,法庭也表达了对被害人和家属的敬意,并要求江某支付高额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积极呼吁社会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共同取缔。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广大公民,要充分了解和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避免激动情绪导致过激行为。

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我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和纠纷,并尊重他人的基本权益。

这样才能够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的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将其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的犯罪行为。

司法考试中,综合案例分析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本文将从案例事实、法律规定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对非法拘禁罪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事实某甲因与乙发生纠纷,为了报复乙,甲携带工具等物品,在乙工作地点附近将其非法拘禁,并以暴力手段威胁乙不得逃离。

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持续了48小时,期间乙受到身体虐待和威胁。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拘禁行为和剥夺他人自由。

根据案例事实,甲以暴力手段剥夺了乙的自由,并将其关押在一定的场所,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还存在以非法拘禁为手段的身体虐待和威胁行为。

身体虐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一种手段,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身体虐待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侮辱、伤害的行为。

而威胁也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手段,威胁他人不得逃离等于对他人的意志进行限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以非法手段将乙拘禁了48小时,并以暴力手段虐待和威胁乙,均属于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案例分析综合案例分析是司法考试中常见的一种试题形式,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针对本案,首先需要对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叙述,包括甲与乙之间的纠纷、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以及期间乙所受到的身体虐待和威胁。

其次,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需要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并结合案例事实给出刑罚建议。

在综合案例分析过程中,考生需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案情,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将其合理归纳与解释。

同时,还需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条理清晰的表达能力,在文章中进行准确的引用和分析,使文章严谨、合理。

《刑法》第238条释义

《刑法》第238条释义

《刑法》第238条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在刑法238条规定,那么非法拘禁罪是什么含义呢?有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呢?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在刑法238条规定,那么非法拘禁罪是什么含义呢?有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

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

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规定的“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浅谈刑法第238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刑法第238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2 3 8条 第 2款存 在 的问题
首先 ,本款前后规定存在矛盾 。本款前 部 分规定 :“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 的 ,处三 年 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指 的犯 前款罪能不能包含本条第一款中的 “ 殴打、 侮辱”的情节呢?如果包含 ,则第二款前部 分所规定的内容应包括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致人重伤 , 很显然与第二款后部分 中 “ 使用 暴力致人伤残”的规定发生了重 复;如果不 包括 , 学理上曾提出避开第一款 中殴打 隋节 的观点 ,即将第二款的致人重伤解释为在非 法拘禁过程中由于囚禁时间过长等原因 ,使 被 害人不 堪忍受最 后身体健 康严 重受损 或 者 自伤 自残而导致 的重伤 或者死 亡① 的结 果。但是这样的解释也存在问题 ,因为刑法 中对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 , 所 以对被害人实 施捆绑是否属于暴力范畴 , 对被害人长期的 堵住嘴巴是否属于暴力 的范畴都存在争议。 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 , 第二款 中前部 分的规定与其后部分的规定存在冲突 , 这会 导致 司法实践 中出现 同样 的行 为却适 用了 不 同的规定 。例如广东东莞发生的案例 ,被 告人张朝辉等人为了追回被骗货款 , 劫持 了 被害人李冬庆 。被害人被强行拉上面包车 , 在这期 间 。 被告人张朝辉等人对李冬庆本人 实施掐脖子 、 用 毛巾堵 口等行为 , 当面包车 行驶 至黄江高 速时被告 人发现 被害人 李冬 庆 已经死亡 ,经鉴定是 由于机 械性窒 息而 死 。广东东莞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朝辉 犯故意杀人罪② 。 如果对被害人仅实施 了堵 口和捆绑 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 那么在具 体适用法律时就可能会 出现两个结果 ,即适 用 “ 致人死亡”的规定则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究竟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

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究竟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

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究竟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四款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系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拘禁的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始终处于被非法拘禁的情形。

那么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多长时间才能认定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呢?一、旧规:24小时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自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持续达到24小时以上的,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

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从2006年7月26日起,非法拘禁罪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拘禁的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

非法拘禁罪,在一般情况下要求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基本已经成为共识。

二、新规出台:24小时还是12小时?但是,随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出台,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长究竟是达到24小时还是达到12小时,又存在较大争议。

一是,《指导意见》第18点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释义《刑法》第238条

释义《刑法》第238条

释义《刑法》第238条《刑法》第238条"⾮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

⾮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法拘禁表现在两个⽅⾯:⾸先、是实施了拘禁他⼈的⾏为。

其次、是这种拘禁⾏为是⾮法的。

拘禁⾏为的⽅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的⼈⾝⾃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由不受侵犯;“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实施了殴打、侮辱⾏为,如打骂、游街⽰众等。

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款是关于⾮法拘禁致⼈重伤、死亡和使⽤暴⼒致⼈伤残、死亡的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这⾥所规定的“致⼈重伤”,是指在⾮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虐待等致使被害⼈⾝体健康受到重⼤伤害的;被害⼈在被⾮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伤⾃残,⾝体健康受到重⼤伤害的。

“致⼈死亡”,是指在⾮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死亡的,以及被害⼈在被⾮法拘禁期间⾃杀⾝亡的。

“使⽤暴⼒致⼈伤残、死亡”,是指在⾮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暴⼒损害被害⼈的⾝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致使被害⼈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款的规定,⾮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事件一:恶意拘禁(2008年)时间:2008年3月12日细节:张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被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暴力手段将其拘禁在公司办公室内长达48小时,期间未向其家人和律师提供任何消息。

在这期间,他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接触。

最终,张某的家人通过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才得以解救。

律师的点评:这起事件中,公司安保人员违背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恶意拘禁了他。

根据《刑法》第238条,恶意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拘禁者来说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此案中,可要求赔偿为被拘禁期间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事件二:非法殴打(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9日细节:赵某是一位职业司机,某天驾驶出租车途经某商业中心时,因错综复杂的道路导致交通拥堵。

一名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事先没有进行指挥和引导,对赵某产生了极度的不满情绪,随即对赵某进行人身恶意攻击。

保安人员联合其他保安人员,使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非法殴打,导致赵某多处受伤,包括严重的脑震荡和颅脑损伤。

律师的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对于交通拥堵事件的处理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殴打他人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件三:非法虐待儿童(2010年)时间:2010年1月15日细节:李某是一名9岁的儿童,他在2010年1月15日被其父母的朋友李某文带到自己的住所。

李某文对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体罚和虐待,包括打骂、剥夺食物和水等惩罚措施。

这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最终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救助。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中,李某文作为成年人,在未经儿童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虐待和体罚。

在中国,根据《儿童权益法》第34条,对儿童进行体罚或侮辱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多久就属于违法

限制人身自由多久就属于违法

限制⼈⾝⾃由多久就属于违法⾮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法,⾮法剥夺他⼈⼈⾝⾃由的犯罪⾏为。

那么限制⼈⾝⾃由多久就属于违法,法律怎么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限制⼈⾝⾃由多久就属于违法24⼩时即属于违法。

限制⼈⾝⾃由超过24⼩时构成犯罪。

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案(第238条)⾮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国家机关⼯作⼈员涉嫌利⽤职权⾮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时的。

2.3次以上⾮法拘禁他⼈,或者⼀次⾮法拘禁3⼈以上的。

3.⾮法拘禁他⼈,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为的。

4.⾮法拘禁,致⼈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具有上述情形之⼀的。

6.司法⼯作⼈员对明知是⽆辜的⼈⽽⾮法拘禁的。

⼆、如何判断限制⼈⾝⾃由限制⼈⾝⾃由是指采⽤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段,剥夺或者限制他⼈按照⾃⼰意志⽀配⾃⼰⾝体活动的⾃由的⾏为。

限制⼈⾝⾃由既可以是⾮法的(⾮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但肯定是具有强制性的。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1,不顾及他⼈意志,强⾏使他⼈处于被管束之中;2,使⽤强制性⼿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限制⼈⾝⾃由多久就属于违法”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由超过24⼩时就属于违法,可能构成⾮法拘禁罪。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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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1)何为人身自由,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2)宪法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其内容没有具体阐述《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民法上的提法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等),与刑法意义的人身自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4)学理(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均包括在内。

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

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不同检察机关干警能否参与同一案的侦查、公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

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

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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