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是指对煤矿安监员进行管理的规定。
煤矿安监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负责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要求:规定安监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培训合格考核。
通常要求安监员具备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2. 职责和权限:明确安监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包括协助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监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等。
3. 任职条件:明确任职安监员的条件,例如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
通常要求安监员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并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4. 培训要求:规定煤矿安监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监督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等方面。
5. 职业道德要求:强调煤矿安监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保持公正、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利益。
6. 相关制度要求:规定对煤矿安监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对安监员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监员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监员是指依法由煤矿企业聘用,从事煤矿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监员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注重岗位责任与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煤矿安监员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监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煤矿安监员履行职责的有效性。
第二章煤矿安监员的职责第六条煤矿安监员的主要职责为:(一)依法执行煤矿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和执法任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二)协调煤矿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煤矿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意见;(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正;(七)依法承担煤矿事故调查、鉴定和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保持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煤矿安监员的资格与管理第九条申请成为煤矿安监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二)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十条煤矿安监员的资格认定应当由煤矿企业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地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资格进行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权益与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符合从事工作的要求。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条件、管理权限、监管责任、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煤矿生产企业或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驻到煤矿现场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任职条件:规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条件。
2. 驻矿权限:明确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包括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监管责任:明确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承担的监管责任,包括对煤矿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和控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和措施等。
4. 工作要求:规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包括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督促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记录安全巡查和事故调查情况等。
5. 违规处理:规定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轻微违规的警告、一般违规的记过或降职、严重违规的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效果,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避免事故的发生。
2023年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监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监员应熟悉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执法、监督、指导、检查和协调等职能。
第四条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廉洁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担任煤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二)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四)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煤矿安监员应参加国家组织的安全监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安监员的聘任应经企业批准,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煤矿安监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履行职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二)根据职责和权限,提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故意玩忽职守。
第十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煤矿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擅自利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员的职责和任务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二)参与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五)制定、修订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六)制定、修订和落实煤矿应急预案;(七)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和宣传教育活动。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该办法的内容要点:
1.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派驻到煤矿的专职监管人员。
他们负责监督和查处煤矿的生产安全工作,包括制定和执行煤矿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审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流程等。
2.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如责令停产停工、通知整改等。
他们还可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如罚款、停工整顿等。
3.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要求:对于担任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
同时,他们还需要严守职业操守,不得参与或接受与其职责不符的任何利益关系。
4.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督: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行为和业绩将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如果发现驻矿安全监管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差错,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调整工作岗位、取消职务等。
总之,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障了煤矿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利益。
2024年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员和安检科科室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良好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脂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特制如下管理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实行几小时制,不得迟到早退,井下跟班安检员上下班时间:早班:7:30(入井)—16:00;中班15:30(入井)—24:00;零班23:30(入井)—8:00(第二日早出井)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迟到或早退一次(____分钟)每次罚款____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班后)写《三定表》下发对组,先期处理,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除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外)罚当班安检员____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本人现场下罚款单送交被罚款手里,确认事实,无可争议,方可生效。
五、安检员。
“反三违”罚款金额,根据安全。
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而定,缺额部分工资额扣除,超出部分予以____%奖励。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安监科交办的,上级、公司。
本矿检查的问题及隐患,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____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站报告,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报告罚款____元。
酿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发生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按煤矿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每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____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除上班外)。
无故一次不参加,罚款____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尽责尽职。
如果,其他人员检举、____安检员班中睡觉,不负责任,失职,事实属实,根据情节轻重,罚款____元—____元。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最新版】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矿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聘任范围(一)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运、通风、抽排、修护、生产预备等单位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一)熟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无“三违”记录。
(三)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勇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三、聘任方法(一)设立群众监督员的班队按照聘任条件,由班队长提名或职工民主推荐,提出群众监督员推荐人选,本人同意后填写《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报矿工会,与矿安全科协商后集体研究审批。
(二)各矿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名单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有“三违”现象发生、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矿应及时解聘和调整。
(四)群众监督员上岗前要由矿安监部门进行不少于30课时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
四、群众监督员职权范围(一)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安全隐患及处理记录等。
(二)及时制止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地面调度指挥系统或值班矿领导报告。
(三)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班队长、科区长或值班领导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2024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
公司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团委书记、教育科长、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监科负责____,安监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____、考核工作由安监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2024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
每个矿井派驻____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____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担任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业协会或工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等。
第五条职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任命与资格第六条任命程序: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书面任命。
第七条资格条件: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3. 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培训与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更新。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权利: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1.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并查阅有关资料;2. 监督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4. 向煤矿企业提出安全管理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义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 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4. 配合煤矿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5. 定期汇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个人安全防护: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一、背景介绍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矿业务的重中之重。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制度得到了广泛重视。
二、角色和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1. 安全巡查和监测:监察员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巡查和监测,发现和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2. 安全培训和教育:监察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和整改: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4. 安全评估和报告:监察员进行煤矿的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5. 安全应急和处置:监察员参与煤矿的安全应急和处置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三、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1. 监察员选拔和培养制度: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监察员选拔和培养制度,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和培养具有安全监察能力的人才。
2. 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度:明确监察员的工作规范和程序,确保他们在开展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严谨,不偏不倚地履行监察职责。
3. 安全巡查和监测制度:建立定期、有计划的安全巡查和监测制度,确保监察员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和监测。
4. 整改措施和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整改措施和督查制度,对于监察员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指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严格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5. 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建立科学、客观的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要求监察员进行全面、准确的安全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果和相关情况。
四、监察员的权力和义务监察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者,拥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要正确行使和履行。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紧要构成部分,每年都涉及到大量的煤炭生产和销售,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煤矿安监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人员,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同时,也需要依照相关法规订立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保证煤矿安监员的工作顺当进行。
本文重要针对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订立一套完整的规定。
二、煤矿安监员的职责和权限1. 煤矿安监员应当负责本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人员管理等方面。
2. 煤矿安监员应当编制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3. 煤矿安监员应当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引导,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4. 煤矿安监员应当向上级领导汇报本矿的生产安全管理情况,适时反馈问题和隐患。
5. 煤矿安监员在处理生产安全问题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适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煤矿安监员管理制度1. 煤矿安监员应在工作岗位上接受培训,通过考核后才能上岗。
2. 煤矿安监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煤矿安监员行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有贪污、贿赂、非法收入等行为。
4. 煤矿安监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隐秘,不得泄露本矿的机密信息,不得向外传达本矿内部的决策和指示。
5. 煤矿安监员应当遵守考勤制度,依照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6. 煤矿安监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待的任务,不得拖延或擅自调配人员和设备。
7. 煤矿安监员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与同事协作,共同维护煤矿的生产安全。
四、煤矿安监员考核和评价1. 对煤矿安监员的考核应当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效果为重要标准。
2. 煤矿安监员的工作表现应当遵守阳光工作制度,适时报告上级领导和同事,不得藏报和瞒报安全 incidents。
3. 煤矿安监员不得有违法和违规行为,不得影响本矿的生产秩序和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监察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勇于担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权限:(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二)要求煤矿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四)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五)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选拔与培训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煤矿安全监察业务技能;(三)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二)廉洁自律,不接受煤矿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宴请;(三)公正执法,不徇私舞弊,不偏袒任何一方;(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煤矿企业商业秘密;(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面(必须包含交接班时间)。
5、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旅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6、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严格遵守入井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
7、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主要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井下电氧焊、火区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8、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井下的作业,严格执行“一规程一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不得进行作业。
9、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负责落实作业区域,队组跟班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是否到位,否则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监督作业区域,是否按照定员管理制度上岗作业,严禁超定员作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矿安监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人员,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选拔和任职(一)煤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高级以上工程与安全管理相关专业学历;2.具备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实践经验;3.具备扎实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4.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5.无违法犯罪记录;6.年龄45周岁以下。
(二)煤矿安监员的任职方式:1.通过煤矿安监员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2.煤矿安监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二、权责和工作内容(一)煤矿安监员的权责:1.负责组织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负责检查煤矿的生产设施和工艺装置的安全运行状况;3.负责安排、组织和教育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4.负责制定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5.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煤矿事故和事故隐患的信息,并及时上报;6.负责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二)煤矿安监员的工作内容:1.组织和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2.检查和维护煤矿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3.组织和开展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4.组织煤矿的安全生产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理演练;5.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6.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三、考核和奖惩(一)煤矿安监员的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安全事故处理能力、合作协调能力等方面;2.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煤矿安监员工作绩效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煤矿安监员的奖惩办法:1.对于业绩突出的煤矿安监员,可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工作失职、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煤矿安监员,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附则(一)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三)对本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制定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煤矿安监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煤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监员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发展。
第二章煤矿安监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煤矿安监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煤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实施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方案。
(三)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状况,提出防范煤矿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监员有以下权力:(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阅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要求煤矿企业配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提出煤矿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安全隐患的要求。
(四)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煤矿安监员的管理第六条煤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
(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煤矿安监员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从事安监员工作。
第八条煤矿安监员应保持专业素质和知识更新,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进修。
第九条煤矿安监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煤矿安监员应与煤矿企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第四章煤矿安监员的权益和福利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6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
否
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