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墓园内人员、财产和设施的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墓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公墓园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防止火灾、盗窃、破坏等事故发生。
3. 维护公墓园的正常运行秩序。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公墓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公墓园保安人员:负责巡逻、监控、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隐患。
3. 公墓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 丧属及参观人员:遵守公墓园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墓园的安全环境。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公墓园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保安人员应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巡逻,确保园区安全。
(3)加强对入园人员的登记、验证和引导,确保园区秩序。
2. 设施管理(1)定期检查园区内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照明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加强对园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带入园区。
3. 火灾预防(1)禁止在园区内吸烟、用火,禁止在祭祀时使用明火。
(2)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3)加强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4. 盗窃防范(1)加强对园区内贵重物品的保管,禁止随意丢弃。
(2)加强对园区内监控设备的维护,确保监控无死角。
(3)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5. 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墓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制度公墓
一、总则为加强公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墓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公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公墓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管理(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公墓内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
3. 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2)确保公墓内车辆行驶安全,禁止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3)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
4. 消防安全管理(1)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对公墓内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境卫生意识。
(2)保持公墓内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垃圾,防止污染。
(3)加强绿化管理,确保公墓内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
3.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墓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公墓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公墓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墓地使用者、墓地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墓墓地的管理、维护、保洁、检修、建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公墓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全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墓地安全。
第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墓环境整洁有序、安全无忧。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公墓规模和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管理培训、考核,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公墓从业人员的沟通交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评估和督促。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若干名为委员。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安全事故记录和事故调查处理,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
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墓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主任:由公墓主要负责人担任。
2. 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
3. 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公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审批重大安全措施和工程项目。
4. 奖励安全生产先进,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公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公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所有员工对自身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墓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3.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公墓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2.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人。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公墓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墓园安全管理,保障公墓园内工作人员、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墓园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墓园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公墓园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墓园的安全稳定。
三、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安全管理(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公墓园。
(3)加强对游客的管理,引导游客文明祭扫,遵守公墓园规定。
2. 财产安全管理(1)加强公墓园内财物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物安全。
(2)定期对公墓园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加强对公墓园内贵重物品的管理,设立专门的保管室,实行双人保管。
3. 消防安全管理(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4. 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对公墓园内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引导游客有序停放车辆。
(3)加强对公墓园内道路的巡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5. 疫情防控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加强公墓园内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游客的防疫意识。
(3)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如体温检测、佩戴口罩、消毒等。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墓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墓园法定代表人决定。
公墓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公墓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公墓园安全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公墓园区安全运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墓园安全管理,包括墓区内的设施设备、人员、工作方式等方面。
第三条公墓园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条公墓园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墓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墓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公墓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园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八条公墓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九条公墓园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公墓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五)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由其他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持自身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公墓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公墓园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四)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事故调查;(六)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持自身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的提升。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墓安全管理,维护公墓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墓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墓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墓,包括宗教公墓、民间公墓等,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墓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管理意识,确保公墓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各类安全风险。
第二章安全风险防范第六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墓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对公墓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第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墓园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墓环境整洁、安全。
第八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墓地建筑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建筑设施的安全稳固,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三章安全巡视和监测第九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视和监测制度,制定巡视和监测的具体方案和路线,确保公墓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安全巡视人员,确保对公墓各个区域进行全面覆盖的巡视监测,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控,确保公墓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四章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安全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公墓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安全信息。
第五章督查和评估第十五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督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安全管理制度公墓
安全管理制度公墓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墓安全运行,保护公墓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墓内各种安全管理工作,所有在公墓内从事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墓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墓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墓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墓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本制度,并定期对公墓安全进行检查评估,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公墓安全。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公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巡查组,定期对公墓安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公墓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规范第九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墓安全档案,包括公墓的布局结构图、安全设施设备图、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第十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公墓内各项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公墓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公墓内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墓内各类安全演练,提高公墓内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公墓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运行。
第四部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墓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墓内暴力事件等,确保公墓内各类突发事件的迅速处置。
第十四条公墓内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知公墓内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到随时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墓内各类安全演练,提高公墓内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公墓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运行。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墓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2. 公墓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4.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1)公墓内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3)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2. 用电安全管理(1)公墓内所有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电器。
(3)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3. 火源管理(1)公墓内禁止携带火种,禁止使用明火。
(2)祭祀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3)祭祀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火源,确保无遗留火种。
4. 防火安全管理(1)公墓内禁止乱丢烟蒂、火柴等易燃物品。
(2)祭祀场所应设置防火隔离带,禁止在祭祀场所周围堆放易燃物品。
(3)定期对公墓内易燃物品进行清理,确保防火安全。
5.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公墓内监控设施的建设,确保监控无死角。
(2)加强对公墓内重点区域的巡逻,确保公墓安全。
(3)加强员工防盗意识教育,提高防盗能力。
6.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3)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安全管理,保障公墓安全,维护墓区秩序,保护墓主和公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墓。
公墓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墓安全。
第三条公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公墓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墓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公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对墓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四)对墓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六)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七)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墓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墓区内的治安管理,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墓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窃、损坏墓碑和其他设施;(二)毁坏绿化植被和环境卫生;(三)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四)其他影响公墓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公墓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墓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墓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墓区内使用明火;(二)在墓区内乱丢火种;(三)在墓区内吸烟;(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八条公墓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二)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通知墓主和相关部门;(三)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五)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并告知墓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墓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安全管理,保障公墓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墓范围内的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和来访人员。
第三条公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公墓内安全有序。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墓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墓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墓内各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岗位明确到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 设施设备安全:定期对公墓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 消防安全: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3. 用电安全: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电线、电缆等,防止漏电事故发生。
4. 防盗安全: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5. 交通安全:加强停车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避免交通事故。
6. 食品安全:确保食堂卫生,保障食品质量,预防食物中毒。
7. 公共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公墓环境整洁卫生。
第九条公墓内禁止下列行为:1.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墓;2. 禁止在公墓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3. 禁止在公墓内乱扔垃圾;4. 禁止破坏公墓内的设施设备;5. 禁止在公墓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条公墓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奖惩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墓安全管理的监督和保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墓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公墓安全管理机构设置(1)公墓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安全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公墓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1.公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1)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公墓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
(2)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
2.公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公墓负责人对公墓安全生产负总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各部门和岗位人员分工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公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建立公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追究、安全标准等内容。
(2)规章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统一执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公墓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及时维护保养。
(2)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每一次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2.安全文明管理(1)公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墓秩序,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2)严格执行陵园管理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做到安全管理从严从实。
3.安全应急管理(1)建立公墓安全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2)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机制(1)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公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2.安全管理考核评估(1)定期对公墓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估,评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公墓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墓区内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墓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以及进入公墓区域的人员。
第三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墓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公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公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4. 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5.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墓各部门、班组及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公墓区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公墓区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携带火种进入墓区。
第九条公墓区内道路、楼梯、扶手等设施应保持完好,防止发生跌落事故。
第十条公墓区内照明设施应完好,夜间保持充足照明。
第十一条公墓区内绿化区域应保持整洁,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公墓区内禁止乱堆乱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公墓区内祭祀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公墓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公墓应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事故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营性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经营性公墓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墓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墓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3.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公墓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公墓设施安全(1)定期对公墓内的建筑物、道路、桥梁、景观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 防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墓内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2)禁止在公墓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乱扔烟蒂、火种。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公墓内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监控覆盖无死角。
(2)加强巡逻力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
(3)加强对公墓内贵重物品的管理,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4.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5. 交通安全管理(1)确保公墓内道路畅通,保持交通秩序。
(2)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禁止乱停乱放。
(3)加强对公墓内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公墓内设施安全,维护墓区秩序,确保墓区环境整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领导小组1. 成立公墓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墓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员工担任组员。
2.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1.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本制度及相关安全知识。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针对季节性、临时性工作,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 定期对公墓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墓区设施安全。
3. 公墓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五、墓区环境安全管理1. 保持墓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绿化、保洁工作。
2. 禁止在墓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3. 禁止在墓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六、人员安全管理1. 墓区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牌,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
2. 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对可疑人员及时报告。
3. 加强对墓区内人员的巡逻,确保墓区安全。
七、消防安全管理1.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公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墓区内的祭扫活动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使用明火。
八、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事故教训进行总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具体实施要求1. 公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墓区安全。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墓内设施安全,维护墓区秩序,确保墓区环境整洁、安全。
各部门和员工应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墓的安全稳定。
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逝者安息,维护公墓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公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科学辩证,加强预防,坚持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公墓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及时发现、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民众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墓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墓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墓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墓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和规定。
第九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十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向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职责,并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应当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科学决策的作用,对公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性、决策性意见。
第十五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公墓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墓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墓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做好公墓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第十八条公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公墓管理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墓管理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墓内人员、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公墓管理所负责人对本公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公墓管理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3. 公墓管理所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对公墓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安全管理(1)对进入公墓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公墓内人员安全。
(2)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严格执行公墓内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禁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2. 财产安全管理(1)加强对公墓内建筑、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2)建立健全财产登记、使用、维修、保养等制度,防止财产损失。
(3)加强公墓内的消防、防盗、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公墓内财产安全。
3. 生态环境安全(1)加强对公墓内绿化、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
(2)加强公墓内的环境保护,禁止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3)加强公墓内的生态修复工作,提高公墓内的生态环境质量。
四、安全防范措施1. 消防安全(1)定期对公墓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严格执行公墓内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禁止违规使用火源。
(3)加强对公墓内的防火巡查,确保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
2. 防盗安全(1)加强公墓内的巡逻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2)建立健全门卫制度,确保公墓内的人员、车辆出入安全。
(3)对公墓内的贵重物品进行登记、保管,防止盗窃。
3. 防爆安全(1)加强对公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私自携带进公墓。
(2)定期对公墓内的防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
(3)加强公墓内的防爆巡查,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墓管理、建设、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防火安全管理1. 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防火规定。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墓区。
3. 禁止在墓区使用明火,提倡文明祭祀,使用鲜花祭祀。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与绿化1. 加强墓区环境卫生管理,禁止乱扔垃圾。
2. 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1. 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 严禁车辆在墓区内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事故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事故单位应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墓内人员、设施及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墓内所有人员、设施及活动,包括公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祭祀者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墓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墓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无事故。
3. 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安全生产检查(1)公墓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用电安全、建筑安全、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人员安全等。
2. 消防安全(1)公墓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祭祀。
(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祭祀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3. 用电安全(1)公墓内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
4. 建筑安全(1)公墓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建筑结构稳定。
(2)禁止在公墓内搭建临时建筑,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结构。
5. 设备安全(1)公墓内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6. 食品安全(1)公墓内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7. 人员安全(1)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禁止工作人员酒后上岗、带病上岗。
五、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公墓是一个特殊的场所,作为安置逝者的地方,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公墓的正常运营。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目标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墓的安全和秩序,并保护墓地内的墓碑、植物、设施等财产不受损坏。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管理措施为达到上述目标,公墓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措施:1.入墓管理•墓地开放时间应明确规定,并在入口处进行公示。
•入墓前需要进行身份确认,并登记信息。
•入墓时应告知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入墓。
2.灵车管理•灵车进出墓地应严格按照规定通行,遵守交通信号。
•灵车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资格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驾驶车辆。
•灵车驾驶员应熟悉墓地内的交通情况,保持低速行驶,确保乘客的安全。
3.设施设备管理•墓地内的道路、墓碑、防护栏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火灾防控•公墓内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使用明火和燃烧物品的场所应设立专用的防火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5.保安管理•公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负责巡逻、维持秩序和处置突发事件。
•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公墓及周边环境,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技能。
四、责任分工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明确责任分工,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公墓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保安人员负责巡逻、维持秩序和处理突发事件。
•灵车驾驶员负责安全驾驶,确保乘客的安全。
•入墓工作人员负责入墓管理的具体执行。
五、监管和检查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进行监管和检查,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公墓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公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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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土葬区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火葬区,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经营性公墓。
在土葬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公墓性墓地。
第五条建立公墓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八条建立公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控制数量的原则。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制定公墓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条公墓墓地发芽距离风景名胜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公路和干河50米以外。
第十一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在县(市)范围内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公墓区。
申请扩大公墓用地面积的,应按照建立公墓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公墓建立单位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公墓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公墓墓志应小型多样,墓区应合理规划、因地宜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少于公墓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逐步实现园林化。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庭墓、宗族墓、活人墓。
公益性墓地建立单位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第十九条经营笥公墓墓穴的墓主,应向公墓经营者交纳规定费用。
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墓主,不得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墓穴。
第二十条公墓经营者应当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费用作为公墓维护费。
公墓维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
确需改变墓地用途的,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需要搬迁墓穴的,申请单位应负责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墓经营者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应当持《公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墓业务代办活动。
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刊登、播映公墓业务广告的,公墓经营者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公墓经营许可证》。
对不提交《公墓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刊登、播映。
第二十四条公墓经营者及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市、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公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管理费由市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
(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利用外资建设的公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
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
(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
(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
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
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
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
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
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
?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
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
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