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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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七)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八)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九)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行;(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十一)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十二)接受各银团成员行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内部代理行(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行(社)参加由系统外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时,应确定系统内一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社)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参加银团的相关事项的行(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

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第六条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

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

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一、前言银行银团贷款是一种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的贷款模式。

在多种资本支持模式中,银行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方式,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大型企业的融资项目中。

银行银团贷款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融资渠道和更强的资本支持,也增加了银行的利润和风险防范能力。

为了规范银行银团贷款的管理,在此提出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银团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三、银团成员的选择1. 银团贷款成员应由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银行组成,根据各自优势,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分摊风险、共担责任的银行贷款模式,共同推动项目的实际融资。

2. 银团贷款成员应当具有资信良好、负责任、经营管理稳健的特点,且与借款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

3. 每个银团成员必须向借款方提供相同的利率和贷款期限以及相同的分摊份额。

4. 银团成员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银团成员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项目的进展。

四、银团管理的资金运转1. 银团贷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借款方的融资方案和项目进度相符合。

2. 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做好资金监督和使用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协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向银团成员和借款方通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风险信息。

3. 银团管理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防范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可控。

4. 银团成员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贷款资金的调整或调剂。

但是,银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相互担保或联保,也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各自的分摊份额。

五、银团贷款的担保1. 银团成员应当参与就贷款项目担保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2. 银团贷款的担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合理评估担保的有效性和价值,确保担保措施有效、足以保障贷款本息收回。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增强我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加强同业合作,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业务是指获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融资顾问服务、银团贷款安排和银团贷款参与三部分。

第三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各种大额融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贸易融资、担保承诺、融资租赁以及各种结构性融资需求等。

第四条农业银行牵头和参与银团的合作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章银团贷款业务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各级行投资银行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授信执行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投资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级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二)牵头组织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三)配合客户部门开展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安排工作,具体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测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支持、文本管理、收费管理、统计管理、备案管理以及单项业务评比考核。

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 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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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和推进金融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行内组织办理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组成贷款联合体,共同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资金的贷款模式。

第四条:各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应经过银行高级管理层会同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报银行监管
机构备案。

第二章贷款审批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由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各银行应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各银行在审批银团贷款时,应加强风险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控风险。

第七条:各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贷款自用额度,明确银团成员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第三章贷款发放
第八条:银团发放贷款前应先签订贷款合同,要求各银行明确本行贷款额度、使用目的、担保方式及期限等事项,确认各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银团协议约定的比例划拨贷款,各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应确保授信文件齐全、审查严格,杜绝违规贷款。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发放后的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贷款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确保银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资产质量。

第四章贷款追偿
第十一条:在贷款到期日前,银团成员应按比例偿还贷款本息,并缴纳罚息等其他费用。

贷款到期日后。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 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 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 适用本办法。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 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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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 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
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 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 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 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
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
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 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
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 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 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 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形成系统合力,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银团贷款是指x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本办法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间(含大客户部,下同)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

各一级分行辖内二级分行间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守《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按照x银行信贷权限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内部银团贷款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群的境内大型优质项目的跨区域新增用信融资。

第五条筹组内部银团贷款应坚持自愿联合、商业运作、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利益分享、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均为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应通过自主协商或上一级行协调,按照达成一致的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和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内部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并选定成员行之一担任账户代理行。

牵头行是指发起组织内部银团、负责分销内部银团贷款份额的分行,是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原则上由客户总部/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或按照有利于营销与维护客户的原则由相关一级分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内部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级分行。

参加行原则上需为客户总部、分公司或项目子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或其他作出特殊营销贡献的客户(项目)所在地之外的分行。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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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七)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八)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九)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行;(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十一)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十二)接受各银团成员行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银行。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二)在贷款续存期间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等。

第十二条副牵头行是指在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第十三条担保代理行(也称托管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各项担保、抵(质)押物转让及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十四条银团筹组是指牵头行通过组织、谈判、分销、起草协议、签约等工作,筹组银团的活动。

农发行单独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时,承贷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行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五条银团参与是指银行接受邀请,参与牵头行组织的承诺贷款份额、谈判、签约等银团筹组活动。

第十六条银团参与坚持“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牵头行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七条农发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时,根据拟认购的银团贷款份额,按照单项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和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认购的贷款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银团融资总额的50%。

第三章银团贷款相关协议第十八条银团相关协议包括银团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银团可根据需要将银团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合并为一份或两份协议。

第十九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币种、期限、方式、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主要用于规范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成员行协议等。

银团成员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和解释;(三)银团成员行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

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及各成员行的角色分配、职责、权利与义务;(四)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五)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银团会议的参加者、召开时间、提议召集会议的权利,决议方式等;(六)利息和费用的分配,包括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分配方式等;(七)银团成员行的退出和银团解散;(八)违约行为及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十)法律法规要求或银团成员行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协议执行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行。

第二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成员行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主要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二十三条农发行作为牵头行并兼任代理行、或作为参加行并兼任代理行时,在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由有权审批行或有权审批行授权的省级分行的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相关各级行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国际业务职能的部门等有关人员和开户行客户经理组成银团贷款管理工作组,履行代理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农发行作为代理行,除应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将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和材料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如有外汇贷款,应根据相关外管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债登记;(二)加强银团贷款账户管理,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对银团贷款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三)按提款通知要求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并将文件资料复印件转发各贷款人,落实协议要求的提款先决条件;(四)办理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银团中设有担保代理行的除外);(五)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收付和费用收付等工作:1、按照协议和提款通知书通知各参加行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将款项划至指定的账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督促借款人按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银团各成员行贷款份额比例,分配所收到的贷款本息,并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3、按照协议中有关费用收取和分配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并将相关费用划付给银团各成员行。

(六)设立并保存与银团贷款协议相关的台帐,并根据银团成员行要求及时提供;(七)督促银团各成员行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组织或协助牵头行组织银团成员行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关系,沟通各成员之间的信息;(八)接受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协调与借款人的关系并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九)进行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协议约定收集相关财务报表,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及资金营运状况、协议条款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形成报告,定期向牵头行及各成员行通报;(十)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变动、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通知各银团成员行;(十一)发现或知悉借款人存在潜在违约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不利变化,及时书面通知牵头行与各成员行共同协商处理;借款人出现实质性违约事项时,应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事件存续期间,根据协议约定,在书面通知借款人后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或采取其认为必要和合理的行动以保护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十二)按照银团协议,组织各银团成员行提起并参与银团协议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争议解决;(十三)负责银团贷款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十四)按照协议要求,结合农发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银团贷款的其他贷后管理工作;(十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农发行作为参加行或牵头行(未取得代理行资格的),由有权审批行及相关各级行客户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农发行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协议约定和代理行通知,及时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按照信贷管理系统的要求实时录入;(二)根据协议约定、代理行提供的资料和农发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配合代理行做好本行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银团贷款整体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三)发现实质性、潜在违约事件或发生重大事项,及时通报上级行和代理行;(四)要求牵头行、代理行及时提供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信息资料,在银团贷款发生潜在风险或逾期、欠息等实质风险时,与牵头行、代理行和其他参加行协调一致,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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