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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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
读书报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学院:经管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姓名:王帆
学号:20100518
读书报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本书的作者罗斯科·庞德是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最初在大学学习的是植物学,后到哈弗大学和西北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学。他的一生中,当过律师,当过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也在哈佛任过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并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庞德法社会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二、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庞德借鉴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三、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庞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全书共分四个章节,主要对社会控制知识作了探讨和研究,同时也涉及到了上面的“社会利益”保障说。具体内容包括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可从字面上理解为:通过运用法律的威力、强制力来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即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影响力或作用力。法律在它产生以后,就为社会控制服务,可以说,它就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而且,这种工具是为全社会所接受的,是大家一起制定的。而且,从近现代社会来看,法律似乎是一种相比之下更为科学的社会控制手段。
其实,首先,想问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控制?查到社会控制在英语中的表达是“social control”。百科名片里说: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在本书第一章的前面部分,讲述了法律的发展及它对文明的作用。其中有一句话“纵使
我们倾向于给予十九世纪最后年代里所实施的法律统治以坏的评价,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它对文明所做出的成就比今天强力统治对文明正在做出的要多得多”。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作者对十九世纪的法律给予了比今天更高的评价。对于作者所说的这个“今天”,从作者生活的时间可以推断为二十世纪。其实,作者的这句话仍然可以用于现今二十一世纪。二十世纪出现了两次世界大战,这完全是强力在统治社会并曾重创了文明。但二十一世纪,仍然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现象,就比如美国在2003年因为掠夺伊拉克石油而发起的对伊战争。战争不管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都会对文明造成巨大的损害,体现的还是强权而不是法律在实施社会控制。当然,不能片面的评价和断言。但也至少说明当今世界还有一些除了法律之外的强权在实施社会控制。
作者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从作者所述,可以发现社会控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血亲集团、宗教组织(如教会曾充当了社会控制的前锋)、道德、社会政治组织、法律等几个阶段。只是,法律不仅是出现在近代,它几乎从它出现开始贯穿真个过程。从血亲集团开始,出现了最早设计的法律制度,也即法律制度的雏形。它“是通过要求被迫害血亲放弃放弃复仇行为和规定旨在确定事实的机械的审讯方式,来调节并最终制止私人战争。不过这种制度只以有限的社会控制为它的范围。”宗教组织也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法律的早期,很多宗教的戒律都可以由国家接收过来,并由政治组织社会的官员所行使的强力来加以制裁。”教会大约在六个世纪内曾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道德也起着社会控制的作用,只是相比之下这种效力显得极其微小。十六世纪以后,社会政治组织成为首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应该是说国家权力在实施社会控制。在近代世界,法律才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最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即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这个观点跟老师上课所讲是吻合的。
同时,作者也认为“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也就是说,法律其实并不能单独的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它需要上面那几种力量间接的辅助。但是,作者也谈到社会控制已经完全世俗化了,并且学校教育也已世俗化了。这让我联想到当今的学校教育-----应试教育。应试教育到底是好还是坏,是否应该废除,素质教育是否就能完全取代应试教育等诸多具有争议的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从现今的情形看来,可以确定的是应试教育的确是一种世俗化的教育,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应试教育出来的部分学生贪慕虚荣,过于功利,身上的铜臭味越来越浓。这样难免让人觉得应试教育难辞其咎。
回到社会控制的问题上来。“当法律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后,法令的
实施就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了。”这也正是法律发展到后期的矛盾和问题,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公正和效率。其实,并不是法律本身发生了这样的变化,而是通过法律来实施社会控制的人,他们在某些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化学反应,如受贿,或者也可以说他们自身思想的腐化。就像新中国成立后,某些经历过刀枪弹雨的老革命家却经受不住外界的糖衣炮弹,出现了一系列的贪污腐败问题。
在第二章“法律是什么”中,作者采用了三种完全不同的意义来阐述这个名词。即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一批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以及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将这三者统一起来,就是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加以统一。其实,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当法律这个词作为名词,它就表示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或根据及指示;当它作为动词时,它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显示。
对于法律和权力的关系。古今及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认同。有人觉得法律就是权力,而也有人觉得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作者显然是赞同后者的。他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它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的行为的那种权利。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我非常赞同作者的观点。在以前,其实我也没想清楚过这个问题,甚至将法律与权力混为一谈。认真读过这本书后,理解了作者所说,感觉上清晰了很多。法律与权力真的是有区别的。
关于“法律的任务”这一章,作者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维护利益和权力。利益是指个人对享有或做某些事的要求、愿望或需要。但是作者也把它规定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所以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因此,作者将利益细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其中,个人的利益又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关于公众利益,作者谈到的是国家的尊严这个方面,就比如:未经国家同意,国家不能被控诉;国家所负债务不能用来抵消它所提出的要求。而且,政治组织的效率不得遭受阻碍的利益也被考虑进去。关于社会利益这个方面,它所涉及内容感觉更广。它是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也是正现在这个社会积极呼吁的,比如企业快速发展背后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就是因为只关注了个人利益而没有兼顾社会利益;所以,今后的企业发展都应与社会利益紧密挂钩,不然就得叫停。至于权力,它又分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