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名录库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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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深统通[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7〕24号)各区统计局、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现将《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试行)一、通报的目的和意义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资料数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了确保我市工业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使统计数据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业发展情况,有效促进全市工业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工业统计业务信息基础作用,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市工业统计工作实际,建立深圳市工业统计定期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试行)。

二、通报范围和要求通报范围:各区统计局、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报的工业统计专业的定期报表及各种临时任务。

本通报制度(试行)暂不包括专业统计年报。

通报重点是工业定期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以及报表上报的质量和水平。

各区统计局及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统计局修订的《深圳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确保我市工业各项统计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三、考量的内容和标准(一)考量内容:分为定期报表、临时任务和统计联网直报(国家级)三项。

(二)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得100分。

计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量为优秀,89-80分之间为良好,79-60分之间为合格,59分以下为较差。

四、实施办法和结果(一)市统计局工贸处对各区统计局、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报的报表及其他列入考量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做好日常登记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深统办[2006]24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深统办[2006]24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统办〔2006〕24号)
各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广东省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修定的《2006年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全市2006年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制定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5]133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统通[2006]9号)文件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我市2006年基本单位半年报工作。

各区要以市反馈的2005年各区基本单位年报数据库为基准库,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开展名录库的新增、变更、注销工作。

二、请各区于8月1-2日派员到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同心路一号统计信息大院A座五楼)领取基本单位法人表和产业单位表,拷取有关部门行政登记数据库(自带U盘)、拷取2005年基本单位年报各区反馈数据库。

三、此次半年报使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与2005年基本单位年报处理程序一致。

四、各区上报数据的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前,具体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结束——。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各新区统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现就基本单位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依据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更新,及时反映全市基本单位增减变动情况。

二、调查对象和要求
全市范围内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请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所在地统计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统计员做好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填报工作。

三、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表式:MLK101-1表和MLK101-2表。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详细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开业(成立)时间、机构类型、从业人员、企业主要经济指标、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等单位基本信息。

四、调查频率
每季度调查一次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各级统计机构共同完成。

深圳市统计局
2015年8月18日来源:/fg/detail2008265.html。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圳市统计局“两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圳市统计局“两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圳市统计局“两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深统办[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圳市统计局“两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统办[2012]102号)各区统计局、各新区统计机构,市局各处(室、中心):根据市“两建”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两建”工作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决定成立深圳市统计局“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殷勇(市统计局局长)副组长:李必祥(市统计局副局长)杨新洪(市统计局副局长)成员:叶志林(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夏有亮(市统计局综合处处长)王文韵(市统计局法规与监督检查处处长)戴建平(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处长)梁晓东(市统计局工业交通能源统计处处长)杨昌斌(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谢军徽(市统计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处长)郑小康(市统计局服务业处处长)胡居理(市统计局计算中心主任)李扬(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高度重视,结合各处(室、中心)专业特点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市“两建”工作任务。

目前正在进行的深圳市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中电子商务市场统计指标工作由服务业处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与监督检查处,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杨新洪同志兼任,王文韵、李扬同志任副主任,分别侧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2012年11月5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深统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各新区统计机构、深汕特别区统信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及驻深单位:2017年统计年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真实反映我市经济发展,全面体现新动能新经济新发展状况,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年报及定期报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对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及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部分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已经省统计局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

请各单位、各部门加强对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统计调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调查对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上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有效。

深圳市统计局2017年12月1日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总体说明一、国家和广东省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19年1月。

二、各制度报表时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适当调整。

三、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2017)》。

相关报表保留行业代码(GB/T4754-2011),并统一增加行业代码(GB/T4754-2017)。

2017年年度数据的汇总发布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2018年进度数据的汇总发布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深府[2002]201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深府[2002]201号)《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一、实施在地统计的意义在地统计是指由原来按专业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垂直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改为由市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统计方案,专业牵头、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

在地统计是统计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而作出的重大变革。

实施在地统计,能够完整、准确地搜集和整理区域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及各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在可比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管理的需要。

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施在地统计的同时,按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解决统计数据重复和遗漏问题。

二、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一)在地统计的对象:除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外,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住户均为在地统计的对象;特定的重点单位:指经市统计部门确认的,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单位);特定的调查对象:指由国家、省统计部门指定的必须直接统计的调查对象;(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如下: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单位统计;13.城市居民住户抽样调查;14,居民消费价格调查;15.企业集团调查;16.企业景气调查;17.人口统计调查;18.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统一制定;(四)统计登记是做好在地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按《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五)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及驻深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要求,以及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4〕28号)精神和深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统计局对国家、广东省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市统计局成立了由邓平局长任组长,孔爱玲、李必祥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2004年年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年报协调办公室在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各区统计局要相应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分管局长分工负责,与经济普查办公室相互协调的年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年报与经济普查的协调工作,及时协商好相互之间遇到的问题。

二、各区统计局要切实抓好经济普查数据的评估工作。

2004年统计年报中,列入经济普查的专业统计年报(见附件1),以及科技、能源等以法人企业为调查对象的专业统计年报,要用经济普查表式代替。

年报必须严格执行经济普查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分类标准;要采用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程序组织年报数据处理工作,并以经济普查所确定的原则、标准修正2005年的定期报表。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深统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23〕1号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驻深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年报及定期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现将深圳市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统计机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切实维护统计制度的严肃性,确保调查对象、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填报、审核、验收数据,及时反馈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强化统计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谋划统计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分析,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统计保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深圳市统计局2023年11月29日附件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一、总体说明(一)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23〕88号”。

(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已纳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2023年统计年报,免报。

(三)各制度报表时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适当调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市科学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全面提供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事关对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和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及相关统计数据的发XXX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化统计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确定主管统计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的机构,保障统计力量、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条件,对统计工作要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健全政府统计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全市统计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指导等问题负有重要职能。

要进一步强化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执法职能、监督职能和协调手段,确保全市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认真研究协调统计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法按统计制度要求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建立统计监督制度,今后市政府进行各种涉及全市性的单位(企业)的评比、申报,都应有市统计局参与,市统计局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数据不一致,应联合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对未报送统计报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取消其参评资格;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依法通报有关机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深统字[2002]25号•【施行日期】199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9日深统字[2002]25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

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深统信通[1997]71号)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和驻深单位:为加强我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现将《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1997年8月25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

为了将各部门的统计资料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满足党政宏观决策、企业生产经营和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统计工作制度,对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要求如下:一、定岗定人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或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11]1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11]1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11〕1号)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及驻深单位:2011年统计年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真实反映我市建设成就,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对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家统计局的农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等部分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就做好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11〕67号)(见附件2)和《深圳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见附件1)。

二、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及时了解、研究、解决年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加大对统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要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制度修订变化情况,特别要注意加强业务培训。

四、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

认真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可信。

五、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统计、按时上报,确保全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内有效。

附件:1.深圳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2.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11〕67号)(略)深圳市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深圳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继续执行)(一)深圳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二)深圳市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三)深圳市其他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四)深圳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五)深圳市生物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六)深圳市互联网业统计报表制度(七)深圳市新能源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八)深圳市房屋租赁业统计报表制度(九)深圳市物业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十)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报表(十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情况快速年报(十二)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财务状况表(十三)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情况月报(十四)公路汽车客运站统计表(十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十六)农业经济主要指标全年预计表(十七)农业增加值报表(十八)公报指标(农业部分)(十九)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年报表(二十)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年报表(二十一)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月报表(二十二)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年报表(二十三)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月报表以上各专业报表制度修订的表式及要求见相关专业的报表制度。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统计”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统计”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统计”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统计”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各处、室、队、中心,各区统计局:“深圳统计”网站(市统计局外网)自2003年4月运行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

网站内容涵盖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在展示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和统计工作中发挥了窗口作用,是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

为更好地适应建设“效益深圳”和统计工作发展需要,推进我市统计电子政务建设,切实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网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深府办〔2005〕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对“深圳统计”网站栏目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一、积极正视当前网站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通知》要求,“深圳统计”网站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栏目信息不够全面,如部分栏目缺少联系方式;二是栏目内容更新不及时,时效性欠缺,如“政务信息”中的二级栏目内容发布滞后;三是导航栏目设置不够,需新增“部门概览”、“网上咨询”、“网上监督”及“公众反馈”;四是对网站的窗口作用还重视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信息宣传和促进作用。

二、重新调整栏目设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一)调整后的栏目设置为便于广大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上网查询相关信息,突出统计中心工作,市统计局对网站栏目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的栏目设有13个一级栏目,分别是:深圳概况、组织建设、政务信息、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公报、统计标准、统计制度、法制建设、教育科研、统计刊物、统计知识、网上服务。

二级栏目63个,三级栏目24个(见附件1)。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深统通[2005]78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05年10月28日深统通[2005]78号)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区两级GDP核算方法,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区两级GDP核算方法,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GDP下算一级”特指由市统计局对区级GDP进行统一核算。

一、GDP下算一级的原则GDP下算一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统计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GDP核算制度核算全市的GDP数据。

(二)市统计局各专业要按在地统计原则,分劈GDP核算所需的相关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和基期分区数据,数据分劈的办法由市统计局确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深统通[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统通〔2006〕9号)各区统计局: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通知精神,以及我市统计局、编制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深统通[2005]133号文通知要求,市统计局于2006年1月12日-13日在宝安区召开了由市统计局、编制办、民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和各区统计局参加的全市基本单位统计联席会议。

会议研究部署了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建立了该项工作的联络员制度,并对《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

现将《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基本单位维护更新工作联络员名单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

为此,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

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也联合下发了粤统字[2005]73号文并转发了国家有关文件。

根据国家和省联合发文的通知精神,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和分工协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基本单位的构成是一个市最基本的市情,建立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搞清楚我市的经济总量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深统通[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深统通〔2014〕35号)各区统计局、各新区统计机构:现将《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统计局2014年8月15日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13〕9号),努力打造一流法治机关,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法统计”和恪守“六条红线”的精神,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市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落实《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通过打造一流法治机关,提升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提升广大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提升各级统计部门的法治化水平,为全市统计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健全统计法律制度,不断夯实统计法制基础。

1.完善统计法律法规。

认真研究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征求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建议,注重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按计划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修订工作。

2.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做好统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市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查或备案程序,确保严肃性。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梳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深府办[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2005年8月12日深府办[2005]94号)为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际互联网,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下列统计调查单位均应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一)国有工业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四)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上的餐饮业企业;(五)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法人单位;(六)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七)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八)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九)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企业;(十)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十一)列入国家、省、市抽样调查的单位;(十二)各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十三)深圳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报送。

二、市统计局、各区统计局、各街道办统计站应整合现有的业务系统,统一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平台,全面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并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上报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一)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网上直报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2.网上直报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3.网上直报系统中统计报表制度的制订及修订;4.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的指导工作;5.网上直报系统安全密匙的制作、管理及安全维护工作;6.网上直报系统信息库的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更新;7.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资料的保密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编制办、深圳市民政局等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编制办、深圳市民政局等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编制办、深圳市民政局等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深统通[2005]13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编制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深圳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深统通[2005]133号)
各区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以及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深统字[2002]25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9日深统字[2002]25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

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20日深统信通[1998]42号)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对原材料、能源进行统计监督,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性措施之一。

通过对原材料和能源的统计与分析,切实做好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工作,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消耗,防止积压和浪费,是实现增产节约、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因此,搞好原材料、能源的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我市原材料、能源统计与分析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原材料、能源统计“百分制”评比竞赛活动。

现将《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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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名录库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统办[2007]8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名录库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衔接工作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深统办〔2007〕80号)
市局各专业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与年(定)报字典库的衔接工作,根据9月29日局务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关于名录库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专业按《实施办法》要求将联络员名单于11月9日前报年报办(法规处)杨芳。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名录库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的衔接工作,现根据《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深统通〔2006〕9号)有关精神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经过几年的努力,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专业统计和抽样调查提供了大量的名录资料。

但仍存在名录库和专业字典库衔接不够的问题,导致一些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单位不能进入专业的年(定)报统计,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统计数据质量。

建立名录库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中心的互动机制,使名录库新增单位与专业年(定)报字典库信息有效衔接,是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对象和内容
全市每一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全部金融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三个部分:
(一)名录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主要属性是指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
(三)主要数据是指全年营业收入、资产总计、从业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等。

三、方法和流程
(一)普查中心在接收了各区统计局上报的新增、变更、注销单位基本信息后,经过并库、剔除重名重码和审核,生成全市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于每年11月初将前一年下
半年和当年上半年新增符合规模以上条件(以下简称“拟上规模”)的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交给各相关专业核实。

(二)各专业对新增“拟上规模”的单位进行核实,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核实的结果反馈给普查中心。

对年度新增“拟上规模”单位核实确认达到专业年(定)报标准的,要纳入专业年(定)报字典库。

(三)对已确认当年下规模的单位,各专业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单位的基本信息整理报普查中心。

普查中心要及时将这些单位的相关指标在名录库中进行更新。

(四)各专业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定)报字典库所有单位基本信息反馈给普查中心,普查中心要及时将专业反馈的字典库信息在名录库中进行更新维护,做好相应的标识,以保证名录库年报标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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