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68210

合集下载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系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增强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升金融统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纪行为处罚方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本融机构,包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合作社、乡村信誉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公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借公司、金融财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状况和资料进行检查采集、整理和剖析,供给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推行信息沟通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督查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含钱币统计、本外币信贷进出统计、现金进出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看管统计、资本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样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实时、正确、全面地达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采集、整理、累积金融和有关公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展开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展望,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议、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转状况、金融看管和经营管理供给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为社会民众供给统计信息;进行国际沟通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供给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依照客观性、科学性、一致性、实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推行一致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督查、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靠逐渐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速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度,逐渐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表露金融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公布日期】1996.02.01
•【字号】深人银发字[1996]第47号
•【施行日期】199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银发字[1996]第47号1996年2月1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统计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我们进行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统计规定》宣传活动。

要将《统计规定》印发到各基层行处,并组织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悉每条规定的内容。

二、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规定》,严格按规定办法和要求操作。

三、各单位要做好对所属基层行处的统计工作、统计质量以及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今年下半年,我行将组织一次对全市金融系统执行《统计规定》
情况的大检查。

四、在贯彻执行《统计规定》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行调统处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
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银发[2003]2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0.27
【实施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3]215号 2003年10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
1 /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加强⾦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

⼈民银⾏各省、⾃治区、直辖市分⾏、计划单列市分⾏、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民建设银⾏、交通银⾏、中国⼈民保险公司:
随着经济体制改⾰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融活动和⾦融统计资料⽇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统⼀管理⾦融统计资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对外公布⾦融统计数字的准确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民银⾏银发[1987]302号⽂颁布的《⾦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对⾦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执⾏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些问题。

如:有的单位和个⼈不按规定擅⾃对外提供⾦融统计资料;有的在公开出版的图书和论⽂著作中使⽤未经解密或未公布的⾦融统计数据。

为进⼀步加强⾦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各⾦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和银⾏管理暂⾏条例以及中国⼈民银⾏关于⾦融统计暂⾏规定等有关规定,进⼀步建⽴健全⾦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续,切实加强管理。

⼆、各⾦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搜集、编制和管理⾦融统计资料。

凡需对外公布(包括提供给授权报刊、杂志刊载)的⾦融统计数据,须⾸先经本单位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报批和备案⼿续。

三、各⾦融机构应按《⾦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各密级统计数字⼀经公布即为⾮密级统计资料,⾦融统计部门应注意对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进⾏汇编整理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便和服务。

以上请遵照执⾏。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农行金融运营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监测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金融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创新,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金融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

第六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金融数据的及时准确报送,为监管部门和决策机构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七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保障各项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采集。

第八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标准化、整合和比较。

第九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验证、核对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异常。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一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统计数据报送给监管部门、决策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确保数据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报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数据报送的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报送错误和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分析第十五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体系,运用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十六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变化,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七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730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730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金融统计管理系统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系统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指在金融行业中,对统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制度。

下面是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的概述。

首先,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明确了统计的范围和责任。

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各类金融机构要自觉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程序。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送周期,收集和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同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数据管理和报送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统计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同时,金融机构要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不得对统计数据进行篡改和伪造。

第四,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检查。

金融机构要接受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同时,统计部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利用和应用。

统计数据是指导金融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
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据支持。

同时,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促进金融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报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金融发展和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xx总发〔xx〕212号, xx年7月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统计是指本行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的总称。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银行各类统计报表、银监会各类统计报表、本行各类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本行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总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总行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本行金融统计工作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

第六条本行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同时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增设必要的会计二级科目,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统计原则第八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根据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类金融业务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交流并积累有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为领导预测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九条金融统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性原则,即根据原始资料如实统计,确保所报的统计报表信息客观反映金融业务状况。

(二)科学性原则,即积极采用科学方法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方法和手段的先进性,切实提高统计质量。

(三)统一性原则,即严格规范数据报送程序,加强数据一致性检查,对于相同的指标,要确保其历史口径的一致性,确保报送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与报送其他管理部门的一致性,确保指标填报与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统计制度要求的一致性。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文件范文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文件范文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文件范文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准确性,提高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统计工作指的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数据收集、整理、核对、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金融统计工作的目标是获取真实、可靠、准确的数据,为监管机构提供科学决策和监管依据,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负债、金融资产、金融收入、金融支出、风险控制指标等。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在合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数据。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确保工作流程畅通、数据准确、信息安全。

第七条金融统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任何非法行为和违规操作都将受到追责和处理。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工作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责任岗位和分工,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整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整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及时提供监管机构需要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数据、风险暴露数据等。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制定内部流程,定期整理和核对所提供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和正确。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数据的原始资料和核对材料,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建立数据接收和处理的系统,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数据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对数据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数据的来源可信。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布数据质量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统计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

第二章统计报送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条金融公司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股权投资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按时上报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数据保护第六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对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统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和破坏。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备份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遗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统计数据的核实和复核工作。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监督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进行相关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定期对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做出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如需修改,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上为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关于金融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关于金融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关于金融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2023年8月)本文档旨在提出金融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制度,以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工作效率。

以下是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概述金融事业统计工作是指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工作。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事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2. 统计工作责任2.1 统计工作负责人应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2 统计工作负责人应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数据审核和核对。

2.3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 统计数据收集和整理3.1 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统计数据的存档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4. 统计报表和分析4.1 统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循相关的统计要求和标准,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统计报表的分析应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

4.3 统计报表的发布应及时且清晰地传达统计结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并有效利用这些数据。

5. 统计工作监督和评估5.1 统计工作应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工作流程的透明和规范。

5.2 统计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 附则6.1 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6.2 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本管理制度的研究和理解,并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6.3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金融事业统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金融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

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以确保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运行。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

【总页数】13页(P108-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贯彻《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 [J],
2.对实施《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认识 [J], 孙建星
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J], 无
4.学习、运用好《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依法搞好全省金融统计工作 [J], 郭维洪
5.浅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J], 范士爽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87]302号颁布日期:1987-09-24 执行日期:1987-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金融活动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做好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对外公布数字的准确、统一,而且也便于社会各界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金融工作状况。

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国家机密。

现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都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统计法令和《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报刊、杂志登载未公布过的金融统计数字,事先须送银行统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或失泄密。

二、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

附件: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略)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7.09.2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6第1页共1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

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

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各金融机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由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

4 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第二十条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月后2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本行(公司、局)行长(总经理、局长)批准。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公布金融统计资料,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对外公布绝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外公布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全国性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本系统的数字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批准。

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6 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第二十七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公司、局)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

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 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