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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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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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进⾏举证,当事⼈进⾏举证才能够保证⾃⼰在诉讼中可以获得更⼤的主动权。
很多⼈对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太了解,也不清楚⾃⼰到底该怎么样做才能举证,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
案件事实发⽣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
当事⼈为证据其主张,⾸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的观点⽽伪造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证⼈出庭作证时,法官⾸先要向证⼈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必须提供进⼀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当然,需要相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于⽐对。
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则其署名虚假的主张则不能成⽴。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某⼀事实应该由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诉败诉,因此也就成为诉讼代理律师争论的问题焦点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提出的主张、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
为了进⼀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是当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应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般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看,这⾥规定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不是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法律的过程,⽽⾮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也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因涉及诉讼程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基本事实可以被理解为包括诉讼主体等事项的事实,但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涉及程序⽅⾯的事实,因此在理解上应当完全⽴⾜于实体法规范。
证据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证据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证据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是根据法律程序规定,根据各方提出的证据及其性质和重要性的各种因素,确定责任人应承担证据的提供和解释责任的分配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以下原则进行证据责任的分配: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则: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具有首先举证的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并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事实。
2. 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当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时,被告有责任提供与原告主张相反的证据,来反驳或否定原告的主张。
3. 共同举证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证据责任。
例如,当事实真相难以确定或者证明某一方的主张会对对方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和被告共同提供证据。
4. 否定不知原则:如果一方拒不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法院可以推定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
这个原则强调当事人在面临举证责任时,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责任的分配原则并非刚性规定,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正审判的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事实方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负担。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应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要求,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应负有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证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确立其权益主张,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具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告应提供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抵触或可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能够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消或推翻。
如果被告未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法院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易获取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公平原则,确定对方举证或者减轻对方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时,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民事责任;或者由法院根据公证、鉴定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案件类型而异。
对于存在民事争议的一般案件,原告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起举证责任。
但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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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在法律上,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主要分配原则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相关案例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
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
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案例解析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举证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在中国,一般采取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实践中,却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
在第七条中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二、民事诉讼的特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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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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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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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举证责任含义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举证责任⼜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判案基础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因此⽽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当事⼈之间进⾏划分。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来说,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当事⼈(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1)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2)⾼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因为一些纠纷发生了矛盾,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是需要向法院举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
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摘要]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文章阐明举证责任的含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对完善目前立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内容提出了建议。
[关健词]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含义有三种观点,包括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双重含义说。
当前对举证责任概念比较通行的观点为“双重含义说”。
即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后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
”二者都是举证责任含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证责任制度中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只有举证责任分配得以确定,才能在诉讼中确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也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调解或裁判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确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考虑诸多因素。
其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其二,分配举证责任应该充分考虑原告,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要求,使原、被告负担的败诉风险大体上均衡;其三,分配举证责任还应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的要求,采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其四,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公平与正义。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了使民事诉讼公平有序地进行,需要确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举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2.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局限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3.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大。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举证能力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防止滥用该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引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该条款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质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展开全面、详细、深入的探讨。
举证责任的主体与范围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体应当是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在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则需要举证证明其辩护事实或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第三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举证责任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还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不举证则视为其放弃该主张。
当事人所需举证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举证事实的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全面、详细、真实地举证,不能选择性地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只有将全部与争议有关的事实都作出证明,才能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
2.举证事实的合法性: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可能被排除在举证范围之外。
3.举证事实的关联性: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提供证明,应当依据实际证据来证明。
举证责任的倒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下,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本应由对方举证,但对方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举证责任。
倒置举证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较弱势的当事人,避免因为无法获取证据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同时,倒置举证责任也有助于促进诉讼的快速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举证责任的转移与推定举证责任的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转移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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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间:2012-5-6 | 来源:互联网整理 | 浏览:1301次一、举证责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也可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使结果责任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性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诉讼中的交汇。
]学者们在研究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也创立了许多相的学说,比较有影响的归纳如下:1、罗马法上的两大原则大陆法系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上溯到罗马法时代。
当时盛行两条原则:(1)“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
按照这一原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则判决被告胜诉;若原告尽其举证责任,则被告应提出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否则判决原告胜诉。
(2)“肯定者应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是由罗马法学家保罗斯从“一切推定为否定者的利益”的格言中引申出来的。
因为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需证明。
2、法律要件分类说德国法学家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具代表性,也得到大陆法学国家的普遍认可。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
罗森伯格将民事实体法的全部规范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够引起一定权利发生的权利发生规范,另一类为对抗、抑制权利发生的规范,具体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罗森伯格归纳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危险领域说指当事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支配的生活领域范围,可分为空间上直接对物的支配,以及当事人对事件发生、变化的控制情况。
如果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均不负举证责任,应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
因为被害人无法详尽知晓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加害人对于自己控制下的领域内发生的侵权比较了解,拥有相关证据。
该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在高度危险的侵权赔偿诉讼中,损害原因、主观过错均属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所以应当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如果证明的结果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由侵害人(一般为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要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而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而在一般的侵权赔偿诉讼中,根据罗马法的分配原则,情况就会正好相反。
因此,危险领域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在危险领域和没有危险的领域应当是不同的。
在这些领域如果仍然按照规范说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就难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危险领域说的最大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对权利规定的形式构成,把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根据,应当说“它在方法论上改变了过去规范说的教条主义,在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方面反映了分配公正性的要求”。
4、盖然性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
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1款规定,如果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主张盖然性的学者认为,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盖然性远比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要高,故主张承诺者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主张撤回者举证。
“盖然性说对于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以成为解决的标准,但是并非所有的事项均能依此标准进行分配。
因为许多事项在性质上无法利用科学的方法或生活经验来判断其盖然性的高低。
对盖然性高低的考虑,不能绝对地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更何况有若干法律规定的事项,立法者原有一定的保护目的,这些事项即使其发生的盖然性不高,在解释上也不因此而课以举证责任”。
5、损害归属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原则。
在实际运用中,该原则具体化为盖然性原则、保护原则、担保原则、信赖原则、社会危险分担原则。
其具体内容是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试举例说明:在雇员因雇主违反义务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依据盖然性原则和保护原则,应由雇主就损害发生与违反义务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不由雇员举证,雇员只就发生损害事实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要遵从客观规律以及人们的认识规律,符合经验规则,符合法律的正义、公正、公平的要求,因为法律本身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种反映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尊重规律、反映规律。
基于这一基本理论,借鉴各种学说,笔者提出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初步看法,其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应遵从主客观统一原则。
具体而言,对于普通案件,主张权利者一般拥有相应的证据,主张者主观上要主张权利,客观上也掌握了相应的证据,这时设定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既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也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
然而,对于特殊案件,比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引起的诉讼等,主张者主观上要主张权利,但客观上却不拥有相关证据,这时如果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就显得有悖情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就无法统一起来。
如果让主张者的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时相对方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主张者的主张持否定态度,而且相对方掌握足够的证据。
不过这些证据一旦出证有可能有利于主张方,也有可能有利于相对方,作为相对方而言只能竭尽全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这时相对方主观上要否认主张者的主张,客观上也积极从其占有的证据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主观愿望与客观表现完全一致。
(二)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渊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
这一古老的规则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般都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
当代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主要是利益衡量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上,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配。
也就是针对具体案件从政策、公平、证据、方便、盖然性、经验规则、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利益衡量,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大陆法系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主要有三种:(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说认为凡主张积极事实或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必须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或内界事实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2)法规分类说。
该说认为实体法上有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之分,当事人主张适用原则规定的应就原则规定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就例外规定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3)法律要件分类说。
该说认为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的事实予以举证;凡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
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现代社会新型案件的大量发生,理论界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和利益较量说等。
(三)我国对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定位在以上学说中,法律要件说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采用大陆法系,就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说,也应以法律要件说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理论根据。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新型民事活动的出现,仅采用该理论来确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活动,因为该理论要求实体法应具有诉讼功能,特别是举证功能,而我国实体法对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如果仅适用法律要件说,就会出现“法律要件事实不存在或存否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只能认为该法律不能适用,因而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判决。
”所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应汲取各学说之长,从而确定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借鉴上述学说中的合理之处,建议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就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采用以下标准:1、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