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一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班级:建工9班姓名:杨佳东学号:20102532第一次看到这个书名念起来不免觉得有些拗口,把这本书放在书架上也并不醒目。
但是一本好书不一定要有一个好听的名字,也不一定要有一个醒目的封面。
作者罗斯特﹒庞德是美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这本书薄而内容却不薄,是庞德的代表作之一。
由于我翻遍了图书馆也没找到这本传说中的小册子,因此我只能在电脑和手机上阅读。
老师说只用花十分钟来阅读就可以了,我却花了一下午去囫囵吞枣。
一是因为我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二是因为想放慢节奏来把握这本的书的精要所在。
首先,我们明白两个问题:什么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盒法律有什么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未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
换句话说,就是最大众的群体觉得最公平的标准。
社会控制有很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除此之外,习惯、道德、伦理、宗教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本书讲的就是法律这种社会控制。
这本书共分为四张,第一章从人类文明的存在和发展的角度来探讨“人类对社会的控制”。
作者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并进一步探讨了文明的概念——“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庞德看来是三类:道德、宗教和法律,并且在他看来,道德和宗教的作用随着“社会控制”世俗化已渐渐远离中心舞台,法律是近代世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且这种法律依靠的是一种日益强大的政治组织的强制力量。
接着作者引导我们关注法律存在的背后的目的——“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一定要找出强力背后的某种东西,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现实”,法律不应当只是“当权者的命令”,也不应当只是“政府为了自己而存在、法官或行政官员为了行使权力而进行审判”,强力从根本来讲不过是达到法律目的的手段,而并非法律目的本身。
法律知识思考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社会控制论文: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
社会控制论文: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摘要: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学者庞德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说。
从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出发,论述了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最后反思理论中的几点限制并对中国借鉴该理论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控制;法律目的;利益说1 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者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
他在《社会控制》中指出,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它就是“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
”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了这个名词。
社会控制手段包括法律、宗教和道德。
与其他手段不一样的是,法律靠强力实施。
一些法学家对强力这个词并无好感,因为从古希腊的诡辩论者宣布了怀疑现实主义的立场开始,人们始终在找寻着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东西。
对此笔者认为是可笑的,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人类思维本身的形而上使得永恒是不可能达到的,诚如自然法学派无法避免落入公平是为何物的思维桎梏中,越想宣称“是什么”,宣称的越是“应该是什么”,既然最终的问题始终是“应该是什么”,那就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词。
2 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2.1 法律的目的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
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
”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作者:付罗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研究庞德的这一理论有助于全面理解庞德的法律思想。
本文从社会控制的主体、客体、手段、目的、作用机制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庞德社会控制论的内容。
关键词社会控制控制主体控制手段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3-02社会控制理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核心思想。
在庞德的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是通过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来论述社会控制的。
他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在庞德的对文明的这一定义中,他将文明分为人类对外在的或自然界的控制以及人类对自身本性的控制两方面,而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控制即社会控制,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支配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施加的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持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一套严谨、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体系,这个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和过程,而是一个由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手段和控制目的等要素组成的系统。
这些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社会控制目的在社会控制系统中起着导向作用,社会控制主体根据社会控制的目的,同时依据系统的反馈信息,运用必要的控制手段或形式,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机制,作用于社会客体,从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结构。
通过分析我们将会发现,这些要素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中都有充分体现。
一、社会控制的主体所谓控制主体,既可以是一个社会、国家,也可以是一个集体、组织、家庭甚至是某一个人。
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国家也是如此,只不过国家的决策系统、规范性系统和执行系统都不是个人,而是某些组织、机构和广大民众。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社会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派,其中通常又分为欧洲大陆的社会法学和美国社会法学两派。
庞德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
这一法学和与它极为接近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都以实用主义作为哲学基础,是美国长期以来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庞德所创立的社会法学,从三十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第一章:文明的社会控制中世纪法律在亲属关系组织的社会中起着作用,法律的目的似乎是在这一社会中和谐一致地维护社会现状。
全世界的法律现在正处在一种困难的情况下,这种困难说明了三十年来对于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正义所进行的许多公开的攻击。
人们对法律不满意并且愿意尝试一下不要法律的治理,因为他们感到,(正如有的人所说的)法律一直没有合法地运行。
特别在应付许多新问题和力图保障一个正在变化的经济秩序中许多新产生的迫切利益方面,法律不符合人们对它的期望。
这种情况产生于公认的理想对于今天法院所受理的各种冲突的和重迭的利益不能提供满意的调整。
……因而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头绪,人们对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放任自流。
既然没有权威性的理想来指导这种强力,行使强力也就成了凭个人意愿、成见和偏爱办事的事情——这些正是法律力图压抑的东西。
强力统治试图担当法律统治的工作。
不论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
有人曾经说过,文明是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
……不如让我们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如果人们必须随时武装自己并经常害怕受到攻击;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假设,即: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和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摘要: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弊端,故国家试图通过法律部分地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本文举例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法等角度对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关键词:私力救济社会控制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社会型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1。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2"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
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
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3但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又有重要作用。
它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
古代社会以私力救济为常态,人类学和历史学对此提供了大量证据。
私力救济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
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4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
5美国亦有类似特征,6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
7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8了。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法学思想兼收并蓄,系统而稳健,博采众家之长,既承继霍姆斯法学思想中实用主义的倾向,又极为推崇耶林的目的论思想、利益学说。
庞德首次提出“社会工程”这一概念是在《法律史解释》一文中,后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其社会控制理论结合了柯勒法律与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四章,分别是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作者通过对法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各法学家不同观点的比较,说明其为什么要从法律的理想成分来探讨法律,为什么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之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或一个方面的观念出发来探讨法律。
庞德以文明为起点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是人类力量不断地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者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
(P10)究其根本,社会科学需要研究的是人类自我扩张的本性的控制,一方面要控制个人欲望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使人类内部协调一致借以实现对自然的控制,即是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迫使其保持其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同时制止他做反社会的行为。
庞德根据历史经验总结主要有三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个血亲集团之间的和平,对于集团内部的关系处理依靠其内部纪律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社会控制由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宗教组织处理。
随着血亲集团的消失,道德的作用渐趋减弱;尽管政治组织社会已然建立,由于有教会、教皇等有效组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体系)的支持宗教仍然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英国直至宗教改革才逐渐减弱宗教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灭直至十二世纪)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位于首要地位,政治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对强力的垄断地位,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属于法律,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书报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一、背景知识介绍:(一)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学法学在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支配结构中发展起来,1为法学研究开创了又一全新的视角。
它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注重社会公正,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法律改良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学派。
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新的利益冲突严重。
这时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初期提出的民主、法制理想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法律不得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法学也把法律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研究。
因此,法社会控制学说即应运而生了。
(二)法律控制学说1.达尔文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论。
他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
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
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
2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
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
否则,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
2.爱德华·罗斯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作为美国的一名社会学家,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3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一)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一)摘要: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弊端,故国家试图通过法律部分地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本文举例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法等角度对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关键词:私力救济社会控制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社会型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1。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2"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
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
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3但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又有重要作用。
它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
古代社会以私力救济为常态,人类学和历史学对此提供了大量证据。
私力救济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
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4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
5美国亦有类似特征,6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
7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8了。
庞德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论述摘要:庞德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的法社会学大家之一。
他在20世纪初美国社会急剧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针对社会的需要以及法社会系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提出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利益论,并为了阐述其观念而对发的价值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研究,认为只有经验的价值观才真正能够为法律的价值服务。
他的这些法社会学思想对20世纪的美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为法社会学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直至今天,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仍然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和法律发展。
关键词:庞德法社会学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一、庞德的生平概述庞德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以及世界法律社会学运动的领袖人物。
他楚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律师家庭,从小受到很好的法律文化的熏陶。
青年时期的庞德获得了哈佛大学的学习机会并获取了律师资格,与其父母一样从事律师工作并在法学担任过职位。
后来庞德重返哈佛法学院并在1916年担任了院长的植物,创造了哈佛法学院历史上的黄金时期。
他大约与20世纪早期提出不能够发展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法学学派,并是其在20世纪30年代成为了法学中的显学。
他曾经创作的众多法学著作都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在1911-1912年公布了他的法社会学的基本观点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23年的《法律史解释》、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及1959年五卷本的《法理学》等。
二、庞德主要的法社会学思想概述及其社会背景庞德作为一个经历过一战和二战的美国的法社会学大家,其法社会学思想与其所处的社会的背景和当时代存在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
19世逐步纪20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达到了一个相对繁盛的发展后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
此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开始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中化激发了社会利益的争夺,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本的秩序已经不能恰当地适合社会的发展。
庞德论法律与利益的关系-资本全球化的新形势
庞德论法律与利益的关系——资本全球化的新形势【摘要】庞德所创立的利益学说和社会控制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但并不全面。
在经济全球化的现代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律也并不仅仅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存在,而在资本市场中,两者盖莫能出。
资本市场中法律与利益相互交织,一方面法律引导利益,另一方面利益界定法律,可以说是人的理性与本性共同发展。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其资本市场在世界资本市场中是相对不成熟的,法律平台和资本发展不同步,存在着司法行政化和社会透明度低等种种问题。
而在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化过程中,法律平台与利益流动的平衡问题至关重要,执政党将法律在利益流动中置于何种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正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理性;精神文明;资本一、庞德理论概述1.利益学说庞德的利益学说,在思想上受到了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的理论影响。
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并且在其《法的目的》一书中,他阐发了其法哲学思想,首先区分在物质世界起作用的原因和在人的意志中起作用的目的,从而认为目的是法的创造者。
耶林认为,此处的目的意即指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
“法也是以权利为前提,如果抽象的法没有权利内涵,就失去了法的生命和本质”。
在耶林的理论影响下,庞德发展出自己的社会利益分类学说,并为其将法律与利益结合的社会控制说奠定了基础。
庞德将利益定义为“人们——不管是单独地还是在群体或者社团中或其关联中—寻求满足的需求、欲望和期望,是在借助政治组织机构调整人们的关系或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必须予以考虑的东西。
”1利益是法律的产生起源,即在庞德看来,利益是法律的起因。
它在古老的原始状态中就存在,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只是对法律的一种承认和保障。
庞德汲取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2个人利益是直接存在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公共利益是一些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在翻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的概念上,觉得它就是一堆条文,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才发现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浅显。
书中提到,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我曾经亲眼目睹的一件小事,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却让我对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和家人一起去商场购物。
商场里人来人往,热闹非凡。
就在我们逛得兴致勃勃的时候,突然听到了一阵争吵声。
顺着声音望去,只见一家服装店里,一位顾客和店员正吵得面红耳赤。
走近一听,原来是顾客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于是回来要求退货。
但店员却以衣服已经穿过、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
顾客情绪激动,大声指责店员不讲道理,说自己是按照正常程序购买的,有权要求退货。
店员也不甘示弱,坚称自己是按照店里的规定办事。
双方僵持不下,争吵声越来越大,周围的顾客纷纷围了过来。
有人在一旁小声议论,有人则试图劝解,但都无济于事。
就在这时,商场的管理人员赶到了现场。
管理人员先是耐心地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然后查看了衣服的质量问题和购买凭证。
他态度温和但坚定地对店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退货。
我们商场也有相关的售后服务规定,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店员听了,脸上露出了一丝犹豫,但还是小声嘀咕道:“可是这衣服确实已经穿过了呀。
”管理人员接着说:“这不是拒绝退货的理由。
我们要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考虑他们的感受。
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不仅会影响这位顾客的购物体验,还可能会对我们商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在管理人员有理有据的劝说下,店员最终同意了退货。
顾客的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连连向管理人员表示感谢。
这件小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试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
我们认为,无论是对法律行为本体论的研究,还是对影响和制约法律行为的相关因素的分析,最终都将归结在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问题上,即对合法行为的褒扬和对不合法行为的抑制。
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中的非常状态的特殊法律行为,即人们出于本能或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其他智力低下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知性,因而,不具有可控性;唯有构成全部法律行为主干的常态法律行为,是人们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实施的,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
所以,本文所论的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仅指这种常态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
一、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一般分析这里所说的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其实质含义乃是通过法律手段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社会控制。
这是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的最正规和有效并经常采用的方法。
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概念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通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对人的心理压力和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力,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树起了具有明确而肯定的指引与导向功能的“路标”,也设置了具有同样明确而肯定的有威胁和惩处功能的“警诫牌”。
这样,通过对沿“路标”所指方向行进的人们的行为的认可和肯定性评价,以及对人们不在规定道路之中而是无视道路边界、超出道路“栏杆”行进的人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表现为使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便把人们的行为引向它所期望或许可的方向,达到对行为进行法律控制、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
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整个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它同样具有一般社会控制的共同特点。
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相比,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还在下列特征上显现出独特而鲜明的个性:第一,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一种规范性控制。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以客观的明确而肯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下面是带来的有关法律书籍读书心得,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书籍读书心得1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
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
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
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
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地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那么,许多本应属于发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
”理性的法治社会,绝不是法律安排所有事情的社会,当我们近乎盲从地呼吁法律之治理,我们毋宁更需呼吁社会公德的重建。
因为更多时候,社会不是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而无序,而是因为只有法律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而难以治理。
当家庭、职业、学校乃至宗教的力量从社会人行为的约束力量中被剥离出去,个人的行为再难以限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有一点法律的空子,他就会不顾一切,甚至,在一点点侥幸心理之下,人们也会逾越他人的.权益边界。
也只有在社会道德体系形成了良性循环,法治才会成为常态。
毋宁说,法律其实是作为社会最为底线的保障而存在的,它提醒着人们自己身处的社会并不是缺乏强制力的存在。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
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否则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已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其价值在于使得“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
”而对文明的信任,对社会体系的认可,是“人类对外在的物
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实现最大限度控制”的基础。
没有这些前提,人类的一些物质、精神活动都展开的心理条件。
这种情况下,欲以实现发展的想法是荒谬的、不可想象的。
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
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范文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
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
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
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
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
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
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
他的许多观点对我国的现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启示与助益。
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课程论文名称: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从社会学的角度认识法律选课号:LAWS120001.03姓名:樊雨轩学号:14300130119 学院:新闻学院专业:新闻传播大类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从社会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内容摘要罗斯科·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具影响的法律思想,它是美国社会学法理学的核心理论。
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社会各种矛盾开始激化,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解决现行的社会问题。
庞德借鉴社会学研究方法,在批判三种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该理论,其基本点为,法律是一种用最小的消耗来调和人们的利益冲突以达到控制社会的工具。
本文分别从文明、法律和利益三个角度来认识这一理论。
并简要分析了它的意义与局限性,以及试图分析该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学法理学社会控制罗斯科·庞德文明秩序一、庞德与美国社会学法理学罗斯科·庞德是社会学法理学在美国的“第一发起人”,他被公认为现代美国法学的泰斗。
庞德将社会学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将法律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法律作用的标准,由此创立了社会学法理学。
这一理论居现代西方三大法学理论之首(另两派理论是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自本世纪30年代开始形成,到目前为止,已统治美国社会达60多年,其影响已扩展到西方各主要国家。
1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具影响的法律思想,是庞德法学思想的浓缩,它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线索构建了一个逻辑体系,从而涵盖了庞德的整个社会学法学思想。
2庞德最早于1923年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提出,指明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后来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等书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3二、“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提出在社会学法理学兴起之前,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并行盛行于美国,二者都认为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而不是按照人类需要创造出来的,因此都偏向保守主义。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读书报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读书报告姓名:*** 学号:1112**** 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据我初步了解,罗斯柯·庞德(Roscore Pound 1870--1964),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
庞德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他最初学习植物学,但后来转向法学。
作为一名学识渊博且注重实效的法学家,庞德深知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在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任务等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并被广泛认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了广泛的应用。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是他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所作的专题讲座讲义,写于1942年和1944年,它们篇幅虽小,但对于法学界的影响很大。
这本书从开始介绍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到法律的含义内容,最后到价值。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探究书中那些值得人思考的问题。
首先,庞德从文明开始着手,由别人所述说的文明是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提出自己的观点,文明是各门社会的出发点。
从而为文明下了定义::“是人类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这就不难看出,在庞德的解释中,文明的两个方面内容是相互依赖的,然而如果人们没有达到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自然界。
文明的世界不是说形成就可以形成的,即使形成了也需要去支配和维持。
然后庞德由此引出了社会控制,所谓的文明的支配力就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迫使他人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持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人进行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假定的行为。
社会可控制的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庞德论述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文明内涵,有着不同的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近代社会,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
我们需要通过强力来控制和安排人们的行为,此时,我们最坚持的就是法律这方面,从十七世纪到上次世界大战时期国际法的成就说明,某种很想法律的东西,即使没有强力的支持,也能够存在并且证明是有效的。
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
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评《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朱晓东毋庸质疑,标本箱有助于我们理解植物。
但是,每当人们仔细地实地考察自然事实时,标本箱却不能成为自然的说明。
——R..庞德《法律史解释》罗斯柯·庞德的法理学就连在美国也已是明日黄花了,何况在当代中国据说仍未脱“幼稚”之名的法学界。
民国时期,陆鼎揆先生曾翻译过庞德的早期代表作——《社会法理学论略》,于1933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是在三十年代,吴经熊先生游学欧美归国后,执教于东吴法学院时,大倡庞氏学说,呼之为法律思想领域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但在建国以后,沈宗灵与董世忠两位先生在1984年翻译出版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十余年间,未见再版,而除了这本书和曹玉堂与杨知二先生于1989年翻译出版的《法律史解释》之外,再未见庞氏其他著述舶来。
而试观19-20世纪西方法理学思想史,庞德兼收并蓄的理论思考,与时俱新的学术眼光以及稳健沉实的著述风格,均使其显现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后生新学不揣冒昧,以近年研读庞德的有限几本著作为基础,参考庞德研究者的相关评述,在本文中对庞德法理学思想之大端谈些粗浅认识。
一、庞德的生平、法理学思想来源及理论背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是美国现代主流社会学法学派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庞德生于内布拉斯加州,在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后,转投哈佛法学院学习法律。
1910年,由内布拉斯加州执业律师转而担任该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commissioner)。
1903年起,庞德先后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以及印度加尔各答大学等各名校法学院,并在1916-1936年间出任哈佛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远赴中国任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
庞德在其长达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发表了数以百计的学术著作,其中代表作主要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律史解释》(192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理学》(1959)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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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读书报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学院:经管学院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姓名:王帆学号:20100518读书报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本书的作者罗斯科·庞德是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最初在大学学习的是植物学,后到哈弗大学和西北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学。
他的一生中,当过律师,当过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也在哈佛任过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
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并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
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庞德法社会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二、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庞德借鉴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三、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
庞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全书共分四个章节,主要对社会控制知识作了探讨和研究,同时也涉及到了上面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具体内容包括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可从字面上理解为:通过运用法律的威力、强制力来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
即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影响力或作用力。
法律在它产生以后,就为社会控制服务,可以说,它就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
而且,这种工具是为全社会所接受的,是大家一起制定的。
而且,从近现代社会来看,法律似乎是一种相比之下更为科学的社会控制手段。
其实,首先,想问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控制?查到社会控制在英语中的表达是“social control”。
百科名片里说: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在本书第一章的前面部分,讲述了法律的发展及它对文明的作用。
其中有一句话“纵使我们倾向于给予十九世纪最后年代里所实施的法律统治以坏的评价,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它对文明所做出的成就比今天强力统治对文明正在做出的要多得多”。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作者对十九世纪的法律给予了比今天更高的评价。
对于作者所说的这个“今天”,从作者生活的时间可以推断为二十世纪。
其实,作者的这句话仍然可以用于现今二十一世纪。
二十世纪出现了两次世界大战,这完全是强力在统治社会并曾重创了文明。
但二十一世纪,仍然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现象,就比如美国在2003年因为掠夺伊拉克石油而发起的对伊战争。
战争不管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都会对文明造成巨大的损害,体现的还是强权而不是法律在实施社会控制。
当然,不能片面的评价和断言。
但也至少说明当今世界还有一些除了法律之外的强权在实施社会控制。
作者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作者所述,可以发现社会控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血亲集团、宗教组织(如教会曾充当了社会控制的前锋)、道德、社会政治组织、法律等几个阶段。
只是,法律不仅是出现在近代,它几乎从它出现开始贯穿真个过程。
从血亲集团开始,出现了最早设计的法律制度,也即法律制度的雏形。
它“是通过要求被迫害血亲放弃放弃复仇行为和规定旨在确定事实的机械的审讯方式,来调节并最终制止私人战争。
不过这种制度只以有限的社会控制为它的范围。
”宗教组织也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有效手段。
“在法律的早期,很多宗教的戒律都可以由国家接收过来,并由政治组织社会的官员所行使的强力来加以制裁。
”教会大约在六个世纪内曾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同时,道德也起着社会控制的作用,只是相比之下这种效力显得极其微小。
十六世纪以后,社会政治组织成为首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应该是说国家权力在实施社会控制。
在近代世界,法律才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但是,法律最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即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这个观点跟老师上课所讲是吻合的。
同时,作者也认为“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
”也就是说,法律其实并不能单独的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它需要上面那几种力量间接的辅助。
但是,作者也谈到社会控制已经完全世俗化了,并且学校教育也已世俗化了。
这让我联想到当今的学校教育-----应试教育。
应试教育到底是好还是坏,是否应该废除,素质教育是否就能完全取代应试教育等诸多具有争议的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
从现今的情形看来,可以确定的是应试教育的确是一种世俗化的教育,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应试教育出来的部分学生贪慕虚荣,过于功利,身上的铜臭味越来越浓。
这样难免让人觉得应试教育难辞其咎。
回到社会控制的问题上来。
“当法律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后,法令的实施就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了。
”这也正是法律发展到后期的矛盾和问题,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公正和效率。
其实,并不是法律本身发生了这样的变化,而是通过法律来实施社会控制的人,他们在某些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化学反应,如受贿,或者也可以说他们自身思想的腐化。
就像新中国成立后,某些经历过刀枪弹雨的老革命家却经受不住外界的糖衣炮弹,出现了一系列的贪污腐败问题。
在第二章“法律是什么”中,作者采用了三种完全不同的意义来阐述这个名词。
即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一批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以及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
将这三者统一起来,就是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加以统一。
其实,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当法律这个词作为名词,它就表示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或根据及指示;当它作为动词时,它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显示。
对于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古今及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认同。
有人觉得法律就是权力,而也有人觉得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
作者显然是赞同后者的。
他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它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的行为的那种权利。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我非常赞同作者的观点。
在以前,其实我也没想清楚过这个问题,甚至将法律与权力混为一谈。
认真读过这本书后,理解了作者所说,感觉上清晰了很多。
法律与权力真的是有区别的。
关于“法律的任务”这一章,作者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维护利益和权力。
利益是指个人对享有或做某些事的要求、愿望或需要。
但是作者也把它规定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
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所以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
因此,作者将利益细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其中,个人的利益又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
关于公众利益,作者谈到的是国家的尊严这个方面,就比如:未经国家同意,国家不能被控诉;国家所负债务不能用来抵消它所提出的要求。
而且,政治组织的效率不得遭受阻碍的利益也被考虑进去。
关于社会利益这个方面,它所涉及内容感觉更广。
它是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也是正现在这个社会积极呼吁的,比如企业快速发展背后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就是因为只关注了个人利益而没有兼顾社会利益;所以,今后的企业发展都应与社会利益紧密挂钩,不然就得叫停。
至于权力,它又分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
作者笔下的自然权利是指一个主张应当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障;道德权利是指它可能为公共集体的一般道德感所承认并为道德舆论所支持;法律权利是指它可以为法律所支持,而不论有任何其他东西支持它。
这三个权力其实都还比较好理解。
只是感觉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仿佛有一些相似,它们都是与法律相关。
最后一章价值问题,作者探讨了法律在实际上对价值尺度的的处理方式。
有三种方法:一、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够在无损整体利益的条件下解决冲突和调整利益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
二、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进行评价。
三、关于社会秩序和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
这三种方法对现代社会应该还是有影响的。
此外,我想谈谈我对本书的看法。
其实,当看第一遍的时候,我基本上没看懂。
书上有些部分内容好像没有逻辑,甚至有些凌乱,在段与段的衔接上像是断了层,以致于看着看着精力就涣散了。
不过,当我仔细看第二遍的时候,感觉上好多了。
在第二遍的阅读中,我采取了一边看一边写感想、做笔记的方法。
看到有感悟的地方就在旁边记录下来,这也为后面写读书报告提供了资料。
可能由于本书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有些语句读起来不是很通顺。
这也让我联想到中美文化差异的问题。
就像我国从古自今传承五千年的汉语言文化,那么多的诗词歌赋怎么会没有一个诺贝尔文学奖呢?从翻译这个角度上看,就可以明白,将汉语言翻译成英文,不管翻译的水平有多好,文章本有的韵味都会丧失吧。
读完这本有点晦涩的书,我收获到了一些关于法律及社会控制基本概念,对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了较深的认识,也具备了一些以前不知道的相关法律常识。
同时,我也深深体会到——我平时看这方面的书籍实在是太少了,才会看第一遍都没明白作者的意思所在。
因此,加强阅读训练仍是一个比较艰巨的任务。
资料来源:1.互动百科 - /wiki/罗斯科·庞德 - 2006-10-102./view/444136.htm3./view/1836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