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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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

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

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

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

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

(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前提是登记出错)

1、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1)推定不动产登记薄上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3)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错误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的,错误登记不发生效力。

注:第三人受不动产公信力保护:

1、条件:1)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不动产登记错误;

2)只看登记薄,无法发现错误;

3)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获得物权;

4)无异议登记。

2、具体保护:1)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抵押权为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3)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登记了的本应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可以对该物行使抵押权;

4)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了错误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向其滤芯给付义务,认为是有效给付,真正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其给付;

出让人对物权处分有限制,该限制没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获得没有限制的物权。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动产的实际占有人被推定为物权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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