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JXT -001-2019聚酯(PET)塑料瓶

合集下载

Q_JJYJ 001-2019塑料食用油瓶

Q_JJYJ 001-2019塑料食用油瓶

ICSQ/JJYJ 晋江市安海友景塑料厂企业标准Q/JJYJ 001—2019代替:Q/JJYJ 001—2016塑料食用油瓶2019 - 11 - 25发布2019 - 11 - 29实施晋江市安海友景塑料厂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内容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代替Q/JJYJ 001-2016《塑料食用油瓶》。

本标准与Q/JJYJ 001-2016《塑料食用油瓶》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修改,增加或替换部分最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要求进行修改,对原料要求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对表1中气味进行重新制定,对乙醛含量和卫生性能进行重新制定。

——对试验方法进行修改,对垂直度偏差、容量偏差、乙醛含量和卫生性能的试验方法进行修改。

——对判定规则进行修改,按GB/T 2828.1-2012要求对条款“5.4”进行修改。

本标准由晋江市安海友景塑料厂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江市安海友景塑料厂。

本标准由晋江市安海友景塑料厂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友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JYJ 001-2016。

塑料食用油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塑料食用油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为原料(可加入助剂),采用注塑、拉伸、吹塑工艺生产的塑料食用油瓶(以下简称油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918-20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QB/T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3 技术要求3.1 原料3.1.1 原材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应符合GB 4806.6的规定。

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质量检验标准

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质量检验标准

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质量检验标准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质量检验标准1.适用范围规定了塑料包装瓶〔聚酯类〕质量检验标准的质量要求、检验工程、抽样与检验方法、检验判定规那么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适合于公司的采购的塑料包装瓶〔聚酯类〕。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

但凡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合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是否能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BB00102002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试行〕3.术语、定义塑料包装瓶〔聚酯类〕:**朗索医用消毒剂的碘制剂类消毒液所使用的包装瓶为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包括各种规格的复合碘、皮肤粘膜消毒液、碘伏消毒液、0.05%妇科抗菌洗液以及消毒棉签。

4.技术要求4.1尺寸要求:尺寸以签样为标准;500ml规格的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高度偏差不超过1mm;其他规格的聚酯类〔PET〕塑料包装瓶高度偏差不超过0.5mm;垂直度合格,并且边角无异形。

4.2外观指标:外观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项目指标瓶口瓶口端面应平整,螺纹应圆润无崩缺,溢料毛边不超过0.3mm瓶身质量饱满,色泽均匀,无气泡、生料、冷斑、污点及雾状发白瓶底注塑口不超过瓶底平面4.3物理机械性能4.3.1密封性能:无渗漏;4.3.2跌落性能:无破损注:复合碘棉签〔Ⅰ型和Ⅱ型〕不作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4.4瓶重塑料瓶的重量必须符合双方协商好的重量。

见附录《塑料包装瓶〔聚酯类〕重量》。

4.5装量实际装量必须到达标识装量。

装量允许误差如下表:容量〔ml〕501002505001000偏差〔ml〕±5±8±10±15注:复合碘棉签〔Ⅰ型和Ⅱ型〕不作装量要求。

5.检验方法5.1外观检验以QB2357-1998中4.2项的方法进行检测。

001油瓶检验规程

001油瓶检验规程

001 聚酯(PET)瓶和玻璃瓶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聚酯(PET)塑料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加工企业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主要用于食用植物油的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但由于标准版本会更新,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时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13113-1991 食品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QB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1868-1993 聚酯(PET)软饮料瓶3.技术要求3.1 外观外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3.2 聚酯(PET)瓶和玻璃瓶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3.3容量及偏差容重符合表4规定表43.4 瓶身厚度壁厚不小于0.25毫米。

3.5 物理机械性能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规定表53.6 卫生要求3.6.1外观应光滑透明,不得有气泡、发白、杂质、污点。

浸泡液应无色、无味、无臭。

3.6.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表63.7 化学性能3.7.1 增塑剂不得检出3.7.2 乙醛含量应符合表7规定。

表74. 检验方法4.1 外观。

瓶口:端面平整、无崩缺、溢料毛边不超过0.3mm,无影响压盖或导致渗漏的其他情形。

瓶口尺寸及偏差(包括封盖高度)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

瓶身:成型饱满,透明均匀,无气泡、生料、冷斑、污点和雾白,贴标线清晰可见。

瓶底:底部字样清晰,注塑口不得超过底平面。

其他:明显部位直径大于0.3mm的黑点不得超过3个;合模线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毛边且不刮手;标签粘贴位臵正确,不歪斜,不翘起。

4.2 尺寸、瓶身厚度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瓶口及卡环尺寸,用精度为0.02mm的高度游标卡尺测量瓶身尺寸。

用精度为0.02mm的卡尺或精度为0.01mm的千分尺在瓶上每一部位任选4个以上的测量点测量,记录最小值。

Q_JXBD 001-2019食品包装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_JXBD 001-2019食品包装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JXBD 江西博达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XBD001-2019食品包装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2019-09-06发布2019-09-26实施江西博达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发布前 言本产品目前尚无现成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生产质量检验、交货验收提供依据,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博达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江西博达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博达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冉、刘升。

本标准于2019年09月06日首次发布。

食品包装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以下简称“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原料,采用注塑、拉伸、吹塑一步法或二步法工艺生产的5L以上(含5L)和10L以下(含10L)的无汽饮料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热灌装饮料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91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3160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GB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31604.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锑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QB/T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3.1.2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3.1.3添加剂: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Q_6JH 001-2019聚酯(PET)塑料瓶盖

Q_6JH 001-2019聚酯(PET)塑料瓶盖

Q/6JH 上高县精华塑料厂企业标准Q/6JH001-2019塑料瓶盖Plastic bottles for cap2019-03-12发布2019-03-18实施上高县精华塑料厂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高县精华塑料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文婷、陈祖精塑料瓶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瓶盖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树脂(PP)、聚乙烯树脂(PE)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用塑料瓶盖。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828.1计算抽样检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T18455包装回收标志GB3160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GB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3要求3.1原料要求3.1.1聚丙烯(PP)树脂、聚乙烯(PE)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

3.1.2添加剂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7931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 GB 3160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56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 GB/T 2828.1 计 数 抽 样 检 验 程 序 第 1 部 分 : 按 接 收 质 量 限 (AQL) 检 索 的 逐 批 检 验 抽 样 计 划 (ISO2859-1:1999,IDT)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QB/T 1868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BB/T 0060 包装容器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4.2 瓶D—口瓶按身结、E构—瓶分底为、G1—7底1部6 中瓶心口(见图 3)、PCO 瓶口(见图E—4底)脚和部、PFC—O瓶-1底8、81G—瓶底口部中(心见、图 5)。
图 3 1716 瓶口
图 4 PCO 瓶口
图 5 PCO-1881 瓶口
4.3 按瓶颜色分为无色瓶和有色
瓶。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24.94 ± 0.13
螺纹开端 S
1.60 ± 0.10
锁环高度 D
14.10 ± 0.18
瓶口高度 X
22.43 ± 0.25
表 3 PCO 瓶口规格及尺寸偏差 项目 支撑环直径 Z 锁环直径 A 螺纹直径 T 瓶口直径 E 螺纹开端 S 锁环高度 D 瓶口高度 X

Q_JB 001-2019纤维级聚酯切片(PET)

Q_JB 001-2019纤维级聚酯切片(PET)

Q/JB 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B001-2019代替Q/JB001-2017纤维级聚酯切片(PET)Fiber grade polyester chip(PET)2019-11-16发布2019-12-16实施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纤维级聚酯切片(PET)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纤维级聚酯切片(PET)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以对苯二甲酸、乙二醇为原料,采用直接酯化连续缩聚工艺生产的供涤纶纺长丝、短纤维等用纤维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切片(简称聚酯切片)。

2引用标准GB/T 4146.3纺织品化学纤维第3部分:检验术语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14190纤维级聚酯切片(PET)试验方法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3术语a)有光聚酯切片:指二氧化钛含量小于或等于0.12%(质量分数)的聚酯切片。

b)半消光聚酯切片:指二氧化钛含量大于0.12%且小于或等于0.5%(质量分数)的聚酯切片。

c)凝集粒子:指聚酯切片中大于或等于10μm 的粒子。

d)异状切片:指长度长于或等于正常切片的四倍,厚度、宽度或直径大于或等于正常切片二倍的聚酯切片。

e)粉末:指通过20目样筛的碎屑。

f)4技术要求纤维级聚酯切片的技术指标如表1。

序号项目单位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特性粘度dl /g M 1±0.006M 1±0.010M 1±0.0152熔点℃M 2±2M 2±2M 2±33羧基含量mol /tM 3±4M 3±4M 3±54色度L 值报告值报告值报告值b 值M 4±2M 4±3M 4±46凝集粒子(≥10µm )个/毫克≤1.0≤3.0≤6.07水份(质量分数)%≤0.4≤0.4≤0.48异状切片(质量分数)%≤0.4≤0.4≤0.59粉末mg/kg 10010010010二氧化钛含量(质量分数)%M 5±0.03M 5±0.04M 5±0.0511灰份(质量分数)%≤0.04≤0.04≤0.0712铁含量mg/kg 24613二甘醇含量%M 6±0.15M 6±0.20M 6±0.30备注:①M 1为粘度中心值,当采用苯酚:四氯乙烷=1:1(质量比)作溶剂时,(半消光)M 1=0.681(有光)M 1=0.682;采用其它溶剂则需另行确定中心值;②M 2为熔点中心值,M 2=260③M 3为端羧基中心值,M 3=21④M 4为b 值中心值,用享特色度系统表示,半消光切片M 3=4;有光切片M 3=1;⑤切片中二氧化钛含量中心值,M 4=0.30;对有光聚酯切片的考核由供需双方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JXT 京山市祥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T001—2019
聚酯(PET)塑料瓶
2019–10-15发布2019-10-30实施
发布
Q/JXT001—2019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内容主要依据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定。

本标准由京山市祥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京山市祥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陈坤
聚酯(PET)塑料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酯(PET)塑料瓶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为原料,采用注塑、拉伸、吹塑工艺生产的用于食品包装的聚酯(PET)塑料瓶(以下简称塑料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13508聚乙烯吹塑桶
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QB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原料要求
3.1总则
生产聚酯(PET)塑料瓶的原料符合其相应原料的卫生标准;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允许使用本公司生产同种产品的清洁在线边角料,不允许使用其他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3.2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指标应符合GB4806.6规定。

3.3添加剂
添加剂卫生指标应符合GB9685规定。

4技术要求
4.1外观
外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要求
项目指标
瓶口口端面应平整,口沿应圆滑,螺纹应圆滑、无崩缺。

溢料毛边不超过0.3mm 瓶体成型饱满、色泽均匀、无气泡、生料、杂质、污点及雾状发白。

瓶底注塑口不超过底平面
4.2高度偏差
高度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高度偏差
高度/H极限偏差/mm
H<320±0.5
320≤H≤330±1.0
H>317±1.5
4.3垂直度偏差
瓶体中心线对瓶底平面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垂直度偏差
高度/H极限偏差/mm
H<320≤3.0
320≤H≤330≤4.5
H>317≤6.4
4.4容量偏差
实际容量应不小于公称容量2.0%以上。

4.5物理机械性能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物理机械性能
项目指标
密封性能无渗漏
垂直载压,N≥100
跌落性能无破裂
耐寒性能(-20℃)无变化
4.6化学性能
乙醛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乙醛含量
指标
平均值最大值
≤3.0≤4.0
4.7卫生指标
卫生性能要求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外观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目测,溢料毛边用精度为0.02的量具测量。

5.2高度偏差
取10个样瓶,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测量瓶垂直高度最大值,按式(1)计算高度偏差。

⊿H=H1+H2 (1)
式中:
⊿H------高度偏差,单位为毫米(mm);
H1-------------图纸上标示高度,单位为毫米(mm);
H2-----------测量的高度,单位为毫米(mm)。

5.3垂直度偏差
5.3.1试验仪器
垂直度偏差测试仪(见下图1),精度为0.02mm。

图1垂直度偏差测试示意图
5.3.2试验步骤
取10个样瓶,常温下样瓶内注入2/3的水,置于垂直度偏差测试仪中,以支撑环做测量点,瓶下部贴近夹具,转动360°,找出最小值;将指示表零位调整到指针处,再次将瓶转动360°,记录指针偏转的最大值,并记录测试结果。

5.4容量偏差
应按GB/T13508中6.2条的规定进行。

5.5物理机械性能
5.5.1密封性能
应按QB2357中4.6.1条的规定进行。

5.5.2垂直载压
应按QB2357中4.6.2条的规定进行。

5.5.3跌落性能
应按QB2357中4.6.3条的规定进行。

5.5.4耐寒性能
应按QB2357中4.6.4条的规定进行。

5.6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按GB4806.7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0万只。

6.2检验分类
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高度偏差、密封性能、跌落性能。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3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

外观及规格抽样按表6规定。

物理机械性能以批为单位,在每批中抽取10个样瓶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

表6抽样方案
单位为只批量(N)样本大小(n)接收数(Ac)拒收数(Re)
≤5001312
501~12002023
1201~100003234
6.3判定规则
6.3.1外观按表1判定,物理机械性能检验结果,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应双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

其他性能、卫生指标只要出现不合格项,就判为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3.2各项指标全部合格后,则判该批产品检验合格。

6.4验收规则
收货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到货产品进行验收。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本标准规定申请仲裁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出厂时,标签或合格证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和符合GB/T30643的规定。

7.1.2包装箱上明显处应因有“食品用”字样。

7.1.3企业在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在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贴)
QS标志。

7.1.4外包装上应按GB/T191中的规定标明“怕晒”、“怕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2包装
包装应在清洁防尘的环境下进行,线用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塑料薄膜袋包装,封口后装入。

防尘薄膜袋。

7.3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体,轻装轻卸,同时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堆放过高,堆放高度以包装箱不变形为限,产品贮存期自生产日期起不得超过18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