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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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信息索取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构报送必要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现场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以及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有 权对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报经国务院批 准后进行检查监督。 (四)检查监督建议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 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有权建 议银监会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金融监管体制与中国人民银行 的金融监管职能
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模式
(一)双线多头监管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都 拥有一部分金融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 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美国是典型代表。
(二)单线多头监管体制。是指全国的金融监 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利,在 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 监管模式。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 属于这种模式。 (三)集中单一监管体制。是指由一家机构承 担所有金融监管职责的监管体制。这一机构 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独立于中央银行 的专门监管机构。1997年英国建立金融服务 监管局全面行使监管职能后就属于这种模式。
(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为了防范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必须了解金融机 构的风险状况及导致风险的原因,因而需要金 融机构报送相关的资料,必要时需要对金融机 构进行检查监督;必须制定对有问题金融机构 实施救助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必须对 本币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本币市场之间及 本外币市场之间协调发展;必须对外汇市场实 施管理和宏观调控,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二、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必要性
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监管职能分离出 去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效履行其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的职责,必须保留一部分监管权利。这种针对 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特定业务活动及其所能 发挥的基本功能(而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名称 或基本分类)进行的监管,即为功能性监管。 具体而言,人民银行继续履行部分金融监管职 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
(三)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为了管理人民币, 人民银行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规 定的行为;为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 行,人民银行必须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 则并监督执行;为了经理国库,人民银行必须 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 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为了管理信贷 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需 要制定有关信用资料采集、汇总和查询等相关 的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的地位和 职责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但没 有公认的唯一合理的模式。 (一)中央银行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监管职责 (包括银行监管职责)。一般认为,经济和金 融市场化程度越低,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 职责就越多。
(二)中央银行是一国的银行监管当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 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依然 承担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据1999年对 123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中央银行不承 担银行监管职责的国家和地区有34个, 占总体的28%;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 国家和地区有89个,占总体的72%。
(五)监管信息共享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规定,有权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 共享监管信息。 (六)违规行为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规章,对金融违规行为施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四)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为了指导、 部Fra Baidu bibliotek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反洗钱的资 金监测,人民银行需要制定金融机构反洗 钱办法及相关的交易报告制度,并监督检 查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力
(一)规章制度制定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制定其履行各项职 责所必需的规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
(三)中央银行仅仅承担对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等至关重要的、不 适宜同中央银行分离的少部分监管职责。 以英国、日本、韩国、瑞士为代表的一 些发达国家属于这种模式。2003年4月 银监会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也仅承担 少数必要的监管职责。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现行体制下各监管主体的基本分工 (一)证监会负责全面监管证券、期货市场。 (二)保监会负责全面监管商业保险市场。 (三)银监会负责全面监管银行业、信托投资 公司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 (四)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其 他与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提供金融服务、履行反洗钱职责等直接相关 的行为。
(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为了有效 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必须制定 金融统计制度和掌握相关的金融统计数据和 其他资料;必须制定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 等规则,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规定的 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货币政策手段; 必须制定银行间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市场组织 形式及业务活动规则,在此基础上监测金融 市场运行情况和货币政策效应。
(三)现场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以及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有 权对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报经国务院批 准后进行检查监督。 (四)检查监督建议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 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有权建 议银监会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金融监管体制与中国人民银行 的金融监管职能
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模式
(一)双线多头监管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都 拥有一部分金融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 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美国是典型代表。
(二)单线多头监管体制。是指全国的金融监 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利,在 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 监管模式。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 属于这种模式。 (三)集中单一监管体制。是指由一家机构承 担所有金融监管职责的监管体制。这一机构 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独立于中央银行 的专门监管机构。1997年英国建立金融服务 监管局全面行使监管职能后就属于这种模式。
(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为了防范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必须了解金融机 构的风险状况及导致风险的原因,因而需要金 融机构报送相关的资料,必要时需要对金融机 构进行检查监督;必须制定对有问题金融机构 实施救助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必须对 本币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本币市场之间及 本外币市场之间协调发展;必须对外汇市场实 施管理和宏观调控,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二、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必要性
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监管职能分离出 去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效履行其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的职责,必须保留一部分监管权利。这种针对 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特定业务活动及其所能 发挥的基本功能(而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名称 或基本分类)进行的监管,即为功能性监管。 具体而言,人民银行继续履行部分金融监管职 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
(三)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为了管理人民币, 人民银行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规 定的行为;为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 行,人民银行必须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 则并监督执行;为了经理国库,人民银行必须 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 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为了管理信贷 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需 要制定有关信用资料采集、汇总和查询等相关 的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的地位和 职责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但没 有公认的唯一合理的模式。 (一)中央银行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监管职责 (包括银行监管职责)。一般认为,经济和金 融市场化程度越低,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 职责就越多。
(二)中央银行是一国的银行监管当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 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依然 承担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据1999年对 123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中央银行不承 担银行监管职责的国家和地区有34个, 占总体的28%;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 国家和地区有89个,占总体的72%。
(五)监管信息共享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规定,有权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 共享监管信息。 (六)违规行为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规章,对金融违规行为施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四)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为了指导、 部Fra Baidu bibliotek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反洗钱的资 金监测,人民银行需要制定金融机构反洗 钱办法及相关的交易报告制度,并监督检 查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力
(一)规章制度制定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制定其履行各项职 责所必需的规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
(三)中央银行仅仅承担对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等至关重要的、不 适宜同中央银行分离的少部分监管职责。 以英国、日本、韩国、瑞士为代表的一 些发达国家属于这种模式。2003年4月 银监会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也仅承担 少数必要的监管职责。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现行体制下各监管主体的基本分工 (一)证监会负责全面监管证券、期货市场。 (二)保监会负责全面监管商业保险市场。 (三)银监会负责全面监管银行业、信托投资 公司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 (四)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其 他与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提供金融服务、履行反洗钱职责等直接相关 的行为。
(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为了有效 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必须制定 金融统计制度和掌握相关的金融统计数据和 其他资料;必须制定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 等规则,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规定的 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货币政策手段; 必须制定银行间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市场组织 形式及业务活动规则,在此基础上监测金融 市场运行情况和货币政策效应。