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镇第二次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搞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地名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以普查政策、普查成果、普查经验与先进事迹宣传为重点,以保障和提升宣传效果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目标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地名普查工作的氛围,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具体目标是:(一)通过宣传,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地名普查对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地名普查是为了掌握我国各地区地名的实际情况,维护地理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进行的一项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地名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普查工作的全面有效,制定本规程,明确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管等程序。
工作目标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掌握全国各地区地名情况,包括地名的分类、起源、固定、标识、利用等其他相关信息。
通过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的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名库,提高地名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工作内容1.制定普查方案根据国家及省、市、县等级的法规要求,组织编制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方案,明确普查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工作标准、技术规范、普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2.组织人员培训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为普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包括地图阅读、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
3.确定普查范围根据总体方案,明确普查工作的范围、地区和对象,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涉及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特征等多方面的内容。
4.实施地名采集根据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地名采集工作,采集的对象包括各种地名,如地区、县城、乡镇、村庄、河流、山峰等多种类型的地名。
5.录入数据对采集的地名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清理、整理、引证、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将处理后的数据录入到地名数据库中,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6.提升地名信息规范性通过普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地名错误、重名、简称等问题,提高地名信息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程度。
并通过各种方式,如出版地名册、地图等等,宣传和普及相关的地名知识和规范。
工作流程1.组织编制普查方案2.制定普查计划3.组织人员培训、准备技术设施4.实施地名采集5.录入数据6.做好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求1.根据地名普查工作要求,全面、规范、准确、及时的开展普查工作。
2.完善地图制作标准,提高地名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用性。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备案制度,保证地名信息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普查验收),保证普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验收主体为各级地名普查办。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核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自查工作。
第三条普查验收坚持全面、规范、准确、客观原则。
以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以分值表得分情况为主要验收指标。
第四条全国各地各级普查验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组织完成本省份普查自查、核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
第五条普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1.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或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相关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普查办自查(或者核查、验收)报告。
13.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14.质量评价体系分值表。
15.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普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16.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相关材料。
17.宣传工作相关材料。
18.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1.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东丽政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天津市东丽区地名普查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地名普查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要求和《天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制定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意义地名普查是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决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市情调查。
我区自1981年开展地名普查以来,一直没有开展过此项调查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地名的现状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街区、道路、住宅区名被废弃;新生地名大量涌现;有的旧有地名也发生了变更。
地名信息的匮乏、陈旧和服务内容单一严重制约了各领域对地名资源的需求。
为此,本次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区地名的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全面系统地收集地名现状资料,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我区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东丽区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王连成副区长副组长:张基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王峰区财政局局长李咸群规划分局局长成员:刘亮区编委办主任辛玉海区工业经委主任赵国发区商务委主任徐继珍区农经委主任白宝忠区建委主任张克奎区市容园林委主任王玉凤区民政局局长宋文华区教育局局长刘学颖区卫生局局长张耀国区文广局局长张者玉区体育局局长陶玉珍区水务局局长耿俊青区房管局局长姜德喜区统计局局长陈德新区公路局局长庞旭工商分局局长咸子才公安分局政委何平东丽供电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及普查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分局。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的保存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记录全国范围内的地名信息,中国政府决定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本文将介绍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方案。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名的普查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于20世纪80年代进行,对地名信息进行了初步的全国性调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名的变动和增长非常迅速,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来更新和补充地名数据库。
二、目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范围内的地名信息,包括城市、乡村和自然地理特征等各类地名。
通过普查,可以建立一个准确、完整、规范的地名数据库,为国家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研究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的传承。
三、普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地名进行登记和调查。
普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的名称:包括城市、乡村、山川、湖泊等各类地理要素的名称。
2. 地名的位置:通过GPS定位技术,准确记录地名的经纬度信息。
3. 地名的来源:调查地名的来历和命名背后的故事,包括文化、历史和民俗等方面。
4. 地名的特征:对地名的特点进行描述,如地貌、水系、气候等。
5. 地名的语言学研究:对地名的语言学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包括音韵、语义等方面。
四、普查方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调查:组织专业调查人员深入各地对地名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
2. 数据整理:将调查获得的地名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准确、完整的地名数据库。
3. 技术应用:利用GPS、遥感、卫星图像等技术手段对地名进行定位和空间分析。
4. 数据质量监控:建立评估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意义和预期成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义和预期成果包括:1. 了解地名的分布和变动情况,为城市规划和地理信息系统提供依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要求,全国沿边沿海359个县(市、区)于2009-2012年完成了地名普查试点任务。
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试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县(市、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试点工作结束以来,试点地区地名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在普查内容、标准规范、成果应用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确保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各试点地区要在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基础上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整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
开展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对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更好发挥地名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试点补查和全面普查的关系,将试点地区地名补查与全面普查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
补查标准时点也定为2014年12月31日,地名调查、成果验收、成果应用等阶段工作相应要比全国地名普查提前半年完成,以更好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要制定专门补查方案,安排专项补查经费,明确具体补查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补查任务。
二、认真搞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整理。
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是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地理位置的标识,更是文化传承和历史记忆的载体。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地名资源,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我县决定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本文将详细阐述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地名是与地理位置相关联的名称,包括自然地名(如山川、湖泊、河流)和人文地名(如城市、街道、村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我县的地名发生了许多变化,不仅新建了许多城市和村庄,也对一些地名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为了更好地了解全县地名情况,更新地名数据库,规范地名使用,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名普查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的地名资源,建立全面准确的地名数据库。
2.修订和更新过时的地名信息,消除冗余和错误的地名。
3.推动地名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质量和可读性。
4.保护和传承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提高地名的文化内涵。
5.为城市规划、交通导航、邮政快递等提供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主要工作内容1.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将成立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其中,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各个乡镇设立地名普查工作站,负责具体的地名普查工作。
2.普查范围本次地名普查将覆盖全县的城乡地区,包括城市街道、村庄、自然地理要素等。
同时,对于已经建立的地名数据库,也将进行核查和修订。
3.普查内容地名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名基本信息:包括地名的名称、拼音、发音、含义等。
(2)地理位置信息:包括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经纬度、海拔高度等。
(3)历史和文化信息:包括地名的来源、背后的故事、地名与当地文化的关联等。
(4)地名标识和标牌:对于重要的地名,将设置标识和标牌,提高地名的可辨识度和可读性。
4.普查方法本次地名普查将采用实地调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一、前言地名普查是为了了解全国各地的地名情况,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已经在2010年进行,为了及时掌握地名变化和发展趋势,有必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本文档旨在描述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方案。
二、普查目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标是全面掌握全国各地地名情况,包括地名的名称、位置、词义、来源等信息,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地名标准化和地名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具体目标如下:1.掌握全国各地的地名数量和分布情况。
2.了解各地地名的来源和演变历史。
3.归纳地名的词义和命名规律。
4.识别存在问题的地名,如重名、误名、混淆等。
5.形成全国统一的地名标准。
三、普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名称收集各地的地名名称,包括地点、景观、道路、建筑等各类地名。
2. 地名位置记录地名的位置信息,包括经纬度、行政区划、所属街道、乡镇等。
3. 地名词义描述地名的词义和含义,分析地名的来源和命名原因,如地理特征、历史事件、文化习俗等。
4. 地名来源收集地名的历史文献资料,了解地名的演变历史和来源渊源。
5. 地名管理整理、归纳地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地名管理的建议。
四、普查方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主要方法包括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
1. 实地走访选取各地的代表地名点,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走访,记录地名的名称、位置和词义等信息。
实地走访的重点是收集准确的地名位置信息。
2. 问卷调查制定统一的问卷调查表,分发给各地普查人员,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地名的来源和演变历史等信息。
问卷调查的重点是了解地名的词义和命名规律。
3. 文献研究查阅历史文献和地方志书籍,收集地名的历史记载和相关资料。
文献研究的重点是了解地名的来源和演变历史。
五、普查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普查指导组、普查工作组和普查技术组等。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印发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普查任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普查工作用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
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地名代码编制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资料数据信息管理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名普查内容第六条地名分类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
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地名的属性信息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 1 -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地名普查是指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地名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管理,获取地名信息的一项工作。
作为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数据库建设的基础,地名普查不仅对地理科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为国家规划、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基础数据。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于1983年启动,对全国范围内的地名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地理信息资源。
然而,由于国情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原因,第一次地名普查的数据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提高地名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国家决定启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本文将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并说明实施计划、工作流程和相关要点。
二、实施计划1. 时间安排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工作计划为三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阶段,预计用时半年,包括组织架构建设、人员培训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预计用时两年,包括地名调查、数据采集、整理等。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预计用时半年,包括数据分析、质量评估、报告撰写等。
2. 资源投入为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具体投入如下:•人力资源:组织设立指导小组,配备专业调查员和技术人员。
•物力资源:提供调查用车、测量工具、数据采集设备等。
•财力资源:提供经费支持,用于项目管理、数据处理等。
3. 组织架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组织架构如下:•指导小组:负责整体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省级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的具体实施和数据采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准备阶段•组建指导小组:由地理信息部门和普查部门共同成立指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员工培训与选拔:开展培训,培养地名普查员的调查技能和专业背景。
•制定地名普查方案:细化工作计划、调查内容和方法。
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x政发〔2014〕38号)精神,为切实开展好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目标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基本情况、标准名称、别名、简称、地名读音、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书写、使用时间、地理位置、地名含义、来历、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括、语种、密级、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
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地名基础信息资料和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
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本次地名普查共涉及11大类:(一)行政区域名称(乡、镇);(二)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畜牧场、林场,工业区、开发区);(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四)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桥梁);(六)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七)纪念地和风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纪念碑、古迹、寺、庙、教堂、公园、风景区);(八)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其他:如公检法);(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水库、泉);(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平原、山、山峰、丘陵、洞穴)。
三、时间安排根据上级部署,我县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2•【字号】永政〔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永政〔2014〕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58号)精神,查清全市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为目的,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原则,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使全市地名管理实现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地名普查的范围、内容、任务目标(一)普查范围:全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
(二)普查内容:查清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及相关性信息,对尚未命名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地名基础信息资料和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三、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苏政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
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工作范围:此次地名普查在全省陆域范围内进行。
工作内容:在认真评估、修正完善前期地名普查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把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补充调查2011年以来新增和消亡地名;(二)充实完善地名资料,丰富地名属性信息;(三)提高地名位置精度,完善图库链接,实现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成果矢量电子地图100%链接;(四)2011年以来实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地方,要重新标绘相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五)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增补地名标志信息;(六)汇总、完善各级国家地名数据库;(七)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从2014年7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
对现有地名普查成果进行自查,并以2014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做好地名补充调查工作,形成完整的地名普查成果。
上海市政府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沪府发[2001]28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政府转发市统计局等《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计委、市安全生产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信息办《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9月5日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本市定于2001年底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
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本市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本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本市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组织形式、经济结构、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本市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70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8.06【实施日期】2011.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7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八月六日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本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沪地名普查组〔2010〕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地名是全社会广泛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试点的目的是查清本市试点地区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地情调查。
开展地名普查,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内容普查试点范围:经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和市地名处确定,本区在全区区域范围内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普查试点的内容:查清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方法步骤(一)制订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节点,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制订本区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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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在我镇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根据《闵行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及《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地名是全社会广泛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根据闵行区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本次普查工作由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地名普查工作,查清全区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由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要求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强大合力,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普查任务
查清全镇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三、普查内容
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
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
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虹桥镇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本镇地名普查工作由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担任第一副组长,规划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党群办(宣传统战)、财政所、社区办、社事办、水务站、房管办、镇志办、网格化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虹桥派出所、龙柏派出所及各村级、镇级公司、各居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地名普查办)设在镇规划办,承担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镇地名普查工作的推动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及核准上报,规划办主任担任镇地名普查办主任。
(二)组建普查员队伍。
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作为地名普查员,协作配合,确保地名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三)经费安排。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宣传费、培训费、资料费、设备费等,根据闵行区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由镇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五、职责分工
(一)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决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组织部署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镇级财政承担的普查经费预算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5、承办闵行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草拟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联系协调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编制镇级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经费使用。
4、组织地名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和检查。
5、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和成果上报。
6、总结地名普查工作,做好普查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7、承办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规划办:履行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本镇地名普查工作。
2、党群办(宣传统战):负责全镇的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落实专人,制定并实施地名普查宣传计划,做好各阶段的宣传、报导工作,充分发挥报刊等多媒体的宣传作用。
3、社事办:负责各类学校、各级医院、文体、养老设施的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4、水务站:负责填报本镇的陆地水系(河流、湖泊等)、水利设施(泵站、闸坝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5、社区办、房管办、各居委会:负责本镇居委会名称、城镇居民点、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6、镇志办:负责收集和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地方志等基础资料。
7、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各企事业单位地名属性各类相关信息及数据。
8、网格化中心:负责填报本镇公园、公共绿地、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运输附属设施、环卫设施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9、财政所:负责指导镇级普查经费预算的编制、落实和监管工作。
10、虹桥派出所:负责提供本镇虹桥地区门弄号、人口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11、龙柏派出所:负责提供本镇龙柏地区门弄号、人口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12、镇城投公司:负责填报本镇电力、通讯设施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工作。
13、各村级、镇级公司:负责落实辖区内地名普查工作。
六、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
根据《闵行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工业区于2016年度完成辖区内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等外业、内业地名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并报送区地名普查办;
2017年度至2018年度配合区级部门进行地名标志设置、数据库建设和成果图制作等工作。
具体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一)制定方案(2016年1月-2016年2月)。
根据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实施方案及时间节点,结合本镇实际,科学制定本镇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2016年2月-2016年3月)。
对普查的操作程序、规范要求、技术运用进行培训。
(三)开展地名普查(2016年4月-2016年6月)。
包括收集资料(历史沿革、由来等)、实地踏勘(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地名标准化处理。
(四)整合上报(2016年7月-2016年8月)。
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填写各类成果表,对成果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及工作报告。
按照要求,上报普查成果资料。
(五)后续完善工作(2016年9月-2016年12月),根据区地名普查办计划安排,配合测绘院完成实地采点、拍照、补充调查、资料完善等相关工作。
附件: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虹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附件:
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韩永强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震副镇长
李雄刚规划办主任、规土所所长
成员:朱月兰副调研员、社区办主任
钱峰财政所所长
曹频社事办主任
陈春辉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陈燕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楼宇经营管理服务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俞萍物业办、房管办主任
许国庆水务站站长
俞鸿敏虹桥派出所所长
赵军龙柏派出所所长
各镇级、村级公司总经理
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虹桥镇规划办,办公室主任由李雄刚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