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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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1)何为人身自由,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2)宪法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其内容没有具体阐述《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民法上的提法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等),与刑法意义的人身自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4)学理(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均包括在内。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不同检察机关干警能否参与同一案的侦查、公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