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4c113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33.png)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f0a1d32cc58bd63186bdb5.png)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芝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选拔、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工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工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80acfa6294dd88d0d26b61.png)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2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计3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计25学分;获市科技进步奖计l5学分;获县级科技进步奖计10学分。
3、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按作者数均分45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按作者数均分25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按作者数均分10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按作者数均分5学分。
4、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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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培训学分登记说明(一)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考核,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集中培训按8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算)折合成1学分;非集中继续教育培训按10学时折合成1学分。
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新考核。
单项集中培训学分不能超过15学分。
(二)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5年。
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160学时、非集中培训200学时),方可结业。
其中新任教师在岗前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必须进行试用期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不完成培训任务,不能转正定级。
(三)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次培训课时总数五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次培训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非集中培训参照执行)。
(四)教师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其它专业提高培训班、干部提高班等学习,按所学习课程课时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最高计5学分。
(五)网络培训是指区级以上的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学习活动,其学分按照集中培训10学时记1学分。
(六)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公共课培训,按照合格1门课计2个(集中培训)学分;计算机模块培训,按合格一个模块计0.5个(集中培训)学分填写。
交江汉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核。
(七)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其它专业提高培训班、干部提高班学习,按所学课程课时折算,每20学时折合成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最高计5学分。
(八)据武汉市教育局(武教师[2009]2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开始,市级培训除了有集中培训计入集中培训的学分外,还有完成后期跟踪的实践研修也计2学分。
但参训教师必须完成以下实践研修任务:1、一篇培训学习总结与体会,并在校内交流;2、一堂以培训内容为主题的公开汇报课;3、一则教育教学反思案例。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9d097ca26925c52cc5bf21.png)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解读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3f3d98902d276a200292ecd.png)
六、医疗教育一卡通的办理
新办(补办)于每年的11月1日—15日办理, 办理时间需要1月。
七、温馨提示
1、凡参加学术活动卫生技术人员不管在院内, 还是在院外,请将一卡通带上,便于继教学 分的录入,过时不候,后果自负。 2、会签签到,会后刷卡。
七、温馨提示
3、继教的目的:完成继教规定学分并经考核 合格,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申报上一级 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延续注册。
二、继教学分获取途径
5、科研项目 ①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 年按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省部(市)级 、局(区县)级从第1-5位成员分别授予106学分、8-4学分、6-2学分。 ②获局(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 员排序授予学分。一等奖5-3学分,二等奖3 -2学分。
二、继教学分获取途径
6、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专科、本科、研 究生)全脱产学习年度授予25学分。半脱产 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3学 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7、其他 经单位批准的支农、援藏或参加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临床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 床人才研修项目(6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 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授予 管理办法的解读
梁平县人民医院教务科
黄小利 2012.10
重庆市继教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继教学分管理
学分标准
获取途径
查询方法
一 继教学分的标准
1、二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国家、市级Ⅰ类
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2、初级职称国家、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
分20分。
3、 Ⅰ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五、与往年不同之处
1、今年继教全面启动网络管理,不仅是单位、 个人基本信息管理,还有学分管理、统计查询, 包括个人学分明细查询、个人达标情况查询等。 2、全院的卫生技术人员继教年度合格率,在 网络上可一目了然显示。那么我们的上级主管 部门县、市级卫生局对我院及个人的继教情况 都清楚的掌握了。 3、每年的继教学分必须当年内完成。不再由 教务科两年填写一次(作假)。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f53da38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d1.png)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获取或更新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学分要求
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是完成职业资格更新或晋升所必须的学分。
3. 选修学分是个人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自愿获取的额外学分。
四、学分获取方式
1. 参加由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2. 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指定的课程学习。
3. 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学分认定
1. 学分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单等。
2. 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学分。
六、学分管理
1.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记录个人的学分获取情况。
2. 学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伪造学分、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正式通知进行公布。
九、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分的具体要求、获取方式、认定流程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促进在职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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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北京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二)II类学分L参加全国高校、国家部委的培训班、研讨班等;5.参加院级项目、多学科联合活动:指由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或由医院各职能部门或科室统一组织并在教育处申请备案的大型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包括政策法规宣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示范、多学科联合活动(病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联合查房等)、大查房等等;6.科室内活动:科室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质控活动、查房、月报会等等;7.科研立项;8.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9.发表论文、著作、译文;10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进修或科研合作;11讲授八年制本科生课程,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或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为国家认可的成人学历教育授课。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说明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13eda1e10a6f524ccbf85de.png)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护士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说明(2010年2月4日)一、护士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一)文件名称1. 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
2.《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京继委发[2008]5号)。
4.《关于公布中华医学会等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样式的通知》(全继委办发 [2008] 03号)。
(二)查询邮箱1. 护理部公共邮箱:rmyyhulibu@上传日期:2010年2月4日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查询:(点击历年公布项目查询)3. 继续教育证书样式查询:(点击继续教育)上传日期:2008年5月27日4. 继续教育个人学分查询:5. 继续教育学分录入网址:/login.html单位编号:110203用户名:科室名称密码(初始密码):“1234”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 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 在京继委办发(2007)1号《关于中华医学会等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问题协调会纪要》中规定,只有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6个学(协)会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其授予的学分方可在北京市认可,否则所授学分在每年北京市的学分审验时无效。
(二)Ⅱ类学分1.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0846133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a3.png)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学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eac0d66137ee06eff918f0.png)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发〔2012〕41 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 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f0675dbe1e650e53ea990a.png)
公需科 目 学分 和
第七 条
般 公需 科 目 学分 组 成 学 分 和 科 目 类 别
一
。
专 业技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教 育 的 时 间 第 十
,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已 制 定本行 业
,
每年 累 计 不 少 于 90 学分 其中 专 业 科
,
目
1
不少于
8
。
60
杭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
1
7
年第
1
期
)
咅
1
^ 文件
1
关于 印 发 《 杭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杭人社发
〔
20
1
6
〕
3 27
号
各 区 县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_ 员 继续 教 育 规 定 ) 和 省 人 社 庁颓 布 的 《 浙 江省 专业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保 障 学分 累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登 二 第 条 继 续 教言 内 容 包 括专 业 科 目 行 业 公 局 以 下 简 称 市 组 织 人 社 都 门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靈攀 自 和 般公 需科 目 调 全市 猶继 续 教育 工作
1
,
按照 国家 人 社 部 新 颂 布 实施 的 《 专 业 技 术 人 2 0
6
年
1
2
月
1
2 H
杭 州 市 专业 技 术 人员 继 续 教 育 学 分制 管 理办 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7a023f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78.png)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一、学分要求每年参加护理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5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二、学分计算年限(一)当年的1月1日起,当年的12月31日止。
(二)5年为一周期。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各类学术会议,按学分证计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在职学历教育,10学分/年,自学考试,每考出一门计2学分,以成绩单原件为计分凭证,此项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学分证计算,计算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第一作者,国内外正式刊物授予6分,省内正式刊物4分,院内交流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
3、科研立项,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按标准授予学分:排名1-3名,级10-8分,省部级8-6分,厅局级6-4分,院级4-2分,每年最高学分不超过10分。
4、各类成果奖按浙中院字[2005]56号文件相关规定。
5、护理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全院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者1学分/次,主讲者2学分/次,此项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或查房、带教授课等,参加者0.5学分/次,主讲者1学分/次,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有医院科教部、保健科等科室主办的学术讲座所得学分原则上计入科室内学习学分。
7、自学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且在院或科室交流,护士长确认者,按1学分/2000字至计算,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8、外出进修,2学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凡医院派出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者),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护理部建立护理继续教育档案,每年12月对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汇总,继教对象获得Ⅰ类学分的学分证后及时到护理部登记,科室护士长对科内护理人员的Ⅱ类学分学习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交护理部登记。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01b3a7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da.png)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继续教育是指在个人完成学士学业后,通过参加各类学习活动,获得学分并达到一定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或学历的教育形式。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人才不断更新,继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本文将对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首先,继续教育学分的概念需要明确。
继续教育学分是评价和记录个人完成继续教育活动的一种标志,也是衡量个人继续教育成果的依据。
学分是通过参加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规定的各类学习活动、通过考试或评价取得的。
在发放继续教育学分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进行评定和认定。
其次,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得方式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学员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选择适合的继续教育项目。
在参加学习活动前,学员需要提前申请并经过学校或机构的审核。
在学习期间,学员需要积极参与教育活动,完成相关的学习任务和考核要求。
学员还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习成果,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价和认定。
只有在以上各个环节顺利通过后,学员才能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应该注重公平性和公正性。
学校或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明确学分的评定标准和认定流程,并公布给学员。
学校或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学分的评定和认定,不得任意调整或歧视个别学员。
同时,学校或机构还应设立学分管理机构,负责学分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为学员提供学分证明和相关服务。
第四,继续教育学分的使用应与其他学历学分相协调。
个人在继续教育过程中获得的学分,应与其他学历学分相协调。
学员可根据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计划,将继续教育学分与学位学分、证书学分相结合,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后,可申请学位或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最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宣传与推广也是重要的工作。
学校或机构应积极宣传和推广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和目标学员宣传学分管理的内容、标准和政策,使更多的人了解到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性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7ac32f1bcd126fff7050bf2.png)
1.凡是在2013.6.30-2014.7.1期间参加岗前培训的专技人员,有交费名册并通过的人员,计18学时折算4.5分。
(放在新课程灵活性的项目内计4.5分)。
单位上报继续教育中心核实认定分数。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与周期(一)对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二)周期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
本周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其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学年度完成的学分量,每年7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
(三)目标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全面加强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四)要求本周期内,普通中小学具有高、中、初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应完成不少于10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分总量,且每个继续教育的内容板块必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学分要求。
每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基础学分量。
新任教师第一学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60学时(周期总学分、年度基础学分和板块学分要求参见附件1)。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学时与学分折算办法一般为4学时折算为1学分,各部分具体学分折算办法见附件3。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程序(一)申报每学年度初,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区县(自治县)统一要求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将校本培训计划和校本培训活动申报表(见附件4)上报区县(自治县)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同意,作为其校本培训学分登记年审的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应将本地区培训计划和区县(自治县)级培训活动申报表(见附件5)上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同意,作为其区县(自治县)级培训学分登记年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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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对象范围
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全体教师、实验师以及其它所有在编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经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及广州市远程教育中心实施),为继续教育最主要培训机构,负责——周期的两门指定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以及其属下的网上远程教育(含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
2、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骨干教师培训活动;
3、由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具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远程继续教育课程;
4、本人参加各类符合办理继续教育免修学分规定的考证、继续教育活动。
三、继续教育课程组成
1、公共必修课:根据《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穗教发〔〕30号,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周期的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两门(统一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经过网络远程教育实
施)。
同时根据市教育局教师评估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口头通知,从起,在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时,所有在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培训机构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含之前所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均只能作为继续教育公共选修课学时计算。
2、公共选修课:包括由具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哲学与社会科学、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新课程培训、师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学A、B、C 证)等选修课程。
3、学科专业课:主要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举办的网络课程学习为主,同时根据《办法》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一完整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参加的市教研室举办的教研活动(1分/年)、骨干教师培训、新教师见习期培训、到企业参加实践活动(1~2个月)、各类与教学教研相关的资格证考试、以及所撰写的学科论文、所参与的教学改革项目等,均属于学科专业课继续教育学分计算范畴。
四、继续教育学分的构成:
1、公共必修课:合计6学分,分别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4分)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2分),经过每年两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并进行远程学习获得,由学校组织人事统一组织报名;
2、公共选修课和学科专业课:经过每年两次,在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并进行远程学习获得,由学校组织人事统一组织报名;
3、市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1分/年,在需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当年,由申报人向组织人事科提供继续教育证及参加教研活动的佐证材料,由组织人事科前往市教育局教研室确认后,录入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4、免修学分:每年≤5学分,经过由学校组织人事科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办理继续学分免修认证获得;具体的免修范围请参看:
《继续教育学分免修原则》
(1)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凭大专院校教务处的年度成绩(含学时)证明办理登记学科专业课学分。
自学考试凭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出的单科成绩单办理,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每门课程登记1.5学分。
(2)新任教师见习期培训,登记公共课5学分,每年新入职的在编教师需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并到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进行面授学习(每年9月份由市教育局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不作为继续教育课程,不计算继续教育学分)。
(3)完成国家、省、市、区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新课程师资培训等,根据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学分。
(4)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凭职业上岗证(含管理类、操作
类)登记专业课学分,其中初级的记1分,中级的记2分,高级的记3分;技师的记4分,高级技师的记5分。
(5)获得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登记专业课5分。
(6)完成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班)并获结业证书的,登记公共课5学分。
(7)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凭二乙以上等级证书登记公共课2学分;申报教师资格证的《心理学》《教育学》两门课程的学习均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发表1篇论文,根据其内容能够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1学分。
发表多篇文章能够累加学分。
(9)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的,可一次性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学分,其中国家级课题记5学分、省级课题记3学分、市级课题记2学分。
课题立项书确认的参与者的免修学分折半计算。
(10)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凭合格证办理公共课2学分(必须合计经过4~5个模块的考试);职称英语及考前培训均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11)实验员、图书馆、档案、统计及其它教辅人员参加具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相关专业课程培训,经审核后,可按实际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的学分,一年不能超过5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