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税收优惠政策
1、依照《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德政字〔2014〕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其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
产品免征增值税。

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6、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8、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报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依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依照《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7、依照《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8、依照《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依照《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依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1、依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依照《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3、《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
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4、依照《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5、依照《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6、依照《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7、依照《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
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8、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规定,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9、依照《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收入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

30、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1、依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
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2、依照《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对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企业,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3、依照《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规定,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4、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免征自产农产品、有机肥产品、资产品、蔬菜流通、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

36、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节能节水设备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8、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39、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
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40、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

41、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规定,对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

- 11 - /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